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得享受失业保险金吗?

本人自1997年工作至2005年8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本人一直缴纳着五项保险费,其中包括失业保险费,本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到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被告知本人属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享受失业保险金,希望大家能帮助小女子。
龙小语 来自: 网页 2021-08-12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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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14:21最佳答案

单位主动协商解除合同,你同意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失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可以领取失业金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8-12 14:33 齐晓娣 客户经理

    按规定,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2021-08-12 14:30 连丽艳 客户经理

    原则上可以,除非你是主动辞退的。
    1, 领取的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 领取的时间限制: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各地领取的月标准不一样。
    3,具体的操作程序:
    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一般60日内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向参保地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经过失业登记和培训之后方能领取到失业金。一般在办理失业后次月领取,是打卡发放,按月在当地领取(农村户籍的,个人不参加失业保险的,是发放一次性失业金救助金)。具体程序由于各地办理流程不一样,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社保机构。
  • 2021-08-12 14:27 辛培兵 客户经理

    应该可以,但必须提供有关证明。
    双方协商,但要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才可以的
    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但要解除合同的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劳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自愿),劳动者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前提是你的档案被退到街道,领取失业证的同时,领取失业金,最主要的是缴纳了失业保险。
    我咨询了北京的律师和广州的!
    问的多人意见!采纳哦
  • 2021-08-12 14:24 齐星星 客户经理

    这是国家政策的规定,你在交社保的时候就应该知道的,有一篇来自“保险港”关于失业保险的报道,摘录部分如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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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12 14:18 赵首永 客户经理

    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不能享受失业金,你可以参考生育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当然,你以身体原因或者其他非自己愿意来辞职,是可以享受失业金。
  • 2021-08-12 14:15 贾黎黎 客户经理

    小刘是某机械厂的合同制员工,2003年10月与单位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的时候,小刘到另外一家企业应聘被录取,于是小刘向原来的机械厂提出辞职申请,希望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单位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小刘一直未能到新企业上班,一直待在家里。2008年11月,小刘来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领取失业保险的事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查阅了他的失业保险登记记录资料后,发现小刘无法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小刘不理解,为什么自己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却不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呢?如果把少缴纳的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补上,小刘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吗?

    小刘不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即使他把少缴纳的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补上,也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因为他是自愿中断就业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而在本案中,小刘是由于自己主观的工作调动意向,而主动向原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而造成暂时性自愿失业的,不满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但是,他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可以予以保留,在找到新企业后可以同继续缴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人们所面对的一些客观的不利后果,法律将尽全力去弥补。但是,如果由于我们主观上去做了一些对自身无利的事情,那么不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保障。

  • 2021-08-12 14:12 桑风月 客户经理

    劳动者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是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愿意申领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超过60日未到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确定。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到受理本人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会保险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和相应的求职证明,同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按月发放。
    无工作单位参保,劳动者可以找当地的参保代理机构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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