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两个公司的工资是否合计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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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4 16:50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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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4 17:08 龚尚芝 客户经理
要把两家公司的收入加起来填写到收入额里面,算应缴纳的税金,再扣除掉我已经交过的税金,余额申报纳税。
你这个理解是正确的。
表格中的收入额是指你在两家公司拿工资的工资合计。
已申报的收入额,在没有得到税务局的明确答复以前,你所填的数字等于表格中的收入额。因为你两边的收入都申报了。这样填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纳税风险。
各地管理不尽相同,以当地税务机关的答复为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这样可以么? -
2021-07-24 17:05 龚宇飞 客户经理
这几个方案其实都不太建议,同一人不能同时存续两个劳动关系,属于不同的关系,不能全部算作工资所得。社保缴纳在A公司,所以员工实际上与A公司是劳动关系,正常参保缴税即可,工资所得起征点5000;与B公司属于劳务关系,在B公司的劳务所得需申报劳务所得税:800以内免税,以上部分20%税率。希望回答有帮助到您。 -
2021-07-24 17:02 米塞林 客户经理
1、如果两家企业都认为甲为其雇员(即存在雇用关系,并同时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的4项规定),取得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将两处的工资薪金合并缴纳税款,即1500+1600=3100,(3100-2000)*5%=55,需要缴纳税款为55元。该纳税人属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必须次月7日内选择一个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如果两个工作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话)。现在全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系统均为全员全额申报,即单位发放给员工的每一分钱都会记录在案,因此,年底发现纳税人没有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是可以进行处罚、追缴税款的。 2、同样,乙也需要缴纳55元的个人所得税,在其选择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时候,算出应缴纳55元后,在缴纳时补交差额50元的个人所得税即可。(C公司已经为乙代扣代缴5元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务机关也是登记在案的,只要补交差额即可。) -
2021-07-24 16:59 符育明 客户经理
与A属于劳动关系,社保缴纳在A,在A公司的收入属于工资所得,申报工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5000元;与B公司的情况属于劳务关系,无需缴纳社保,收入属于劳务所得,需申报劳务所得税{800元以内免税,以上部分20%税率}。 -
2021-07-24 16:56 黄益波 客户经理
申报时填制《个人所得税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表》。将各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送去单位发放时代扣代缴的个税额后,为自行申报补缴个税款。
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扩展资料: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这11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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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4 16:53 赵风茹 客户经理
一个人在两个公司拿工资的,应当以月收入即两个工资的总和作为缴纳基数。
计算方法:税前工资:月收入扣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个税=(税前工资-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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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4 16:47 辛培刚 客户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在两个单位任职受雇,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义务人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别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选择一个任职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即将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加在一起扣除3500元费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再减掉分别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额,余额申报缴纳。每个公司都只针对本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存在代扣代缴义务,对其他公司支付的收入不存在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比如小王5月分别从A公司获得工资6000元、B公司获得工资4000元,以上所得不包括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那么:
1、小李在A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2、在B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3、小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4000-3500)×20%-555=745(元);
应自行补缴个人所得税=745-145-15=585(元);
4、纳税地点: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纳税期限:6月15日以前(不考虑节假日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意思就是说:
1、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所得的,应分别由扣缴义务人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同时其本人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2、自行申报的关键点
(1)一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
(2)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参考资料
《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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