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结算表中的养老保险是怎么算的?

EXCEL计算?以前做过。,不过现在忘了。。急求解答。,是用基本工资乘以8,还是用应付工资乘以8
龚小英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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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2:51最佳答案

五险一金是怎么计算的?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3:01 贾黎黎 客户经理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2006年2月16日 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编辑:xuwenquan 出处:
    冀劳[1998]47号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冀政[199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国务院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的单位暂除外)的各类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个体劳动者及帮工,下同);以及城镇其他非工薪劳动者。
    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应同其他职工一样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新建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新就业的其他劳动者,就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输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三、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下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为元。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具体缴费比例,按《实施办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1、停薪留职职工和承包土地的农场农工以及其它难以确定工资收入的职工,以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下岗职工、体育儿假职工、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职工(6个月以上)以及其他请长假职工,按停止工作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脱产学习前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4、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前的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5、因工负伤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以伤残抚恤金标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上述人员经核缴费工资基数亦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除第1项人员外,其他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按上一年所在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五、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开户银行在其帐户中直接划转,或由企业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六、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就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经政府批准的物困企业暂无力缴纳基本状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手续的,要到社会保险机构输缓缴手续,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在批准的缓缴期以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要及时补缴。缓缴期间职工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暂不记载缴费情况,待足额补缴后,再计算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七、按照冀政[1997]42号文件规定,被兼并企业和缺乏兼并破产条件而实行减人增效并享受减息扶持政策的亏损企业,在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定的指标内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养老金(男60周岁,女干部、女职员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即提前退休年份社会保险机构提前支付的养老金费用。
    八、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下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个人帐户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帐户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劳动部的统一规定模式建立。
    九、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和个人实际缴费情况记入,每年结算一次。并定期将上一年企业和职工缴费情况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形式向职工公布。
    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年初对职工上一年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一次利息。上一年一至十二月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凡缴费正常的,按当时人民银行居民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的50%记息,未正常缴费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一年以前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以及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未领取完的储存额,按当时人民银行居民一年期存款的利率与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之和的平均数记息(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一年期利率时,以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计息)。每年计算的利息归入个人帐户并连同原有的储存额一起作为第二年计息基数。
    十一、企业当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按企业实缴金额占应缴金额的比例记入。计算办法为:企业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从企业缴费中划入比例*(企业实际缴费金额/企业应缴费金额)]。
    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以后,按规定在个人帐户中予以补记。
    十二、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辞职、辞退、除名等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重新工作时再接续缴纳。职工中不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连续计息。
    十三、职工因被判处有期徒弄、劳教、拘役或被企业开除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继续计息。再就业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四、《实施办法》实行后,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区社会保险机构应向调入地区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调入企业的人员,个人转户转移按省劳动厅、人事厅冀劳[1997]106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五、从军队复员转业到企业的人员,从进入企业的当月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十六、职工离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列支或没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正常调整机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十七、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沿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退还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储存额(含利息)。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退还金额为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含利息)。
    2、职工退休后死亡的,退还金额=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余额*(退休时个人缴费的储存额/退休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
    十八、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或其他非工薪劳动者死亡,其个人帐户养老金沿未领取或退休后沿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全部或余额的全部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十九、企业职工和个全劳动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同)满十五年。
    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参照企业职工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执行,即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
    二十、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企业和个人缴费在记载个人帐户时按月计算;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年限时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换算时保留两位小数。
    二十一、在未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缴费记录确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由所在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定。其中省、部属企业和军队企业由省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负责审定。
    二十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以上人员原属企业职工的,本人在实行个人缴费以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审定也按原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部门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定。
    二十三、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企业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足额补缴。不足额补缴的,按以下办法扣减本人当年的缴费年限:应扣减的缴费月数=12×当年应足额缴费金额-当年实际缴费金额)÷当年应足额缴费金额]。扣减当年缴费月数计算时保留一位小数。
    二十四、养老保险实行“统帐结合”以后,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的制度。
    1、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即“老人”),原计发养老金的办法维持不变,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2、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
    3、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离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计发标准与“新人”相同;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计发标准与“新人”相同。
    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计发标准为:以本人退休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的工资为基数,乘以过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先用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求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得出平均指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计算公式:S=C1/12*[(X1/C1+X2/C2+X3/C3+...+Xn/Cn)/N]
    式中:S: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1、X2、X3、...Xn:分别为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前n年本人缴费工资;
    C1、C2、C3、...Cn:分别为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前n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第四部分为补贴和调节金。除过去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这外,对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每月另加调节金22元,并仍按一定比例计发。“一定比例“的计算办法为:
    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工作年限/全部工作年限
    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和调节金月标准是:
    1、国发[1979]245号文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
    2、冀政[1978]68号文规定的五种副食品价格补贴8-10元;
    3、劳字[1988]42号文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5元;
    4、冀劳人险[1991]145号文规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8元;
    5、冀财综字[1991]68号文规定的粮油价格补贴6元;
    6、冀财综字[1992]49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
    7、冀劳薪[1992]21号文调整后肉价补贴5-7.5元;
    8、冀财综字[1992]161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
    9、冀财综字[1993]89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
    10、冀劳险[1992]144号增发的生活补贴10元;
    11、1993年省发物价补贴22.5元;
    12、调节金22元
    (以上补贴和调节金共计106.5--111元)。
    增发调节金22元,是鉴于基础养老金由20%-25%调整为20%后,为实现新老办法平稳街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而采取的过渡办法。
    二十五、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市、县属企业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省、部属及军队企业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仍可车理退职,退职生活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个人帐户养老金与正常退休的计发办法和计发标准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按其在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7%;
    3、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生活、物价补贴及调节金,按正常退休人员计发标准的半数发给。
    二十六、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鉴定权限经省、市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退出工作、生产岗位但缴费不足15年的,不享受定期发给的养老待遇,其养老金一次性计发,计发办法为: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计发额为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含利息);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除将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对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经省、市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退出工作、生产岗位时,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补缴至15年。
    二十七、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致残程度为1-4级的职工,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未实行工伤保险的由企业发给)。到达退休年龄时,如其伤残抚恤金标准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二十八、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中断缴费,在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基础养老金=中断的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过渡性养老金=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以前缴费年限×1.4%;
    二十九、职工在职期间中断缴费,法定退休年龄内又恢复缴费的,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分别按以下办法计发;
    1、基础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合计额÷中断的次数+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20%;
    2、过渡性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合计额÷中断的次数+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以前的缴费年限×1.4%
    三十、1994年10月31日以臆,曾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军队军以上单位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称号的,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按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至9%增发基础养老金。
    1994年10月31日以前,在三线艰苦国防科技企业工作满二十年的人员以及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满十年以上并符合提高退休待遇规定的,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5%增发基础养老金。
    1994年11月1日以后获得以上称号和此后在三线国防企业及高每拔地区的工作年限,不提高退休待遇。
    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八年而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经县以上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按每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每从事该工作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6%。但增发总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1994年11月1日以后从事上述工作的,不再增发。
    三十一、在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期,为了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不降低,职工离退休后按统一制度过渡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老办法的,差额部分给予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不得超过按老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一定比例(1998年受限比例为50%,1999年为70%,2000年为90%,2001年起不再受限)。对按老办法计发的原档案工资,仍封定到1994年10月底。
    三十二、离、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可继续发给养老金。离、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正常调整范围。
    三十三、职工退休(包括病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仍实行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制度。
    三十四、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对象是当年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当年离退休人员从下一年起列入高速范围。高速的平均增幅一般为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至80%,特殊情况下也可低于40%。调整办法由省统一制定。
    提前退休、退职的人员,在未达到政党退休年龄之前,原则上不调整养老金。
    三十五、本《本实施细则》与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一并执行。执行时间从1998年1月1日始。以往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 2021-12-23 12:56 齐昆明 客户经理

    养老保险缴费计算办法如下:
    一、在单位就业的
    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定比例分别缴纳,当前单位缴费一般为19——20%,个人缴费为8%。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本人缴费工资是指本人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加减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费、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当前为省级统筹)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为基数,自主选择缴费工资基数,按20%比例缴纳,一般是按年缴费。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5]6号
    附件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
    一、基木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一)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扩展阅读:

  • 2021-12-23 12:48 连书耀 客户经理

    好像个人养老保险是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的。
  • 2021-12-23 12:43 连东英 客户经理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计算
    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养老保险是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的,其中缴费基数的12%划入统筹账户,缴费基数的8%列入个人账户。
    以后退休时计算养老金金额同样分二部分。一部分是从统筹账户中计算,就是基础养老金;另一部分从个人账户中计算,就是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北京是19%,其他城市可能不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一般为8%)。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 2021-12-23 12:42 辛培军 客户经理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的。
    按照现行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企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养老金计算如下:
    1、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3、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4、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 2021-12-23 12:35 黄盛洁 客户经理

    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个体从业人员如何缴费和养老金如何计发?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8%。自由职业者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由个体经济组织和本人共同缴纳(目前,雇工本人的缴纳比例为7%,以后随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而调整)。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缴费不满15年,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实施办法》实施后,即1998年1月以后退休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规定可以补缴到15年,退休时可以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3)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0年的,不能补缴。除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账户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不同类型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计算?
    1996年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各不相同:
    (1)新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新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2)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中人")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
    (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时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新制度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即与其他离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怎样建立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缴费同本人今后的养老待遇有什么关系?
    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2003年度职工个人缴纳的7%全部计入,然后再从用工单位缴纳的20%当中划出4%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从本人缴纳的18%当中划出11%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一般情况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时间越长、缴纳的工资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大,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则越少。因此,职工遇到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或少报工资总额从而少缴养老保险费等情况时,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各级工会及新闻媒体举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当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目前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7%缴纳。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2002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7元)。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为止。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高收入者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参保人员可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目前为18%。
    各类中断缴费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原为企业职工,后因失业、或因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中断缴费人员,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有一定经济收入、有能力缴费的,都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些人员可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失业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原在市本级参保企业人员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区属企业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缴费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保管档案单位代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及对象有哪些?
    凡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都要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为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统一政策并强制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对职工退休以后的退休待遇有何影响?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以后的待遇。我们知道,新养老金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记入个人帐户的;过渡性养老金也是根据本人的缴费基数计算的。如果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并且企业没有足额缴费,那么,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金额就少,计算出来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就低。同样道理,如果缴费基数大,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多,那么记入和从企业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就多,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后的数额就大,计算出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就多,其养老金待遇就高。所以,每个企业职工,都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督促企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样自己退休时养老保险金才能不受影响。
    国家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随着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按照国家规定,从1996年起,国家为每个职工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此作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一部分。个人帐户建立的规模、个人帐户使用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1)个人帐户的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由个人缴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两部分组成。(2)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3)个人帐户只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4)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5)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主要作用是什么?
    计算"中人"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新制度(或"统帐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帐户,则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解决了这一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
    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帐户,是职工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中个人帐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6%,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到8%),单位划入部分降低。职工退休时,其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为该职工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近年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为什么说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视同职工工资同等重要?
    职工的工资是应得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应得的待遇,两者同等重要。企业缴费是为本单位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义务和责任。企业和职工缴费情况直接关系到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所以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只要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都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存在有先有后、有轻有重的思想,更不能有意拒缴和拖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企业在破产时,企业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也必须在清偿资产时按第一序列优先缴纳。
    下岗分流人员重新就业后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对于原在国有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下岗分流人员,原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重新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退休待遇。
    (2)下岗分流到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的和从事个体经营等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就业的,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有什么不同??怎样计算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可累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长短。连续工龄与缴费情况无关,不能做为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但由于历史原因,职工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先后有几个不同工作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分段累加,但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能计算缴费年限。
    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计发?
    根据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劳社部发〔2000〕13号和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函〔2000〕171号文件规定,凡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除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减发待遇外,其它提前退休人员,每提前一年减发2%除个人帐户之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什么是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也叫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其基本含义是按照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定期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并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后果。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各类职工实际缴费年限是如何计算的?
    各类职工开始计算实际缴费的时间要与规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相一致,即:1984年8月底以后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招工之日起、1990年2月底前招收的临时工从1990年3月起、1990年3月1日以后招收的临时工从招工之日起、原国家固定职工从1993年1月起,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并分别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缴费年限。
    企业拖欠或拒缴养老保险费会受到哪些处罚?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拖欠或拒缴养老保险费会受到下列处罚:一是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费金额2‰的滞纳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缴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二是凡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一律不准评优、评先,不准升级,不准购买汽车、移动电话等专控商品。三是对企业法人代表要减少工资奖金,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罚款由个人支付,不得在单位报销。
    什么是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是企业以工资总额、个人以全部收入按月和确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包括: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资金、加班加点工资、物价补贴,各类津贴等。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全部和单位缴纳保险费的部分将记入职工的个人账户。所以,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记入个人账户的数额就小,将来退休领取养老金也就随之减少。因此企业申报缴费时,必须对职工负责,把其月工资的全部作为职工的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有哪些支付办法?
    (1)职工按新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列支。
    (2)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结余时,其结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结算,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3)职工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4)职工出国定居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一次性结算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实际缴费年限。石家庄市规定:固定职工从1993年1月1日开始个人缴费,劳动合同制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开始个人缴费,临时工从1990年2月开始个人缴费,临时工从1990年2月开始个人缴费。上述职工从个人缴费开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称为实际缴费年限。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在职工退休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养老保险台账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记载具体.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所谓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费年限。具体讲,石家庄市的固定职工指1992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核定。
    "中人"的基本养老金怎样计发?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即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一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为"中人"。"中人"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保险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个月。
    (3)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4%求得。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用1993年至本人退休前历年缴费工资分别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4)一定比例的各种生活、物价补贴和调节金。
    计发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120)+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5年底以前缴费年限×1.4%)+各种补贴及调节金{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工作年限(含中断缴费年限)×各种补贴及调节金数额}。
    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后,应享有哪些权利?
    ①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养老保险其它待遇;
    ②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③要求提供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及其它服务;
    ④就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⑤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
    ⑥监督企业缴费。
    个体从业人员如何缴费和养老金如何计发?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6%。业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8%,业主为其缴纳8%。个体从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满15年的,同各类企业职工退休一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怎样的?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专户储存,这是一种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银行三家分工负责、管理有序、相互制约的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及时存入财政部门在国家商业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养老金支付需要,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再通知银行由财政专户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基金支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金支出帐户办理支付。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严禁挪用和用于平衡财政。
    参加统筹的人员退休前或退休死亡,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完,如何处理
    参加统筹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剩余的储存额,单位计入部分归入社会保险统筹金;个人缴费部分,发给其他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哪些单位应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1、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
    2、人民团体,包括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
    3、各类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调入调出时,办理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手续有哪些规定?
    1在同一社会保险机构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2跨统筹范围调动时,按照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仍执行冀劳〔1997〕106号文规定。即转移1996年1月1日起以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包括利息?。调入人员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入人员的参保手续;调出人员须先办理停保手续,然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养老保险基金的转出手续。
    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在未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
    ?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职工的退休条件?
    ?职工的退休条件:一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以上;二是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72?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特殊工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以上,高温井下工作满9年以上,高空特繁工作满10年以上?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在职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95年以前的个人缴费是否也可以继承?
    ?在职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95年以前的个人缴费是否也可以继承:95年以前的个人缴费不能继承,因为我省建立个人帐户时间是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开始的,在此之前的个人缴费边同企业缴费已进入了社会统筹基金。
    符合享受退休费优异待遇的人员,如何增发基础养老金?
    ?符合享受退休费优异待遇的人员,如何增发基础养老金:
    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以增发3%-9%的基础养老金,具体增发比例为:按文件规定老办法提高标准工资的5%的,新办法可以提高基础养老金3%;老办法提高标准工资的10%的,新办法可以提高基础养老金6%;老办法提高标准工资的15%的;新办法可以提高基础养老金的9%。
    关于个人帐户?
    ?关于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入的部分,以及全部的利息。个人帐户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扩展阅读:

  • 2021-12-23 12:33 龚崇栋 客户经理

    这是社保的一些规定你自己看看吧
    三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三险属于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缴纳三险是国家社保政策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员工投保。只要你与所在单位签署了正是劳动合同,它就应该为你投保。
    但是这三险并不是完全由你的单位缴纳,而是由你本人和单位共同缴纳。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
    养老保险主要是未来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以防晚年生活惨淡。
    医疗保险主要是你生病住院时,单位可以报销50%左右的费用,也很重要。工伤保险就更明白了。
    还有五险一金,企业如何给员工上保险
    关于五险一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举例来说吧:
    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失业保险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享受待遇
    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尽快(最好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疗诊断书或住院病历;
    2、 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
    4、 身份证复印件;
    5、 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
    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
    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现在要求,医保缴够20年,养老交够15年才有资格领养老金和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
    首先, 如果去非户口所在地工作 .比如原户口在北京, 而去深圳工作. 无论户口是否转过去深圳 ,万一将来不在深圳工作了, 那么在深圳交的五险一金能否转出来, 就很成问题! 因为现在全国五险一金这个东西没有联网 ,只有北京市内的联网了. 就是说 ,如果你本来在北京的一家单位工作, 几年后跳到另外的一个北京单位工作 .这样五险一金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从其他省市跳的话 ,转的时候会很麻烦能不能转还成问题 .
    关于前面提到的五险中的三险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 意思是这样, 比如对于养老保险. 比如你的工资是2000 ,那么你个人要交纳8% ,单位给交纳15%(以上数据都是假设). 这些钱都存到你的一个帐户里 ,等到你满足了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时候 才可以支取(具体条件见前面). 然后考虑到上面一段写的内容, 万一要是转不了的话, 那么你的钱就白交了 ,还取不出来 .
    所有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部分都是这样的 ,住房公积金也是这样. 比如按照工资乘以比例: 假如你每个月要交500 单位给你交1000 如果你跳槽了, 这些钱又不能转 ,那么你每个月500就白交了. 也不能取出来——因为你不符合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只有到买房子的时候才能取出来 .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了 ,那我如果不打算在刚开始工作的城市发展一辈子, 为了防止将来转不出来五险一金 ,我能不能不交纳?答案是不能. 至少三险那部分是国家强制必须上的. 所以比较无奈另外关于五险一金上缴的基数, 就是拿你哪部分工资乘以那个百分比的问题 .是这样的 ,首先来看一下工资的构成 ,基本工资+各项福利+奖金很多企业 ,都是只按照基本工资上五险一金的 .因为如果按照三部分来算的话 ,你个人上的多一些但是单位给你上的更多(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五险一金, 都是个人交小头单位交大头.) 所以很多企业为了给自己省钱, 基数都是能少则少另外对于福利部分. 有很大猫腻 ,这个大家将来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问!
    前面说过 ,住房公积金也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 但是企业给你交的那部分 ,早晚也是你的(只要你将来买房的话 是可以一次性取出来的). 比如说你每个月按照比例交500 ,单位可能给你贴1000, 虽然在你买房子之前 ,这1500是取不出来的. 但理论上说那1000也是给你的. 那么有的企业就会把那1000算做给你的福利 .其实不应该算的!!!!因为那1000是虚的 ,是你在不买房子的时候 ,就取不出来的 .所以大家在签的时候 ,要问清楚这福利里面有没有包括住房公积金, 小心啊小心!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 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 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 表格填报说明:
    1、 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 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
    险 种 国有、集体企业 三资、私营企业 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 22% 7% 20% 7% 13% 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当地财政局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新参保失业保险的公司应在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如做异动的单位需在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开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拿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手续,并盖上现管辖失业办的章,然后,再拿到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盖章;最后,在拿到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办理此事。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在失业办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缴费单位月度缴费基数申报(异动)表及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
    (4)财务报表及工资表;
    (5)软盘一张拷贝(做一份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拷贝到失业办作记录;
    二、失业保险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3%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2%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1%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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