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子另一方还贷离婚财产怎么划分

婚前男方家付的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每月百分之八十是女方还。离婚后,是不是房产归男方,共同还贷部分对半分,增值部分全归男方也就是比如100万房子涨到200万,从结婚到离婚男方还贷10万,女方40万,共50万,最后女方只能拿到共同还贷的一半也就是25万看起来女方很吃亏啊,有没有办法能保护一下女方的权益
龚峰毅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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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11最佳答案

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4:47 车小霞 客户经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2021-12-23 14:32 连会新 客户经理

    建议参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2021-12-23 14:24 龙小花 客户经理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买的,那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而且婚后女方也没有帮助还贷款离婚后应该属于男方。
  • 2021-12-23 13:59 辛国爱 客户经理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2021-12-23 13:57 齐显尼 客户经理

    夏女士咨询:我与丈夫于2008年经人介绍结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现我起诉要求离婚,并同时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丈夫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争议,对房产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这套房屋是丈夫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丈夫的名字,丈夫用自己的工资按期还贷。丈夫主张这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请问,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律师观点:上述情况涉及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婚后个人还贷,并且登记到一方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以及对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的问题。据婚姻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可见,你丈夫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并支付了首付款,同时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他。因此房屋并不能因为结婚而变成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属于你丈夫所有;对于婚后你丈夫用个人工资缴纳的按揭款,这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个人债务,对于这部分也要进行相应的分割;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也要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分割,但是应该扣除你丈夫首付款所占的增值部分,首付款所占的增值部分属于你丈夫的个人财产。
  • 2021-12-23 13:51 齐明明 客户经理

    三种情况:

    1、婚后男方以他个人婚前的财产去还贷,房子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女方无权分割;

    2、如果是用婚后所得的工资去还贷(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有明确约定外),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割婚后还贷的部分;

    3、双方约定婚后所获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男方以婚后所得的财产还贷,房子属于他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参考资料:

  • 2021-12-23 13:38 齐星星 客户经理

    方学业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婚前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婚前一方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房产该如何处理? 有人认为,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按揭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贷款,而且房屋也是双方共同使用,并且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为的行为,因此整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处理。 也有人认为,婚前一方给付的部份房款及房屋增值价值应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本律师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毫无疑问,该房屋应当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配偶一方享有债权,夫妻双方存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的权利。 对于房屋增值部分,房屋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了升值,这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以婚后增值部分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有人会提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按婚姻法列举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应为主动性取得的财产,而此时房屋增值系市场价值规律的变化所引起的,且夫妻双方并未主动投入,房屋增值系被动性的,因此,增值部分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情况中,婚前一方购房的行为应视为一种投资,婚后房屋增值应视为主动性的,由此而生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再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如果将房屋全部增值部分判归一方,不仅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有违婚姻法设立的初衷,也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更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上述情况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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