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破产可申请购房款利息债权吗?
房产公司破产可申请购房款利息债权吗?
齐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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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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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24最佳答案
公司破产的话,其名下房产是否可以作为资产还给债权人,要看法院是否已经受理破产。
1、如果尚未由法院受理破产的,则可以通过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的方式,将债务人名下的房产作价偿还债权人。
2、如果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则该公司名下的房产属于破产财产,要通过破产程序才能进行处理,不能直接作为资产偿还债权人。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如果尚未由法院受理破产的,则可以通过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的方式,将债务人名下的房产作价偿还债权人。
2、如果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则该公司名下的房产属于破产财产,要通过破产程序才能进行处理,不能直接作为资产偿还债权人。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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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20 齐晓怡 客户经理
1、由于公司拖欠债务,可以通过以房产折抵债务方式,将房产折价抵偿给债权人(该种情况下,房产过户的手续费、税费与普通房产交易一样;从法律规定上看,相应的税费不可能逃避得掉)
2、如果以破产方式清偿公司债务,可能会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法院、破产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拍卖公司等收取的诉讼费用及佣金,总计可能达到债权总额的15%以上),因此,你公司这种情况走破产方式非常不经济。
3、如果仅是拖欠其妻子款项,建议以清算方式、注销公司。公司清算,只要能与债权人达成还款的协议,了结拖欠职工工资、税费等,即可依法申请工商局注销,如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财产,股东还可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该种方式手续简便,费用相对于破产而言,十分低廉。
4、公司被吊销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公司法人身份仍未消亡。从公司法规定来看,吊销后即应组织清算,公司清算组有权以公司资产清偿债务。即房产仍能通过抵债等形式过户给其妻子。手续和普通的房产过户手续相似,但需要抵债合同(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股东会决议(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等。
本律师全程参与过多起公司破产案、也办理过许多公司清算注销事务,希望以上意见对你有帮助。 -
2021-12-23 15:07 齐智富 客户经理
只要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超过的部分属于高利贷,不受保护。 -
2021-12-23 15:01 辛国爱 客户经理
1、可以;
2、提供债权凭证,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证明;
3、申请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2021-12-23 14:56 黄盛昌 客户经理
公司破产的话,其名下房产是否可以作为资产还给债权人,要看法院是否已经受理破产。
如果尚未由法院受理破产的,则可以通过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的方式,将债务人名下的房产作价偿还债权人。
如果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则该公司名下的房产属于破产财产,要通过破产程序才能进行处理,不能直接作为资产偿还债权人。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如果以破产方式清偿公司债务,可能会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因此,你公司这种情况走破产方式非常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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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12 齐晓娇 客户经理
是需要接着交的。不管是被收购还破产,没交全的房款属于是破产主体的债权,属于要清算的部分,是会支付他们的债务。 -
2021-12-23 14:00 贾麒麟 客户经理
有的,虽然房产公司破产了,但是他的债权是可以打包出售的,有人接下来一样要进行催款。受法律保护。 -
2021-12-23 13:58 符育明 客户经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计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如你所述,清算组的说法没有错,属于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一旦涉及但破产,不能债务相抵,债权回收后,资产属于全部债务人,债务人需要按照比例或者抵押等情况分配。
但涉及到房地产企业,存在一个3%的误差概念,上面给你一个表述,可以兑对照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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