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意外伤害保险可否税前扣除

员工的意外伤害保险可否税前扣除
赵香汝 来自: 网页 2021-08-15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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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5 17:31最佳答案

给员工购买的意外险是否税前扣除要看情况。
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以及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但为其他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及意外门诊险,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和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8-15 17:37 连丽芳 客户经理

    问: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上下班途中及其他意外伤害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谢谢!答:1、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其他的如商业保险等税法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2、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 一、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 2021-08-15 17:34 黄真敏 客户经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实际支付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021-08-15 17:28 童裕孙 客户经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但以下两种商业保险可以扣除: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
    对于上述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的范围,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根据相关的规定及企业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
    (一)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释,这类保险费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而不是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
    例如: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二十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必须或应当为职工办理的人身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对于哪些属于“特殊工种职工”,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如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二)其他商业保险
    对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企业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相关行业的规定购买的保险,参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的解释,属于按国家规定购买的保险,应可以税前扣除。例如员工出差乘坐长途客车购买的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等: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很重要的一点,购买这些意外险,是公司经营的需要,而不是单纯员工个人受益。
    二、常见问题分析
    (一)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等各种意外保险、财产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为降低经营风险购买的各种意外保险和财产保险,是为减轻企业的负担而购买的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对所雇员工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企业购买该险种是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减轻在员工发生意外时企业的财务压力,实际是国家规定工伤险的一种补充,不属于员工的福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参考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财产”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财产。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财产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商业保险能否计入福利费、工资税前扣除?
    除了上述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以外,为全体员工购买的其他商业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使计入福利费、工资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也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可考虑向员工发放补贴,员工自己购买或者由公司统一代为办理手续。

    扩展阅读:

  • 2021-08-15 17:25 齐敦益 客户经理

    给员工购买的意外险是否税前扣除要看情况。如果是企业给高危作业人员办理个人意外伤害险或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为其他职工购买的百万守护意外伤害险、意外门诊险以及意外医疗险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扩展阅读:

  • 2021-08-15 17:22 齐景娥 客户经理

    问题描述:
    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答复:  答:贵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解释:一、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根据上述规定,除国家强制规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国家明确规定可税前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均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贵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所支付的保费不属于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范围,相应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 2021-08-15 17:19 齐显尼 客户经理

    企业给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保险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2021-08-15 17:16 黄盛林 客户经理

    对于是否税前扣除,比较适用于高危职业,如果企业是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但为其他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及意外门诊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因为现在国家尚未对“其他商业保险费”和“特殊工种职工”进行界定,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和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我们知道企业为员工投保的员工意外险是意外险的一种,是企业给员工购买的意外保险,也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一般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会有不同的保险要求,团体意外险和高危行业险,都是企业和个人自愿参与投保的险种,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只要是正规的企业,尤其是涉及危险品生产、事故发生率高的企业,都应该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而且,仅作为基础保障的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保障这些员工的利益。同时,除了帮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高危行业险外,企业还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公众责任险等来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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