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出车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边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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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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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5:37最佳答案
看请您的当时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是如何说明的,如果在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况下,建议您不要走诉讼这一程序,因为那样的话,您一个人要对抗的可能是一个公司,请有关律师也是需要自己出钱的,何必呢?
我也不知道您的是哪种团体意外险,目前在慧择网上的团体意外险,您可以了解一番。
1. 吉祥年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障全面,性价比较高的综合意外险产品。涵盖意外身故残疾、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意外医疗、住院津贴,特别包含救护车费用。
1)普通意外保险金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1万元,意外住院津贴20元/天,特别包含救护车费用300元/次(全年最多2000元);
2)飞机意外保险金高达50万元,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保险金10万元。
2. 一路平安综合意外险(网销版),其适合一般销售人士,涵盖意外身故残疾、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意外医疗、住院津贴,普通意外伤害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累计赔付。
1)普通意外保险金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1万元,意外住院津贴5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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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保健康“健康保险卡”(含重疾),适于企业管理层人士,仅480元即可享有健康、意外、意外医疗三重保障。
1)10万元保障31种重大疾病;
2)20万元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伤保障及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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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5:40 黄相方 客户经理
如下: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部分)
第二级 十手指缺失的 75%
第三级 十手指机永久完全丧失 50%
第四级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 30%
第五级 两手拇指缺失 20%
第六级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5%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七级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0%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
2021-10-15 15:34 龚宇飞 客户经理
你好!太平洋保险安心卡包含三项基本保障和一项增值服务:1.全天24小时意外保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残疾按附件一之"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相应比例给付),最高给付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2.校园内意外保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大学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残疾按附件一之"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相应比例给付),最高给付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3.交通工具意外保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交通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轨道交通工具,轮船)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残疾按附件一之"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相应比例给付),最高给付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若因意外事故造成以上两项及以上赔付时,乙方按保额较高一项保障给付,乙方对该名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4.太平洋寿险全国紧急救援服务:保险单投保生效后,学生即可获得太平洋寿险赠送的"全国紧急救援服务",服务项目如下:A,紧急医疗咨询:学生在异地遭遇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疾病需要帮助时,太平洋寿险提供医疗咨询服务,并且代为介绍医疗机构及医生.B,紧急信息传递和病情追踪:学生遭遇急难事故以后,可通过太平洋寿险将情况尽快通知其亲属.学生在住院救治期间,我司可委派专人进行病情追踪,了解治疗情况,协助持卡人及其亲属提出合理的救治要求.C,亲属探访:学生遭遇急难事故,连续住院14天以上,且经医生确认仍需住院治疗时,太平洋将协助持卡人亲属尽快前往救治医院探访。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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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5:31 齐斯琴 客户经理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验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在15周岁以下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下同)、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政党劳动或工作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设A、B、C款三款供投保人选择。被保险人最高投保年龄分别为:A款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B款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C款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给付:养老金领取的起始日分别为被保险人下列年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A款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B款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C款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领取养老金,首年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后每年增加50元,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二、保险费返还: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保险人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于70周岁前身故,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三、生日祝贺金和祝寿金给付: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保险人生存至每隔五周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享有生日祝贺金给付,金额为年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的100%或趸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的10%;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分别领取祝寿金6,666元、9,999元、99,999元,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意外伤害保障: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元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内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保险金。残疾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均分别给付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以10,000元为限,意外伤害残疾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以上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互不冲减,但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残疾后,180天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则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中必须扣减已支付的本次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五、疾病身故保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人民币3,000元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的10%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六、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7种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
(二)本合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的缴费标准不变,各项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与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减少;
(四)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如申领生存给付金,须一次退还已领取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若被保险人无法退还,可以生存给付金冲抵。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退还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恢复至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前的金额。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爱滋病或感染受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次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择的缴费方式而定。
三、本保险的缴费方式分趸缴和年缴两种,按年缴方式缴费的,投保人在缴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照约定向保险人分期缴付保险费,缴费日为本合同生效日相应年份的对应日,最后一次缴费日为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第七条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且无其他受益人;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且无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养老金、生日祝贺金、祝寿金及70周岁保险费返还的申领: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养老金的申领另须凭保险人核发的养老金领取证。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领:
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或重大疾病诊断鉴定书;
3、如被保险人申领残疾保险金,还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二、如被保险人未成年,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保单借款
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两足年以上,且保险期已满两足年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借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80%,借款期间最长为6个月,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借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保单借款须填写保单借款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二条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自缴费日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三条保险费垫缴
投保时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的,分期缴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且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中止。在保险费垫缴期间,如发生退保或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在给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或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险单利差的返还
保险人于每年1月1日计算上一年度的平均利率,若平均利率高于本合同保险费计算的预定利率,则保险人于该年保单生效日对应计算此时每一有效保险单的利差。保险单的利差部分,按各保单生效日对应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每年累计本息,至领取生存给付金或本合同终止时一并给付。
有利差的年度,保险人将保险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书面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欠缴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保险人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欠缴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保险人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第十八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扣除保单工本费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由保险人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养老金领取起始日期后不办理退保。
四、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区域内有效。
第二十二条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按年复利5%计算。
四、利息:本合同所涉及的利息按“计息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0%计算。
五、平均利率: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日算术平均值。
六、利差:按以下公式计算
利差=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平均利率-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
七、保险单现金价值:见保险单相应栏目。
八、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70%;趸缴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15%
九、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保险人签发本保险单时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对应日。
十、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十一、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十二、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十三、身故:被保险人自然身故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的自杀在保险金的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是指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天内身故,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天后身故,在保险金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由利害关系人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保险人可按自然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受益人须签署声明,同意在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将该保险金退还保险人。
十四、重大疾病:指心肌梗塞、恶性肿瘤、四肢瘫痪、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大器官移植、脑中风、冠状动脉绕道手术等下列7种疾病:
(一)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缺血性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突发性、持久而剧烈胸痛或胸骨后压迫性疼痛;
2、近期心电图呈异常变化,常伴有严重心律失常和(或)急性循环功能障碍;
3、心肌酶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留:指由遗传性发生改变并伴有相对自主性生长能力的细胞所构成的新生组织,具有向周围政党组织侵润和向远处器官的转移特性。凡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公布“国际疾病伤害及死亡分类标准”,归属于恶生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三)四肢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个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是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者。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关节、膝关节、踝关节。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
(五)重大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包括在内。
(六)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血栓形成和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无法自理。
所谓生活无法自理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基本生活能力都不能自理,而需要别人抚助的状态。
(七)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
此手术是指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从而必须接受的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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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5:28 辛培刚 客户经理
团体意外险应该附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伤残表的吧,那个只有7级的。如果附有,9级跟2个10级,是没得报伤残的,打击了下。。如果没有附表,倒是可以跟保险公司协商吧。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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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5:25 桑青青 客户经理
团体意外险 应该 附有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 伤残表的吧, 那个只有7级的。如果附有, 9级 跟 2个10级,是没得报伤残的,打击了下。。如果没有附表,倒是可以跟保险公司协商吧。 -
2021-10-15 15:22 樊振玲 客户经理
一、被保险人: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与被保险人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须达到职工总数的60%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人数不得低于5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确因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九十日(含第九十日)内身故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残疾程度,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以及残疾给付说明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者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全残标准见附件),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每日按照“意外全残保险金”的0.25%给付90日的“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同时本合同保险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
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0.25% × 90天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或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或杀害;
二、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恶意欺诈行为;
三、被保险人自杀、自残、殴斗及违法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
五、被保险人酗酒、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整容、流产或分娩等诊疗过程发生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因遭受非意外伤害而失踪被法院宣告身故者;
十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上注明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于保险届满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对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办理续保手续。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确定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每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保险费率。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出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全部保险费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一、受益人的指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发生被保险人未曾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的情形,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受益人,须向保险人提交书面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申请后,出具批单贴附于保险单和其他凭证上。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一、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受益人提出给付书面申请,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3、提供经治医院出院小结、病情摘要、门急诊病历以及区、县级(含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和死亡证明书;
4、申请给付人的身份证明(法定继承人须提供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本公司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在保险期间内,且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发生疑问时,有权出资对事故责任、死亡证明书、残疾程度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重新审核。如属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故意欺诈行为,本公司有权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如果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提出书面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本公司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但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三、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少于本合同规定的5人时,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如果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可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一、合同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以书面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二、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保险费缴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本公司自收到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息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三、合同的终止
本公司自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监发[1999]237号) 级 项目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第一级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 100%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第二级 九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 75% 十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 第三级 十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50% 十二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三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 第四级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30% 十七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八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二十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 以上的 二一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 ) 二二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五级 二三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0% 二四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五 两手拇指缺失的 二六 一足五趾缺失的 二七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 11 ) 二八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二九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 第六级 三十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5% 三一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七级 三三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0% 三四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2021-10-15 15:19 龚峻梅 客户经理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并不对所有的意外伤害都承捎保险责任,而只对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和给付标准的意外伤害事故,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确定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的重要标准是《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该表将人身保险残疾分为7个等级、34个项目。第一级为B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有2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75%;第三级有5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50%;第四级有7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30%;第五级有7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20%;第六级有3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15%;第七级有2个项目,保险金最高给付比例为10%。因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其中,残疾程度的确定最为关键,也最复杂。 (l)残疾程度的评定时机。一般情况下,残疾评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包括医疗终结和医疗依赖)后再进行。但如果被保险人经过180天的治疗仍未结束,则无论病情如何均可评定残疾程度,即所谓的推定残疾情况。此外,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发生组织器官缺损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时,在损伤发生后即可进行残疾程度的评定工作。 (2)残疾程度的分项评定原则。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如果同一器官或系统发生多处损伤,或者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时,应先对单项残疾程度进行鉴定,然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应给付的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以卜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残疾程度的类推。对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未作规定的残疾,确定是由意外伤害造成的,可以参照最相似的项目评定残疾等级,给付残疾保险金。 (4)高等级残疾覆盖低等级残疾。《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仅规定高等级残疾的,如果被保险人的残疾未达到高等级残疾的可以评定为下一等级残疾。比如,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疾程度为第一级,其中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不能辨别明暗、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若未达到第一级程度的,可以根据实际功能的障碍程度评定为第二、三、四、五、六或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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