原告提出与我离婚,但我不知对方银行存款如何...
连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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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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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22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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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17 符耀精 客户经理
这很正常!
离婚后,再打财产分割官司,如果起诉方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起诉人在离婚过程中隐匿了财产,导致起诉人利益受损;
一审法院是不会收调查被起诉人申请书的!更不会查被起诉人的银行存款和公积金。
如果你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起诉人在离婚过程中隐匿了财产,导致你利益受损;
可以持该证据去一审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婚姻法进行审理的! -
2021-12-23 15:04 辛培勇 客户经理
离婚诉讼案法院立案后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调查老婆名下的银行账户,其他人无权调查个人财产! -
2021-12-23 15:03 齐晓娥 客户经理
提供对方财产线索 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
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可以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可加好友哦 -
2021-12-23 14:59 黄盛杨 客户经理
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很多人不知道如何查对方的银行卡号,也不知道在哪个银行有存款,更不清楚有多少存款。
离婚时如果想分割存款,应该怎么处理呢?根据我们的实际操作办法,有以下办法可以使用:
1、如果夫妻还住在一起,在对方还没有防备的情况下,收集对方的银行卡及账户信息,可以用手机拍照。
2、立案后,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持法院调查令去银行调查。每个地方不一样,在杭州,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的。
通常的做法是,只要知道对方一个卡号,通过查这张卡的转账流水,就可能会发现他的其他银行卡,然后继续申请调查令,继续调查。
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可以查到对方相关的银行卡,还可以查看对方银行流水中是否有大额转账。
如果对方对于一些大额转账说不清楚,有可能构成转移、隐匿财产。那么法院不但会判决分割这部分的存款,还可能会判决隐瞒、转移的一方少分或不分。 -
2021-12-23 14:38 齐显尼 客户经理
首先,如果夫妻尚在一起居住的话,可以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的情况下,注意收集对方的存折、银行卡信息,可以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
其次,如果夫妻未在一起居住,又无法通过上述手段查到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的,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了解对方银行存款情况:
(1)起诉后,申请法院调查。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有义务查询当事人的账户余额。另外,法院因为业务繁忙或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当事人的权益高度重视,不能提供账号和开户行的,法院一般会表示拒绝。虽然理论上,只要知道某人的名称和身份证号,各个银行均能查出存款人的存款和交易情况。
(2)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查令到银行查询。在支持法院调查令的地区,律师可以持法院调查令的方式到银行查询对方当事人的存款情况。
(3)实践中除了上述查询渠道外,还有一些调查公司提供银行存款查询服务;还有一些当事人通过银行系统的熟人查询存款情况,这些方法虽然能够达到查明财产的目的,但这种作法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建议当事人采用。
最后,提醒大家申请法院查询银行存款需要注意的事项:
(1)经验不足的当事人或律师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时没有特别要求打印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一般只会要求银行打印存款余额。这样对方之前转移或取走的存款就无法了解。因此,提醒当事人在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时,明确要求打印开户时至申请时的银行存取款记录。
(2)向法院提供的账户信息越详细越好,便于法院查询;
(3)需要查询多家银行、多个账号的,最好一次性向法院提交申请。 -
2021-12-23 14:29 管火金 客户经理
这个没有统一的规定,原则上涉及双方收入而又否认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对方要求一方提供近期银行往来流水。各地法院也不尽相同,有的一年,有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查询。对于第三方账户,原告可以向法庭申请,法官会根据具体案情是否需要来决定。
扩展资料: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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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21 辛培军 客户经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关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当事人应注意,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坏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再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从而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的目的,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应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的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时,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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