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中,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解约终止?

人身保险中,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解约终止?
赵风莉 来自: 移动端 2021-09-12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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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2 11:13最佳答案

保险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9-12 11:25 齐显尼 客户经理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因此,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条件下,具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单方依法或依约定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应当作成书面文件,作为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十七)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 2021-09-12 11:22 黄盛波 客户经理

    方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法律之所以给投保人这样的权利,是因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获得保险保障,但当主观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感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已经无必要时,则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不过,法律对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以下事由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费用的,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也有例外,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保险合同的解除关系到重大利益,故其约定解除事由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解除协议时也应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2021-09-12 11:19 龚安静 客户经理

    刘艳波律师解答:您好,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两种形式。(1)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投保人。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金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只有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2)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称协议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意志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向的效力归于消灭。

    扩展阅读:

  • 2021-09-12 11:16 龚峻梅 客户经理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由于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的情形。根据无效的程度和范围,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其中部分无效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引起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
    1、基于民法上的原因,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欺诈和胁迫、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以及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2、基于保险法上的原因,如:
    (1)超额保险;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
    (3)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等。
    保险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当事人因无效保险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依照民法上对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或者予以返还,或者予以收缴。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合同变更的区别是,前者的目的是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后者的目的在于修改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在修改后将继续履行。
    方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法律之所以给投保人这样的权利,是因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获得保险保障,但当主观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感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已经无必要时,则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不过,法律对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以下事由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费用的,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也有例外,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保险合同的解除关系到重大利益,故其约定解除事由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解除协议时也应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合同到期了,投保人退保了,保险理赔结束了,这些都保险合同的终止
  • 2021-09-12 11:10 龚家跃 客户经理

    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一般是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期限届满保险期限届满之日起,保险合同即告消灭,这种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在人身保险中的生存险及生死两全险中,如果保险合同届满而被保险人未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应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的履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合同规定履行全部保险金给付义务后,这份保险合同即告自然终止。保险标的灭失及被保险人死亡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因承保危险以外的原因而全部灭失,则投保人从此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同样道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死亡,保险合同也应从此自行终止。

    扩展阅读:

  • 2021-09-12 11:07 黄生龙 客户经理

    保险合同的履行终止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达到了双方约定的期限或年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因此终止合同。
  • 2021-09-12 11:04 齐新玉 客户经理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人身保险的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并超过了60天的宽限期,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前的宽限期内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但是如果是在保险合同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合同的中止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的解除,经过一定的程序仍然可以恢复法律效力。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可以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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