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金上海外来媳妇怎么领取生育保险
赵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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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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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17:25最佳答案
在上海领取生育金需要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属于计划内生育;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所需材料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本人的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扩展资料: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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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17:22 齐昆明 客户经理
你是缴纳综合保险的话,没有生育保险待遇,最根本的原因是你单位没有缴过生育保险,单位想缴也缴不了,而且综合保险里也没有生育待遇。
但是,如果你和单位有签定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综合保险,在单位工作期间生育的话,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因为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其中部分符合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规定的,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生、医疗保险、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缴费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基金来源)�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支付范围)�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决算)�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
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发给。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或者本市同类人员当月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失业补助金标准。�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第十八条(审核与计发)�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九条(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经费)�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的义务)�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第二十二条(个人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2021-09-20 17:19 黄盛昌 客户经理
在上海领取生育金条件:
1、参加上海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3、同时,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在上海领取生育金需要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本;
3、结婚证;
4、医院出具的小孩的医学出生证明;
5、银行存折;
6、计划内生育的证明。在上海市居住地计生委办理《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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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17:16 齐文玲 客户经理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本人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
(5)医院出具宝宝“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
(6)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
(7)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8)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9)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10)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申领手续中的具体操作问题说明:
1、申领者提供了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可以不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
2、提供了《独生子女证》,前两证就不需要再提供。
3、如果一方或双方为单位集体户口,不需要提供户口簿,但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警署出具的户籍明。
4、男方为现役军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来替代其户口簿。
5、外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不需要提供户口簿。但须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填写清楚。
6、计划内生育第二胎的申领者,提供的“生育批准证明”,各中心核对后进行复印,原件应退还给申领者本人。
7、对于再婚、流产人员,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仔细的审核,如提供的材料齐全,各中心应予以操作,如在审核中遇到疑难问题,可与区计生委取得联系。最后还会有区计生委进行把关,如查出有重复享受的人员,按原规定进行处理。
生育保险金领取过程
直接就进到各区县社保中心(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4:30)领取,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以上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填好后领一个号码,等叫到号码后去相应的窗口办理。工作人员会审核你的资料,之后算出生育保险金的金额,大约两个星期后钱就会汇入帐户。 -
2021-09-20 17:13 齐晓强 客户经理
要领取生育保险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保,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生育的当月和补缴生育保险费用的月份不计算入内。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申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的须当月有生育保险缴纳记录;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国家基本国策,二胎也能领取。4、待遇申领时效:生育的次月15日起,方可受理申领,逾期超过六个月未及时申领者,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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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17:10 龙宝霞 客户经理
上海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如下: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2、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3、属于计划内生育;
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在上海领取生育金需要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本;
3、结婚证;
4、医院出具的小孩的医学出生证明;
5、银行存折;
6、计划内生育的证明。在上海市居住地计生委办理《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即可。
扩展资料
一、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属于计划内生育”的条件,范围是:
1、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
2、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3、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生育妇女在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时,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妇女,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三、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生育妇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且本人户籍为外省市的,应当提供由其户籍地或者本市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2、生育妇女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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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17:07 黄相森 客户经理
1、这种情况,目前在上海是没法办社保的。上海办理社保的条件比较高,需要上海户口或取得《上海居住证》后,才可以缴纳社保。否则,只能由单位缴纳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2、政策所限,这种情况很无奈的。解决了户口再说了。 -
2021-09-20 17:04 辛国爱 客户经理
我是上海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回答你的问题:
1、按照你目前的表述,你老婆不能享受上海的生育保险待遇。
2、享受上海生育保险的妇女要么是上海户籍,并且缴纳过上海的社保。要么就是外地户口办理上海人才引进居住证,并通过上海的单位缴纳上海的社会保险,并且只有在缴纳社保期间生育才能享受上海的生育保险待遇,如果生产当月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就不能享受任何待遇。
3、所以,目前没有任何办法,除非你老婆学历是本科以上,挂到你单位缴纳社保,要么就只能一百样自己出钱了。
4、要么你通过你单位招用她,为她缴纳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如果生育了,那么可以报销一些住院的费用,单位享受的待遇不上海的生育保险差十万八千里。
5、所以,要尽快想办法按照政策把户口转来上海。
PS:因为专业,所以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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