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居民企业借款利率超过所得税法规定的,可...
黄盛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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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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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21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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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34 贾黎黎 客户经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十五、本公告与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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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12 连亚玉 客户经理
享受协定待遇,都有一定的条件,如必须是缔约方的居民纳税人,必须是股息、利 息等的受益所有人。为了既方便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又防止出现滥用税收协定的漏洞,国 家税务总局最近颁布了《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60号公告规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 受协定待遇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有关资料,尤其是60号公告的10个附件,详细规定了非居民 企业应提交各种资料的详细信息。本文结合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60号公告进行解读。主 要包括以下问题:
一、60号公告的变化及对影响
二、60公告的适用范围
三、协定待遇及当事各方的界定
四、享受协定待遇的方式:由审批到备案
五、享受协定待遇的证明资料
六、享受协定待遇有关情况的处理
七、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方式
八、有关报告表的内容和重点
(一)《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享受税收 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
(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享受税收
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待遇
(四)《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享受税收 协定财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遇
(五)《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享受国际 税收协定相关待遇适用
一、60号公告的变化及对影响
60号公告与被废止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国税发[2009]124号相比,有哪些变化, 对纳税人有哪些启示?
(一)60号公告的主要变化
税务总局在对60号公告的解释中,认为60号公告的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
1、适用范围扩大
60号公告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非居民纳税人享 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
2、取消行政审批
60号公告取消了国税发〔2009〕124号享受协定待遇需要行政审批的规定,非居民纳税 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如实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或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3、简化报送资料
为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纳税人提交两张表:《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此外,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有助于证明 其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其他资料。
4、管理环节后移
取消事前审批,不是税务局放任不管,而是将管理环节后移,移到事后的监督检查。
(二)对纳税人的主要影响
基于60号公告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其附件的内容,从纳税人的角度看60号公告,对纳 税人而言,至少有以下影响:
1、程序简化,风险加大
取消行政审批,对纳税人利弊兼备。有利的一面是,节省审批时间,便于及时享受待遇, 不利的一面是,由纳税人自己把握能否享受待遇,一旦判断失误,风险很大。
2、资料减少,内容增加
尽管只需要纳税人提交两张表,一张居民身份表,一张享受待遇情况报告表,但是享受 待遇情况报告表,又根据享受不同条款的待遇,分为4张表。而且每张表的内容,非常详尽, 几乎把目前与协定有关的法规,都体现在各自的表上,如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而 且表的内容,与纳税申报表有勾稽关系,一旦不合适,就可能影响享受待遇。对非居民纳税 人而言,为了享受协定待遇,减少潜在的风险,需要在准确全面掌握协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 非常认真地填写各种表格。
总之,60号公告的出台,对非居民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简单与复 杂同在。
二、60公告的适用范围
60号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问题:
(一)适用的协定范围
尽管60号公告的标题是关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办法,但是60公告的适用范围不 限于税收协定,具体包括:
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 税收协定);
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 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下统称国际运输协定)。
(二)适用的非居民范围
60号公告适用的非居民范围,既包括非居民企业,也包括非居民个人。
(三)适用的税种范围
非居民的概念,仅限于所得税适用,因此,60号公告适用的税种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
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一般不是协定规定的内容,也没有 单独针对外国企业的优惠,谈不上协定待遇的问题。
参考: -
2021-12-23 15:09 龚安静 客户经理
享受协定待遇,都有一定的条件,如必须是缔约方的居民纳税人,必须是股息、利 息等的受益所有人。为了既方便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又防止出现滥用税收协定的漏洞,国 家税务总局最近颁布了《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60号公告规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 受协定待遇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有关资料,尤其是60号公告的10个附件,详细规定了非居民 企业应提交各种资料的详细信息。本文结合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60号公告进行解读。主 要包括以下问题:
一、60号公告的变化及对影响
二、60公告的适用范围
三、协定待遇及当事各方的界定
四、享受协定待遇的方式:由审批到备案
五、享受协定待遇的证明资料
六、享受协定待遇有关情况的处理
七、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方式
八、有关报告表的内容和重点
(一)《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享受税收 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
(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享受税收
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待遇
(四)《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享受税收 协定财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遇
(五)《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享受国际 税收协定相关待遇适用
一、60号公告的变化及对影响
60号公告与被废止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国税发[2009]124号相比,有哪些变化, 对纳税人有哪些启示?
(一)60号公告的主要变化
税务总局在对60号公告的解释中,认为60号公告的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
1、适用范围扩大
60号公告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非居民纳税人享 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
2、取消行政审批
60号公告取消了国税发〔2009〕124号享受协定待遇需要行政审批的规定,非居民纳税 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如实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或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3、简化报送资料
为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纳税人提交两张表:《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此外,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有助于证明 其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其他资料。
4、管理环节后移
取消事前审批,不是税务局放任不管,而是将管理环节后移,移到事后的监督检查。
(二)对纳税人的主要影响
基于60号公告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其附件的内容,从纳税人的角度看60号公告,对纳 税人而言,至少有以下影响:
1、程序简化,风险加大
取消行政审批,对纳税人利弊兼备。有利的一面是,节省审批时间,便于及时享受待遇, 不利的一面是,由纳税人自己把握能否享受待遇,一旦判断失误,风险很大。
2、资料减少,内容增加
尽管只需要纳税人提交两张表,一张居民身份表,一张享受待遇情况报告表,但是享受 待遇情况报告表,又根据享受不同条款的待遇,分为4张表。而且每张表的内容,非常详尽, 几乎把目前与协定有关的法规,都体现在各自的表上,如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而 且表的内容,与纳税申报表有勾稽关系,一旦不合适,就可能影响享受待遇。对非居民纳税 人而言,为了享受协定待遇,减少潜在的风险,需要在准确全面掌握协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 非常认真地填写各种表格。
总之,60号公告的出台,对非居民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简单与复 杂同在。
二、60公告的适用范围
60号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问题:
(一)适用的协定范围
尽管60号公告的标题是关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办法,但是60公告的适用范围不 限于税收协定,具体包括:
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 税收协定);
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 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下统称国际运输协定)。
(二)适用的非居民范围
60号公告适用的非居民范围,既包括非居民企业,也包括非居民个人。
(三)适用的税种范围
非居民的概念,仅限于所得税适用,因此,60号公告适用的税种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
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一般不是协定规定的内容,也没有 单独针对外国企业的优惠,谈不上协定待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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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59 齐晓娇 客户经理
一、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进行事后管理,审核其提交的报告表和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其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进行认定。对于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税务机关应该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通知非居民纳税人限期补缴税款。
非居民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从该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的其他所得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纳税人应纳税款,或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同时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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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35 黄睿多 客户经理
其实国际税法中有避免重复征税的原则,所谓的税收协定对个人来说只是避免了双重征税,而不是真正的给你减税或者免税。
再说你对国际税收协定的理解还是有误,不管超过不超过183天,其实个人都是可以享受税收协定的,关键在哪个国家征的问题。
如果说超过183天的话,在我国可能不负有纳税义务(所谓的减免税),他回国以后,是否交税,那就得看他本国的税法规定了,如果本国要征税,他还是得要交。
再多说一句:这个183天其实是个界限,区分这个外国居民在我国纳税义务是有限纳税义务还是无限纳税义务的界限。
算了,懒得再说,挺复杂的,差不多能回答你的问题了吧? -
2021-12-23 14:28 龚少英 客户经理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腾讯众创空间)和非居民企业。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分一定情况的
(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规定了更低税率或免税的,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
2021-12-23 14:05 辛国爱 客户经理
税收协定有特殊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对于借款利率高的问题,尚未明确不可以,但所得税法规定,支付方扣除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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