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报销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一
齐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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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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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16:02最佳答案
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住院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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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16:20 赵顺起 客户经理
医保二次报销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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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16:17 赵骏凯 客户经理
凡是在国家规定的报销范围之内的都是可以报销的 -
2021-08-20 16:14 符翩翩 客户经理
在成都市医保局办理。这个具体要看你是在哪里参保的,也就是说你缴纳医保的地方是成都市什么区或者什么县,然后去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医保局窗口办理, -
2021-08-20 16:11 齐晓彦 客户经理
报销范围:
1、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包含普通门诊和门诊治疗重症疾病。
2、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
办理报销:
1、按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单据,向补充医疗保险处申请报销。
2、补充医疗处审核相关申报资料以及费用清单。
3、审核后符合如符合条件基金管理处当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扩展资料:
医疗保险报销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可持医疗保险卡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医药费用可用卡直接结算,购药时不计入社会统筹,全部由个人账户支付,如果个人帐户金用完,可以用现金支付。
2、申请人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再核定应报销金额。
3、住院时个人先预交医疗费押金,出院结帐后多还少补,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4、起付线各地标准各有不同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5、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医保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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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16:08 黄睿刚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补充医疗保险就是传说中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报销原则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是一致的:药品范围、医院范围、理赔事项都一样。
社保是有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的,那么有两部分钱社保是报不了的,一是起付线一下的钱(北京门诊社保起付线1800元)。二是社保报销之后的剩余部分(1800以上按70%报销,那么剩下的30%社保是不管的),那么商业补充保险就是针对这部分社保报不了的费用来进行报销。也就是说让你的起付线低了,报销比例高了,一句话“可以报销的费用多了!” -
2021-08-20 16:05 窦连水 客户经理
在住院期间经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即可。
依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因外伤、中毒等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住院期间经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个人全额支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医院级别和属地相结合的结算方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定点零售药店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其余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所在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扩展资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因单位进行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等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应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补记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欠费期间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入院时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和范围等予以报销。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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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15:59 赵风茹 客户经理
根据政策规定,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出院时上一年全市职工3个月平均工资以上的部分,可按规定报销:
1.办理本补充医疗保险手续之日起12个月以后住院的。
2.在本市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3.属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每份本补充医疗保险每年可以按下列标准报销一次住院医疗费:
①缴费满1年不满3年的报销300元。
②缴费满3年不满6年的报销400元。
③缴费满6年不满9年的报销500元。
④缴费满9年不满12年的报销600元。
⑤缴费满12年不满15年的报销700元。
⑥缴费满15年以上的报销2000元。
持有多份本补充医疗保险并符合报销条件的,可以同时按上述标准合并计算报销医疗费,但一次合并计算报销的金额不超过10000元。参保人员应于一次性住院治疗出院之日起60日内凭本补充医疗保险单、身份证、社会保险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院证、住院费用收据、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参加省和区(市)县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还须持省和所属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情况证明和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逾期则不予报销。成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报销。
参考链接:https://tfsmy.chengdu.gov.cn/interaction_share/?shareChooseTopicId=5c36aa29e907dd2813617da8&openid=20617067&from=single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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