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申请调查XX区银行账户...
龚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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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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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3:38最佳答案
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被执行者的银行帐户吗?查到会从帐户上执行吗?
这些都是法院的职权范围内的事,当然会了!人民法院还有其他的强制执行方法。
二、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方法?
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等等。
三、根据规定,我国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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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25 龚小芝 客户经理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即可,至于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账户,属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范畴,无需另行申请。如果执行法院不作为,申请执行人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的执行异议解决了。 -
2021-12-23 14:15 齐方洲 客户经理
应是书面申请。
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我诉XX XX纠纷一案,你院已受理,为了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开设于XXX银行………………帐号的XX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我方原以(可以是案外人,需提供担保的证件以及签名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担保。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名捺印)
日期
冻结错了对方损失你可以赔偿的。 -
2021-12-23 14:07 齐明杰 客户经理
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据情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是执行法官的基本性工作,故法院会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并有权对账户内的存款予以执行。
银行存款是被执行人的基本财产,执行起来也相对其他财产较为简单。而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通常情况下要首先通知被执行人并要求申报财产,当然,因情况紧急等情形,法院也可能不事先告之被申请人执行事宜的前提下径行查询银行的存款,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冻结、划拨等措施。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2021-12-23 14:04 连佩忠 客户经理
想要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需要分三个步骤:
其一,在申请执行后,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线索,具体到被执行人在哪个银行开有账户,哪个账户上可能有钱,那么法院可以精准的找到该账户,然后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银行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冻结,并适时划拨到法院账户,或者申请执行人的账户
其二,如果申请执行人无法知道被执行人的账户,那么就需要向执行法官申请调查,执行法官的调查程序一般是这样的,先去人民银行查询被申请执行人有多少银行账户,然后在挨个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哪一个有钱,然后对有钱的账户进行冻结划拨
其三,如果银行不配合法院怎么办?法律规定,银行是有义务配合法院的,因为银行的原因如果导致无法执行,那么法院可以对银行以及银行的直接责任人下发罚款、拘留通知书,最高可以15日拘留,所以银行必须配合法院的执行。
首先你要明白一个系统,这个系统叫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我们平时叫网查系统。这个系统就是国家为了全国执行工作专门设计的系统。这个系统是法院与全国的银行系统,金融系统,企事业单位建立对接系统,几乎囊括了全国所有的银行。通过这个系统我们可以清晰的查到每个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存款信息,被誉为执行世界的天眼,为了称其为天眼呢,因为只要你在任意银行有开户有存款都逃不过它的监控,哪怕是阿里巴巴的支付宝,腾讯的微信红包,都包含在内,这就好比被执行的存款信息赤裸裸的暴露,无所遁形。
当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输入进这个系统,这个系统开始工作,显示的内容包括某某银行,账户号码,开户时间,银行流水,现存金额等等,哪怕该账户上有只有十块钱也会显示,即便一分没有,也会显示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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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3:55 车小霞 客户经理
申请执行后,原告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局会进行查询,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来还款 -
2021-12-23 13:47 赵飞行 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的一切线索都要申请执行人自己提供。别指望会有法官帮你调查!!! -
2021-12-23 13:29 管火金 客户经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七条 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第八条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第十四条 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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