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互助保险平台购买的互助计划是保险吗?
米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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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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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08:33最佳答案
互助类保险到底是不是保险?
“互助保险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保险产品,借助互联网平台可以有效地聚拢人气,但是替代不了真正的保险产品。”资深某保险行业观察人士坦言,“其平台运营的可持续性有待观察。”
事实上,监管层也曾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指出部分“互助计划”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极易造成保险消费者将其与保险产品混淆。
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相关人士指出,大多数“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主要体现社会公益性质;部分机构、网站或个人将虚设的“互助计划”包装成相互保险在互联网、微博、微信平台销售,采用低门槛、先收费、无服务的形式,可能诱发诈骗行为,由于传播速度较快,收费金额较小,容易给广大保险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业内人士坦言,随着越来越多互助组织和互助平台的产生,一方面确实希望他们能够更多的帮助到有需要的消费者,作为社保和商业保险的一种补充方式,另一方面,互助保险的现状未必有这么理想,由于平台自身的专业性以及平台资金募集后信息的透明公开度尚不完善,所以每一笔案件的资金流向、会员信息等需要专业人士和监管的介入,“目前很多平台都是科技公司在运营,并没有保险产品销售的资质牌照,此外,由于没有资本金、准备金,风险管控乏力,特别是完全依靠网络渠道招募会员,对会员身份核准、健康状况筛查等也带来很多挑战,道德风险巨大。”
保监会提示
部分机构、网站或个人将虚设的“互助计划”包装成相互保险,在互联网、微博、微信平台销售,采用低门槛、先收费、无服务的形式,可能诱发诈骗行为,由于传播速度较快,收费金额较小,容易给广大保险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消费者需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风险
网络互助仍处于“裸奔”状态
事实上,现有“互助计划”经营主体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部分经营主体的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且个人信息保密机制不完善,容易引发会员纠纷,蕴含一定潜在风险。
去年5月,保监会出台《相互保险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相互保险公司这一组织机构开闸,目前已经有20多家机构申请牌照。“国内的互助保险目前还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雨乔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层对于这类保障平台的慎重也是正常的,尤其是在保障领域,过于激进的创新、缺乏监管的创新在保障这块需要慎之又慎,若是一味去鼓励创新,忽视了对于消费者真正的保障,反而会有危害。
“很多平台都是打着相互保险的旗号在进行运营,但是事实上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相互保险则通过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遵循保险经营的等价有偿原理,财务稳定性具有充分保障。其次,我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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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08:45 齐晓彤 客户经理
不要相信这种网络互助平台
很多都是假的
特别是千万不要把自已的钱放在这些平台上
如果到时平台跑路了,你欲哭无泪啊,还是小心点 -
2021-09-01 08:42 龙安隆 客户经理
网络互助是互助保险在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当前特殊的监管环境下的一个变体,是一个阶段性的产物。虽然保监会在去年已经发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各种规定基本是按照国外的相互保险模式来定的。但牌照迟迟没有发。而国内的一些先行者又担心错过机会,所以经过改良,以网络互助的名义开始探索。除了没有牌照,没有注册保险公司之外,他们的模式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面向大众,而不是同类人群。这样扩大了用户群体,有利于快速积攒用户,但失去了同类人群的特点;
第二:不预收费,或者小额预收费,而不是按照精算模型按年缴费。这样降低了获客门槛,但拉来的用户的后续付费意愿和留存率会降低;
第三:保障标的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为主,这两个是相对比较标准化的,有利于互助平台做风控。但还没有发挥出互助保险保障灵活的特点。
商业保险是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
商业保险的特点:
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4.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虽然现在还在起步阶段,也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但依然非常看好网络互助保险在中国的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和商业保险的有益补充,他可以覆盖到很多现在还没有充足的保障,但是又需要保障的人群。同心社,是国内首个区块链技术的落地应用网络互助保险平台,传统互助平台基础上,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去中心化信息共享,创新实现全面透明化运作,为大众搭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安全高效的开放性互助信息服务平台。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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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08:39 黄盛润 客户经理
严格的说是属于互助保险的,但是又不是完全一样的,还是先和你说说什么是网络互助平台吧.
网络互助,其实是国外的互助保险(或者叫相互保险)在国内的一个变体。它继承了互助保险的一些模式的特点,比如组织形式、管理办法,也根据中国保险市场的特点和当前的监管环境做了一些变更。所以要回答这个问题,得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是互助保险,第二是网络互助。
互助保险,是一群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的人自愿组织起来,定义好风险补偿的规则,预交风险补偿分摊资金,从而保障每一个参与者的风险损失。这是现代保险的最初形式,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面临巨大劳动风险却无法得到补偿的工人们自发组织起来形成了互助社,进而逐步演变成相互保险公司的形式。
相比于我们日常接触到的像平安保险、中国人寿、安邦保险这样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互助保险有两个显著特点:
第一是投保人即股东,对公司拥有所有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所支付的保费要全部用于风险保障,保费资金所产生的收益也归全体投保人所有。
第二是同类人群的同质风险保障,因为有共同点,所以投保人相互之间更加认同,对于互助保险组织或者公司的忠诚度也更高,愿意长期参与。另一方面,对于商业保险因为不赚钱或风险难以预测的风险,像高风险人群(比如大厦清洁工,俗称蜘蛛人),或者不固定的风险(比如突发性的自然灾害)。而在互助保险模式下,只要全体会员认可,定好规则,就可以运转了。
所以说,互助保险不仅是一种靠谱的保障模式,而且对于股份制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还能形成有益的补充,覆盖一些特殊的的保障需求。
而商业保险,是由专门的保险经营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订立专门的合同向用户销售风险保障服务。是个人和经营企业之间的一种合约关系.
同心互助平台是国内首个运用区块链技术为核心的网络互助平台,要真有个分类的话,哪就是属于互助保险类型的。 -
2021-09-01 08:36 齐晓天 客户经理
网络互助是真的,但是存在一些风险
互助保险:即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人自愿组织起来,是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的一种保险形式。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豺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风险一:保监会认为,如果由于不了解“9元”车险背后的运作模式,部分消费者可能被“夸克联盟”所宣传的“超低价”、“产品创新”等口号所吸引,并误以为它是保险机构,所推销的是保险产品, 从而可能对正规的保险市场和规范的车险经营行为产生误解和排斥。一旦该互联网公司服务不到位或卷款跑路,又可能引发群体事件风险。
风险二:无保险经营及中介资质。2015年初,保监会首次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对相互保险组织的成立条件、资金运作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风险三:金管理和可行性也是值得担忧的一个问题,特别是资金管理方面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业内人士认为,类似的“互助计划”收入区区几元钱会费明显无法满足车险赔付之需,其赔付资金来源一般可能有两种渠道,一种是依靠持续不断地吸收新会员来扩大资金池,用后期会费满足前期会员的赔付申请;另一种是通过超低价格做大客户规模,然后博取新一轮风险投资,将投资款用作赔付。一旦增员、融资遇到困难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现金流断裂,后期赔付承诺无法兑现,平台关闭的风险就很大。
风险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副教授王萍此前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这类互助计划虽然运用了一些保险原理,但其更多的是一种民事互助的契约,体现的是社会公益性质,其运行机制、会员对互助计划保障能力的期待,与保险公司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
2021-09-01 08:30 齐明杰 客户经理
网络互助保险平台目前在国内很火的,并不是哪些人说说就是什么骗人的平台的,虽然保监会还未对网络互助保障平台做出明确的规定,但网络互助保险平台在国外已经流行很久了,也得到国家的认可,同时也要搞清楚网络互助保险平台和网络互助金融平台不一样的,很多网络互助金融平台是用来骗钱的,而网络互助保险平台是来帮助广大人民群众解决重大疾病的。
而在网络互助保险平台中还有一些想突破网络互助平台存在的缺点现状,举个栗子:区块链网络互助平台同心互助,是区块链创业公司阿博茨金融科技公司推出的首个项目。阿博茨由原海豚浏览器创始人杨永智创立,目标是以网络互助为切入点,持续不断的推动区块链技术在中国的应用和发展。将开源代码和实际应用结合,实现了区块链技术与网络互助的深度匹配。同心互助在技术和产品上双向创新。技术上,通过区块链以及大数据技术,消除传统网络互助模式的缺陷,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新型网络互助平台。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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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08:28 梅金荣 客户经理
网络互助是一种原始保险形态与互联网结合,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撮合功能,会员之间通过协议承诺承担彼此的风险损失,为了避免了个体负担过重,约定单次互助金不超过若干元,并规避了偿付能力问题。这种模式在保险的发展历史上,并不特殊,其实就是保险的原始形态。其收费方式,相当于教课书上的“课赋制”,通俗的讲叫“即收即付”。
优势
1. 进入门槛低,理想状态下可以实现零预收,缴费方式灵活,降低加入者的财务负担,比较商业保险有更大的“普惠”特征;
2. 中间成本低,没有保险公司高昂的设立成本、运营成本和再保险成本,自觉选取了低风险概率的保障品类,从而可以实现去中介化,到目前为止是0附加费用;
3. 具有自传播性,由于其本身不是公司与客户的单向关系,强调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加上其所提供的价值被广泛认可,具有自传播的口碑效应,而传统保险一般需要强力的营销支撑。
缺点
1. 赔付预期不稳定,由于不是客户向保险公司购买风险保障服务,按照目前的操作模式,其是否可以得到预期的互助金上限,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的有效人数;
2. 定价模式相对粗放,按照目前的互助模式,对于重大疾病类的年龄区别定价相对粗放,一般是以五年或十年作为一个区间段。这并不是由于互助平台缺乏精算能力,而是由于互联网对产品体验的简化需求,传统保险公司在电子商务渠道也经常按照年龄区间进行定价。
3. 平台的公信力问题,由于网络互助平台一般载体为科技公司,缺乏监管和公信背书,因此容易遭到质疑。
4. 可持续性问题,一般会员加入互助计划后,当小额预存耗尽或无预存模式下课赋征集互助金,都存在征集效率、信息到达等问题,其可持续性相当于保险的继续率,目前模式下并不完善。
目前网络互助平台排名前十的是:轻松筹、众托帮、同心互助、17互助、水滴互助、壁虎互助、e互助、抗癌公社、斑马社、夸克联盟。 -
2021-09-01 08:25 齐晓姝 客户经理
前些日子,我写过一篇《相互保险和互助保险是什么?》,对国家保监会发牌试点的3家相互保险公司,与类似水滴互助、壁虎互助之类的网络互助计划平台公司的差异,做了一些对比。随着近期互助类公司的大量涌现,多个传统媒体都刊发了关注性文章,但遗憾的是,这些报道大多属于门外看花,鲜有深入分析了解,甚至发明出“互助保险”这样的概念。
其实在中国,“互助保障”根本不是新鲜事物。只是在今年5月份,年仅29岁的前美团外卖创始人沈鹏,创办了“水滴互助”网络互助平台,不到一个月就获得了包括高榕资本、IDG资本领投,腾讯、真格基金、新美大、点亮资本等跟投的5000万元天使投资,估值高达3亿元,引发了社会上的“互助计划热”,这才引起了公众对互助保障的关注,也由此引起了互助计划、互助保障、互助保险、互联网保险、相互保险等一系列新名词之间的概念混淆。
国内目前成立最早、会员最多的互助保障组织,其实是官方的:1993年,“中华全国总工会”经原劳动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创立了“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互助会在组织形态上是由各级工会组织和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全国性互助保障社团组织。该组织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法人、统一产品、统一管理、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目前在全国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37个派出机构,在各所在地工会设立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委员会。
互助会的会员形式为缴纳50元起到100多元不等的参会费,参加大病、意外、妇女等不同的互助计划,如果不幸患病甚至罹难,可以获得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的互助救助金-----------------这与现在的网络互助模式:缴纳9元钱入会,不幸发生时获得30万元互助救助金的模式基本一致。
核心不同点在于互助金来源:由于互助会的会员众多,且成立时根本不存在互联网这种管理模式,所以不可能把每个案例补偿都进行会员分摊。互助会直接收取一次性的保障费,差额部分是由工会费用或企业社保费用补足。并且,互助会的救助金额并不多,最高救济为13万元左右。
由互助会的监管方式可以看出,实际上互助计划是被时任政府按照“社会保障”的一种手段来对待,由社会保障部委批准,而不是按照营利性的商业保险管理。
国家保监会对此的表态也是:“对于打着互助计划的名义,而实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也就是说,从保监会的态度看,纯粹的社会互助保障服务,不管是线下的互助会组织,还是互联网的网络互助平台,都不是保险业需要监管的范围。
如何界定“互助保障”与“互联网保险”之间的红线?可以参考三条:
1、刚性兑付。保险业务有刚性兑付的属性,投保人如果发生了触发赔偿的条件,保险公司就必须依法给予兑付。为了保障这一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是不允许倒闭的。而互助计划、互助平台都是属于民间行为,必然存在企业倒闭的可能性。
2、投资收益。保险业务属于一种理财金融产品,投保人既可以把购买保险作为避险保障,也可以当作是理财投资。互助类服务则是非营利性,严禁出现分红或者其他变相金融收益。
3、资金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将保费收纳之后,会用于各种投资经营行为来获得最大化收益(现在除了石油和黄金领域之外,保险资金已经全面开花在到处投资),以实现资产增值。互助类服务的资金属于全体会员,只准专项使用于会员赔付,不得转作他用。
互联网创新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土壤,现在互助平台如雨后春笋,难免泥沙俱下。不管是保监会还是人社部,或者是民政部乃至其他某个机构,还是需要尽快开展市场调研,早日给互助监管确定个婆家,更有利于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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