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买分红型保险是不是既要投保人签字还需要...

现在买分红型保险是不是既要投保人签字还需要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合同才能生效
赵顺起 来自: 移动端 2021-08-01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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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1 12:58最佳答案

对的,从09年之后就这样了,带分红的险种都要抄写风险提示,给客户一个提醒:分红是不确定的,但写在条款里的都会严格执行的!
保险买手
祝你好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8-01 13:10 黄登玲 客户经理

    当然是不行的,被保险人需要本人签字。不过,如果经过被保险人追认,那就是合法的。
    还有,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可以由监护人代签。如果监护人就是投保人,那么可以由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
  • 2021-08-01 13:07 樊扬诗 客户经理

    1、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押也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
  • 2021-08-01 13:04 黄生龙 客户经理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扩展资料: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8-01 13:01 齐显峰 客户经理

    你可以向当地保险监管机构投诉
    相关监管规定如下:
    1、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是否出示《展业证》。
    2、是否向投保人提供了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
    3、是否存在代签名,以及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的情况。
    4、是否向客户如实告知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是否向客户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5、营销员在销售未成年人有关的保险产品过程中是否就被保险人的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等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主动告知。
    6、保险营销员销售新型产品的是否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7、营销员是否存在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和承诺、夸大收益的行为。
    8、公司或营销员是否存在以停售为名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9、是否存在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
    11、是否存在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
    12、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的情况下,营销员是否继续向客户推销,干扰客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13、公司或营销员是否存在向不特定人群随机拨打电话或手机进行产品销售的情况。
    14、营销员是否存在随机拨打电话或手机邀请未特定人群参见产品说明会的情况。
    15、公司或营销员是否存在向未特定人群或居民住户随机发放产品宣传材料的情况。
    16、公司及其销售人员是否存在利用产品说明会误导参会人员(不特定人群)的情况,如存在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和承诺、夸大收益的行为,向客户提供片面、虚假的产品信息,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依据你的描述,他们已经违反了第十五条的规定。

    扩展阅读:

  • 2021-08-01 12:55 齐景岳 客户经理

    一位老朋友得知他为儿子买了份保险后,提醒他:投保单需被保险人自己签字才能生效,如果没有他儿子签字,就是一份无效保单。但保险公司电话咨询人员却告诉他不必担心---不是所有的投保单都需被保险人签名。张老伯有些迷惑,到底谁说得对呢?
    前一问题答案很明确,投保单必须是投保人本人亲自签名,但如投保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投保单可由其监护人代签,但不得由其他人代签。如投保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无法自己签字的,可通过法律程序由其指定的营销员代签。
    后一个问题稍复杂些,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分析: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这就无任何问题,投保单必须投保人签字,这也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已签字;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且保单不含死亡责任。这种情况只要有投保人签名就可以了,而无须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三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且保单含有死亡给付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单是无效的。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这条规定限制。值得一提的是,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作为被保险人并认可保险金额,与在投保单上签名并非同一概念。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不仅对投保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且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
    明白了上述原理,张老伯的这种情况,只要搞清他保单有没有死亡给付责任,如有,则其大儿子(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必须亲自签名,如无则无须签名。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 2021-08-01 12:52 齐晓娥 客户经理

    投保单上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可以免签。如为分红险,则需抄写风险提示语录。投保提示书上签字。合同出来后,还许签回折(签收之日起,有十天犹豫期,期内退保客户利益不受影响)。这些都是保护客户利益,每个程序都紧扣。也是一种规范。
  • 2021-08-01 12:49 齐敬磊 客户经理

    我不知道是否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不管有没有投保提示语抄录,有一点需要确认的是,购买保险后,会有保险合同下发,合同收到后,回执签字确认,即是已认可你对所购买的保单已经有所了解,并愿意承担责任。如果发现不符,可以在10天之内申请退保,同时保险公司也安排客服对你进行投保契约回访,再次确认你购买保险的利益,责任,内容等保险信息,这此保险公司都会以电话录音作为依据的。
    要求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防止销售误导行为。他还强调指出,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指分红和万能产品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产品的红利分配,万能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投保人按照《办法》第六条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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