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忙列举几种在信用证中出现的软条款?
并说明给受益人造成怎样的影响?为什么会影响出汇人结汇?
梅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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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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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07:48最佳答案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主要是指那些表面上看似合理,但对受益人来说却无法自主掌控的、对单据要求的条款,最典型的如:“客检”条款,即一些单据必须由客户指定的人员签署或出具——如果客户的指定人员不在单据上签署,或不出具该文件,则受益人就无法做到提交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因此而被开证行拒付,信用证由此作废,此时有如D/P,风险可知。
所以,但凡受益人来说无法自主掌控或做到的条款,都属于“软条款”。
注:使馆认证、第三方(如SGS)公证机构检验等不在此列。
所以,但凡受益人来说无法自主掌控或做到的条款,都属于“软条款”。
注:使馆认证、第三方(如SGS)公证机构检验等不在此列。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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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07:54 齐晓威 客户经理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
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
常见的软条款归纳如下: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正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
2021-09-13 07:51 龚子鸣 客户经理
你的15分不是很容易赚。。。。。。。
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4种:
1 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2 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
3 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
4 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 那种比较典型的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通常还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 -
2021-09-13 07:45 车广义 客户经理
一、软条款的定义:
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另一方面,软条款也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二、软条款类型:
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4种:
1 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2 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
3 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
4 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 那种比较典型的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通常还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 -
2021-09-13 07:42 龙宝霞 客户经理
软条款就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4种:
1 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2 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
3 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
4 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 那种比较典型的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通常还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 -
2021-09-13 07:39 赵顺邦 客户经理
凡是在信用证中出现的你无法做到的要求或者无法提供的单据证明等的条款要求,对你来说都是软条款。遇到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必须要求客户也就是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拒绝修改的话,你只能放弃订单。因为软条款势必会造成你议付单据的不符点,开证行会依据不符点拒付货款。这对你来说,收回风险巨大。即使客户表示接受任何不符点你也不能掉以轻心,因为只要议付单证出现了不符点,接不接受不符点是客户的态度,主动权在买方。所以,发现了软条款,立即与客户联络修改信用证,哪怕改证费用由你承担也必须修改,要么就放弃订单,别无他法。 -
2021-09-13 07:36 齐春春 客户经理
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①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②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③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④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 l、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是最常见的一种,设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招牌来引诱对方上当,其表现形式为:①名片(骗)主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注册资本,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仅只有个人名片(标有公司、职务、通信地址、电话等),这种商人无法人资格,常以东南亚、港澳台等地公司名片出现,并以中间商自居收取佣金。②变更条款:如变更合同主体条款,诈骗者称因各种原因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受骗方往往轻易答应而上当;变更合同运输条款,改班轮运输为租船运输;变更支付条款,改信用证支付为托收或汇付;变更检验条款,要求改为外方检验机构。③不签书面合同:设陷者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为由,并振振有词提出,外贸公司可不必担心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认同即可。④利用条款: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设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条款不完善制造不完善条款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下列条款方面:如品质条款、索赔条款、担保条款、违约金条款等等,设置陷阱。
3、单证“陷阱”
目前,在进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中,单证是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依据和凭据,正是这种特性,设陷者挖空心思,大做文章,真真假假,以假乱真,在外经贸实践中,设陷入一般在下列单据中制假较多:一是出口报关单;二是外汇水单;三是合同;四是汇票、本票;五是提单。还有的伪造全套单据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欺诈目的,这是一种出现机率较高的欺诈方式。根据《UCP500》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汇票、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提单、航空运单、承运货物的收据)等,其中,海运提单是最主要的单据,还有我国进出口管理中的报关单、外汇水单、核销单等,均是重要单据。诈骗者伪造内容,设定假公司开具假单证,有的甚至通过剪接,涂改伪造信用证等。
这种伪造单证,如外贸公司不能识别往往受骗上当,掉人单证“陷阱”,后悔莫及。
4、运输“陷阱”
进出口贸易运输环节的“陷阱”,是最不易让人识破的,因为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所以一些设陷者,大多以中国进口大宗原材料或大宗国内急需商品为名勾结信誉不好的小船东或运输代理商伪造运输提单骗取国内货款,而后逃之夭夭。还有的通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欺诈、租船合同欺诈、转航欺诈、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海上保险欺诈等。他们欺诈的共同特点是具有国际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由于运输环节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专业技术知识,有的公司不请教律师就侥幸决策,或轻信一些信誉不好的运输代理商,往往受骗上当。
5、结算“陷阱”
在出口方面:现在许多不法商人,往往打着市场行情不好,需要时间推销等幌子,并采用改证手法来拖延结算时间,如L/C出了几批货后改D/P、D/A,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后,虽然对方声称自愿支付延期利息,实质上不法商人等待货物到港后,如市场不好,即申请拒付。还有的称可开立信用证,但迟迟不开出,几经外贸公司催促,才告知“证已开出,可先发货,此时船期临近,待收到信用证后又发现多处条款不符,只好改汇付(汇付仅属商业信用),此时设陷者收回未寄出的正本汇票,给外贸公司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
在进口方面:对方则提出要外贸公司开证,以假进口来进行骗汇。
在加工贸易方面:多则采用其他手法来设陷骗取资金。
6、退税“陷阱”
在进出口业务中,退税已是设陷的高发环节,设陷者往往抓住退税率较高的出口商品,以不要退税款为诱饵,蒙蔽外贸公司,使不少外贸公司上当,还有的提出退税要快或只要一半税款,并要求外贸公司先垫付税款,同时表示单据齐全没有问题。因为诈骗人一般能提供增值税发票(但是虚开的,手法使人难以识别)、缴款书等,所以使得外贸公司在心理上降低了防范意识。当然退税陷阱由设陷人设置有配套的机构,如专门的“销售公司”、专门的“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并联成一片,一环套一环,使人难以识别。
三、识别陷阱的方法
在进出口业务的经营中出现的这些陷阱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诈骗钱财,这些诈骗手段尽管高明,但总会露出一些破绽,能做到天衣无缝的可能性不多,只要我们外贸公司和企业提高警惕性,掌握识别陷阱的方法,完全是可以避免误入陷阱的,下面笔者从进出口经营的实践中总结出7种识别方法,供大家借鉴。
1、业务真实性识别
这种识别是进出口业务中最重要的识别。“真实性”审核就是排除“四自三不见”业务,排除误入虚假业务陷阱。如何把住真实性呢? 笔者认为:①应具备“五有”,即在出口业务中,有卖主、有买主、有对应产品、有生产产品的工厂、有运输方;在进口业务中:有卖方、有买方、有产品、有运输方、有最终用户;代理进口项下有正本代理进口协议。②在业务操作中,一般具有规范的操作程序和规则,并有银行参与。此类业务以自营业务为多。③不是同一人(即便是代理业务也不是买方、卖方、运输方为同一人)。
2、合同识别
在进出口业务中,如在真实性的识别中难以如愿,对方几方面串通一气,互相配合,并多次反复强调真实性,而外贸公司又想尝试的情况下,可采取签订严谨的合同来识别对方,如在合同里面订立品质条款、认证条款、价格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支付条款、运输条款、定出详尽的规格、要求等。并要求对方具有法人代表或委托书签字的文书。特别要强调签约地在本地区。
在进口合同中,强调证明进口商品质量标准、评估条款、保护性条款、检验条款、运输要求等。在出口合同中要订有严格的仲裁条款;规定出口国为解决争议、纠纷的仲裁地点。注意在进出口中一定要采取签订书面合同,因为书面合同具有确定性、告诫性和公开性,并具有证据的作用。有一些欺诈在书面合同中肯定会露出破绽,外贸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可及时识别。
3、资信调查识别
在进出口贸易时选择交易对象非常重要,一定要慎重考察对方身份的真实性,查清对方的资信情况。如看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同时对正本、副本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并通过合法途径到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了解、核实其经营活动情况和现在是否仍在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还有货物情况/注册资本/法定地址等。还要考察对方资产信用的真实性和履约能力,了解其开设的基本帐户和经营活动情况。如生产加工能力、出口许可、原材料供应、货源等。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关系到其有无承担债务责任的能力和有无履约诚意。在资信调查识别时,要对主体资格识别清楚。如对方以自然人身份出现,或者是以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身份出.现、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或者是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识别方法还可采取:①银行查询;②海外机构查询;③行业查询;④进出口商会查询;⑤有关机构查询等。
4、高科技识别
高科技主要运用电子技术检测分析,一是识别欺诈者所伪造的各类重要单据如伪造的单据一般特点是:色泽浓淡不均,细密的线条不完整、不清晰,图案、花纹、线条变形,粗细不匀,或出现差异,复杂的图案容易模糊。有些伪造单据尽管也使用一些精密仪器制成,在肉眼上难辨真假,但通过电子技术分析,在细密线条上容易出现图文不着墨的“漏白',现象。在对水印的鉴别上,伪造单据对着光看时,看不出图象的层次,真单证水印透视时清晰自然有层次;在紫外线下检验伪单证水印发莹光,真单证水印不发光等。二是在进出口贸易电子网络条件下,能迅速反馈当事人的各种情况和数据,由工商、海关、税务、外汇、银行等部门掌握,并进行识别。
5、规避风险识别
运用规避风险手段在进出口贸易实践中非常重要,如在金额巨大的成套设备买卖中、在分批交货的贸易中,进口商应力争使用循环信用证,用此方法规避风险。一般情况,欺诈者当然会反对使用循环信用证,因为这种方式可使最终的付款发生在设备妥善安装或各批货物交完之后因而可保证出口商提供货物的质量达到信用证的要求。在信用证开立上,不开可转让信用证,避免使用自由议付信用证。要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出口商可考虑尽量使用保兑信用证,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组贸易术语(如:CFR、CIF、CPT、CIP等),作为进口商应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如:FCA、FAS、F0B等)。在交易租船订舱中,避免与“皮包公司”性质的方便旗船船东打交道,同时要注意不租订老船、旧船,选用适宜于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另外,要严格审核单证,加强对假冒信用证、“软条款”信 用证的识别,一旦发现,应提出修改信用证。
6、心理识别
在实际业务中,在设陷人与受骗人之间,也进行着一种心理战,这就需要我们外贸公司的业务人员,能把握住自己的心理活动,并通过自己的心理来识别或引出对方的实际心理。因为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外贸公司的一些业务人员往往存在一种求胜心理、利益驱动心理、只要不动资金就无风险心理、求全心理、名人就是资信心理等等。这些心理,往往为设陷人所掌握并施以各种手段迷惑外贸公司的业务人员,并牵住心理走。那么外贸公司的业务人员要知道自己的心理,也要了解对方的心理,做到“知己知彼”设陷人心理一般为不露破绽、制造悬念、表白自己、张冠李戴、移花结木、伪造自己等心理。外贸公司的业务人员在进行识别时可提出,是否可以反担保,以试探对方,如对方提出不同意见则可以反测对方,如遇对方要求改信用证条款或合同条款,如改付款条件、改合同主体、改运输人、改主要条款等,外贸公司要及时回复,表明自己的意见,坚持不改,并说明不能改的理由。这样可察颜观色看对方的反应,这叫心理相持; 如对方坚持要改,或提出如不改就要如何如何之类的语言,则应采取相关措施以防不测,因为这种态度已经告诉我们,对方是强行逼外贸公司就范,所以外贸公司则一方面要坚持,另一方面要依法依规争取主动以防范陷阱,这叫心理延迟。通过心理相持与心理延迟识别一般情况下,设陷者会迫不及待露出马脚。
7、法律识别
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进出口法律法规,因此,正确掌握和运用这些法律法规对进出口业务的运作进行规范和鉴别,能起到积极有效的防范作用。在出口业务中,运用《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产品质量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进行比照识别,分析本笔出口业务的不规范之处和风险大小,最后决策运作与否。在进口业务中,运用《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进行比照识别,严防“四自三不见',业务,防止以进口业务之名,行骗汇之实。在进出口代理业务中,要严格对照《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外汇管理条例》、《民法·关于代理部分》等法律法规进行鉴别,通过上述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和程序规范,可进一步识别对方隐藏的欺诈手段,发现破绽,使外贸公司警觉并采取相关措施防范于未然。
在进出口经营实践中,任何利益的获得必须经过企业的辛勤劳动和有序竞争只要我们善于学习,勤于思考、勇于实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和其他有效手段就能有效地识别陷阱,防范风险。 -
2021-09-13 07:33 齐景国 客户经理
有点多 ,你耐心看完,这是我从福步论坛上找的一个精华帖子,你仔细看看就都知道了 。一、信用证软条款和分类和分析
1、信用证软条款的罗列
①开证人(买家)在信用盅中规定,受益人(出口商)装船出运,必须要得到开证人书面通知,并且在议付单据中明确要求提供该通知;
②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出后暂时不生效,待进口商申请的许可证签发后才生效,或待货物经过开证人检验后才生效;
③信用证中要求1/3提单直接邮寄开证申请人,或信用证中明确要求开立记名提单;或要求使用空运提单;或者要求出口商在提单上将出货人直接填写为进口商;
④信用证要求限制运输的船只、航线、舱位;
⑤要求提供特定人或机构的检验、验货、确认出运的签章,且该特定人或机构的签章已经在开证行留底;
⑥信用证中条款互相矛盾,例如要求提供联运提单,却又不允许转船;
⑦规定提交无法提供的单据,例如提供中国商检出具的价格检验证书;
⑧信用证规定出口商进行议付的时候必须提交进口商提供的收货证明;
⑨要求先检验再装船,但是议付单据又要求产地证书签发日期晚于提单日期,实际就是要求你倒签提单,但是开证行审核单证的时候就会认为你是先装船再检验,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⑩信用证要求出具联运提单,要求先海运再空运
等等。。。。等等,在这里我就不列举了哈,因为软条款是列举不完的,反正就本人看来信用证的软条款是可以进行分类的,从分类,我们可以看出来进口商喜欢在哪里给我们下绊子
2、信用证软条款的分类和买家心理动机分析
(1)信用证的生效时间不明确,需要开证人确认和通知才能生效的软条款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收到的信用证都应该是已经生效的信用证,但是有很多情况,在信用证中规定需要达到某种生效条件或开证人的通知才能生效的。例如我们刚才所说的“②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出后暂时不生效,待进口商申请的许可证签发后才生效,或待货物经过开证人检验后才生效;”
其实这类信用证根本就不是信用证连要约都算不上,只能算是寻盘,实际上是买家为了掌握要不要货和付不付款的主动权而设立的。因为一旦市场行情不好,买家可以永远的让信用证不生效,如果行情好,买家能赚到钱,他会立即让信用证生效。一般情况会要求进口商等待先生产货物,等待其装船通知或确认通知,从发出该通知时起,信用证生效。
而这类买家一般开信用证购买的产品都是生产时间周期长,价格不稳定的货物,一般是开出个附条件生效的信用证让你放松警惕,同时诱引你去先期进行生产,而进口商可以根据自己市场行情的变化决定是否要货,从而决定是否让信用证有效。
(2)在议付单据上动手脚,让你必须要开证人的合作才能取得单证,或者估计让你制作矛盾的单证,从而造成不符点,无法议付的软条款
大家都知道,信用证的正常议付必须要求我们提供所有信用证要求的相关贸易单证和额外规定的单证,一般情况下这些单证的取得都是我们能做到的,于是开证人(进口商)开始在这个问题上动歪脑筋,设计各种各样的软条款让我们提供无法取得的单证,造成不符
例如,我曾经遇到过这样饿信用证,要求提供“出口商A接到进口商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提交特定人签字的cargo receipt,且此人已在开证行留下了签字样本”,这里的风险在于首先,受益人无法控制特定人是否会出具cargo receipt。进而言之,即便特定人出具cargo receipt,受益人无法确认其签字是否与开证行预留印鉴相符。这样拿不拿到这份必须的议付单据就完看买家会不会给你提供,帮不帮助你提供,他提供,OK,你可以议付,他不提供,我晕,你就准备退货吧!
再例如,有个网上的朋友询问过我的一个信用证条款:“Beneficiary's certified copy of fax advice despatched to applicant(fax no:00852-3373-8376)within 3 days shipment advising details of shipment and this credit no, the date of fax must be indicated on such fax.”,这个里面就有很大的问题,如果对方在你出运后就注销这个传真号呢,或者看见你的传真就是不接受呢,你怎么取得相关单证去议付?你会很郁闷的!
再有如上面所说的,即信用证要求你提供买家的收货证明,或者检验证明,该证明作为议付单据之一,那么他如果不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规定的证明,那你就哭去吧,银行肯定拒付的。
以上这种故意在单据上做手脚设置软条款的行为,实际上是进口商想把是否接受货物和付款的主动权抓到自己的手中,而且有时候还跟开证想骗取你的履行合同的保证金有关。这类软条款,买家最大的动机在于:
①根据市场行情决定要不要货,付不付款
如果货物到港口的时候,市场行情好,其会主动帮助提供相关单据帮助你去议付,但如果行情不好,他就会要求银行提出不符点,来不接受货物,不付款
②以可以通知银行接受不符点,要挟出口商降低价格
我遇到过很多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由于软条款出现了不符点,银行提出不符点,拒绝付款,但这时,买家会很“友善”发函说,:“亲爱的朋友,我可以要求银行接受这个不符点,但是你要同意并通过银行操作折扣20%给我哈”,一旦你忍痛同意,则他立即向开证银行提出同意接受不符点,并将扣除20%后的余款支付给你。
很可怜,在某些如果是定制的产品和由于当地海关规定无法退运的商品时,可能要求的折扣会更大,伤心啊,我曾经遇见过要求折扣40%,又(国妈一下!)的在土耳其,没有办法退运,很痛苦,最终答应了,损失很多
(3)制作软条款,让你掌握不了货权,偷偷将货提走,让你钱货两空
这种情况例如上面我列举中的,要求你做1/3提单直寄、记名提单的,要求你做空运的,要求你把发货人写成进口商的,以及要求你把货发给进口商指定的货代,而拿不到正本提单只用收据议付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一般除了上面的这些要求,同时还会用(2)当中的办法设置一些软条款,这样由于记名提单、空运等要求,你是掌握不了货权的,因此买家可以直接提到货,而银行由于出现了(2)中的不符点又会要求又会拒绝议付,这样,你就钱货两空了。
这就属于,把(2)(3)中的软条款合起来用,故意骗货,这种方法很歹毒,但是本人也见到别人遇见过的,斑竹(见习)可以很严肃的告诉你:“银行很没用,买家很歹毒,损失很严重”啊。。。。。。
以上就是各种软条款的分类和买家设置软条款的分析,很肤浅,大家随便看看,如果觉得不对,就当我在瞎扯,呵呵呵呵。。。。。。。汗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预防措施
那么既然软条款,这么麻烦,我们怎么来预防和避免呢?
我给大家一套我自己的办法和学来的方法哈,管用不管用我不保证,反正是我一家之言,你用了管用,就好,不管用,损失了,别骂我啊!!!!!!!
1、用标准的范本
国际商会有一套标准的信用证范本,如果对方要开证,你建议他按那个范本开,这样你比较容易审核,能对照分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
2、受到复杂的信用证,发现复杂的条款一定要仔细咀嚼
世界上最好的信用证是什么样的信用证?回答是最简单的信用证,因此越复杂的信用证,你越要当心,对复杂条款一定要吃透,读懂,有任何歧义的条款和不懂的地方,尽量要求开证人更改,或用更加标准准确的语言修改,把复杂的合同简单化,减少发生软条款的可能性
3、找经验丰富的老业务员或银行人员帮助你审核
这个发家都明白,不说了,说了好累。。。。笨笨比较懒
4、最后一招:釜底抽薪,欺负死开证人,我自己来改,我自己来填开证申请!!!
这是最无耻的,也是最有简单的办法!!!!!!如果对方有意开立信用证给你,请你要求他把填好的开证申请先发你一下,你看哪些需要修改,让他按照你修改后的开证申请去申请开证;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
"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常见的"软条款"归纳如下: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如“花岗石、鹅卵石、铸铁井盖、木箱和纤维袋”等;
4.买方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 ̄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有道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而对这么多的风险,有关方面提醒我们外贸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首先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在贸易过程中,收到L/C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办得到。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对信用证做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个时候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我方就陷入了被动局面。
2. 其次是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要及时识破不法外商与一些开证行相互勾结设下的圈套。
3. 调查了解外商企业,公司的资信及在商界的声誉状况。这是涉及生意避免找错伙伴的重要前提。
4. 要明白涉外商务中的银行信用和商务合同是两回事,要特别注意审查信用证条款中的要求、规定是否和签约的买卖合同相符合。如货物装运期、付款期限、付款行都必须写明,最重要的是看是否为无法执行的信用证。
5. 签定的买卖合同应有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保证,同时应该有第三方、第三国做担保人以及进行公证,不能听信单方面的任何承诺。
6. 再就是在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近两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信用度也越来越大,各国贸易商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
下面提供一些常见的软条款(The Soft Clause):
1.The certificates of inspection would be issued and signed by authorized the applicant of L/C before shipment of cargo, which the signature will be inspected by issuing bank.
2.The goods will be shipped upon the appointing vessel by the applicant of L/C and adding a cable/telex amendment of L/C by issuing bank to advising bank, which an amendment should be negotiated accompanied with the original documents.
3.The goods will be shipped upon receipt of shipping advice issued by opener of L/C appointing the name of vessel, which will be issued by way of an amendment to this credit by the issuing bank.
4.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all duly signed and counter-signed by MR. ** and MR. *** of L/C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s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pecimen signatures held in *** bank.
5.Quality confirmation issued and signed by authorized person of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conform with that held in your file), certifying that goods are in good condition, and stating date, value, quantity of goods and dated not later than Sept, 10, 1998.
国外对软条款的定义,供参考:
Soft clause
Clauses in the documentary credit which make it impossible for the beneficiary (seller) to meet the conditions of the documentary credit on his own and independently of the purchaser. Example: The goods must be accepted prior to shipment by a representative of the buyer. The name of the representative is made known via an amendment in the documentary credit at a later stage. It is not recommended for exporters to agree to this type of 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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