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母公司向子公司分配利润以及款项划转...
贾麒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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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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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11:09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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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11:18 黄盈椿 客户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上述50万元投资收益母公司在纳税申报时可以做”免税收入“处理,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享受税收优惠要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具体手续各地要求不一,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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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11:15 连佩忠 客户经理
我操作过几种模式。
一.转给分公司比较简单
1.如果是同地分公司,不需要转。分公司使用,总公司提折旧。在法律意义上,分公司视为一个内设部门。
非转让不可的话,按账面净值销售。如果该设备你购入时已经抵扣进项税,那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交彼抵,不产生增值税。但购入时“不能抵扣且未抵扣”,那就要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时就产生了额外的税负。平价转让给自己的分公司,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不会被税务局调整,因此,不产生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的所在地已经“营改增”,那还可以按照“有形动产租赁”处理,即,租赁给分公司,增值税税率17%,还是“此交彼抵”。
2.如果是异地分公司,也是上一条所述的三种方式。但要注意:
按照今年的“财预【2012】40号”文件,总分机构所得税处理上有了变化。即使设备属于总公司(在总公司帐上),但由于分公司“使用”,在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公式计算时,要手工调出来。否则有风险:分公司所在地税务局有权调整。
二.子公司,除了上文提及的“租”、“售”模式以外,还有一种一分钱的税都不用交的模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文件处理,不交增值税,即,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债券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操作上,要注意:要让税务局的人看起来你这笔转让构成了“业务”,如何打包,看你自己安排。
账面价值转让,当然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
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吗? -
2021-08-17 11:12 齐晓娣 客户经理
合法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活动;合理避税也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
合理避税:老总能做什么:
1. 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
2. 注册到"避税绿洲"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3. 进入特殊行业
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4. 安置"四残人员"
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5. "管理费用"的文章
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6. 用而不"费"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
当今的企业界,这一项被频繁运用。他们将自己买房子、车子的支出,甚至子女入托上学的费用都列支在公司经营项目。这样处理并不为国家政策所允许,虽然此方法在时下的企业界并不鲜见,但我们在此并不提倡。
7. 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支出赢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8. 做足"销售结算"的文章
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延迟收入确认的时 间。例如某电器销售公司,当月卖掉10000台各类空调,总计收入25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425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税票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的节税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
合理避税:财务总监能做什么"
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但一般不外乎: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
1. 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同时,现在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他们开出的招商引资条件十分诱人,大多均以减免若干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各种费用等等条件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如果您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或受鼓励产业,如此优惠的条件当然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优先考虑因素之一。
2. 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出于为企业保密的原因,对我们接触到的部分企业和公司的规避税收行为均予严格保密,以匿名方式处理。某公司 A将总部设在了沿海经济特区,享受15%的所得税率优惠。他们的产品生产是由A公司设在中国地区的 B公司完成, B公司适用33%的比例税率。 A公司每年从 B公司购进产品100万件对国外销售,进价每件6.8元,售价每件8.3元。显然,这种产品的生产成本5.2元/件,那么这两家公司的利润与应缴税款就已经十分明显了:
A公司年利润额=(8.3-6.8)×100=150(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150×15%=22.5(万元)
B公司年利润额=(6.8-5.2)×100=160(万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160×33%=52.8(万元)
A、 B两公司总共缴纳所得税=22.5+52.8=75.3(万元)
出于避税的目的,可以将税率高的 B公司的部分利润转移到 A公司。我们已经知道,A公司从B公司购进产品单价为6元,仍以8.3元售出,则:
A公司年利润额=(8.3-6.0)×100=230(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230×15%=34.5(万元)
B公司年利润额=(6.0-5.2)×100=80(万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80×33%=26.4(万元)
A、B两公司一共缴纳所得税=34.5+26.4=60.9(万元)
这两家公司A、B利润转移前后,两公司年利润总和为:150+160=310万元;而利润转移后的总利润为:230+80=310(万元)。在利润转移前后,两家公司的总利润还是相等的,只是在采用转移定价后,两家公司他们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减少了75.3-60.9=14.4万元。只要企业能找到两个税率相差更大的地区,在这两家企业间进行贸易和合作,贸易的额度越大,所能节省的税收就会越多。
3. 分摊费用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常用的费用分摊原则一般包括实际费用分摊、平均摊销和不规则摊销等。只要仔细分析一下折旧计算法,我们就可总结出普遍的规律:无论采用哪一种分摊,只要让费用尽早地摊入成本,使早期摊入成本的费用越大,那么就越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避税的目的。至于哪一种分摊方法最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最大限度地避税目的,需要根据预期费用发生的时间及数额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并最后确定。
4. 通过名义筹资避税
这一原则就是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得企业达到最高的利润水平和最轻低的税负水平。一般说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主要有三个渠道:1、自我积累:2、借贷(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3、发行股票。自我积累的奖金是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而股票发行应该支付的股利也是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二者都不能抵减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因而达不到避税的目的。
借贷的利息支出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以冲减利润而最终避税。
5. 资产租赁
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负担和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而达到避税。
以上方法,只是我们接触企业财务人员所了解到的部分方法与技巧。我们相信,在企业界一定还有更多高明的规避税收的方法。但不论如何,都必须提醒大家:避税必须合法和合理,否则就背离了这篇文章的初衷与本意!
自始至终,我们都在强调规避税收的"合法性"。党的十六大和十届人大胜利召开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号角已经吹响。当前,许多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容乐观。中小企业如何实现自身强大的创新能力,充分激活自身经济活力,合法避税或许可算一条可行之道。 -
2021-08-17 11:06 赵颖轶 客户经理
1,如果02年的(33%-18%)部分是享受国家法定优惠政策则不补税;迁入特区后,计算补税时仍需要使用原来01-03年的适用税率,计算补税时一般是按获得利润当年的税率来算。母公司在享受优惠税率时应尽可能从子公司那里分回利润。待母公司变为高税率时再分子公司利润则为时晚矣! 2,母公司计提子公司的利润时,按税法确认的利润的当年,例如02年税法利润500,自子公司税率15%,母公司税率30%,04年母公司税率变为15%,同时收到分配的利润500,如果需要补税的话,则补税按500x(30%-15%)。 3,计算时使用原来的汇率,例如04年汇率15%,02年33%,计算03年补税时仍需要使用33%的汇率。 -
2021-08-17 11:03 辛培剐 客户经理
用控股子公司的办法,可以用来给公司合理避税,但效果微弱。
子公司分公司通过税收洼地,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分化收入也可以利用子公司来操作,但仅限于适用很难取得进项票的企业。
使用非投资关系的卫星企业操作,更为有利 -
2021-08-17 11:00 龚峰毅 客户经理
用子公司给母公司避税是违法的,这属于偷税漏税,触犯的是刑法 -
2021-08-17 10:57 赵馥洁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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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实事求是的讲,看完40号公告这段话,我是彻底被搞晕了。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你40号公告都说了“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后面怎么又说母公司可以按“接受投资”处理呢。如果你说母公司可以按接受投资处理,后面有说母公司应该“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这个前后逻辑不一致的表述,大家该如何执行。
其次,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产,40号公告说“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中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公示制度。你如果会计要动到减少实收资本,就属于法定减资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子公司减资在工商实践上是否需要评估,是按账面净值处理还是按公允价值处理似乎实践中还不明确。
所以,总体来看,40号公告对于子公司向母公司资产(股权)划转的规定不清晰,实践中的执行难度很大。
我个人认为,我们似乎将子公司——母公司资产(股权)划转的问题搞复杂了。我们还是先回过头来看109号文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09号文强调了五个要素:
1、必须是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2、必须是按账面净值划转
3、必须有合理商业目的,没有避税动机
4、符合经营连续性要求
5、双方会计上都不确认损益
而核心的要素主要似乎1、2和5。
基于109号文的限制性规定和中国实际商事法律制度和程序的考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把子公司向母公司资产(股权)划拨的行为定义为如下情况: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我个人观点认为,千万不要把划转行为和法定的减资行为混在一起。实际上,国有企业间很多的资产划转行为,很多情况上就是为了规避注册资本的变动需要履行繁琐的法律和工商登记程序,从而采用划转的方式。因此,如果我国税收上又把划转行为和法律上法定的增资、减资行为混在一起则真是自寻烦恼的事情,而且实际操作中受制于民商法律制度,根本无法操作。
子公司向母公司资产(股权)的划转,不是一种法定的减资行为,他只表现为子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减少,不涉及到注册资本(股本)的减少。因此,不涉及《公司法》和工商登记上法定资本减少的法律和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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