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保险学案例分析报告
求一保险学案例分析报告
赖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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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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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17:10最佳答案
典型骗保
非常明显自杀
在四家保险公司签约 是怕在一家保险公司签单数额巨大
而且又在短期死亡 所以怕不理赔 招怀疑
所以分别在四家投保
而且保额巨大
所以法院判为 自杀
主要还是因为保额巨大 而且又在4家分别保
我只是保险销售人员 对法律不是很了解
非常明显自杀
在四家保险公司签约 是怕在一家保险公司签单数额巨大
而且又在短期死亡 所以怕不理赔 招怀疑
所以分别在四家投保
而且保额巨大
所以法院判为 自杀
主要还是因为保额巨大 而且又在4家分别保
我只是保险销售人员 对法律不是很了解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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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17:13 龚崇权 客户经理
10万的寿险保额因为有指定受益人是李先生的妻子,所以这笔钱的归属是他的妻子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李先生的住院补贴是受益人是自己,而当他本人身故后,他的这笔赔偿金就变成了没有受益人了。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在这种情况下,这笔保险金就变成了李先生的遗产来处理了。而他的父母和他的妻子都是第一法定继承人,所以三人均分了这笔保险金。 -
2021-09-26 17:07 赵顺西 客户经理
怎么觉得你的提问跟我学的保险法不一样呢?李四能有什么保险利益?首先他俩合伙开书店,属于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利益分配是不是应该先看合伙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啊,要是没约定是不是该按他们的出资额呢?再一个,这个书店如果完全属于张三,而李四仅仅是张三同学的话,那么李四是没有资格为张三书店入保险的吧,况且受益人还是李四。我彻底糊涂了。我还想问你呢?为什么是这样? -
2021-09-26 17:04 章要在 客户经理
您好,我是保险从业人员,从业五年,说实话这道题很简单,只是答起来很麻烦,起码一小时时间,若是您愿意我可以为您有偿解答!愿意请追问,不愿意那就算了。 -
2021-09-26 17:01 管火金 客户经理
关键是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主要的,第二个是次要的:
第一:他是否是自杀
意外保险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任何时间的自杀或自残是不陪的,保险合同的条款里规定的。
你说的案例,法院认为他是自杀,那自然就不陪了,因为“任何时间的自杀或自残是不陪的”
第二个:他在不同公司购买保险的时候有没有做到如实告知。这个告知包括“是否在其他公司购买过意外保险”、所从事的工作、以及收入状况。
这个案例的具体情况你没说。如果他在购买时做了如实告之,他只是一个建筑工人,保险公司看已经有其他保险公司卖给他意外保险了,就不会再卖给他了,原因很简单,保险公司会依据收入状况、已有保险状况而判断出他的意外险价值不应该那么高。
我们公司以前也经历过类似案例,一个投保人在10家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100万意外保险(合计1000万的保险),没有做如实告之。半年后煤气中毒身故。保险公司经联合调查,最终以不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
2021-09-26 16:58 连书耀 客户经理
a不知道,b应该是4000,因为这题涉及到的四项基本原则里的损失补偿原则,就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所以保险公司赔8000,又因为书店是两人合伙开的,陪的钱应该平分。c李四不能给书店买保险,这又涉及到四项基本原则里的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利益,因为他对书店没有保险利益,这样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有没有人身险的案例分析啊,我人身险拿手,实在不行车险的也行 -
2021-09-26 16:55 车庆云 客户经理
【案例分析】
谁是继承人
一、张某和其父的保险单上未指定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所以,张某和其父的保险金应作为他们各自的遗产,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张某与父亲、女儿在车祸当中当场死亡,无法确定每个人死亡的具体时间,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也就是说本案应推定张父先死亡,然后是张某,最后是张某的女儿。
遗产归属应明确
首先要明确张父6万元保险金作为其遗产的归属。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张母和张某各继承3万元。其次要明确张某的财产归属。张某从张父6万元保险金的遗产中继承的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归妻子所有,所以,张某本人的遗产数额为继承所得的1.5万元加上本人的保险金6万元共7.5万元。张某的母亲、妻子和女儿是这7.5万元遗产的继承人,每人继承2.5万元。
最后要明确张女的财产归属。张女的保险单上载明受益人为其父、母,但未明确选择保险金的分配方式 ? 分配方式有顺位、均分、比例三种 ?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张女的保险单中没有填写保险金的分配方式,未指明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所以,张女的保险金应由其指明的受益人即其父、母二人均分。因推定张父先于张女死亡,所以,张妻作为惟一受益人应获得这4万元保险金。另外,张女从张父遗产中继承的2.5万元也由张妻全部继承。
所以,本案中张母继承张父遗产3万元,继承张某遗产2.5万元,其财产总共5.5万元。张妻继承张某遗产2.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受益所有4万元,继承张女遗产2.5万元,其财产总共10.5万元。
最后,应对张妻的遗产进行分配。张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其父亲,所以,张某的岳父可以继承张妻的全部遗产。
张母应从保险金中分得5.5万元,张某的岳父分得10.5万元。 -
2021-09-26 16:52 齐斯琴 客户经理
1、首先得看具体的保险条款,不过,此问题属于案例分析。
2、被保险人不可以索赔修理费的差额900元,因为被保险人在本次事故当中没有责任,应当由全责方全部承担修理费8900元。
3、并且此900元也不符合“代位追偿权”的必要条件要素。此8900元,按照常理来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
4、而司乘险各6万,单单从“意外伤害保险”这术语看,按照保险学规定,此司乘险可以得到赔偿。(因为此处是属于人身保险了,人身保险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
5、意外伤害保险是属于给付性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是无法估价的,所以,只要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就得给付。
结论:
1、8900元一分不赔。
2、司乘险:可以各赔付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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