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再认识

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再认识
赵顺财 来自: 网页 2021-08-25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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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13:19最佳答案

‍保险利益原则
一、含义
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两层具体含义: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
2、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二、具体构成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三、构成要件
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要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有效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在英国一般称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如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险,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任何人对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均无可保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无效;
(2)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作到基本合理。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所有权、债权、担保物权等,还有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期待利益已经确定。所谓“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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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8-25 13:34 齐明杰 客户经理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观存在的利益。
    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所有权。
    (2)委托保管权。
    (3)抵押权。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2、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
    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
    (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第一,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第二,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
    第四,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第五,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
    (2)保险人的说明内容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
    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3)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保险人的说明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形式。
    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
    (4)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第一,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保险公司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1)按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2)按保证是否已经确实存在通常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违反保证与违反告知在事实的认定与责任后果上有较大的区别:
    第一,判断是否存在违反事实的依据不同;
    第二,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其行为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是有损失有赔偿;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二)损失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1、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
    2、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
    3、在善意的重复保险情况下,如果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价值,则应采用分摊原则分摊损失。
    4、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应采取比例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减少道德风险。
    (五)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
    1、定值保险
    2、重置价值保险
    3、人寿保险
    四、近因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时,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远因。在损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情况下,需要找出一个造成事故损失的主要原因。近因原则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它要求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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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25 13:31 龚家贱 客户经理

    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要有投保利益,这个是保险的重要原则之一。
  • 2021-08-25 13:28 齐景娥 客户经理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与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悻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险赔偿金的接受者,对保险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规定受益方须有保险利益,必然使得投机性大大增加。
    〈二〉依通说,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道德危险是保险理论中的固有名词,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赔款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受益方是保险金给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险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那么为了获取保险赔偿,往往会出现故意破坏作为保险标的人或物的行为,从而导致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较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若不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也就是说获得和所受损失不相称的利益,这将损害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更深层次将否认或是减损保险活动的价值。值得一提的是,有人否认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使用,诚然,人身保险中并没有超额保险或是重复保险,这一切源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不可估价性,但是笔者认为,损失补偿原则毕竟是保险活动的根基,无论人身保险或是财产保险均受其影响,只是所受影响的程度不同罢了。即使人身保险中也不能大大超过保险利益投保,也应有个额度的限制,此额度的基础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凡可使投保人产生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
  • 2021-08-25 13:25 黄生鹏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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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因此,一方面应遵循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一般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此原则基础上一致达成合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另一方面,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还应遵循一些特殊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等。对损失补偿原则,又可分为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和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对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通常简称为损失补偿原则;其派生原则有代位求偿原则和分摊原则。故以下分别论述。
    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反之,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在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的运用具有普遍的意义。近因原则就是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偿的条件。近因原则几乎为世界各国保险人在分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保险赔偿责任时所采用。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1)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2)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囚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 2021-08-25 13:22 龚崇栋 客户经理

    ‍保险利益原则
    一、含义
    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两层具体含义: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
    2、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二、具体构成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三、构成要件
    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要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有效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在英国一般称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如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险,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任何人对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均无可保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无效;
    (2)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作到基本合理。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所有权、债权、担保物权等,还有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期待利益已经确定。所谓“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
  • 2021-08-25 13:16 樊成钢 客户经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保险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了,但是很多人对保险不是很了解,我自己对保险的认识也不多,然而通过阅读了《金融与保险》,这本书,我对保险的认识有加深了不少。生活中常常充满着各种不确定性,充满着各种风险,因此保险对于我们来说,是越来越重要了。下面我就
    把这本书中学到的一些东西和
    我的一些感悟和大家分享一下。
    一书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保险基础,如保险的相关概念,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保险在经济中的
    作用等;第二部分介绍保险的类别,主要介绍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再保险,政策保险,社会保险等;第三部
    分介绍保险经营,主要讲保险的相关要素及保险费率、保险准备金、保险投资、核保与理赔等内容。第四部分介绍保险监督,
    介绍保险监督的形式和内容。读完整本后,虽然当中有很多内容我还没有完全理解,但是我从中还是学到了很多的东西。
    在第一部分中,首先给出了人们对危险的不同理解,有的人认为危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有的人认为危险是灾害和事故发
    生的不确定性,还有的人认为危险是人们对未来不确定性事件的担忧和忧虑。总之,不同的人对危险有不同的认识。危险有七
    个特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普遍性、社会性、可测性、可变性。危险有四个构成要素: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
    损失、危险载体。危险有着很多的分类,如自然危险与社会危险,静态危险和动态危险,基本危险和特殊危险,财产危险、人
    身危险、责任危险和信用危险等。所以我们要对危险进行管理,从而保险就产生了。为什么要保险呢?原因在于:一是各种危
    险的客观存在及其给人类带来的物质与精神的损害巨大,二是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对危险的损害后果都难以独自承担,从而
    需要有社会化的危险分散与控制机制。地震、洪水、台风、飞机失事、轮船翻沉等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与恐惧,促使人们去思
    考如何化解和避免这些危险,而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很自然地成为了常备的危险管理工具。那么什么是保险呢?在本
    书中是这样定义的
    :
    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集资金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的财务转移机制。书中
    对保险给出了很多的分类,同时也给了保险的职能。保险有两个基本职能:分担危险和补偿损失。有三个派生职能:融资、防
    灾防损、分配。保险有以下宏观作用:有助于稳定社会再生产循环、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交往、有助于扩大积累规模、有助
    于推动科技的发展、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对经济起到稳定作用。同时保险也有以下微观作用: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有助于均衡个人财务收支。胡适先生曾经说过:
    “保险的意义,只是今天
    做明天的准备,生时做死的准备,父母做儿女的准备,儿女幼时做长大时的准备,如是而已。
    ”胡适先生对保险的理解主要是从
    人寿保险及个人理财的角度出发的,但保险的意义绝不仅限于此,从不同的角度保险有不同的意义。当然,保险还有一些基本
    原则,其中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这些便是我从第一部分了解到的。
    在第二部分中主要提到了保险的各种类别,其中我学到了三大类商业保险,即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此外我还从
    书中了解到一些政策保险和社会保险。财产保险有火灾保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有人寿保险、人生意
    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当然我还知道像农业保险这样的政策保险。
    说到这里,
    我想起来一件事:
    去年我一位朋友买了一辆车,
    于是他给车买保险,当时有一些人不解,为什么车也要买保险?通过读了这部分的内容我才知道,这是属于机动车辆保险中的
    车身保险,购买车身保险,当车意外损坏时,就可以获得一定的保险赔偿金额。还有,每次我回家或者来学校的时候,我买车
    票总会买保险,售票员会给我一张保险单,上面写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一些赔款金额。这是属于人身保险。当然还有农业保
    险,在我的家乡,农户可以交一定的金额为农业投保,当出现洪灾、冰雹等自然灾害给农作物造成损害,农户就可以一定的保
    险赔偿金额。还有就是医疗保险,使得看病的费用可以报销一部分,让穷人也可以看病。通过阅读这部分书,我知道了很多在
    生活中遇到的保险。
    第三部分主要讲保险经营。通过阅读这部分,我了解到保险市场,保险投资的形式和组织规模,保险费率的简单计算,以
    及核保和理赔。其中核保和理赔是保险经营的两个重要环节,前者是保险公司控制经营风险的重要环节,后者则是保险履行其
    职能的具体体现。那么什么是保险核保和理赔?保险核保就是保险企业对愿意参加保险的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经过审核,决定
    是否接受的过程。而保险理赔则是处理赔案,是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
    的经济损失履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的过
    程,是法律行为;从保险经济的角度来看,理赔是保险经营的最后主要环节,同时也是实现保险经济关系的过程,属于经济范
    畴。在此部分中,虽然有很多东西我还不太理解,但我也学到了很多。
    第四部分是保险的监管。对于保险监管,有一套完整的保险监管体系,保险监管体系是一个包括监督者、管理者、被监督
    者及其相互作用的完整的、动态的体系。一方面,国家保险监管机关、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计机构
    和社会媒体等作为保险监管的主体,实施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作为保险监管的客体,接受各方的监督管理。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保险业的整体经营风险,确保监
    管目标的顺利实现。这部分的内容简单易懂,我也只是简单的了解一下,并没有学到更多的东西,也没有更多的见解和感悟。
    其实在这本书中,我最感兴趣的还是有关社会保险的部分。社会保险是人类步入现代社会的产物,它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
    100
    多年的时间,社会保险制度本身有其内在的规定,如实施对象是全体劳动者,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由国家一强制
    手段保证实施等。
    但由于各国的政治、
    经济、
    文化背景的差异,
    选择社会保险制度也不相同,
    大体上可分为四类:
    投保资助型、
    普遍保障型、国家统筹型、强制储蓄型。而我国的社会保险可以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从书中我知道: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达到规定的年龄,按照国家规定解除劳动义务后,给他们提供一定的
    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要解除劳动义务。因此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必
    须结合退休制度,人的实际劳动年龄因个体的差异会有所差别,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是以劳动者平均年龄上限为依据的,
    它是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的一个全国统一的退休养老的年龄标准。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后,国家依据退休制度一方面保障他们
    有获得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权利,另一方面妥善安排他们退出原来的职业或工作,不在承担社会劳动的义务。劳动者退休后
    享受一定的养老待遇,
    这是他们履行了一生的劳动义务后应享有的权利。
    为使社会劳动力不断更新,
    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发展,
    云掌财经告诉你,这本书真的很不错。

    扩展阅读:

  • 2021-08-25 13:13 黄百煜 客户经理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与人身保险合同不同的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必须是合法利益、经济利益、确定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直接作用货币来计算,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确定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3、财产保险合同保障的并非财产本身,而是财产中所包含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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