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

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
辛培剐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3:58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12-23 14:21最佳答案

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附加于债务人财产之上的保全措施自然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而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或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主动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必要时,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证判决的执行,即为了保证个别清偿的实现,这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公平清偿目的不符。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迫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的行为及其程序。执行的目的与财产保全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证个别清偿的实现,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即使人民法院已经接受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也不应当将生效的判决、裁定、支付令等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程序的中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终结,中止并不消灭债权或者担保权利本身,只是行使权利的时间被拖延。有下列情况时,执行程序可以重新恢复: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②经过和解,债务人可以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③在重整过程中,为重整的顺利进行可能要设定新的担保,或者根据重整计划恢复某些执行程序等。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5:04 车巧怡 客户经理

    1写好起诉状 带着债务人欠款的证据 到法院起诉。
    2 在起诉的同时 申请财产保全
    具体程序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2021-12-23 15:02 黄相森 客户经理

    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债务人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冻结或查封债务人的财产。该法律程序就是“诉讼保全”。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明确查封的财产金额、名称。同时,债权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与保全金额等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相关的法律文书格式(《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担保书》)在百度文库中均有下载。
  • 2021-12-23 14:58 车广伟 客户经理

    可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可以由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采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扩展资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第一百六十条 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4:38 管照秀 客户经理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以上可以看出被保全的对象是当事人(被告)、利害关系人(即被告)的财产。若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乙不履行到期债务,但乙对丙有到期债权,乙没有可供执行财产,那么甲可否对乙对丙的到期债权进行诉讼保全?丙不是该保全的对象,所以甲不能对乙对丙的到期债权进行保全。这里甲只能对乙诉讼,判决后对乙对丙的到期债权可申请执行,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对丙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而不能进行诉讼保全。
  • 2021-12-23 14:29 赵首永 客户经理

    要保全债务人的财产的,债权人应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
    如果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应该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2021-12-23 14:28 黄睿多 客户经理

    债权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扩展资料: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

    3、申请人必须提供但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促使不是必须提供但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但保的时候,提供但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但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 2021-12-23 14:09 赵风茹 客户经理

    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二、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三、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通过人民法院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
    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法院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

相关百科精选

  • 拆船保险 拆船保险是指以拆船人在拆除废...

  •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的专业寿险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4日,总部现位于深圳。股东由深圳市富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资金雄厚的企业构成。公司现注册资本117.52亿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