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债权人能否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黄益民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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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3:38最佳答案

您好,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一、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4:47 齐晓影 客户经理

    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股权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 2021-12-23 14:32 黄登盛 客户经理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1、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2、提交证明对方借款的借条等债权凭证;
    3、提供财产担保;
    4、交纳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2021-12-23 14:24 连东英 客户经理

    民法典对如何申请债务人房产保全规定。债权人申请保全债务人房屋的,应该写申请书,并且提供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以上知识就是对“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财产保全”这一问题进行的相关解答,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无讼,私信咨询。

  • 2021-12-23 14:11 齐敬甲 客户经理

    一、抵押权的法律意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或者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抵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即为抵押权。
    从法学理论上讲,抵押权首先是物权。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系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抵押权作为法定物权,其种类和内容是由民法或担保法明文规定的,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抵押权。物权法定原则对抵押权种类和内容的限制,稳定了社会经济关系,减少了交易成本,保障了交易安全。抵押权其次是担保物权,抵押权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分抵押物。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司法实践上讲,抵押权一经合法途径公示,即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受偿,除了与留置权、或其他较抵押权更优先的权利(例如职工工资等)竞合外,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时,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到清偿。
    二、财产保全的法律意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的一种制度。财产保全必须通过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从财产保全的本质而言,财产保全是对财产权的司法强制措施,而该措施基于待决的债权(包括一般债权、享有优先权或担保权的债权)。从司法实践而言,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因此,财产保全也是相对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三、司法实践中抵押权和财产保全的冲突
    正如本文一开始所指,此处抵押权和财产保全之间的冲突并非受偿顺序上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因而,法律明文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受偿顺序的优先权。
    然而,上述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完善,尤其在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时,抵押权往往与一般债权的财产保全发生冲突。例如,抵押物被一般债权人先予财产保全,管辖法院又是不同的,那么究竟由那个法院来处置被保全的抵押物,按照什么程序来处置,法律并无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仅仅是名义上的受偿顺序优先,在实际清偿程序中,往往一般债权人因先予财产保全而相对处于主动地位。由此,目前法院的通常做法是,无论当事人是否享有抵押权,均在诉讼伊始对财产进行保全,取得司法程序上的主动。但抵押权人往往因债权未到期或怠于诉讼等原因,实际上无法取得“先机”,在参与分配时处于若势。
    抵押权与一般债权的财产保全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两种优先权的冲突,抵押权人基于实体法(担保法)而一般债权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基于程序法(诉讼程序法)都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司法实践中当两者相遇时,谁在受偿程序中优先法律上存在盲区。
    四、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相关规定
    目前,规范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中受偿程序问题的法律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1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第93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二)司法实践中的二种理论
    解决抵押权与财产保全之间冲突的关键就在于规定清偿程序,即解决由哪个法院处置抵押物、按照什么程序清偿的问题。目前,司法学术界存在二种理论。
    第一种理论,由先予财产保全的法院主持进行,抵押权人享有受偿顺序优先权。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法院一般采用这种做法。一方面,程序比较简单,无须案件移送的手续。另一方面,由先予财产保全的法院负责处理抵押物,能较大程度考虑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而不会草草处理抵押物。
    第二种理论,由先予财产保全的法院负责处置抵押物,抵押权人享有受偿顺序优先权,但对先予财产保全的法院的处置期限作出规定,期限届满,抵押物移交抵押权人申请执行法院处理。笔者较赞同这一做法。
    首先,鉴于法院强制措施的连续性,由先予财产保全的法院处置抵押物是最直接的做法,且能有效保障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节省办案资源。
    其次,界定先予财产保全的法院处置抵押物的期限,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防止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先予财产保全法院长期处置抵押物,往往会产生对抵押权人非常不利的后果,笔者在参与诉讼执行案时屡见不鲜。一则,抵押物处置滞后经常导致抵押物价值下降,减少抵押权人受偿权益。二则,提供财产保全法院地方保护主义方便,较多保护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对于一般债权人而言,抵押权人必然在受偿顺序上有优先权,在处置抵押物后若无剩余款项,财产保全申请人将一无所获,但若能控制处置抵押物的主动权,以及时处置抵押物作为交换条件,则可迫使抵押权人让出部分权益。三则,情节尤为恶劣,债务人与一般债权人互相勾结,阻挠抵押物的处置。例如,债务人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拟订长期的还款计划,将每期的还款额度压低,导致还款协议长期有效,法院无法强制执行抵押物,并且披着“合法”的外衣,致使抵押权名存实亡。
    至于财产保全法院处置抵押物的期限,笔者倾向于六个月,基本符合执行案件依法院职权中止执行的期限,有可操作性。
    再次,从法理上讲,抵押权人基于担保物权,而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债权人基于债权,物权应优先于债权获得清偿。依据普通法学说,物权和债权是严格区分的。物权是债权的对立面,物权具有绝对的效力,权利人对于其所有的物可以直接支配,无须介入他人的意思,不存在积极的义务人。而债权则与此相反,债权仅具有相对的效力,只产生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人对于标的物不能直接支配,权利的行使须借助他人的履行,存在着积极的义务人。基于物权和债权的对立性,德国民法典对二者分别予以规定。德国民法的这一立法模式开创了世界法制史上的先河。德国民法典立法草案理由书称:“比较古老的法典,尤其是普鲁士的一般州法与Codecivil,常将债权法之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相混。……此乃对概念上对立无正确的评价。此会困惑对于法律关系本质之洞察,同时也会威胁法律之正确适用。”
    物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如果仅限于受偿顺序的优先,而没有受偿程序的保障实施,那么法律的宗旨将不能为司法实践所体现,无法保护善意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阅读:

  • 2021-12-23 13:59 龚崇栋 客户经理

    申请财产保全,首先明白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或依照职权,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以避免财产在案件审理期间被转移、隐匿、损害,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种类:诉讼(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注意事项:第一项:一定找好财产线索。(财产所在地、性质、限额;冻结银行存款不仅需要提供账号,还需要提供开户行及其所在地;)

    第二项:准备担保。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或者第三方担保,比如担保公司担保函、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银行保函。

    第三项:诉中财产保全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与案件的管辖不同。此时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因为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管辖权并实际采取了财产保全而取得了管辖权,此系特殊规定。(2)申请人起诉也并非只能向采取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而是有选择权。(3)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这是对因诉前财产保全而取得管辖权的限制。(4)当事人申请财产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30日)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保全范围:限于与诉讼请求价值相当的范围,与案件相关的标的物。

    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不超过1年;动产不超过2年;不动产、其他财产不超过3年。

  • 2021-12-23 13:57 齐春春 客户经理

    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
  • 2021-12-23 13:51 米大丽 客户经理

    (一) 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
    1、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 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人不起诉,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起诉,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起诉债权人赔偿损失。
    (三) 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
    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四) 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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