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限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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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2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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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2 07:32最佳答案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三个特征。
3、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
4、社会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的原则是: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5、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答:联系: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本质区别:二者性质不同,目的不同,资金来源不同及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
6、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答: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是指政府在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内,经过立法,对因年老、患病、伤残、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7、什么是养老保险?
答: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答: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9、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是什么?
答: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和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
市人才开发中心存档人员(不含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中的聘用人员)、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已改制为企业的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请人员从2004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0、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是什么?
答:单位按养老保险范围内工作人员上年度末缴费工资(以下均简称“工资”)与离退休、退职人员月离退休、退职费总额之和计提24%,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个人按在职人员上年度末工资计提3%,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个人按在职人员上年度末工资计提4%。
11、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为:机关单位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和省统一保留的津贴补贴和奖金。事业单位包括职务(等级、岗位)工资(固定部分)、津贴、奖金(活的部分)、省统一保留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个人缴费基数。
12、缴费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与单位缴纳部分同时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缴纳;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纳部分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委托财政工资统发中心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13、社会保险费能减免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14、对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答:参保单位应按时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对逾期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个别单位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的,可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一般在三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在经批准的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但需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补缴基金利息。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者,其间断时间或不按规定缴纳时间皆不得计算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
15、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如何接受职工监督?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并保证缴费记录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向缴费个人分发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16、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的含义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养老保险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个人帐户是指社会保险承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ll634—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所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社保机构按一定比例将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保险基金记入个人帐户上。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除划转记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养老社会统筹基金。
17、我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何时开始建立?
答: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我市市直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人员从1996年1月开始建立个人帐户。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人员从1997年6月开始建立个人帐户。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自参加工作、首次缴费之月起开始建立个人帐户。
18、个人帐户记帐比例是多少?
具体记帐比例为:1996年1月至2001年12月,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约为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的16%,从2002年1月开始,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为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的11%。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单位缴纳部分划入。
19、职工调动工作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时,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调出人员应凭工作调动通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人员异动表》和调入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到业务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0、个人账户如何进行转移?
(1)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2)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自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按照湘劳社政字[2004]33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7月起。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转移,一律只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个人帐户资金。
21、什么是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指实行养老保险前的有效工龄。即: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为本人自参加工作时间起至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止这一段期间内的有效工龄。
22、缴费年限有何作用?
答:工作人员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构成,缴费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23、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有何区别?
答: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可累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长短。但由于历史原因,职工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24、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是否要补缴养老保险金?
答: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所招收的全民固定工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未参加养老保的人员,不要补缴养老保险金,其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应补缴养老保险金,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到单位干部职工开始整体参加养老保险的上一个月止。具体补缴标准是:(1)1993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每人每月40元计算,一次性缴纳。(2)1993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每人每月50元计算,一次性缴纳。
25、国家干部和固定工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答:当地政府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日起有效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市直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从本人参加工作至1995年12月期间的有效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从本人参加工作至1997年5月期间的有效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26、停薪留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答:有关停薪留职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湘政发(1996)3号文件和潭政办发[1997]18号文件都规定,按规定办理停薪留职人员,由原单位负责扣缴。
27、职工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调入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持政府人事部门的《调动通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原有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28、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由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的,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
29、公务员流动到企业单位时,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由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3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辞退、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对不符合退休条件而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辞职、辞退、辞聘手续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暂予保留,在其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将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予以划转,让其继续投保。在异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按照湘劳社发[2002]91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湘政发[1997]43号和湘劳社发[2002]56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31、参保单位发生变更时怎样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
答:参保单位出现分立或兼(合)并时,应在一个月内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分立或兼(合)并前,欠缴养老保险金的,由分立或(兼)合并后的单位承担;出现破产、撤销或拍卖时,在财产清理中必须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并为本单位已经离退休人员留足10年的养老保险金。预留的养老保险金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统一管理。
32、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是什么?
答:国务院文件(国发[1978]104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33、按月领取退休金的条件是什么?
缴费单位中凡符合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34、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支付项目有哪些?
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项目有: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按国家和省规定保留的津补贴23.8元(女的另加妇女卫生费)、奖金5-15元。暂未列入支付补贴项目的交通补助费、护理费及部分离休老同志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35、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形式是怎样的?
答:目前,市直参保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委托参保单位代为发放。改制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部分离休干部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直接把养老金按月存入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养老金帐户(存折),离退休人员可随时支取。
36、参保人员没有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按照湘劳社发[2002]24号文件规定,在国家无新的规定之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中,凡未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5周岁)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含按照和参照公务员条例提前退休的人员),在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除国家已有规定者外,所在单位应当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缴费基数为退休人员被批准退休前的缴费工资。提前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其个人帐户也不再从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转。其基本养老金(含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待遇)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37、参保职工在职死亡后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本息之和)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8、参保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上的储存额未领完怎么办?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人个人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39、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养老金怎样计发?
答:工作人员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三部分构成:
(1)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本人退休前工资总额6O%计算的部分;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少1年降低1个百分点。
(2)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15年,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周年,增加本人退休前工资总额1%的退休金,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超过20%。
(3)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除以应缴费月数发给的部分,实际缴费月数超过420个月的只除以420。按照这个办法,一个缴费年限在3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是退休时工资总额的96%,比按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高1个百分点。
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前,如果工作人员退休时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全低于湘人险(1995)92号文计发的退休费数额的,仍按湘人险(1995)92号文计发。
40、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如果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不另发基本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1、养老保险稽核的内容是什么?
答:养老保险稽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符合国家规定;(3)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4)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5)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6)社会保险待遇和享受的条件以及生存状况;(7)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42、参保单位有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3、对参保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社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如何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答:(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应全部留存财政专户,除预留相当于1至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转存银行定期存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它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4)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并定期向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代表通报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5)对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由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从1993年开始进入养老金的。
扩展阅读: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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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2 07:47 车庆云 客户经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明确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中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具体计税公式如下: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
如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已于当月发放工资中扣除,则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算时不可再重复扣除。
“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
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单方解除即亨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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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2 07:44 黄盛权 客户经理
离职经济补偿金计计税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1.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9月23日国税发[1999]178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7号)《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2001年12月6日国税函[2001]18号) -
2021-08-22 07:41 黎琼锋 客户经理
原单位还在不在啊,不在或倒闭了,就很麻烦。如果还在的话你可以告它的,签过劳动合同,就一定要交的,你可以要求它补齐的。这明显是骗你的,先和你解除劳动关系,你在问它要钱就另一张面孔了,先去劳动保障局咨询一下,要是调解不了,就告他,关键是主动权要掌握在自己手中。 -
2021-08-22 07:38 齐新玉 客户经理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编辑本段主张经济补偿金期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果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是属于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通常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办理离职手续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经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或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即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将可能承担超过仲裁时效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何谓“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要确定一年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但是,在具体确定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时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劳动争议事项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对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的计算起点分两种情况: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承诺,用人单位到期未支付的,则则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起算点,但这种承诺需有证据证明,如协议书,欠条等; 没有承诺的情况下,通常则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为起算点。 当然,如果在起算点之后没有先申请仲裁,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则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不过劳动者应向相关部门取得相应的投诉或调解的证明材料。 -
2021-08-22 07:35 龚崇松 客户经理
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拿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保手册,然后,先去劳动就业保障局办理失业证,才能到社保局办理转移手续,自己缴纳社保。 -
2021-08-22 07:29 龚小芹 客户经理
有些事情不清楚啊
是不是单位已经将自上班起未缴纳的社会保险不齐了?然后解除合同之后还在上班?
如果补齐了之前的保险费,到退休年龄后,之前的工龄连续计算。有缴费年限。关键是办理过解除手续之后,还在不在单位上班。如果还上班,单位给保险费补助的话,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要自己去办退休手续。有些地方规定,以个体名义退休的,医疗保险费要自己承担,单位办理的退休手续,医疗保险费单位承担。所以,关键是问清楚退休后的医疗保险费谁来承担。其他的看不出来风险 -
2021-08-22 07:26 连丽萍 客户经理
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领取失业保险金,劳动者办理自己缴纳社保不会影响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政府帮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金。
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是不同的两种保险,个人缴纳社保通常是缴纳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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