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权案件如何执行
齐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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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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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24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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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47 龚小花 客户经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9)2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以明确。其中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虽只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环节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作了专门规定,但并未排除普通受让人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此种情况下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也符合该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关于支持金融不良资产债权处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但对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2021-12-23 14:32 车广伟 客户经理
一个债务人多个债权人的,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法院应当区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债务人是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到法院的分配程序中。一般按债权比例分配所执行的财产。
2、债务人是法人,在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获得清偿。
3、债务是法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破产程序进行分配(一般按债权比例分配)。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
2021-12-23 14:11 齐景娥 客户经理
济南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长期赊欠济南某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的建筑材料,后经材料公司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要欠款无果,材料公司于 2009 年3 月将建筑公司诉上法庭,同时申请诉讼保全,将建筑公司享有的济南某加工厂所欠的建筑款30万元予以查封,某加工厂没有申请复议。同年5 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材料公司29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某加工厂下达了《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某加工厂随即提出异议,称其与建筑公司已不存在到期债权关系,执行合议庭在研究案件的执行时,对诉讼中保全的到期债权如何执行产生了歧义。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在诉讼中将建筑公司对某加工厂享有的到期债权进行查封,某加工厂对此没有申请复议,应该认定到期债权的事实存在。在执行过程中,某加工厂针对同一笔债权却提出异议,否认到期债权事实的存在,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的做法,因此应驳回某加工厂的异议。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诉讼中已对建筑公司的到期债权进行了保全,某加工厂也没有否定债权的存在,但这并没有改变到期债权的性质,也就是说法院裁定查封的仍是到期债权,因此,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操作,对于某加工厂提出的异议不得进行审查。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 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可见,法院对被执行人(诉讼中被告)的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的实际意义是非常明确的,即通过法院的保全,可以使第三人停止向被告支付款项,从而使原告实现权利多了一种可能性。但是,诉讼保全并没有改变保全的到期债权的性质,案件审理结束转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裁定保全的仍然是到期债权。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到期债权,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已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因此,只要是法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法院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法院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法院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钻了法律的空子。 三、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审理,如果法院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法院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执行目的,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但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束手无策,法院可以建议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
2021-12-23 13:59 辛国爱 客户经理
核心内容:金融债权保全在诉讼中应该关注些什么?金融机构在债权债务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又是什么?这些都是我们在金融债权中应该关注的点。
(一)金融机构对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来看,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虽然没有具体标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与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同时形成代位权行使的必要:①债务人向该债权人或全体债权人明确表示无力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权;②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其到期债权均未获清偿;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且通过诉讼保全未能保全到足以清偿债务的资产;④债务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⑤有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人已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形。对于上述情形,由于金融机构是主张行使代位权权利的当事人,因而,其应当按照主张要求,在诉讼中向法院举证。
(二)借款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必须且只能通过法院起诉来行使代位权,而没有规定相应的当事人诉讼地位。按照这一精神,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当无异议。而对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则颇有分歧,究竟是作为第三人,还是作为共同被告,甚或是证人,因各种意见侧重的角度不同自然众说纷纭。但是,从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是不妥的,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不能成为自身债权的被告。此外,将债务人列为证人也不尽合理,毕竟债务人不是“局外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与债务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债权人败诉,债务人的债权将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如果胜诉,则产生债务人债权实现的效果。因此,将债务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符合立法精神。
(三)金融机构在行使代位权时如何确定诉讼标的
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时确定诉讼标的,除了自身未受清偿的债权数额以外,还应当结合代位权的学理考虑以下一些因素:①“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标的最大范围,是法律规定的上限,而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金融机构有权根据次债务人的具体情况作出选择;②代位权的诉讼标的一般不超过金融机构的全部到期债权,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包括有保全必要的未到期债权;③就次债务人而言,代位权的诉讼标的不得超过被代位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另外,由于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时,可行使的债权范围往往是不确定的,尤其是利息部分,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确定诉讼标的,需要明确一个时间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究竟应该怎样确定时间界限呢?按照现在诉讼中的通行方法,一般应依债权人起诉时为准。但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出现新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增加诉讼标的。上述应当考虑的因素不应忽视。
延伸阅读:
金融债权的转让方式
金融债权保全怎么进行
金融债权案件如何执行 -
2021-12-23 13:57 齐晓强 客户经理
□王云鹏 涉金融案件的执行一直以来都是法院执行工作中重点关注的内容,此类案件往往标的额较大,牵涉各类关系较为复杂,执行过程难度较大且执行期限较长。如何解决涉金融类案件的执行已经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难点。 完善金融案件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报制度。法院执行工作量大案件多,不可能对所有金融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变化情况随时了解。为了及时摸清被执行人的清偿债务能力,给被执行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可以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具体时间由承办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法官可以对金融案件被执行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如果发现隐瞒财产真实情况的,或者发现有规避执行行为的,法院可以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化各种诉讼救济措施。由于一些借款人可能会恶意转移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意图的借款人,要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对债权人提出的诉前或诉中保全措施的申请,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查程序,尽快实施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恶意转移财产损害金融机构利益行为的发生。对于可能逃匿的债务企业的股东和高管人员,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采取边控等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因债务人逃匿而影响案件的执行和对债务企业财产的有效控制。 保证银行抵押权是实现。在借款人将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转让或出租后,抵押人转让或出租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有抵押权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为避免抵押物转让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权银行应主动请求法院参与并及时追偿抵押物转让或出租款项,防止抵押物转让或出租款项的无端流失。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原抵押范围内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银行对新增房产不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执行操作过程中,为便于对抵押物变现能力的有效实现,抵押权银行应当有权请求法院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原抵押的房地产作为一个整体一同变卖或拍卖,抵押权银行对原抵押房地产变卖、拍卖所得的款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保证银行抵押权益的及时实现。 银行房贷风险的应对。法院可根据银行房贷执行的规律制定相应流程,提高执行效率。银行按揭类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同类性的特点,法院可以制定该类案件的执行流程,对执行的各个阶段作出具体的规定。例如对送达方式、搬迁期限、不足案款的执行等问题进行统一明确的规范,以统一的标准规范指导执行工作,减少执行的盲目性,提高执行效能。 -
2021-12-23 13:51 龚宇飞 客户经理
1.政府部门要积极协调各部门大力开展整治信用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信用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大力提倡和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要充分发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在全社会加大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把强化信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来抓,通过各种手段和各种方式促进整个社会信用观念的提高,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2.强化银行债权管理工作,改进与完善金融债权保全体系。
政府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立足长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指示精神,提高对维护金融债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加大金融债权工作的领导,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金融债权保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辖区银行债权管理工作。今后对企业转制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运行操作,凡是企业兼并、重组、破产等涉及金融债权的问题,人民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工作的全过程,以维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促进银企之间保持一个良好的信用合作关系,使银行的金融债权管理工作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实现银行和企业“双赢”的目标。
3.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近年来,金融部门对一些不讲信用、逃废银行贷款的企业进行了依法起诉,法律部门对金融部门的行动也给予了大力支持,但是,许多案件胜诉后,在执行过程中却相当困难,金融部门往往是“赢了官司,赢不了钱”。目前金融部门依法起诉涉及金融债权案件139起,已经结案114起,金融机构胜诉率98%,但收回的信贷资金或抵押财产极为有限。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积极协助金融部门追索拖欠资金和抵押资产,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信贷资金的损失。
4.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在企业改制中要按政策、文件规范运作,纠正不良行为,依法保护金融债权。
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既要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又要注意克服片面从企业的利益出发,处理金融债权诉讼和破产案件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要进一步强化银行贷款是社会公众储蓄的观念,提高金融安全与风险意识,把改制企业金融债权的落实作为产权制度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防止金融债权的流失;要加大保护金融债权的执法力度,严格掌握破产条件,避免行政破产行为的发生;要充分尊重和重视金融部门的地位和意见,对企业改制过程中保障金融债权的先进典型和好的做法要积极地予以宣传,在全社会树立增强保护金融债权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5.建立债权管理机构,实施专业化管理。要克服过去那种粗放经营,重投放轻管理的错误的经管理念。
银行要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现行的信贷资金管理组织,成立专门的金融债权管理机构,专司金融债权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金融债权管理责任制,制定保护方案,层层落实责任,作到责任明确,任务到人。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招标管理,实行奖罚分明的管理体系。对金融债权实行严密监控,加强对金融债权变化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要作到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真正把金融债权落实到每户每笔,达到保护和清收金融债权的目的。
6. 强化信贷资金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信贷行为,从制度上保证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在贷款投放上要继续坚持“三查制度”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严格贷款审查条件,落实抵押担保制度,彻底杜绝行政干预贷款、信用贷款、人情贷款和无效抵押担保贷款。同时,要及时掌握改制企业的动态,强化贷款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早解决。人民银行要加强贷款证管理和开户许可证的审批管理,遏制企业利用多头贷款、多头开户逃避银行债务。
7.增强金融服务意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当前,银行要充分发挥现代经济的核心作用,积极地支持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银行在落实债权的同时,要把工作立足点和着眼点放在搞活企业,实施增量启动,加大扶持力度;要进一步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要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信贷政策,对改制过程中能够承担银行债务、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要积极地予以资金方面的支持,使银行信贷资金存量与增量通过企业的改制和发展得到调整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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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3:38 赵颐轩 客户经理
(一)首封债权人利用查封物优先处分权故意拖延、阻碍执行
由于金融债权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深陷多个法院的多个诉讼,因此在金融债权执行中常常出现涉案抵押物已被其他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先行查封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恶意首封债权人往往会利用查封物优先处分权以对抗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故意拖延执行、阻碍执行,妨碍银行抵押权的实现。
(二)被执行人、案外人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恶意妨碍执行
法院在集中清理金融债权执行案件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以不动产抵押方式设立的金融债权在执行环节遭遇抵押物上租赁权对抗的情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恶意妨碍执行。
(三)被执行人利用执行豁免制度变相逃避执行
在金融债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除唯一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无论该唯一住房是否设定抵押,被执行人均以该住房为其唯一住房为由拒绝迁出,从而使法院执行陷入僵局。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行豁免制度变相逃避执行。
法律基予保护被执行人基本人权(主要是生存权)的考虑,规定被执行人享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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