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裁员失业职工退休后原单位不发独生子女父母...
黄睿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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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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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13:43最佳答案
对于该种现象,自2011年各地都允许劳动仲裁机构受理。你带着: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证、结婚登记证、退休证,到单位所在地区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单位发放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主张。
扩展资料:
发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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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13:46 辛培剐 客户经理
一、奖励对象与标准
(一)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二)达到60周岁,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3.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
(四)对符合奖励条例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二、奖励费支付办法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奖励费支付后,在受奖励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四)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过去有关规定加发退休金的,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加发退休金的规定。但已加发退休金总额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五)双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
(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继承人。(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前,应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等在单位或者社区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发给奖励费。
(八)下列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奖励待遇: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退休后死亡的;
2.本意见实施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
3.无单位夫妻双方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
4.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情况。
(九)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档案,并实行微机联网管理。
三、资金来源
(一)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入成本费用。
(二)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
(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四)拟破产或者正在实施破产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已经退休的和按有关规定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奖励费在破产费用中一次性全额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费兑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冒领、重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对出具有关证明有过错的责任人员,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本意见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省政府有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
2021-09-09 13:40 黄盛木 客户经理
去看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
当职工退休时,可以拿着孩子独生子女证,孩子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去职工所在单位领取一次性独生子女补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双方任意一方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扩展资料:
发放标准: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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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13:37 龚子鸣 客户经理
单位不发独生子女费可向劳动部门举报。这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国家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如果单位不给发独生子女费,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投诉的方法,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扩展资料: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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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13:34 齐晓娜 客户经理
朋友,您好。
据民声站了解,奖励对象须符合四项条件: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规定,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二、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生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三、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其他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四、属于城镇职工的,必须是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待遇。
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夫妻双方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企业转制、改制、破产过程中,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不足5000元的,待达到规定年龄后,按本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各级政府筹集,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根据批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发放。
领取奖金要走哪些程序
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的,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经单位审批确认,并建立个人档案,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需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办出具的《无子女证明》等材料和彩色1寸近照2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
申请人属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证明。
申请经居民委员会审议公示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并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库。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弄虚作假者,要追回奖金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将组织街道、乡镇对奖励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检查奖励金领取情况。因故未确认为本年度奖励对象的,在下一年度按程序确认。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金。
您可以依据《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进行申请奖励。
希望能帮到你。 -
2021-09-09 13:31 龚小花 客户经理
【1】去看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
当职工退休时,可以拿着孩子独生子女证,孩子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
去职工所在单位领取一次性独生子女补贴。
【2】如果单位不给,可以向当地计划生育局投诉。
也可以去法院起诉用人单位。
【3】举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
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
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
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
2021-09-09 13:28 辛培剐 客户经理
这种事情不是没有过先例,之前就发生过多起退休职工将单位告上法庭的案例,原因就在于有些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给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金”,个别单位之所以拒绝支付是因为该补助金按照法律法规是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的,这不同于养老金是由社保基金承担,对于单位来说增加了其开支。
我们先看发生在山东的一个具体案例:2016年山东蓬莱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案件中退休职工刘某与用人单位蓬莱某电气公司在该不该由单位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一事上产生了纠纷;刘某1987年生育一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2006年-2014年期间刘某就职于蓬莱某电气公司,并缴纳了职工社保,2014年7月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
刘某退休后向单位索要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但是遭到了单位的拒绝,多次讨要无果后,刘某向蓬莱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本来仲裁结果就是支持刘某诉求的,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并支付给刘某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14326.8元;
但是该电气公司不服裁决,随即诉讼至法院,并辩称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不应由单位承担,而应该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请求法院支持;蓬莱人民法院通过查阅法律文件,最终不支持该电气公司的诉求,判决该电气公司承担刘某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14326.8元,这一判决结果与人事仲裁部门的裁决是一致的。
蓬莱人民法院之所以支持刘某的诉求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中有如下明文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同时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中也有明文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所以按照当年蓬莱全市当年度平均工资47756元计算,该电气公司自然应当承担47756*30%=14326.8元的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退休后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发放标准各地不一上文案例中山东是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放的,但是实际全国各地在“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上的发放标准是不一样的,我们简单列举几个地区:北京:每人(夫妻双方)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湖南: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加发5%的退休费或者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再加发5%,也就是10%;杭州:每人(夫妻双方)享受3600元的一次性补助;由此可见,各地在“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上各有不同,有的是完全的“一次性补助”,而像湖南等则是退休后按照5%的比例加发养老金,以此来作为补助,每年都有。
我退休时单位没发给我独生子女补助,说超时效期了,咋办?目前各种文件都没有关于“超时效期”的规定,单位之所以这么说估计就是托词而已,目的就是拒绝支付,降低单位的成本支出而已;怎么办?相信通过上文说的蓬莱刘某的案例你应该有答案了,首先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如果单位还拒绝支付,那直接向辖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支持你的合法合理诉求。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码字不易,给点个赞、点个关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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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13:26 连书耀 客户经理
辞职不影响退休后领独生子女补贴。
根据规定,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当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又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顾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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