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养老保险劳动仲裁的问题

我父亲在事业单位干了8年,是临时工,现被无故辞退,提出仲裁要求补交养老保险和赔偿,仲裁委员会已经立案开庭,但是迟迟没有回应,应该怎么办?
黄盛沛 来自: 移动端 2021-10-0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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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5 14:36最佳答案

1、可以先跟单位协商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2、协商未果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该单位行为(可收集证据:银行流水,证明该学校按月给你支付劳动报酬;签到表、考勤表、工作证等;同事证言等),确认劳动关系。

3、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4、向法院申请起诉,控告你的事业单位。

扩展资料:

临时工享受福利: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因此,临时工虽然没有所谓的正式编制,但其与单位间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属于单位的一名劳动者。

其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规定:《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因此,单位领导所谓“临时工”不享受正式工福利待遇的说法已没有法律依据。

再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国家制定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因为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所以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

临时工作为单位的一名劳动者,完全有权享受年休假。

养老保险具体要求: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缴费总基数的19%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临时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养老保险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0-05 14:54 赵飞虎 客户经理

    可以但社保局进行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 2021-10-05 14:51 赵风英 客户经理

    事业单位临时工的社保按照劳动法执行,无限期合同试用期最高1年,一年后就得给交,你可以申请仲裁了’
  • 2021-10-05 14:48 赵风英 客户经理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事业单位临时工养老金的办理:
    现在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应于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12月31日以后由于工作需要新使用临时聘用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应于使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从2011年1月1日起,只能从本人申报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事业单位临时工养老金的缴纳:
    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月均工资60%。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临时聘用人员当年度的缴费基数以其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当年新增临时聘用人员,以本人起薪当月工资总额作为基础,核定月缴费基数。
    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其月缴费基数。临时聘用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月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月缴费基数。
    各年度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按对应年度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执行。
    事业单位临时工养老金的补缴:
    对现在仍在本单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从与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为其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原重庆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1993年3月;原万县地区、涪陵地区、黔江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1992年4月。
    现在使用临时聘用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在今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个人账户利息。逾期办理的,除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外,还应加收统筹基金利息。
  • 2021-10-05 14:45 边华涛 客户经理

    1、申请把自己交的养老保险退还一部分,是不可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参保人不得退保,不得提前支取。
    2、你妈是事业单位临时工,用工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购买社保。但具体到不同的地区,会有差异,即,用人单位没买养老保险,可能是把你妈纳入了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即不需缴费,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如果是这种,你妈就赚到了!具体的,你需要去查一下。
    3、如果不是纳入机关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又没有买养老保险,你可以申请补缴费,同时将你妈的缴费部分补还给你们。
    4、具体的法律依据,一方面要看单位是怎么给你妈定性的,是机关工勤人员,还是只是临时工;另一方面,如果只是普通临时工,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条例中,对社保缴费主体及负担比例的规定。
  • 2021-10-05 14:42 桑风月 客户经理

    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中除国家公务员、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外,并签订临时聘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用通俗的话说,聘用人员就是指正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包括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临时工,既包括签订了聘用合同的临时性用工,也包括没有签订聘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临时性用工。
    《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生效。根据这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为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延期办理的应从2003年6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有关规定,凡机关事业单位中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现在岗工作的聘用人员都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为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时,需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被聘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被聘用人签字的工资发放清单,有聘用合同书的还应携带合同书。
    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月平均实发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如:某聘用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00元,我省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1077×60%=646.2元,那么该聘用人员的缴费基数为646.2元);月平均实发工资高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缴纳。
  • 2021-10-05 14:39 齐春影 客户经理

    省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中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正式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未参保单位要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到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为非正式人员申报缴费。
    详细规定请参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89号规定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 2021-10-05 14:33 齐方洲 客户经理

    如果是临时工,而非正式员工,或者合同制的,单位不会给交的。
    机关事业单位“无编”聘用人员
    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办法参保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赵志刚处长介绍,在我省有部分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签订了聘用协议,但是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人员中,这些人员一直无法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按照新的规定,凡是档案在各级人才中心托管,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均可按照《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流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已履行聘用手续,但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人员,可按照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被城镇企业聘用的流动人员,应当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流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如本人自愿可以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另外,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形成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对于这一问题《若干政策意见》规定,应当从最早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开始,与之后建立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合并。其中个人账户合并时以最早建立的个人账户为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只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中一人缴费数额最高的部分,其他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作为补充间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员本人。重复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不予返还,合并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
    原方式自缴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成建制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建立及接续也是一直没有明确的问题。此次《若干政策意见》规定,转制单位从当地政府批准转制之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相关部门承担一定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有个人缴费记录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直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基础退休费及退休后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增加的退休费作为基本养老金,从转制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并参加以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本养老金与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差额部分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退休的职工,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与按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制度核定的退休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由转制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加发补贴,加发补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另外,转制单位要从转制成本中预留出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已经退休人员5年的基本养老金费用,一次性划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解散
    未就业职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
    《若干政策意见》还规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未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撤销、解散后,其没有重新在其他企业(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统账结合”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承担相应成本的前提下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统账结合”制度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按照当期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解散后没有重新在其他企业(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在职人员,可参照以上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意见》规定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通知》规定办法核定。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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