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创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米增建
来自:
移动端
2021-10-09 14:54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10-09 15:06最佳答案
所谓金融体制实际上就是所有金融活动的运作方式、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等要素的总和。具体而言,金融体制由金融机构体制、金融调控监管体制和金融市场体制组成。本文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分析将分别从这3个方面进行展开。
一、我国的金融机构改革
(一)我国中央银行的形成及其发展
从建国初期到1978年间,我国的金融体制在本质上表现为“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在这一时期,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唯一的一家银行既承担了“中央银行”的管理职能,集中管理和分配资金,又从事“商业银行”活动,办理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集现金中心、结算中心和信贷中心于一体。[1]这种“大一统”的银行体制显然与改革开放的市场化目标相抵牾。因此,金融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只能以建立完整的中央银行制度为发端。
1979年,先是中国农业银行,继而是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这两家被中国人民银行长期兼并的银行终于又恢复了独立地位。随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改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也从财政部独立出来,纳入银行体系。1982年9月,国务院下达的文件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各专业银行按照指定的5个方面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83年9月,国务院再次下达文件,决定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另行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成立,成为承接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城镇工商企业存贷款及城镇居民储蓄业务的专业银行。同年我国又批准设立了众多的城市信用社,并在全国普遍发展了农村信用社。至此一个完整的专业银行体系最终在我国确立。所谓专业银行体系是指业务划块作严格的分割,专门从事某一方面业务的银行分工格局。如中国农业银行主要办理农村地区的业务;中国银行作为外汇专业银行则限于外汇业务及与此相关的人民币业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基本建设贷款为主要业务。
随着专业银行体系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方得以从一般的银行业务中摆脱出来,成为以金融管理为职责的中央银行。国家外管局也划归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在职能及其相互关系上的界定由此正式完成。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的金融体制向市场化方向的根本转变。但是,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分设仅仅是一个开端,由于我国传统体制的积弊相当深厚,金融体制市场化的最终完成必然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
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对中央银行的职能的规定仍然带有浓重的传统体制色彩。例如,只规定中国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权力,缺少相应的约束条款;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等相互冲突的多重政策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尽管在理论上成为中央银行,但在实际上仍然办理某些经营性业务,如以“支持地方经济”的名义对非金融部门发放贷款,但贷款质量欠佳,本息回收率较低,损害了其中央银行的形象;中国人民银行还自办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融资中心和咨询公司等盈利性机构,既造成不小的损失,又与其宏观管理的职责相冲突,削弱了中央银行的威信;同时,由于当时实行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利润分成的预算制度,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润动机,扭曲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此外,专业银行继续承担着某些政府功能,如办理政策性贷款等。
为了扭转这种状况,1993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把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性质和职能得到了更为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廓清了以前的许多模糊认识,并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制定了限制性条款,如不得对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等。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票据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涉及机构管理、风险监管方面的规章近百件。这些都显示了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市场化特征的日趋完善。1998年5月,中共中央建立了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使中央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党的领导实现垂直领导体制。上述改革的重要目的是: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摆脱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的干预,彻底消除中央银行的盈利行为,使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也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按行政区划建制,依省、市、地(市)、县设立对等的分支机构,由此形成如下弊端:(1)层次多、运转慢,为地方政府干预金融洞开方便之门,不能适应不同地区人均收入水平、金融业务规模、金融机构数量、监管任务不同的要求,也有悖于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原则;(2)职能分工不明确,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县支行的职能相似,不利于搞好金融监管工作;(3)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经常存在利益冲突,省(市)、地(市)重叠设置的分行,在有利可图的工作上相互竞争,在无利可图的工作上相互推委、扯皮,工作缺乏效率。为了独立、公正、有效地履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开始调整组织体系,跨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11月撤消了31个省级分行,组建了9个跨省分行,同时与所办的证券公司、融资中心和各种经济实体彻底脱钩。至此,我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表1 中国人民银行九大分行及其辖区
分行名称
管辖地区
天津分行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沈阳分行
辽宁、吉林、黑龙江
上海分行
上海、浙江、福建
南京分行
江苏、安徽
济南分行
山东、河南
武汉分行
江西、湖北、湖南
广州分行
广东、广西、海南
成都分行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西安分行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中国人民银行撤消省级分行以后,9个跨省分行的工作与我国现行省级政府强大的行政权力结构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矛盾,特别是在金融监管方面。除国有商业银行外,许多地方金融机构是省级政府控股的,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些机构的监管和处罚仍然有很大阻力,因为法院和司法部门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所以在金融机构的关闭、债务偿还、企业逃债违约、存款纠纷、对金融机构的乱收费等方面很难得到公正的司法执行。这些问题有待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予以解决。
(二)银行的商业化进程
80年代初的专业银行体制的建立仅仅是在理顺我国的银行机构体制迈出了第一步。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完全从一般的业务经营中摆脱出来,另一方面,专业银行也仍在办理某些政策性业务,且其经营的商业化仍然步履艰难,机关化的运作方式严重阻碍了专业银行的发展。为了促进专业银行的商业化经营,我国于1980年开始对这些银行实行经济核算,试图改变传统的“大锅饭”现象。1983年,银行系统开始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制度”,把各项指标考核与利润留成挂钩,使专业银行初步确立了利润、风险和成本等一系列经营范畴。1987年核定“三率”,即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利润留成与增补信贷基金或保险周转金的比率,下放“六权”,即业务经营自主权、信贷资金调配权、利率费率浮动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留成利润支配权、中层干部任免及职工招聘与奖惩权,突破了传统的高度垄断集中的管理体制,使专业银行的经营机制逐步向商业化转变。
接着,我国又开始探索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途径,允许专业银行向综合化经营的方向发展,出现了“农行进城,中行上岸,工行下乡”的现象。这种业务的相互交叉和竞争,为专业银行深化改革和商业化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专业银行之间的业务交叉,“专业银行”的称谓也逐渐消亡,转而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取代。从目前情况看,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仍以自己所专长的专业分工为主,交叉业务为辅。
与此同时,我国从1986年起陆续建立了一批新兴商业银行,如4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即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一些区域性商业银行,如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已关闭)、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等,借以推动我国银行体系的市场化建设。尤其是打破了专业分工和地域格局,从一开始就摆脱了政策性业务的桎梏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交通银行的重新组建,标志着新中国第一家商业银行的诞生。在此期间,在我国的许多中心城市还逐步建立了城市信用社。
金融机构的改革在农村也在向纵深推进。1980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把农村信用社纳入了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这与我国当时仍实行传统的集中管理的金融体制有关。随着金融体制的逐步市场化,金融风险也日益增加。为了避免政府承担过多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从1996年9月开始进行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脱钩工作,全国5万多个农村信用社和2 400多个县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顺利脱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担任。
1993年12月,我国决定加大对4大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造的力度。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组织体系建设的里程碑。《决定》提出了“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口号。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分设,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离,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目标。为此,我国在1994年先后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逐步划转到政策性银行,经营机制进一步向市场化靠拢。1995年,我国发布的《商业银行法》又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且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各银行纷纷建立了单一法人制度,陆续取消了分支机构的法人地位。4大国有专业银行逐步完成了改组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过程,专业银行商业化也进入了实质性的实施阶段。这一时期我国还成立了中国民生银行,各市的城市信用社也于1996年分别合并组成了城市合作银行,并在1998年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由此得到了进一步壮大。
我国的4大国有商业银行是目前世界上分支机构最多(各有8 000-10 000家分支机构),员工人数最多(各有15-60万人)的银行,但由于长期的机关化运作使其费用开支十分庞大,经营效率却相当低下。为了促进其商业化的进程,自1998年起,国有商业银行的省分行和省会城市分行陆续合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1999年已撤消了一大批的县级支行。同时,在财务、住房、工资、养老金、医疗等方面也实行了全面的改革,加速向商业化经营的方向发展。
在,1998年推出的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其他内容还包括:改革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机制以及呆坏帐准备金提取和核销制度;扩大贷款质量5级分类法的改革试点;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加强中央财政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通过发行2 700亿元特种国债筹措资金,以增加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贷款实际用于财政支出的部分予以补救或改变;将现行金融会计制度中不符合金融业谨慎原则的内容加以修正。
1999年4月20日,我国组建了第一家以经营并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主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100亿元,由财政部全额拨付,负责购买或托管中国建设银行的不良贷款。其后,我国又先后成立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购买或托管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这些公司均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接收、管理、处置对口银行划转的不良贷款,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其主要运作方式为: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抵押品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此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和股权。这些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其中待核销贷款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除外)。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崛起
为了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满足我国经济增长对资金的迫切需求,我国于1979年开始着手发展信托业。1979年10月,中国银行重建信托咨询部(后改建为信托咨询公司),该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公司)成立。以此为标志,我国的信托公司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开始筹建不同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为了促进信托业的发展,国务院于1980年作出了银行试办各种信托业务的决定,鼓励银行支持经济横向联合。当时的主要考虑是:(1)银行是金融机构,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办法和拥有熟悉金融业务的人才,把信托业务纳入银行轨道较为稳妥;(2)银行机构多,信息快,调控机制灵敏,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得力;(3)银行资金雄厚,信誉卓著,与工商企业和人民群众联系密切,开展新的业务容易为社会所接受。
根据这种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于1980年8月召开了全国分行行长座谈会,并作出决定: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的多余资金,可以委托银行对指定地区和企业投资或贷款,也可以委托银行代选对象进行投资或贷款。同时,为保证信托业务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对发展信托业务的步骤、业务人员素质等有了明文规定。1981年7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13省、市信托工作座谈会和8月的会议上,银行办理信托业务被视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在两次会议精神的推动下,我国的信托投资机构迅速发展,触角几乎覆盖了全国各个地区和国民经济的所有领域。到1981年末,全国共有各种信托投资机构600多家。
我国的信托公司主要有4个大类:(1)全国性信托公司,即中央一级直属国务院。经过清理整顿,目前仅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家。(2)地方政府主办的信托公司。一般由地方财政、计经委等政府主管部门出资筹办。(3)银行系统的信托公司。主要指原4大专业银行所属的信托公司。这类公司资产雄厚,分布极广,得益于银行原有的业务联系和活动空间,具有其他信托公司所无可比拟的天然优势,是信托公司的主体。随着我国实现金融业的分业经营,这些信托公司已全部撤消。(4)民间出资的信托公司,如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1979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纪要》决定逐步恢复保险业务,设立保险公司。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国内业务。1991年初,交通银行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1993年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成了财产险、人寿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分离,改组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辖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和中保再保险公司3家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与交通银行脱钩,改制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将6家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取消,将其改组为直属分公司。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陆续批准设立了一批新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大众、天安、华泰、永安、华安、泰康、新华等保险公司,保险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揽转向“百家争鸣”。
我国在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是,一方面亟需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另一方面,国内的外汇资金又极度匮乏。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就需要通过国际租赁业务,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1980年初,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组织了一个考察团赴日本考察现代租赁业务,开始了我国租赁业务最初的尝试。由此,租赁业作为一种利用外资的“新技术”被传入我国。1981年,为了更好地开展租赁业务,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先与北京机电设备公司、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共同创建了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后又与国家物资局等单位合建了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这几家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现代租赁业务在我国的诞生,以及现代租赁体制在我国的建立。
80年代初,为了适应企业更新改造设备的需要,一些地区,如上海也出现了专门从事设备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成立了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太平洋租赁有限公司、联合租赁有限公司等3家中外合资的商业租赁公司和由国内几家银行合资的上海国际租赁公司。到1993年,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已多达13家。
此外,我国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在改革的进程中得到了全面的发展。1987年,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在深圳成立,到1994年底,专业证券公司已达91家。1987年我国成立了首家财务公司,到1993年底达到39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体经济的发展,融资领域的扩大,信用形式的增多,新兴的典当业开始复苏,并有日趋活跃的趋势。1988年,上海第一家典当行——恒源当铺成立。到1993年,上海已有8家当铺。
(四)逐步放宽外资银行的进入
我国从1978年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自1979年起,金融开放就成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79-82年间,以日本东京银行北京代表处设立为开端,陆续有31家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在1982-85年间,我国开始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在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试点,允许它们从事各项外汇金融业务。第一家被批准的是香港的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1985年,我国政府颁布了《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确立了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开放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1990年9月,为配合中央关于开发开放浦东的战略决策,国务院批准上海成为中国除经济特区以外率先引进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沿海开放城市。此后,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地域不断扩展。
在1992年和1994年国务院又相继批准开放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和广州等7个沿海城市和北京、沈阳、石家庄、西安、成都、重庆、武汉、合肥、杭州、苏州及昆明等11个内陆中心城市,允许在这些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2年起,在上海进行开放保险市场的试点,陆续批准了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瑞士丰泰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上海开设了营业性分公司。1998年,国务院又同意批准英国和澳大利亚的2家保险公司来华展业。
在资本市场方面,1995年,我国建立了第1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摩根·斯坦利合资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始探索规范化开放我国资本市场的途径。
1996年底,经国务院批准,本着“先试点、后全面开放,开始从严、以后逐步放开”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并开始审批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9家外资银行在浦东试办人民币业务。1997年3月27日,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和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正式举行了首笔人民币贷款(协议)的签字仪式,从而标志着上海外资银行在浦东进行人民币业务试点的正式开始,揭开了我国银行业本外币业务全面对外开放的序幕。1998年10月,我国又决定增加8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至此,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达17家。随后又批准深圳为第2个允许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区。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0-09 15:15 车巧怡 客户经理
商业银行法有规定,具体可以看一下。 顺便补充一下,一般法人单位是办不起城市商业银行的,而且商业银行一般要求股份制,对股东人数有要求,发起人不少于5人,股东不少于50人等。 -
2021-10-09 15:12 黄盛权 客户经理
“银行”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业务的机构,是从货币经营发展而来的。
中国人习惯把各类从事商业或生产小商品的机构称作“行”,即行业之意。
“银行”就是从事银器铸造或交易的行业。
早在11世纪,我国就有“银行”一词。
据说,当时金陵(今南京)就有“银行街”,即银铺集中的地方。
我国长期使用白银作为货币材料,当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后,便将当时专门从事货币信用业务这类外国金融机构“bank”叫作“银行”。
英文“bank”原意为“存放钱财的柜子”,后来泛指专门从事货币存贷和办理汇兑、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以前资本主义社会的货币兑换业是银行业形成的基础。
货币兑换业起初只经营铸币兑换业务,之后又代商人保管货币、收付现金等。
这样,兑换商人手中就逐渐聚集起大量货币资金。
当货币兑换商从事放款业务,货币兑换业就逐渐发展成为银行业。
公元前2000年的巴比伦寺庙、公元前500年的希腊寺庙,都已经有了经营保管金银、收付利息、发放贷款的机构。
近代银行产生于中世纪的意大利,由于威尼斯特殊的地理位置,它成了当时的贸易中心。
1171年,威尼斯银行成立,这是世界上最早的银行,随后意大利的其他城市以及德国、荷兰的一些城市也先后成立了银行。
早期的银行以办理工商企业存款、短期抵押贷款和贴现等为主要业务。
现在,西方国家银行的业务已扩展到证券投资、黄金买卖、中长期贷款、租赁、信托、保险、咨询、信息服务以及电子计算机服务等各个方面。
-
2021-10-09 15:09 樊振生 客户经理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条是对商业银行设立条件的规定。 本条对原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作了修改:1.第三项原规定是:“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文字修改,与本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提法一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了“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本条第二款原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修改为:“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按照世贸规则的要求,审批设立商业银行,不应当附加经济发展状况等限制性条件,因此作了修改。设立商业银行,除了考虑本条规定的五项条件之外,还要符合其他商业银行审慎经营所必须考虑的条件。
商业银行法在总结我国银行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国外有关设立商业银行条件的规定,对我国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作了规定。现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分述如下: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银行章程是关于银行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主要内容有:银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内部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等,是体现银行性质、地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以及银行对内对外关系的规范性文件。银行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即产生法律效力。银行按照其章程从事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违反章程,将会受到制裁。商业银行的章程,应当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银行在有关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既是银行经营所需要的资本,又是银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障。鉴于注册资本对银行具有重要作用,本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对设立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问题作了规定。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是一种特殊企业,它经营的对象不是一般商品,而是货币这种特殊商品。因此,银行必须具有懂得金融专业知识、熟悉银行业务、拥有丰富工作经验的金融管理人员,否则就不能有效地开展经营活动。什么样的人才属于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按照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1)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2)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3)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4)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5)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除应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①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②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③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④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2)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①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②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③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组织机构是银行开展业务的基础,管理制度是维持银行正常运行的保障。因此,本条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没有经营场所,银行就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以,设立银行必须具有固定的、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必须具有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安全防范设施和安全防范规章、制度等措施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如电子计算机等。 -
2021-10-09 15:03 黄登盛 客户经理
城市商业银行要实现上市是有一定条件的。
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和
监管要求,以及银行上市的上市经验,商业银行上市至少要符合以下方面的条件:
1.
要明确上市的目的。
对城市商业银行战略定位目的主要有两个:
建立现代银行,
使城市商业银行更加社会化和公众化,成为真正的市场化商业银行。
二是扩展规模,
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银监部门说城市商行银行也是股份制银行,要达到相关的监管指标须跨区发展,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订立监管标准,实施同质同类标准,以使城市商业银行又好又快发展。
2.
规范运作。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下
面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坚决执行,能够全部保证业务经营发展,营运效果。从整个金融系统来看,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相对来说偏弱,比如部分行有建立独立的管理全行风险的专职职能管理部门,或者虽然建立但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
不能把控风险,不能运用风险量化模型,科学计量和控制风险,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有的行没有成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在货币经营形式、金融风险频发、全国全球性风传导机制日益密切和快捷的情况下,建立或者不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势必影响上市的正常进程。
3.
独立性方面要求。
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包括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业务独立。
4.
募集资金应用要符合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方向要明确,
资金数额或者是项目,
应当有发行人限定的规模,财务状况和管控能力相适应。
5.
财务方面,
要连续三年盈利。经营上三年度,
金融活动参与的资金总量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或者最近三个风险年度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发行前人民币总额不少于
3亿元。根据商业银行特点,商业银行最低资本金额是1亿元。
同时规定,商业银行的自控率不得低于8%,作为监管当局限制商业银行过渡风险承担行为,保持市场稳定的重要程序监 -
2021-10-09 15:00 黄盛权 客户经理
体系重建阶段(1977-1986年)
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我国银行体系迅速扩张。1985年人民银行出台了专业银行业务可以适当交叉和“银行可以选择企业,企业可以选择银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四家专业银行之间开展适度竞争,从而打破了银行资金“统收统支”的“供给制”,四家专业银行还开始将其触角伸向农村,为当时正在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提供贷款。
扩大发展阶段(1987-1996年)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为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动力。1986年12月,邓小平要求“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大一些,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要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各类银行为主体、各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和1992年中共“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我国银行业在改革中不断扩大发展。尽管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提出国家专业银行要进行企业化改革,实行商业化经营,但由于这些专业银行既从事政策性信贷业务,又从事商业性信贷业务,既难以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又不利于进行金融宏观调控。
深化改改阶段(1997-2002年)
经过近20年的改革和发展,到1996年底,我国已形成了一个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骨干的庞大的商业银行体系,在支持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陈旧观念和历史包袱一时难以化解,再加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的制度缺陷,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
1997年年中发生的东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金融业敲响了警钟,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问题受到关注。当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问题在于:
一是信贷资金的融通仍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
二是政府对银行运营的干涉较多。
三是银行管理层从其利益最大化出发,具有规模偏好和费用偏好。
四是银行的内部管理薄弱,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尽管自1998年以来,中国政府不断推进商业银行的改革,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但是在2002年以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主要是在转变经营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变更业务范围、调整营业网点等较浅的层次上,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也比较薄弱。
改革攻坚阶段(2003年至今)
经过十15年长期艰苦的谈判,我国于2002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承诺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取消所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非审批性措施。允许设立的非外资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享受中资同类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外资银行可向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业务。
在金融业开放及外资进入的威胁下,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在以下几个方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为:
(1)竞争能力较差。
(2)不良资产率高。
(3)资本充足率低。
为了应对上述严峻的挑战,我国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推进商业银行的改革。从2003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不断向深层次发展,进入了攻坚阶段。改革的重点已经转移到制度(包括体制和机制)的变革,向建立现代金融企业的方向迈进。
根据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于2003年4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银行监督管理职权。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了要“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健全金融调控机制,完善金融监管体制”。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了银监会的职能,使其对银行业的监督有法可依,同时也对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重新进行了定位,强化了其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 -
2021-10-09 14:57 符翩翩 客户经理
目录
城市商业银行发展过程的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
通过对银行业的改革问题,提出了“城市商业银行”这1银行热点。并通过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前身及现状的描述,引出了城市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其面临的挑战。城市商业银行,作为银行业的新成员,其向前发展的阻力与动力也是共存的。所以,城商行的改革势在必行,也可谓“背水1战”。城商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城市壁垒,境内外挑战,急需整编,不良资产,改革问题。本文针对城商行的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更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几个对策方案:市场定位,盈利突围,案件防范,人才战略。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壁垒 不良资产 对策
前言
银行改革出现新思路—重点突破城市商业银行。作为中国银行业的第3梯队的城市行业银行,带动监管层的两个工作重点——4大行和农信社的全面、深入的改革。而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已经从简单的竞争阶段进入到竞争和合作的阶段,并且逐步发展为竞争合作发展的阶段。在外资合作伙伴的选择中,城市商业银行显然被寄予了厚望。
从监管领域里的工作来讲,中国有句俗话叫‘家有3件事,先从紧处来’,那就是抓两头,带中间。众多被监管的金融机构,1定要搞好国有投资商业银行的改革工作,1定要努力抓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试点工作和相应的改革工作,来带动所有的金融机构沿着现代化金融企业的道路上迈进,来实现金融稳定、金融发达的目标。中小商业银行无疑属于中间地带。
相比4大国有和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立足地方、立足中小企业、立足市民”正符合了地方经济与地方金融良性互动的发展之路。
作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创新的产物,城市商业银行开业时带进了大量的原城市信用社的高风险资产。再加上1些行希望以扩大资产规模掩盖资产质量差的状况,酝酿了新的风险。银监会高层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第4次工作会议上表示,“总体上看,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仍然严重。”
各地方商业银行由于受制于地方利益,到目前还没有强强联合,股权运作几乎无法实现。所以,监管部门放开这个领域,让包括外国资本在内的其他资本方参股近来。然而,并不是所有城商行都有机会引入外资,这就使良莠不齐的城商行的实力格局发生突变,他们所面临的变革将更全面,更为市场化。
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拟对城市商业银行发展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给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借鉴。
第1章 城市商业银行的评介
第1节 城商行的前身及演变
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和特殊群体,其前身是20世纪80年代设立的城市信用社,资本来源以集体经济和个体工商户为主。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20世纪90年代,全国各地的城市信用社发展到了5000多家。 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央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共有112家。各地在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的时候,当地政府都入股25%到30%,但其余75%到70%的股份是1些企业的,特别是非公企业,以及个人的。
城市商业银行是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属于地方性股份生业银行,它的发展经历了4个阶段:第1阶段从1979年到1988年,是明芽阶段,各地的信用社纷纷建立起来;第2阶段从1989年到1991年,是信用社的发展阶段;第3阶段从1992年到1995年,城市信用社基本上新成独立的行业体系雏形;第4阶段,从1995年到现在,城市信用社足见为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改称城市商业银行。
第2节 现状:银行体系中的新成员,并有望成为生力军
由于上海、北京、南京等地的城市商业银行以其特色经营与出色业绩,在市场上大显身手,令行内刮目。加之,坊间传说纷纭的联合重组之类传闻使城市商业银行成为业界炽热的话题。日前,银监会出台的《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更将其再次推向媒体的聚光灯下。
从1995年全国第1家城市商业银行在深圳开业以来,城市商业银行便以其快速的扩张能力在市场上抢占了1席之地。至今,全国共有112家城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5162个,合计资产总额14552.38亿元,占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份额的27.7%,占全国商业银行市场份额的6.27%。
经过近9年的发展,城市商业银行不仅有效地化解了组建初期的金融风险,而且确保了112个中心城市的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城市商业银行坚持“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的市场定位和改革、发展的方针,在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自己的市场空间也得到了进1步扩展,市场份额逐年增加,市场信誉逐步提高,为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与开放做出了成功的尝试,积累了宝贵经验。城市商业银行在化解风险中生存,在风险控制的实践中壮大,在改革创新中发展,可以说,城市商业银行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体系中的1支生力军。
虽然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已取得了瞩目的成果,正处于新的发展阶段,但是,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推进,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城市商业银行个体小、资金少、地域性强等弱势凸现,生存压力进1步加大。所以,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城市商业银行要按照“全面提高宏观意识,全面了解金融形势,全面树立风险观念,全面掌握监管知识”的要求,全面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认真分析目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拓展发展空间,实现跨区域发展。
第3节 城商行的特点、准确定位及业务特性
1、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特点
(1)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缘于非国有企业的发展
1979年经济改革以来,中国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发展迅速,但是国有银行的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国有银行的开户,转帐及借贷有很多困难,这为城市信用合作社提供了很好的商业机会以非国有的中小企业为融资对象的城市信用社与非国有企业的发展是紧密项链的。而城市商业银行的前身城市信用社。
(2)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是地方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地方性是其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最具特色的地方。其主表现在:股本结构的地方性,营业机构布局的地方性,业务活动的地方性,服务对象的地方性。
(3)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服务于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中小企业已经成为进竟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因此,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是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条件,城商行应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诞生。同时,城市商业银行是由地方政府,地方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入股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所以其生存与发展与地方政治,社会,经济状况已经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4) 小而全,独立性强
在功能上,城商行的分支机构1般是多功能储蓄所,具有存,贷,汇1条龙的服务;在结算上,城商行可以办理省辖往来,自行进行资金划拨结算;在作业手段上,、随业务量的增大。作业手段开始得到更新,加快了电子化进程。其是单独集股而成的经济实体,服务区域仅限于1个城市的市区,因此,各地区的城商行彼此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性相当大。
2、城商行的准确定位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基本上都由原来各地市的城市信用社改制而成,是中央金融主管部门整肃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由于其经营范围受区域性限制,决定了其业务经营受到狭小的地域限制,因此,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主要表现在:立足地方经济、立足中小企业、立足城市居民。其区域性与地方性特征10分明显。
3、城商行的业务特性
决策链短、业务创新灵活是城市商业银行的特性之1。城市商业银行是1级法人,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决策性的工作在行内就可以完成,免去了大银行繁复的报批程序。因此,也表现出城市商业银行的灵活、多变,快速适应市场的优势。
此外,城市商行业务经营存在地域上、客户关系上、专业领域上的相对优势,由此形成放贷业务相对集中于若干特定类型和风险特征的信贷资产。由于银行贷款的发放通常是在维系原有客户关系和维持原有业务品种的基础上进1步扩大市场份额,实施贷款组合充分分散化的策略存在许多现实障碍。比如:拓展新类型贷款客户的营销成本问题,经营地域的基础经济环境,信贷业务营销队伍和管理专业人员的经验、素质等。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渐成熟,大、中企业倾向于直接融资,对银行贷款的依赖逐渐减少。其次,利率市场化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制的放松促使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迅速增长。再次,随着消费在GDP中的比重逐渐增加,个人银行业务尤其是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获得高速增长。同时,为了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各种金融创新不断凸现,个人理财服务成为新焦点。
第3章 剖析城市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
城市商业银行存在诸多问题,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两大类:1、外部体制问题:城商行的城市壁垒,城商行面对境内外的挑战,城商行的灾备能力与案件防范能力低。2、内部经营管理问题:城商行急需整编,城商行经营管理上的资产问题,城商行的内部机制问题。
第1节 城市商业银行的城市壁垒
如果1家银行仅被允许在同1城市开展业务,它所面对的风险从整体上来讲将是既定的。假如该地区的金融风险较高,该银行迫于生存也只好“硬着头皮走向虎山”,特别是入世5年后,对外资银行的1切限制都将取消,那时捆绑在国内银行身上的诸多限制,都将成为其致命的弱点,尽管到目前为止央行尚未就此做出结论,但城市商业银行走出“城市壁垒”的呼声早已传遍大江南北。
1、3大阻力扼住城商行咽喉
城市商业银行跨区经营的阻力主要来自3个方面:央行、地方政府和其他商业银行。最大的阻力来自央行。
(1) 分析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是央行改制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同时它还承担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重担。因此,其更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的行政主导,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运作。
其直接后果是:城市商业银行人员素质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风险高度集中。出于对风险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考虑,央行因此在城市商业银行跨区经营问题上1直比较谨慎,并明文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不允许跨区经营,只能在所在城市开展业务。
(2) 地方政府的阻力也不容忽视。正如以上分析,在城市商业银行组建时期,地方政府是主要参与者,往往持有城市商业银行较大比例的股份。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残存影响下,有些城市商业银行甚至演变为地方政府的“小金库”。1些本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投资被转嫁给城市商业银行。此外,近几年来城市商业银行有了很大发展,地方政府每年分得的红利也是1笔不小的收入——1旦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跨区经营,地方政府的控制权势必削弱,其利益将第1个受到损害。显然,地方政府不愿“肥水流入外人田”。
(3)其他商业银行的态度也会影响到央行的决策。在1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眼中,城市商业银行往往属于“另类”。在他们看来,城商行的人员素质低、经营水平差,因此1般不愿与之开展业务。
但是,经过近几年发展,城市商业银行的规模已日益壮大。特别是作为“老大哥”的上海银行,其资产规模和经营水平即使相比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毫不逊色。如果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跨区经营,势必与其他商业银行展开竞争。当然,这是国有银行乃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所不愿看到的。
特别是,在中国金融市场尚不完善、金融监管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享有不同的待遇。如果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跨区经营,就意味着其既享有较宽松的监管标准和其他政策支持,又享有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同等的权利。这种“不平等的地位”是其他商业银行所不能接受的。
2、地域桎梏埋下金融风险
出于对风险的考虑,央行限制城市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做法或许无可厚非。但由于经营范围受到限制而带给城市商业银行的诸多弊端却是不容忽视的。
(1) 地域限制不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分散风险。
如果1家银行仅被允许在同1城市开展业务,它所面对的风险从整体上来讲将是既定的。假如该地区的金融风险较高,该银行迫于生存也只好“硬着头皮走向虎山”。从银行的主要客户——企业的角度来讲,跨地域经营早已司空见惯。城市商业银行想全面了解该企业的信用情况非常困难,因为目前中国尚未建立起全国性的征信系统,而城市商业银行又不能在异地开展业务。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城市商业银行因地域限制而处于信息劣势,只能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向企业发放贷款。风险可想而知。
(2) 地域限制不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
由于历史原因,城市商业银行追讨的抵贷资产,有很多是借款人在外地投资的资产或债权,地域分布广泛。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地方性银行,对外地情况不熟,追讨和管理这些资产就存在很大困难,且成本较高。如果遇到地方保护或债务人阻挠,处置的难度就更大。而对于那些在外地且无法转移的固定资产,只能采取低价拍卖或委托管理的方式,这往往会使城市商业银行面临巨大损失。
(3) 地域限制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
入世以来,中国逐渐放松了对金融业的管制,外资银行在国内经营的业务范围限制和地域范围限制日益淡化,金融垄断格局已被打破。根据入世时间表,入世5年后,对外资银行的1切限制都将取消。
在对外开放,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同时,理应对内开放,放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诸多限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创造1 -
2021-10-09 14:56 齐春敏 客户经理
美国商业银行贷款程序与我国的不同之处如下:
1、我国商业银行和美国的商业银行最大的差别是我国商业银行主要收入来源应该是信贷业务,而美国的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可以占总收入的50%以上,有的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甚至可以占到总收入的70%,80%,95%。所以这些银行受市场化和金融局势的影响会比较小。
2、美国银行卖的是服务,我国商业银行就一揽储再放贷的。如手续费、服务费,国内银行为了吸引客户,争相的少收免收。再如信用卡,美国银行对金卡,白金卡持卡人的要求很苛刻,而国内金卡,白金卡满天飞,人人都是VIP,所以在我国银行享受到的服务自然也没有美国银行的好。我国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主要目的还是吸存款、拉客户,中间业务收入无法成为收入的主要来源。
没有满意答案?看看这些问答能否帮助您?
相关百科精选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