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丢失汽车,物业公司应该...
齐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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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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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14:25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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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14:31 赵颐轩 客户经理
这种情况很难协商,通常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提供对方打官司时的理由给你参考:由于你交的是物业管理费,而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履行了物业的维护,清理等工作责任,汽车存放保管如果没有写在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合同里面,就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责任,当然如果你是交保管费进行停放,那就是物业管理的责任,而如果是在没有缴纳任何费用,也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停放在小区的空地,物业管理之能承担部分责任,而且要进行责任分配,能不能把一半责任分给物业管理公司也成问题,以上是我暂时想到的部分情况,仅供参考 -
2021-09-14 14:28 黄百煜 客户经理
物业公司是为小区物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业主物品丢失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看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中,有无违反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无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有无过错。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太阳能热水器通常是安装在楼房顶部,属于公共部分,对于房屋顶部的养护和管理,是物业公司的法定职责。
第三十六条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知,你所说的物业公司并没有对房屋公共部分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管理,否则物品不会丢失。对业主发生的该财产损失,物业公司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另:通常情况下,每个物业公司都在小区门口安排有门卫,负责往来车辆登记、外出搬运物品登记、以及出入非本小区业主的陌生人登记,以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
太阳能热水器不是小件物品,一个人不可能搬得动,如果多人进入小区、未经允许就爬上楼顶(正常管理下楼顶顶不是正常生活区域、上楼的行为应当得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必要询问和制止、否则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进行拆卸、然后通过绳索吊下楼顶、最后顺利将热水器搬出小区,这么明目张胆的多个可能威胁业主财产安全的行为,都没有得到充分注意和必要询问和制止,显然是物业公司人员没有正确完成其工作内容,有明显的过错。即使从民法通则的角度讲,也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
2021-09-14 14:22 齐斯琴 客户经理
般情况下物业是有一定责任的,具体要看你们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怎么约定的,一般正规的合同中对业主的财产安全保护进行约定,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问题是你需要证明你的财产损失,有无证据。
第一,总体上讲,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对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予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要看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了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如果物业合同里面有约定,而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停车服务是物业服务中的一个子项,物业公司有义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对小区内停放车辆进行管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亦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在协助维护小区治安秩序,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义务。物业公司保管业主车辆的义务既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又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如果由于物业公司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发生损失,业主有权利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扩展资料物业既可以一次性出售,也可以通过出租的方式零星出售,边流通边消费;其价值可以一次性收回,也可以在较长的时期中多次收回。根据中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予终止。 -
2021-09-14 14:19 龚子龙 客户经理
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或受损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
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对车辆的保管责任,同时业主交纳了停车费,并办理了相关的车辆出入库手续,则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即包括了车辆保管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要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对车辆的保管进行了约定,如果约定车辆保管义务并交纳车辆管理费,物业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相反没有约定车辆保管内容,也没有交纳车辆管理费的,物业公司则可以在物业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扩展资料:
业主在小区车辆被偷,主要看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一类情况是,物业公司除收取物业费外,和车主之间有书面或口头合同约定另行收取车辆保管费用、车辆占地使用费、车辆管理费等,则认定双方成立的服务合同中有相应的保管的义务,但是不能完全认定为就是保管合同。
因为合同成立后,车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并没有进行车辆的交接,车钥匙也是掌握在车主手中,车主随时可以将车辆开离车库而无需物业人员同意。所以这个服务合同中的物业公司的注意义务不能完全等同于保管合同中保管义务人的注意义务。
如果车主能够证明车辆是在小区内丢失的,物业公司就应当按服务合同负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而不论物业公司是不是有过错。另一类情况是,双方的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保管责任,此时就是单纯的服务合同,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只要尽到基础的安保义务即可。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这个基础安保义务,如保安人员离岗等,应酌情赔偿车主车辆的损失。物业公司对自己免责事由负有举证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尽充分注意义务的,则不予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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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14:16 米增奇 客户经理
物业管理公司不是管理者,而是服务者,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也为所有物业公司敲响了警钟,尽管在与业主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对业主财产没有保管义务,但物业公司必须履行其承诺的义务以及最低限度的安全防范义务。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年10月1日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目前,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丢失的情况很普遍,对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业主和物业公司都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部分业主认为,我交了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就有责任保管我的财产,我的财产丢了,你物业公司就要赔偿;部分物业公司认为,我们收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只是为了维修、养护小区的公共部分,对业主的个人财产我们不负保管责任,因此,业主车辆的丢失,我们一概不负赔偿责任。实际上,这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由于“服务”这个概念的范围非常广泛,因此,这种合同具体包含哪些服务项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没有也不可能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具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必须以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为依据。
具体到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丢失这个问题,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取决于两点:一是看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没有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二是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
如果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那么,基于这样的约定和我国《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物业公司毫无疑问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则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不负有保管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不是就一概不承担赔偿责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就要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在管理上有没有瑕疵以及这种瑕疵与业主的车辆丢失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有多大的因果关系。
那么,怎样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在管理上有没有瑕疵呢?这就存在一个如何认定物业公司的管理义务范围问题。物业公司的管理义务范围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约定义务),这里要强调的是,物业公司单方制定的适用于该小区的各项《规定》、《细则》、《规范》以及其以各种方式作出的各项承诺视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二是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法定义务);三是按照行业习惯和物业服务的特点,即使合同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规定,但是作为物业公司起码应尽的义务(最低限度的义务),比如设置门卫,进行必要的登记。如果物业公司完全履行了上述约定的、法定的以及最低限度的义务,那么,对业主车辆的丢失,物业公司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这些义务,就属于管理瑕疵。
但物业公司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义务、存在管理瑕疵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承担责任,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多大的责任,还要看这种管理瑕疵与业主车辆的丢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具有多大的因果关系。虽然物业公司管理有瑕疵,但是这种瑕疵如果与业主的车辆丢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比如物业公司没有将小区的卫生打扫干净,没有及时修复损坏的管道等,则物业公司就不应当承担业主车辆赔偿责任,因为车辆的丢失与卫生打扫与否、管道修复与否没有关系;反之,如果这种瑕疵与业主的车辆丢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小区有监控设施但未启用或损坏,或者门卫未按规定对外来人员和出入的大宗物品进行登记等,则物业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只能是与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是我的答案,希望你能满意! -
2021-09-14 14:13 樊成钢 客户经理
物业管理企业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车辆所承担法律责任,产生于当事人之间就车辆存在的法律关系。而物业管理企业基于该法律关系对于业主车辆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应当是其法律责任产生的关键所在。由于现实中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方式的差异,使得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有着多种形式和不同性质。而这些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又使得物业管理企业所负有的注意义务有所不同。 1、公共服务性质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法定的一般注意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将这一注意义务表述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更明确地将该义务界定为“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由此可见,业主如果需要物业管理企业为其车辆提供保管服务,就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另行订立车辆保管合同。否则,物业管理企业只承担因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而引起的车辆损失的相应法律责任。“相应”是指过错在造成损失的原因力中所占的比例份额。 2、特约服务性质的车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约定的特殊注意义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人值守的停车场存放的车辆,应当属于车辆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保管人对保管物负有的即是特殊注意义务,是特定关系中所产生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于一切因自己过失而给保管物造成的损害,保管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损害既包括车辆的被盗,也包括车辆的毁损,哪怕是划伤。 3、车位租赁法律关系:不负有注意义务 对于丢失车辆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最常见、最有力的抗辩理由就是所收取的停车费是车位租赁费而非车辆保管费。在车位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物业管理企业义务指向是车位而非业主车辆。其注意义务仅在于所提供的车位符合业主正常的使用要求,对于业主车辆不负有注意义务。 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人民法院对于如何甄别车辆保管合同和车位租赁合同性质有着各自不同的标准,以至于出现基本事实相同的案件,其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例如,深圳一家保险公司因车险代位追偿纠纷而起诉物业管理公司一案,罗湖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均认为,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存在的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对车辆损失不负保管义务,对该车的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另外一宗性质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却正好相反。审理该案件的福田区法院认为,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存在的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界定陈某与物业公司之间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按照《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其必备要件就是交付。 所谓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其制度发端于罗马法,罗马法上称为寄托。我国将寄托称为保管,是受苏联民法典的影响所至。在英美法系中,寄托一词在英语中与委托占有相同。委托占有是指非财产所有者受财产所有人的委托对财产所实行的合法占有,而构成委托占有的一个必备要件就是寄托人必须将寄托的财物的排他占有和实际控制权交付与受寄托人即保管人。由此可见,对财物的排他占有和实际控制权就是衡量是否完成交付的重要标准。如果业主将车停泊在停车场,自己拿着钥匙并可以随时将车开走,那么在停车场停放汽车的实际控制权就并没有转移,交付没有完成,自然该车的保管合同关系就不成立,双方之间存在的就应当是一个停车位的场地租赁合同。如果业主将车开到停车场存放,由停车场管理人员或自动监控设施给付凭证或者检验出入。这就表明所停放的汽车已在停车场的实际控制之下,随着实际控制权的转移,保管物交付完成,保管合同关系方能成立。 综上所述,陈某的主张能否实现,取决于交付这一法律要件是否成就。当然,还有一条捷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五十五条还特别规定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必要程序和收益用途。车位既是来源于小区共用设施之一的场地,物业管理企业就应将收取的停车费依法归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他没有这样做,那么,物业管理企业所收取过的费用无疑就不是租赁费性质。由此可知,物业管理企业对于小区内的车辆所负有的义务只能是保管责任。因此,对于陈某,物业公司基于保管合同的违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
2021-09-14 14:10 赖鹏博 客户经理
汽车停放在小区被偷,物业有责任吗?这是近年来小区管理中出现的比较多的物业纠纷。物业公司收取了停车费,那么对此该不该负责任呢,看看以下的知识吧,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小区停车场大部分为两类
1、开发商投资建设、可供出售的专用停车场,一般是在楼层地下。这类停车场产权明晰,始为开发商所有,后为购者所有。
2、前几年建造的小区,当初建造的停车泊位较少。最近几年随着汽车渐渐进入平常百姓家中的增多,在小区地面(公共场所)空地改成的停车场,如小区道路旁、楼房旁等。
而出现争议和焦点众多的是一些小区路面停车场。发生汽车被盗事情后,业主往往指责物业公司失职:“你们收了物业费,就应该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而物业公司也颇感“冤枉”:“有限的物业费怎能让我们尽到那么大的责任?”
二、物业公司怎么认为的
如果小区内无专门车库,业主将车辆自由停放小区,双方是场地租赁关系,物业只是收取停车费。一旦发生失窃物业不负责任。
如果小区内有专门车库,并无专人看管,无论是否收费,一般而言,双方关系也是场地租赁关系,物业对车辆失窃不负责任。
车辆被盗物业是否有责任,主要看业主与物业双方约定的合同关系是保管关系还是场地租赁关系。若仅是场地租赁关系,物业无责任。
车辆被偷完全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那是警察才有能力管的事。他们物业公司的保安只能做到治安巡逻,门岗制度等基本保安工作。发生盗窃这样的案件,他们也没有办法,也不是他们该负责的事儿。
三、对于小区停车场,物业是仅仅提供场地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呢?
业主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辆出现损坏或者丢失,物业公司就没有责任吗?从权利与义务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只要收取了停车的费用,就应履行保管的义务。不论以什么名义,“场地使用费”也好,“车位使用费”也好,“场地租金”也好,所收费用都是车辆存放的费用。
如果业主交付了车辆存放的费用,取得有效证据,不管是发票还是收据,业主跟物业方就存在了保管合同关系,那物业方肯定应该存在相应的保管义务。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业主的财产损失的后果的形成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专家说,在国家实施的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有一条“物业管理企业疏于管理,未能履行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小区业主车辆丢失也应属于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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