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对我国的启示是什么?
符耀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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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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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09最佳答案
美国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不能照搬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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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02 米增奇 客户经理
主要是原来的个税存在很多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 年施行以来,在组织财政收人和调节收人分配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2)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
(3)减免税优惠存在内、外籍个人减免税项目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问题。
(4)税收征管手段及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税制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制约税收征管的因素。
此外,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人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人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人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时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新个税法,除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和税率变化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纳税时限延长至次月15日内
原个税法关于纳税申报日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个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月纳税申报日的延迟,主要是考虑与其他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企业主要税种申报期趋于一致。
实施日期以实际取得所得时间为准
新个税法从9月1日起施行,但纳税人申报期与取得所得期不在同一个时间。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就“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明确规定,(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某单位员工2011年8月31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单位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按原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扣除,员工8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元,应纳税:1600×10%-25=135(元)。如该单位规定上月工资在次月初发放,则9月1日取得8月份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适用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应纳税:100×3%=3(元)。该单位在9月(或10月)15日前申报8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分别按上述计算结果申报缴纳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所得费用减除额还是4800元
原个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为2800元。即在扣除20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费用2800元,扣除总额为4800元。新个税法实施后,该项所得的减除费用是在35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为1300元,基础费用提高附加费用减少,增额仍为4800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作如下修改: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
新个税法实施后,个人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但对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来说,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每月2000元。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9月1日发生变化,在计算全年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前后期两个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
2021-12-23 14:58 龚小芹 客户经理
美国收入方面的规定也相当复杂。以夫妇两个人没有应抚养孩子的家庭为例,目前具体情况简述如下:
一是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儿童和没有儿童所交纳的税收相差很大。而中国只根据个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儿童情况一律依照同一税率的纳税则明显存在很大的缺陷。
二是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交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每年的巨大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占人口少数的富人交纳的,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阶层。
美国人纳税采取的的个人报税制度。每年的4月15日是美国人申报上一年收入和纳税情况的最后截止日。此前,可以领取表格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向政府报税,也可以通过电脑网络向政府报税。 -
2021-12-23 14:38 赵骥万 客户经理
金鸡国作为一个新生的国家许多地方还不健全,其中一点就是个人所得税制,在金鸡国郑大王的领导下,金鸡国需要进行广泛的个人个人所得税改革,其中就需要参考各国的经验。
美国作为第一资本主义大国,自以为个人所得税制完善,但是其中漏洞很多。首先,美国个人所得税属于综合模式的个人所得税,计算繁琐,征税成本高,需要大量的税务人才,不利于金鸡国这样国土较小、人口较少的国家。其次,美国个人所得税标准扣除和个人宽免根据通货膨胀进行指数化调整,这样就没有固定的税率,不利于政策的贯彻执行,这样在征税过程中就容易大打折扣。所以在金鸡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时候要注意不要犯美国的过错。 -
2021-12-23 14:29 路要通 客户经理
税收是美国政府赖以生存的财政基础,而个人所得税则是美国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因此,上到美国总统,下到平民百姓,纳税成为每个人的义务和职责。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比较完善的税制。
美国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从而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
(一)严格的计税方法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步骤如下:
(1)全部所得 ― 免税项目 = 毛所得
(2)毛所得 ― 调整项目 = 调整后的毛所得
(3)调整后的毛所得 ― 分项扣除额(或标准扣除额)― 个人宽免额 = 应纳税所得额
(4)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初算税负
(5)初算税负 C 税收抵免款项= 所得税税负
以下从税基,扣除、宽免、抵减范围和税率及结构三个角度对上述公式作解释。
1.美国个人所得税税基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非常宽,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免税的收入如:州或地方政府的公债利息,各种赠礼、遗产,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残、疾病损害的赔偿费、保险费等等。
2.扣除、宽免、抵减范围
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许多详细的所得扣除项目,主要把包括“商业扣除”和“个人扣除”。前者即商业经营支出扣除,是为了取得所得而发生的必要的费用支出,后者即纳税人特殊的生活费用的支出。如果各项扣除分别列出,即“分项扣除”,也可以不列明细只选择一个固定的数作为标准,即“标准扣除”。
一般来说“分项扣除”适用于高收入纳税人,而中低收入者选择“标准扣除”比较有利。“个人宽免额”是免除对纳税人满足最低生活水平的那部分生计费或生存费的税收。最后一个公式中的“税收抵免款”项包括纳税人的子女或抚养人的抵免,65岁以上老年人或按退休规定退休人员及伤残人员抵免等等。
3.税率及结构
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体现了合理、公平的负税原则。经过几次税制改革,至1995年,税率分为三个基本税率档次,即15%、28%、31%和两个高税率档次36%、39%。2000年布什上台后,又进行了税率调整,从2001年7月1日起,处15%这一档税率保持不变外,其他税率档次下调1百分点,到2006年,最高税率下降到35%,其他税率也比减税前降低3个百分点。
(二)综合所得税制的课税模式 美国实行的是将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不分性质、来源、形式来统一加总求再
统一扣除的综合所得税制。其基本内容是:(1)所有形式的收入都必须归入税基。这里的收入或可以进入个人消费,或可以构成个人财富积累的增加。(2)所有来源的收入都必须归入税基。包括劳动收入、土地出租收入、资本红利收入以及接受遗产等等。(3)综合所得税基本身允许做一定的扣除,以实现公平原则。
(三)税收的指数化调整 税收指数化是指经过立法通过的一个公式,使税制中一些项目随物价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以实现自动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通过税收指数化调整,能够达到纳税精细化,税负公平化的目标。 -
2021-12-23 14:28 米增强 客户经理
一、美国经济发展历程(这里主要研究20世纪30年代后的美国经济发展)
(一)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末
提到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经济,我们不得不想到此前的1929~1933的经济大萧条,大萧条从美国蔓延到整个西方资本主义世界,造成极大的恐慌,其源于1921年哈定总统上台到1933年胡佛任期结束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
1.罗斯福新政开创了资本主义世界政府大规模干预经济的先例。
1934年民主党富兰克林-罗斯福上台后,实行了“新政”,对经济实行强力的国家干预,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首先挽救银行,然后开展农业复兴和工业复兴,制定了旨在保护穷人和劳动者的瓦格纳法、社会保障法,开展大规模救助,联邦政府兴办公共事业,实施美元贬值鼓励出口等。罗斯福的新政,为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摸索出了一条延长垄断资本主义生命的可行途径,也就是大力发展非法西斯主义的、走所谓“福利国家”道路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2.杜鲁门沿袭政府干预经济政策,并从法律上承认并肯定这一政策。
罗斯福去世后,杜鲁门开展“公平施政”,在经济政策方面仍然奉行罗斯福的国家干预政策。二战后,杜鲁门总统签署并由美国国会通过了《1946年就业法》,该法案第一次在美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联邦政府有责任运用他所拥有的一且手段干预经济,保证最大限度的就业以及经济增长。这意味着在法律上把促进经济繁荣、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威政府责任赋予了联邦政府,这是在法律上对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肯定,在美国历史上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1]前后2人5届20年,体现了政府强力干预经济并取得明显效果的试验,说明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完全放任的,仍需政府的宏观调控。 3. 艾森豪威尔政府期间(1953~1961年)
1953年,艾森豪威尔入主白宫,他担心新政以来大规模的国家干预,无异于“滑向了社会主义”,因此,他们极力试图回到“正常状态”(也就是自由放任的状态),但美国的现实情况最终使得艾森豪威尔政府接受了新政以来民主党政府的社会经济改革,走了一条完全不同于胡佛时代的新共和党路线——一条中间路线。艾森豪威尔政府期间,面临的主要经济问题为通货膨胀,所以主要的货币政策时紧缩性货币政策,但当经济萧条时也启用扩张性货币政策。
4.肯尼迪首次正式将凯恩斯主义的短期扩张性财政政策长期化的实际转变。
1961年,民主党肯尼迪入主白宫。在经济政策上,继续奉行凯恩斯主义,实行以减税
为主的长期增长式财政政策,同时实行以反经济周期和刺激经济增长为显著特点的增长性货币政策,以及在和平时期对工资和物价的非强制性管制。在社会福利政策方面,联邦政府大大加强了对劳动力再生产的干预,以适应社会会发展和科技革命提出的新需要,使“福利国家”设计的范围迅速扩大。鉴于黑人运动来势迅猛,国会通过了3大民权立法,从法律上取消了种族隔离制度。肯尼迪发起的阿波罗登月计划,使美国的科技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这次政府干预,也是政府干预的最高潮。 美国经济的滞胀局面已初露端倪。 3.凯恩斯主义的总结。
1969年,共和党人尼克松入主白宫,它最初尝试走一条完全不同于新政的保守主义路线,试图对经济、社会福利和政府体制进行大规模改革。在经济政策上,他几度采取反凯恩斯主义的政策;在社会福利上,他削减“伟大社会”项目,并提出取代联邦社会救济的家庭援助计划;在政府关系上主张改变权力集中于华盛顿的流向,实行所谓的新联邦主义;在民权问题上阻挠以校车接送学童方式消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 这些政策的实施,到了1970年,工业生产回升乏力,失业率高达5.9%。这一切使尼克松不得不采取“姑且一试”的国家干预措施。1971年1月4日,尼克松在电视上公开宣布,他要用赤字财政政策来实现充分就业。 尼克松任内几次想摆脱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政策,但每次都不得不走回到国家干预的道路上来。1973年经济滞胀出现,经济增长缓慢,甚至出现负增长;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快速上升;财政赤字达到高位。这中滞胀局面是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理论无法解释和解决的。70年代末严重的滞涨局面,从事实上终结了单独长期过度使用凯恩斯主义扩张性财政政策能有效刺激经济持续增长的理论。
同时这个时期,复杂的滞胀经济形态导致货币政策不断更换,货币政策时紧时松,导致经济基本处于“松-胀-紧-滞-停滞”的恶性循环中。卡特执政时期(1977~1971年),沃克尔任美联储主席,他将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从钉住联邦基金利率改为控制M1的增长速度,来实施紧缩性货币政策,逐步地控制了美国的通货膨胀。
但是毋庸置疑,凯恩斯主义理论在美国经济发展起了极大作用,罗斯福新政是对凯恩斯主义的无意识尝试,带领美国度过大萧条,之后的总统沿袭凯恩斯主义理论,创造了二战后美国经济的黄金时期,在这基础上进一步把美国推向了“福利国家”的道路,但同时也造成财政赤字连年增加不断扩大,导致滞胀危机。 (二)20世纪80年代(里根经济学——供给学派)
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仍然是经济滞胀。当时,无论经济理论界还是社会其他人都认识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是导致滞胀的主要原因,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又对经济滞胀束手无策。这种形势下,里根就任美国总统时,供给学派的政策主张得到重视,于是,里根政府的经济政策中凸显了供给学派的色彩。
里根就任期间依据供给学派和现代货币主义的政策主张提出的《经济复兴计划》和《经济增长和机会的第二任期计划》中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有:1.降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税,实行“税制改革”;2.减少联邦政府支出,减少财政赤字。
同时面对滞胀局面,该时期美联储货币政策的核心目标就是抑制通货膨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指导思想主要有确立联邦储备系统的独立地位、强调货币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使货币供应量增长和经济增长的需要相适应。同时也保留了一些凯恩斯主义的政策主张作为“相机抉择性”政策手段用于经济增长。自里根执政以来,美国的货币政策以现代货币主义为指导,使货币政策较充分的发挥了稳定币值和物价的作用,为经济增长提供了稳定的宏观环境。
但是里根经济学也带来了高赤字、高利率和高汇率等严重的“三高”现象,直接导致了美国1990~1991年的经济衰退。
(三)20世纪90年代新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实践
克林顿(1993-2000)入主白宫初期,美国经济复苏缓慢、失业率高、财政赤字增长失控、劳动增长率慢。面对如此严重的问题,克林顿政府选择了“折中主义”路线,既要积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经济运行的智能,又要充分重视市场机制对经济运行的基础性调节作用。这政策来源于理论上凯恩斯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两大经济思潮的“折中”。
在政策层面上,克林顿政府财政创新与重建的基本架构是:在美联储中性货币政策(坚决抑制通胀和促进经济适度增长,平衡低失业率、低通胀率和适度经济增长率)的配合下,实施以增加经济增长潜力和削减非生产性支出,进而削减财政赤字的紧缩性财政政策;同时这种紧缩性财政政策又伴有明显的结构性特征,使具体的宏观财政政策微观化;“增收节支”也被克林顿经济学赋予了新的内涵。
这一经济政策去的非常明显的经济效果,造就了美国近十年的经济增长,经济呈现出“两低一高”的良好态势,即低失业率和高经济增长率,号称二战以来美国经济真正的“黄金时代”。但是高度繁荣背后也孕育着泡沫,泡沫破灭,经济衰退,2001年以来美国经济开始急转直下。
(四)2001年以来美国经济发展
2001年布什执政以来,美国经济已经开始出现衰退迹象,加之“9.11”恐怖袭击事件,布什采取了以减税为核心的一系列扩张性财政政策,导致财政赤字不断上升,随后由于美国经济出现了恢复性增长,财政赤字连续三年持续缩减,但又因为石油价格过高、2007年的次贷危机等经济波动因素,美国经济增长开始减慢,2008年财政赤字再次出现大幅度增长。
新经济泡沫的破灭及2001年的“9.11”事件,迫使美联储一年内连续降息11次,一方面阻止了美国经济崩溃但也因力度过大,使其靠继续降息刺激经济复苏的运作空间大为收敛。2002年联邦基金利率进入缓降低息阶段。通胀率较低,核心通胀率开始明显降势,美联储以罕见的力度放松银根对于缺乏信心的市场起到很好的刺激作用,为消费和投资创造更宽松的流动性环境。2004年受国际油价上涨影响,美国通胀压力有所加大,美联储开始连续17次提息,但通胀率并没有明显下降,对美国经济产生的紧缩性影响有限。2007年,8月,美国爆发次贷危机,为稳定市场遏制经济衰退,美联储开始采取积极的流动性注入为主的扩张性货币政策并积极拓展货币政策的工具和途径,以增大其货币政策的效果。
(暂不讨论奥巴马执政,因为其政策效果并未完全显现,所以不予评论)
二、对中国经济发展中经济政策制定的启示
根据以上对美国经济发展历程的探究,美国经济政策的制定其实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实际经济情况,另一方面是经济理论。
可以看出,每一阶段美国经济政策都是根据上一阶段遗留的经济问题来制定的,针对性十分强,无论是财政还是货币政策都能落到每一个经济问题。如通胀率高时,一般采取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以减少流通中的货币量,从而降低通胀率
同时除了罗斯福新政是对凯恩斯主义的无意识实践,每一经济政策的制定也是有其理论根源,如里根政府背后的里根经济学或者说供给学派和现代货币主义。
除此之外,经济学是一种理论科学,大多数情况并不能指导实践,从美国实际可以看出,每届政府经济政策并不完全依靠理论制定,更多是要去试,只有勇于尝试才能逐渐发展甚至解决问题,罗斯福新政正是解决大萧条的伟大尝试的证明。
另一角度,给我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制定的启示有:
在解决市场的周期性波动问题时,政府也不是万能的,关键是如何界定政府和市场二
者的职能范围,是市场机制保持其强大的生命力。
其次,货币政策随着经济的变化而变动,但政策的变动始终是在一个不变的目标框架内,即尽力培养一种金融环境以促进或稳定经济发展。历史证明,最好的经济持续增长需要稳定的物价,因此,尽管经济环境复杂多变,但货币政策的基本目标还是落实与非通胀的经济增长政策。 -
2021-12-23 14:21 管火金 客户经理
从国外税改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原有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现行个人所得税。从10多年的运行效果看,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完善税收杠杆调控体系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与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不相适应,严重妨碍了应有功能的有效发挥。主要表现在:
(一)分类课税模式弊端多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这种模式将应税项目划分为11大项,采用9套税率,有的采用按月征收;有的采用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有的则采用按次征收方式。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种不同类型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分别纳税。虽然这种课税模式具有纳税人无需申报、源泉扣缴、税务工作量小、课征方便等优点,但在实际运行中却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是缺乏公平性,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和公平税负的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二是容易诱发逃税和避税行为,导致税款流失。三是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办法,即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自然也就不能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
(二)征管权归属不当首先,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公平分配的职能应主要属于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征管权归属地方,显然不利于收入分配职能的实现。其次,个人所得税是国际税收涉及的主要税种,归地方征管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和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最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流动性大,税收来源在地区间纵横交错,将它划归地方,不仅增加地方征管的难度,而且会造成税源流失和地区间税负不公平。
(三)税收征管不力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收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些问题:一是代扣代缴难落实。近年来全国税务专项检查和国务院开展的财政税务大检查都揭示,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代扣代缴问题严重,一些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或公然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致出现“逢查必有漏”的现象。二是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只要不“自行申报”,又无人检举揭发,就可以轻易地逃避纳税。
二、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趋势个人所得税制度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是一种经济制度的成长和完善过程。尽管各国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各异,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目标也有差别,但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趋势却相似。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分类所得税模式发展到综合所得税模式美国是典型的一直实行综合所得税的国家。法国、德国等最初采用分类所得税,后来仿效美国,将所得税改为综合所得税。从欧洲的现状看,所有西欧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均为综合所得税制,二战末期,葡萄牙、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希腊等国实行过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但先后转向了综合所得税制。随着综合税制在欧洲各国普通推行,拉美地区的一些国家也纷纷转向综合课税模式,亚洲、大洋洲的国家,绝大部分实行综合所得税课税制度。
(二)征管权一般归中央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税制结构模式的国家中,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权和征收权都集中于中央政府,其主要原因是:(1)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几乎所有国家都把个人所得税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中央政府在全社会范围内通过个人所得税制的运用,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2)协调国际税收关系的需要。个人所得税是国际税收关系涉及的主要税种之一,只有中央政府才能代表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处理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3)实行分税制划分税种的需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流动性大、税基宽广、税源充足,归中央政府统一组织征收管理,不但可以提高征管效率,还可以避免造成相同所得税而不同地区的纳税人税负不同。
(三)费用扣除标准和办法越来越科学合理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与方法,各国做法不一,扣除项目大体包括:与获取所得直接有关的费用,与获取所得必须的各项生活开支,以及意外损失、慈善性与公益性捐赠和其他必要的费用等。但综观各国的通行做法,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和生计费用两部分内容。成本费用的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式,只允许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正常和必要的费用;生计费用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及状况、已婚未婚、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同时,扣除项目数额都采用指数化的办法,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活水平的影响。
(四)自行申报模式得以普遍应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可以分为自行申报制和源泉扣缴制。大多数发达国家以自行申报制为主要征收方式,同时坚持由雇主扣缴个人所得税和纳税人分期预付税款的制度。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实行源泉扣缴制的同时,逐步加大了自行申报纳税的实施力度。个人纳税申报表一般由计算机网络处理,报表的稽核由税务部门采用抽样选择的方式来进行,形成了由源泉扣缴、分期预付税款、自行申报和税务部门稽核构成的征收模式———自行申报模式。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对策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运行中出现的一些弊端,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在借鉴国际上多种做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进,再加以规范化和标准化,主要包括:
(一)适时采用综合课税模式从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演变过程来看,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由分类课征到综合课征两个阶段。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1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的一种课征制度。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在于它最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同时还不缩小其税基,体现支付能力或量能课税原则。我国税制模式的选择必须和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我们应该选择的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也是在分类课税基础上的综合。具体设想是,对个人的各项所得,先以预缴税款的方式征收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再综合其全年所得实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应税所得超过一定数量以上的部分,则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这种课税模式,既可以保持我国传统上的源泉扣缴方法,简化征收手续,又能对高收入者进行监控,以双保险机制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二)把征管权划归中央,使之成为中央税或共享税将个人所得税划归国家税务局征管,使之成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从理论上看,这是适应实行分税制税收管理体制,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应遵循的原则,即效率原则、适应原则和恰当原则的要求。从国际惯例看,实行分税制的国家都把个人所得税列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由中央政府负责征收。因为个人所得税不仅具有调节分配公平和稳定经济的作用,而且涉及国际税收权益的协调,尤其是加入WTO后,这种协调显得更为重要。
(三)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和方法在个人所得税制建设中,费用扣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一般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大体上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计费;二是为取得收入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改革的目标是采用综合扣除法。在源泉扣缴时,各项所得应依其性质分别进行必要费用扣除,可采取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在综合所得合并纳税时,应进行定额生计扣除,主要通过考虑赡养人口数量、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物价指数调整,使其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此外,还可以规定一些特殊扣除,如医药费、教育费等,以体现量能负担。
(四)改进征管方式,健全各种配套措施普遍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建立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相结合的征管模式,除了平时按月或按次预扣外,年终还要自行申报纳税。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模式,是税收征管模式的国际发展趋势和方向。我国实行的个人存款实名制为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制度奠定了基础,但在推行过程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补充规定的公开制度,增进税法的透明度。(2)建立完善税务代理制度,为推行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提供社会化或专业化服务。(3)加快计算机税收信息系统的开发步伐,建立以电脑化为主要标志的现代化管理系统。(4)进一步调整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标准,从重处罚那些不申报者或申报不实者。
为了缓解物价上涨对居民带来的生活压力,国务院从今年3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此前的1600元提高到2000元。可时隔不到半年,在7月下旬,全国人大财经委就提出进一步提高个税免征额的建议,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魏杰建议将个税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以上。日前又有消息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建议进一步提高个税免征额,在中央电视台8月30日播出的《新闻1+1》节目中,有关专家也认为个税免征额应该提高,并称中国当前经济状况是个税减税的最好时机。
我国个税免征额每上调一次都要经过一场激烈的争论和持久的博弈,而最终的结果往往只是“挤牙膏式”的上调,可没过多久要求再次上调个税免征额的呼声又起,个税免征额的调整总是陷入“始终慢一拍”的尴尬境地,争论和博弈似乎要无休止地进行下去。不仅如此,在我国哪怕一个人要养活多名家庭成员,但只要他的个人收入超过了免征额,就必须与养活家庭成员比他少得多的人一样纳税,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税负的原则的,也会加大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压力。这些都不能不说是我国个税存在的制度性缺陷。
而在国外并非如此。实行个税免征额与物价涨跌等经济指标挂钩,实现指数化、动态化调整和以家庭为主体征收个税,早就是欧美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据有关资料介绍:在德国,个税免征额每年都要随物价指数等经济指标做一次微调,以保障公众收入不受影响;在美国,个税的免征额是随纳税人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家庭将得到税收优惠。这些国家的个税制度相对于我国来说,在免税额的调整上显然要易于操作一些,税负也显得更趋公平合理、更趋人性化一些。
笔者认为,我国不断地调高个税免征额只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而并非是一种长久的治本之策,不改变我国个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不合理性,就不能消除个税免征额频繁调整的尴尬,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个税税负不公的问题。我们与其频繁地调整个税的免征额,还不如综合借鉴欧美国家个税制度设计上的一些先进做法和经验,对我国个税进行一场制度性的变革,建立一种将个税免征额与物价涨跌等经济指标挂钩,进行动态化调整的机制,同时将个税征收的主体由现行的个人改为家庭。
因此,有关专家学者和国家权力机关与其在“马拉松式”的个税免征额是否应该提高、提高到多少为宜的争论中喋喋不休,还不如启动对个税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和修改的调研,并尽快形成规范性的文本,提交权力机关审议通过,以期早日付诸实施,从而实现我国个税制度的变革,形成与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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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05 齐新玉 客户经理
段居民收入存在地域和行业差别形成的收入差异,使全国适用工资薪金收入800元起征点有悖税法公平原则。从地域居民收入分析,沿海高于内地,东部高于西部,中心高于边远;从行业居民收入分析,高收入者主要集中于电信、金融、铁路、民航、有色、电力、烟草等行业。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项收入计税、分项扣除费用的征管办法存在税法涵盖面不足和易造成税负的扭曲问题。目前关于十个税目的规定,使许多收入难以纳入征税范围,一些收入在应税项目的认定上模棱两可。一些单位将支付给职工的收入通过多次、多项目支付等方式,化整为零,使大部分收入低于起征点形成合法避税。从世界各国税收实践的经验分析,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属于一种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自然具有此类税制原发性的局限。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水平,会造成所得税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无法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大部分边际税率不适用。根据测算,全国工薪收入者扣除800元费用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只有1%,大部分只适用5%和1%的前两级税率。我国月工资在10万元以上的人可谓凤毛麟角,月工资在4万元以上的也不多。所以税率级距中心的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缺乏实际意义,并且40%、45%的高边际税率没有多少人适用,却使我国税制空背高税负之名。目前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都遵循扩大税基、减少累进级距的目标,如美国、巴西的个人所得税率只有2-3档。而我国现行税制为9级,这与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相悖。从我国实际状况分析,累进税的级距定在3-5级较为适中。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分项差别课税,有失税法公平原则。现行税制工资、工薪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同时实行加成征收,造成税负不均。在世界各国税制中,无论是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还是实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对劳动所得都是同样课税的。我国个人所得税也应将劳动性所得加以合并,归为一类,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课征。
我国现行税制对扣除的规定不合理。对个人征税只有建立在“净所得”概念上才有计税的意义。因此,为得出应税净所得,必须在调整后毛所得中如实扣除纳税人应该扣减的费用。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取得相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甚远,因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现行税制中,夫妻分别申报带有不合理性,在实行累进税率的类别中,夫妻合并申报较为公平。
另外,还有一个关于附加福利的课税问题。西方各国的附加福利是雇主给雇员的小额优惠,一般以实物津贴形式实现。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般都规定在确定征税基础时,附加福利也包括在内。根据国家统计局估计,我国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左右,而且没有包括职工个人受益由国家和企业支付的那部分“暗补”。目前,我国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公司都在给职工发放工资以外的实物福利,这类附加福利也必须计入个人所得予以课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选择
�一 加大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完善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的现实性选择
1.针对广大纳税人纳税观念淡薄,有意或无意偷逃税款相对普遍的现象,在加大日常征收执法力度的基础上,要完善征管办法,健全征管制度,推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逐步建立法人向税务部门申报对个人支付的明细表制度和个人收入资料的传递等制度。制定对社会影响大的某些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具体征管办法,以立法形式明确纳税人、代扣代缴人、税务机关三者各自的法律责任。逐步推行世界通用的“蓝色”申报制度,即对能如实申报的纳税人采用蓝色标记的申报表进行申报,在费用、损失和扣除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反之则用“白色”普遍申报方式。采用这种堵塞与疏导相结合的办法,利用如实申报,比仅采用惩治办法效果更好。
2.逐步建立规范科学的源泉控制规程。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源控制的主要作法为由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单位实施代扣,与国际税收惯例相比仅停留在浅表层次。从长期发展看可以借鉴诸如美国、西欧等国的作法,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这样,税务机关审核了解其所得的应税收入和财产的来龙去脉就极其便利,可以及时督促其将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3.建立有效的稽核制度和严格的处罚制度。随着申报纳税的逐步推行和税务代理制度的建立,建立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稽核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在税源集中的地区要设立专门的税务所或分局来专管个人所得税。同时,要加强税务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应赋予税务部门较高的执法地位,以便加大处罚力度。
4.构建个人收入的社会监控网络,依法拓宽征管范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税收征管要从速构建个人收入的社会监控网络,通过银行、工商、海关、劳动、司法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调动社会力量构建良好的治税环境,做好基础性配套工作,实现个人所得税征管突破性进展。
5.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根本出路在于信息化。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以强有力的税收征管为保证的。从长远看,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根本出路在于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信息化。我国在研究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时,必须十分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和完善。
�二 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大体分为三类模式,即:1.分类所得税制,又称个别所得税制。它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具有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的优点,但不能很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英国的“所得分类表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典范;2.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为一般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对不同性质的所得不能实行差别待遇,且征税成本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稽查水平要求高,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3.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为混合所得税制。它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它是按纳税人的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课征分类税,从来源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分类所得税的主要特征,仅具有较少综合性特质,在实际运作中也暴露出他类所得税制固有的弊端。而综合与分类结合的混合制,最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针对目前我国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固有的缺陷,应适时修正税制,逐步采用混合型的税制模式,即在继续普遍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经常性的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所得则仍实行分类征收。这种模式与我国现行税制最根本的区别,是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和各种经营所得。因为比较而言,混合型的结构模式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美国是采用彻底综合型个人所得税制的代表国家,这与它拥有先进的现代化征管手段,对个人的主要收入能实行有效监控,并且拥有发达的信用、交通、通讯手段相适应。虽然电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渐广,但尚处于起步阶段,对纳税人的收入缺乏有效监控,因此选择综合所得税制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有的学者认为,实行混合所得税制的征税成本、对征管水平的要求并不比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低,主张选择综合制模式。那么,实行混合制模式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何优势呢?在采用混合制模式的情况下,对于某些应税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可以按比例税率征收,不必实行年度综合申报纳税。另外,对于工薪所得可采用预扣代缴的征收方式。除少数工薪收入特别高的纳税人外,大多数可只进行年末调整,而不必申报纳税,这样可大大减少申报纳税人数,实行混合制能减少纳税申报人数,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简化征管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较之世界各国税制,其发展只能定位于初级阶段,亟须修正完善。其征收目标模式的选择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向主体财源靠拢。在税制的选择上,应逐步由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演进,以使其征收管理更加趋于科学、规范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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