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国家禁止经营和限制经营的范围都是哪些?...

回复国家禁止经营和限制经营的范围都是哪些?有类似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样的规定吗?
黄白玲 来自: 移动端 2021-08-18 13:39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08-18 13:54最佳答案

2014年11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投资目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投资目录》作为中国政府外商直接投资管制的核心文件,明确规定了鼓励类、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并就特别行业规定了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及其与中国企业的合作模式。自1995年颁布之后,《投资目录》每隔几年修订一次,此为《投资目录》的第六次修订,也是历次修订中修改规模较大的一次。自2013年7月中美重启双边投资协定实质性问题谈判以来,进一步扩大中国对外投资开放领域、减少外商投资领域管制一直是双方的重要议题。在此国际环境下,上海自由贸易区率先参考国际通行的负面清单做法,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负面清单)以取代《投资目录》,在负面清单中列明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采取的限制或禁止性措施。2013年负面清单初次发布之时,几乎涵盖了2011年《投资目录》中对外商投资的全部限制政策,在外国投资者对此略感失望之际,2014年7月上海自贸区再次修改负面清单,将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产业从190条减少至139条。但是由于放宽力度有限且负面清单仅适用于上海自贸区,市场一直期待外商投资准入领域会有更进一步的深度改革。此次征求意见稿似乎回应了市场的期待,虽然尚未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但《投资目录》对外商投资准入领域的放宽力度远超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负面清单。本次修订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科技研发等领域,对于不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或公共利益的行业倾向于从依赖政府调控转为交给市场之手调节。整体而言,鼓励类项目删减调整幅度不大,限制类条目大幅缩减(从79条减少到35条),且诸多领域放开了外资股比限制(“合作”、“合资”条目数从43条减少到11条,“中方控股”条目数从44条减少到32条)。其中,值得关注的部分行业外商投资准入政策变化如下:制造业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制造业开放的力度较为显著。现行《投资目录》中限制类的制造业条目被大幅删减,包括饮料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除外,属于禁止类)、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在内的条目几乎被完全删除。前述行业由此将被调整为允许类,外国投资者将可以在这些领域进行投资,其投资方式及持股比例亦不受限制。医药医疗行业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医药行业政策也有较大变化。2011年《投资目录》中限制类列明的产能过剩的药品生产(如多种维生素、钙剂)、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等被删除,归为允许类,这也是政府希望通过市场自主调控产业发展的体现。但另一方面,我们注意到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趋严。在2007年《投资目录》中,医疗机构为限制类产业,投资形式亦限于合资合作,随后在现行2011年《投资目录》中被调整为允许类。然而,在实践中,设立外商独资的医疗机构依然困难重重。虽然目前上海自贸区在此方面有所突破,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且行业内放开医疗机构外资限制的热议不断,本次《投资目录》修订稿中将医疗机构再次被列入限制类,并且将其投资形式限于合作,意味着对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限制短期内不会放开。汽车行业在现行的2011年《投资目录》中,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领域多属于鼓励类,但某些投资其方式限于合资或合作,例如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等。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已删除了前述产业中关于投资方式的限制,即外资可以在上述领域成立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不再有中资参股或参与合作的要求。但是征求意见稿首次将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明确列为限制类,并规定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即乘用车类、商用车类和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但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征求意见稿的上述限制几乎与2004年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的相关表述完全一致,但未将农用运输车的制造纳入限制类。汽车整车制造在2007年的《投资目录》中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而2011年版的《投资目录》中已从鼓励类中移出成为允许类项目,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进行管理。而此次将其明确归为限制类,反映了监管部门逐步收紧外商投资整车制造产业的趋势以及对自主品牌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另一方面,从征求意见稿来看,近年来备受瞩目的关于放开整车合资股比限制的问题可能将暂时搁置。通信、互联网总体而言,国家对通信、互联网等领域新兴业务的发展持鼓励态度。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对增值电信领域电子商务的股权比例限制,这可能与国家主推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有关。目前,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规定电子商务领域外商投资比例最高可达55%,上海自贸区外的地区是否亦将遵从55%的外资股比上限或是全面放开外资限制还有待《投资目录》正式颁布并实施后检验。同时,新兴的物联网业务,即物联网技术开发与应用,也被纳入鼓励类。该等修改符合中国政府希望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在物联网相关技术领域获得领先地位的政策导向。对于可能属于物联网领域的技术,例如车联网、可穿戴移动技术以及智能电网技术等,未来投资这些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的外国投资者将可能享受到投资审批的便利及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而另一方面,与之前的出版业外资政策一致,网络出版服务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被明确列为禁止类。该等调整并不令人意外,因为文化部、新闻出版署2005年颁布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中亦明确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出版业务。基础设施、房地产对比2011年《投资目录》,本次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地铁、房地产领域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具体而言,鼓励类中的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和经营不再有中方控股的限制,如果此次调整最终实施,外资有望在中国独资建设并运营地铁、轻轨线路。另外,征求意见稿中将房地产业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不再限制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土地成片开发以及建设和运营高档宾馆、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教育与其他行业的放开趋势相反,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整体教育行业对外资的限制更加严格。高等教育机构、育幼机构均被新增为限制类,且投资模式限于合作并由中方主导;而原来属于限制类的普通高中教育机构的投资模式同样要求由中方主导。义务教育机构被列为禁止类,未来外国投资依然难以涉足中国基础教育。服务业鼓励类中的会计和审计在现行2011年《投资目录》中有“限于合作、合伙”的投资形式要求,但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上述要求被删除。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将可在中国设立独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和审计服务。对娱乐业的限制也进一步放开。鼓励类中的演出场所经营不再有中方控股的限制,而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及经营、娱乐场所经营也从限制类中删除,成为允许类的项目。但部分服务行业的外资政策却呈现了相反的趋势,比如法律咨询和文物拍卖。在2011年《投资目录》中,法律咨询属于限制类;而在本修订稿中,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明确被列为禁止类,将中国入世承诺和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监管法规中的规定明确化。此外,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也被明确列为禁止类。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8-18 14:00 龙展航 客户经理

    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解 :
    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制定和修改民事基本法律的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第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权力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我国《立法法》第七条重申了上述规定,并于第八条进一步规定:“民事基本法律”只能是制定法律的事项。
    第九条又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我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以及提出议案等18项职权。
    我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务院无需授权而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形,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是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第二款则规定因授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形:,“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规定,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三个要求,其中之一是“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从上述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大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涉及民事基本法律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
    (2)如果存在非“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一般民事法律”事项,则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3)无论是有关“民事基本法律”的事项还是有关“一般民事法律”的事项,其立法权均不属于国务院。但是国务院可能事先得到授权,对“民事基本法律”事项外的“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做出规定;
    (4)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根据其权力来源的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职权立法是国务院直接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为执行相应法律、法规,或为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授权立法则是国务院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就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事项而进行的行政立法。
  • 2021-08-18 13:57 齐晓彦 客户经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2007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商 务 部 部 长:陈德铭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2. 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3. 棉花(籽棉)加工
    二、采矿业
    1. 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2. 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3.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 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5. 磷矿、锂矿和硫铁矿的开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
    6. 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7. 天青石开采
    8. 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 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加工,玉米深加工
    2. 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二)饮料制造业
    1. 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
    (三)烟草制品业
    1. 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
    (四)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五)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 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
    (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 纯碱、烧碱以及规模以下或采用落后工艺的硫酸、硝酸、钾碱生产
    22
    2. 感光材料生产
    3. 联苯胺生产
    4.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5. 氟化氢等低端氟氯烃或氟氯化合物生产
    6. 丁二烯橡胶(高顺式丁二烯橡胶除外)、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塑性丁苯橡胶生产
    7. 乙炔法聚氯乙烯以及规模以下乙烯和后加工产品生产
    8. 采用落后工艺、含有有害物质、规模以下颜料和涂料生产
    9. 硼镁铁矿石加工
    10. 资源占用大、环境污染严重、采用落后工艺的无机盐生产
    (七)医药制造业
    1. 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 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
    3. 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品种生产
    4.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 血液制品的生产
    (八)化学纤维制造业
    1. 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
    2. 粘胶纤维生产
    (九)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2. 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
    3.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十)通用设备制造业
    1. 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
    2. 4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专用设备制造业
    1. 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23
    2. 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电力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60吨级及以下液力机械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沥青混凝土搅拌与摊铺设备和高空作业机械、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
    (十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十三)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2. 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 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2.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3. 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4. 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5. 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6. 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7. 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六、批发和零售业
    1. 直销、邮购、网上销售
    2. 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烟草、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3. 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4. 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
    24
    5.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6. 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七、金融业
    1.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2.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3. 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 保险经纪公司
    5. 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八、房地产业
    1. 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 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
    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法律咨询
    2.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
    3. 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
    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2.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3. 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但不包括测绘航空摄影,限于合资)
    十一、教育
    1. 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2.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 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4. 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5. 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1.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3.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饮料制造业
    1. 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医药制造业
    1. 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2. 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1. 武器弹药制造
    (五)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开口式(即酸雾直接外排式)铅酸电池、含汞扣式氧化银电池、含汞扣式碱性锌锰电池、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制造
    (六)工业品及其他制造业
    1. 象牙雕刻
    2. 虎骨加工
    3. 脱胎漆器生产
    4. 珐琅制品生产
    5. 宣纸、墨锭生产
    6. 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 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社会调查
    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 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和普通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八、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
    2. 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九、教育
    1. 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新闻机构
    2. 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3.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4.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6. 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7. 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8. 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经营
    9. 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10. 色情业
    十一、其他行业
    1.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二、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国务院专项规定或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021-08-18 13:51 赵驻军 客户经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
    第七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第八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企业改变类型,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二)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三)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二)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第十五条 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赞同2|评论
  • 2021-08-18 13:48 黄益民 客户经理

    “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这个概念,有其特定含义,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所常用的“国家专营”这一概念比较接近,下面试分别阐述之。

    (一)国家限制经营

    “国家限制经营”所涉的项目,笔者认为应指国务院以国发[2004]第20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该目录所列的项目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电信、邮政等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等原材料,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机械制造,轻工烟草,城建,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等等,不难看出,皆为与自然资源利用、开发,国计民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的项目,这些项目,是国家限制经营的,必须通过严格、特定的审批程序方可经营,如果企业没有获得批准即经营,其因此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

    (二)国家特许经营

    随着我国加入WTO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越来越重要,但政府往往并不想全部由自己去投资,这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尤为如此;而且,单靠政府投资、经营和管理这类基础设施项目或开发利用国有资源,资金往往不足,经营管理也可能缺乏效力。因此产生了国家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经营)这种经营方式,主要是指用特许权的方法开发国家所有的资源或建设政府监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即政府通过颁发授权书的形式许可经营者从事社会公共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就我国目前而言,近年来国家已经逐渐将一些公用事业基础建设项目以特许经营的方式交给社会力量参与、经营。

    由上不难看出,“国家限制经营、国家特许经营”有其特定的含义及范围,行政许可?国家限制经营、国家特许经营。

    我国合同法强烈地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法律不轻易干预合同的效力,不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因此,在认定合同是否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规定的时候,必须审查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规定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设定。

    另外,即使在合同成立时,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规定,但如果在起诉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能补正这一瑕疵的,仍可认定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即体现了这一鼓励交易的合同法精神。
  • 2021-08-18 13:45 米增强 客户经理

    国家限制经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经营销售,不许超过限度也就是范围。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许人自己拥有或自行投资相当部分的企业。
    禁止经营就是是不可以销售。
  • 2021-08-18 13:42 赵风莲 客户经理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 2021-08-18 13:42 齐春影 客户经理

    湖北梁子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是1993-06-21在湖北省鄂州市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湖北鄂州市梁子湖生态旅游度假区。

    湖北梁子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70061580307XB,企业法人雷刚,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湖北梁子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经营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禁止类项目;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不得经营);中型餐馆、酒店客房住宿(凭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经营);广告牌摊位出租;筹建:二十七洞高尔夫球场、卡拉OK歌舞厅、录相放映、中西餐、游艇服务(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在湖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368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湖北梁子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通过查看湖北梁子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相关百科精选

  • 交银康联人...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交...

  • 三星车险 三星车险属于韩国三星集团,母公司三星火灾是韩国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具有60多年的保险经营历史和30多年的车险经营历史。连续多年获得Standard & Poor’s以及A.M.Best等机构A+的评级,并于2011年、2012年荣获A.M.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