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班期间死亡,除了社保方面,职工家属能...

职工上班期间死亡,除了社保方面,职工家属能有什么补偿?单位工会是什么职能部门?
车庆云 来自: 移动端 2021-08-06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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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08:35最佳答案

这分几种情况:
一、工伤死亡
按照国家和当地工伤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理赔;
二、有责任第三人
责任明确,有双方协商解决,或有公安部门认定、公司人事部门协助解决;
三、正常伤亡(指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
按照公司交纳的社保及其他福利保险确定,基本社保中有:
1、伤葬补助金(上海地区为3个月此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足1年的折合计算)
2、2011年7月前交纳的综合保险所得的《养老补贴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继承人可以全额继承;
3、2011年7月后(含7月份)交纳的社保中,个人缴纳的养老部份可以有继承人全额继承;以及医保卡当中记载的可用余额也可全额继承。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8-06 08:38 黄益汉 客户经理

    仕他们公司口赔偿少、而且老总躲起来不见家属、在不犯法的情况下怎么可以见老总
  • 2021-08-06 08:32 黄皖疆 客户经理

    慰问家属,该发的工资就发了,
  • 2021-08-06 08:29 齐方洲 客户经理

    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死亡,社保这一块能够有补偿,另外企业补偿各个企业补偿不一样,有的多点,有的少些。
  • 2021-08-06 08:26 赵飞行 客户经理

    事业单位的抚恤金标准以前是10个月工资。
    但是有文件 国家[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规定从2004年开始事业单位死亡抚恤金发放20个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性质。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的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
    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那么对抚恤金如何分割呢?法律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从你所介绍的情况看,儿子属于死者生前抚养的直系亲属,因此有权获得这笔抚恤金。母亲是儿子生前赡养的对象,因此,也有权获得这笔抚恤金。而妻子还可以取得经济收入,不能享受此抚恤金。这样,就应由母亲和儿子各享有抚恤金的二分之一。虽然妻子原则上无权主张抚恤金的份额,但从抚慰其怀夫之心的方面考虑,也可以给予一小部分。总之,应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以维持家庭和睦。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在立法上,除了《保险法》第64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保险赔偿金为遗产。此外,我国很多法律、法规虽然也都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但这些规定对赔偿金的性质及归属并没有明确。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分析,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因此,该赔偿金不应认为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由于失去亲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补偿,并不包括对其他损害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这一结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不同司法解释中得到了确认,死亡赔偿金虽然不能继承,但是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分割。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考虑劳动能力、生活收入水平、照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对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如果死者死亡后,仍在一起生活,不需要分割。对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父母、配偶),有权利人决定要求分割的,应根据权利人有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收入等情况,本着照顾老弱病残的原则,可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如果死者有子女,对于成年子女,在受害人死亡前,已经成家且单独生活,因死亡赔偿金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性质,无论是成年子女,还是未成年子女,其亲人的突然去世,在精神上肯定是非常痛苦的,应当进行抚慰,但总的分割比例不能超过《继承法》的规定。如果其成年子女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工作、无收入,其子女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多不能超过死亡赔偿金的10-15%;如果成年子女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一定的收入,其子女可以在死亡赔偿金的20-30%范围内分割。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属于继承人虽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也愿意尽扶养义务,但由于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来源,明确表示不需要该继承人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的情况;属于被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扶养,继承人也愿意对其进扶养,但由于继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因而无法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分配遗产时,不能取消或减少他们的应得的遗产份额。(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 2021-08-06 08:23 齐明星 客户经理

    如果爱在职职工因病死亡的话嗯如果是在工作期间会得到额外的补偿如果不是的话就不会
  • 2021-08-06 08:20 粱俊芳 客户经理

    一次性的死亡抚恤金,和由工会给的一些补助,再加上在岗期间缴纳的各项保险金和没有领的养老保险。
  • 2021-08-06 08:17 黄益民 客户经理

    单位出于人道主义,那么也是可以向死亡的家属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的,但是此时任何人也是不得向单位提出获得赔偿金的请求的,否则单位也有充足的理由可以拒绝。企业职工非工死亡从社保上应享受三项待遇,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为职工两个月平均工资,救济金因供养直系亲属人数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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