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要建立哪些主要的规章制度

期货经纪公司要建立哪些主要的规章制度
黄益汉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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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28最佳答案

“期货(Futures)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
期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其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期货公司是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期货交易者是期货市场的主体,正是因为期货交易者具有套期保值或投机盈利的需求,才促进了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尽管每一个交易者都希望直接进入期货市场进行交易,但是由于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决定了期货交易所必须制定严格的会员交易制度,非会员不得入场交易,于是就发生了严格的会员交易制度与吸引更多交易者、扩大市场规模之间的矛盾。
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等。
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期货公司的定位、业务范围等进行了新的调整。期货经纪公司名称中的经纪两字将被删去,改为“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主要从事国内商品期货的经纪业务,但从2010年4月16日开始,股指期货在中金所正式上市交易,期货公司未来的金融股指期货的经纪业务将会迎来爆发式的增长。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5:02 齐斯琴 客户经理

    影响太大了,光是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就对期货经纪公司分出了三六九等……
  • 2021-12-23 14:58 齐晓娴 客户经理

    作为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期货经纪公司具有如下职能:
    1、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
    2、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
    3、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

  • 2021-12-23 14:38 赵骆伟 客户经理

    公司是由员工组成的,所以其规章制度为:
    一、基本原则
    1 、公司倡导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 、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对社会负责。不做有损公司形象或名誉的事。
    3 、公司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协作。
    4 、公司内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工作。
    二、员工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 、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 、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3 、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信息
    4 、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三、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职
    1 、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 、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3 、所兼职工作对本单位构成商业竞争
    4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 、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
    2 、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3 、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 、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五、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若发生回扣或佣金的,须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否则视为贪污。
    六、保密义务:
    1 、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 、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密级文件、技术配方、工艺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行为准则
    一、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士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二、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活、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
    三、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
    四、办公接听电话应使用普通话,首先使用“您好,XX公司”,通话期间注意使用礼貌用语。如当事人不在,应代为记录并转告。
    五、禁止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办公区内不得高声喧哗。
    六、遵守电话使用规范,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如确实需要,应以重要事项陈述为主,禁止利用办公电话闲聊。
    七、文具领取应登记名称、数量,并由领取人签名。严禁将任何办公文具取回家私用。员工有义务爱惜公司一切办公文具,并节约使用。
    八、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英复英传真。
    九、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办公资料物品。需要保密的资料,资料持有人必须按规定保存。
    十、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就自己所知告知咨询对象,不得置之不理。
    十一、为保障公司高效运行,员工在工作中有义务遵循以下三原则:
    1 、如果公司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并且合理,按规定办。
    2 、如果公司有相应的管理规范,但规定有不合理的地方,员工需要按规定办,并及时向制定规定部门提出修改建议,这是员工的权利,也是员工的义务。
    3 、如果公司没有相应的规范,员工在进行请示的同时可以建议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三节 奖惩
    一、奖惩种类
    奖惩分行政、经济两类。其中: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功、记大功、升职或晋级,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
    金、奖品、有薪假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除名,经济处罚包括降薪、罚款、扣发奖金。
    二、奖励条件 1 、维护团体荣誉,重视团体利益,有具体事迹者
    2 、研究创造成果突出,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3 、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改进方案或合理化建议,采纳后具有成效者
    4 、积极参与公司集体活动,表现优秀者
    5 、节约物料、资金,或对物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6 、遇有突变,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7 、以公司名义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者
    8 、为社会做出贡献,并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9 、具有其他特殊功绩或优良行为,经部门负责人呈报上级考核通过者
    三、惩罚条件
    1 、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
    2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3 、贪污挪用公-款或盗窃、蓄意损害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4 、虚报、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年报、报表、人事资料者
    5 、泄漏科研、生产、业务机密者
    6 、谩骂、殴打同事领导,制造事端,查证确凿者
    7 、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喝酒肇事妨害工作生产秩序者
    8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规定措施
    9 、管理和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者
    10 、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件和工具,浪费公物者
    11 、谈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12 、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致使工作发生错误者
    13 、因疏忽导致设施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
    14 、工作中发生意外而不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者
    15 、对有期限的指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者
    16 、拒不接受领导建议批评者
    17 、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者
    18 、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听之任之者
    19 、玩忽职守或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奖惩相关规定
    1 、行政奖励和经济奖励可同时执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惩可同时执行,奖惩轻重酌情而定。
    2 、获奖励的员工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将作为优先考虑对象:
    ( 1 )参加公司举行或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
    ( 2 )学习培训机会
    ( 3 )职务晋升、加薪
    ( 4 )公司高层领导年终接见
    3 、一年内功过相当可抵消,但前功不能抵后过。可相互抵消的功过如下:
    (1) 大过一次与大功一次
    (2) 记过一次与记功一次
    (3) 警告一次与表扬一次
    4 、表扬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大功一次 ,记过三次等于大过一次。
    5 、各级员工奖惩由所在部门或监督部门列举事实,填写《奖惩申报单》,集团总部员工及各子公司中级以上员工奖惩,经人事部门查证后核定,记功(记过)以上奖惩需经总裁审批,子公司其余员工奖惩由人事部门查证后,经总经理审批。
    6 、各项奖惩事件,需书面通知本人,酌情公布,同时记录备案,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受处罚员工如有不服可在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部门申诉,人事部门经核查后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诉员工。
  • 2021-12-23 14:29 车巧怡 客户经理

    2007年4月1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暂行条例》作了重要修改:①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为推出金融期货提供了法律基础,并明确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由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②对交易结算制度进行了创新,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分级结算制度;③适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在原有经纪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境外期货经纪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④强化对期货公司监管的基础制度建设,要求实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实施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建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⑤强化证监会期货监管职能,丰富了监管措施和手段;⑥加强自律管理,规定了期货业协会的地位和职能;⑦规定了变相期货交易的具体认定标准。

  • 2021-12-23 14:21 齐新海 客户经理

     期货(Futures)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和公司。国家工商局11号令公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期货公司的定位、业务范围等进行了新的调整。期货经纪公司名称中的经纪两字将被删去,改为“期货公司”。来自云掌财经,望采纳谢谢啊
  • 2021-12-23 14:09 米塞林 客户经理

    02-5-17出台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加入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期货业务:
    (一)期货经纪业务;
    (二)期货咨询、培训业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营业部、分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分支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前一年度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三)期货经纪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
    (四)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名义变相设立营业部;不得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营业部;不得承包、出租营业部。
    第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与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由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五)、(六)项变更事项,以及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该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修改章程;
    (二)变更10%以下股权;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对于上述变更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纪公司纠正。
    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剩余财产。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清算组处理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
    第三章 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投资者的委托,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觉避免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第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经纪业务规则及其细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六条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开立账户,必须持有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
    第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未签订书面《期货经纪合同》的投资者开立账户。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为其办理下达指令、调拨资金等有关事项的受托人,约定联络方式、指令下达方式并预留受托人签字。
    第十九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期货经纪公司可以解除与投资者的期货经纪合同,对投资者账户进行清算并予以销户:
    (一)自然人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投资者终止的;
    (二)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并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期货经纪公司的委托关系。投资者销户应当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除《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开展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经纪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编码规则为投资者分配交易编码,并向期货交易所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注销交易编码,应当向期货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开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检查外,应当保密;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错单记录,用以记录处理错单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并将投资者的投诉及处理结果存档。
    第二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交易风险控制条件及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投资者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
    期货经纪公司划转投资者保证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投资者的指示支付保证金余额;
    (二)为投资者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结算差额;
    (三)投资者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的交易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四)双方约定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网上委托等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投资者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同步录音;以计算机、网上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保存能够证明交易指令内容的记录。
    网上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在本公司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的用于下达期货交易指令的委托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网上委托服务的,应当建立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并对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风险的特别提示。
    第三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投资者指令。
    第三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投资者准备交易结算报告。投资者有权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投资者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投资者有异议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
    投资者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再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期货业务纠纷的,可以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期货经纪公司有过错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重新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投资者的指令记录和交易结算记录按月汇编成月报。
    第三十六条 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严重破损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第三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必须一致。
    第四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中国证监会的营业许可,作为其营业能力及财务健全的宣传或者保证。
    第四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风险管理岗位,建立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合规审查岗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核公司的财务、业务状况以及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制作合规审查报告书。
    第四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安全评估和管理体系,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结算工作必须分设部门进行。
    第四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度聘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将所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成为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人。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监管报表体系,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安全性进行监管。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随时可以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经纪公司或直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审计或稽核的有关费用由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聘请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五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部署负责本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规定每年度年检的条件、形式、范围和重点,并对年检进行检查。
    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和年检戳记样式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合格,由中国证监会在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上加贴年检标识或者加盖年检戳记。
    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其部分期货业务,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用于在期货经纪公司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时补偿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证金退付危机的特别处理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出现投资者保证金退付危机,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时,中国证监会有权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特别处理。
    中国证监会的特别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特别处理的期货经纪公司名称;
    (二)特别处理理由;
    (三)特别处理期限。
    第五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进入特别处理程序,应当由期货经纪公司股东单位组织特别处理工作组。必要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派代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参加特别处理工作组。特别处理工作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特别处理工作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查投资者持仓、投资者保证金余额以及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的原因;
    (二)处置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回收到期债权;
    (三)追回被挪用的投资者保证金;
    (四)决定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处理方案;
    (五)制定并实施期货经纪公司的清理整顿方案;
    (六)其他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 特别处理期间,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需要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清算的,经股东会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别处理终止:
    (一)特别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延期届满;
    (二)特别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前,期货经纪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特别处理期限届满前,期货经纪公司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
    (二)通过虚假宣传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或者备案义务的;
    (四)违反中国证监会财务管理规定,经限期改正,仍未达到标准的;
    (五)申报材料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
    (六)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
    (七)将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承包、出租给他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
  • 2021-12-23 14:05 贾黎黎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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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健全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必要性总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行和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企业间的竞争不可避免,竞争已不在局限于国内企业之间,国内外企业之间、同行业企业之间、同地域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自生、快速发展、在未来竞争中面对严峻的挑战、击败强大的竞争对手而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和成长,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企业自身特点的的现代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是最重要的基础和根本所在。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定义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二、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条司法解释实际上赋予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类似于法律的效力。三、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助于企业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是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顺利发展的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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