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明确保险销售人员的法律地位

如何明确保险销售人员的法律地位
齐晓彤 来自: 网页 2021-07-08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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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06:56最佳答案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三十七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一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三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五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一百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五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五十七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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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7-08 06:53 米塞林 客户经理

    第三节 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不得聘任: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经纪人应当加强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经纪人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新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 2021-07-08 06:50 齐敦益 客户经理

    1、 承压能力。销售人员肩上扛着巨大的销售指标, 身后有主管经理一次接一次的催促,面临的却是客户的冷漠与拒绝。面对困难,一些人感到迷茫和沮丧,或放弃,或消极工作,结果自然是离成功越来越远。因此,摆正自己的位置、端正自己的心态、面对压力、承受挑战是每一名销售人员,尤其是刚走出校门迈上工作岗位的年轻人应具备的能力。 2、 分析能力。销售人员要具备对市场机会的敏锐分析能力,学会发现市场机会,在与竞品的战斗中脱颖而出。 3、沟通能力。把自己的观念、信念、方案、方法推销给上级、下级和客户是销售人员最重要的能力之一。而良好的沟通能力是赢得他人支持的最好方法。实践告诉我们,销售中的许多问题都是因沟通不畅造成的。 4、适应能力。从企业的内部环境来说,营销人员首先要能够适应公司,适应公司的企业文化、运营理念、营销方针、人文环境等。从企业的外部环境来讲,营销人员还应能适应市场的需要、适应经销商的发展需求、适应当地的风土人情等。销售人员只有适应了营销职业、适应了营销生活、适应了企业的内外部环境,才能更好地给自己准确定位,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方向之所在。 5、学习能力。销售人员要更快地成长,就必须具备学习的能力。包括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相关的经济法规、国家的宏观、微观经济政策,从“战略”方面武装自己。更要学习经营管理学、营销学、心理学、公关学等知识,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达到从专才、通才到复合型人才的转变。 6、领悟能力。任何一个具有一定市场营销实战经验的人,都知道“悟性”的重要性。优秀的销售人员能够洞察机会,分析问题,从而利用机会,为销量“锦上添花”;或是把问题变成提升销量的机会。有的销售人员面对问题不知所措,让机会从身边白白溜走。 7、 应变能力。时代和市场永远在变,销售人员的思路和方法必须跟着变。 8、创新能力。市场形势千变万化,而营销模式却日趋雷同,销售人员要想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那就必须具有创新能力,使自己的产品、渠道、思路、策略等能够个性张扬,脱颖而出。 9、专业能力。今天不是一个跑江湖的时代,销售人员不可能靠“耍嘴皮”赢得生意。销售人员要具备专业能力,如掌握产品知识、销售技巧、消费心理、促销策略、经销商管理、渠道管理、终端管理、市场运作、谈判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才能面对市场挑战,应对自如。 10、 洞察能力。只要你能准确地把握客户的心理,其实是条条大道通罗马。 11、抗逆能力。在销售的道路上,从来没有平坦的大道可走。在困难与压力面前,有的人选择逃避,有的人选择应战。你的前途取决于面对困难与压力时你所做的选择。 销售人员分为两种类型:做的和不做的;做的销售人员又分为两种:认真做的和应付地做的;认真做的销售人员又分为两种:做后总结的和做后没有总结的。最后,世界上的销售人员就有了成功和失败之分,前一类成功了,后一类失败了。
  • 2021-07-08 06:47 黄盛木 客户经理

    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什么能力,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实证研究;二是征求客户的意见,询问客户愿意与什么样的销售人员打交道;三是让销售经理根据自己的经验谈谈他们的观点。战斗在营销第一线的保险营销员们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提出了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的各种能力。1、承压能力。销售人员肩上扛着巨大的销售指标,身后有主管经理一次接一次的催促,面临的却是客户的冷漠与拒绝。面对困难,一些人感到迷茫和沮丧,或放弃,或消极工作,结果自然是离成功越来越远。因此,摆正自己的位置、端正自己的心态、面对压力、承受挑战是每一名销售人员,尤其是刚走出校门迈上工作岗位的年轻人应具备的能力。2、分析能力。销售人员要具备对市场机会的敏锐分析能力,学会发现市场机会,在与竞品的战斗中脱颖而出。3、沟通能力。把自己的观念、信念、方案、方法推销给上级、下级和客户是销售人员最重要的能力之一。而良好的沟通能力是赢得他人支持的最好方法。实践告诉我们,销售中的许多问题都是因沟通不畅造成的。4、适应能力。从企业的内部环境来说,营销人员首先要能够适应公司,适应公司的企业文化、运营理念、营销方针、人文环境等。从企业的外部环境来讲,营销人员还应能适应市场的需要、适应经销商的发展需求、适应当地的风土人情等。销售人员只有适应了营销职业、适应了营销生活、适应了企业的内外部环境,才能更好地给自己准确定位,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方向之所在。5、学习能力。销售人员要更快地成长,就必须具备学习的能力。包括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相关的经济法规、国家的宏观、微观经济政策,从“战略”方面武装自己。更要学习经营管理学、营销学、心理学、公关学等知识,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达到从专才、通才到复合型人才的转变。6、领悟能力。任何一个具有一定市场营销实战经验的人,都知道“悟性”的重要性。优秀的销售人员能够洞察机会,分析问题,从而利用机会,为销量“锦上添花”;或是把问题变成提升销量的机会。有的销售人员面对问题不知所措,让机会从身边白白溜走。
  • 2021-07-08 06:44 符腾丹 客户经理

    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的能力:

    1、 承压能力。销售人员肩上扛着巨大的销售指标, 身后有主管经理一次接一次的催促,面临的却是客户的冷漠与拒绝。面对困难,一些人感到迷茫和沮丧,或放弃,或消极工作,结果自然是离成功越来越远。

    2、 分析能力。销售人员要具备对市场机会的敏锐分析能力,学会发现市场机会,在与竞品的战斗中脱颖而出。

    3、沟通能力。把自己的观念、信念、方案、方法推销给上级、下级和客户是销售人员最重要的能力之一。而良好的沟通能力是赢得他人支持的最好方法。实践告诉我们,销售中的许多问题都是因沟通不畅造成的。

    4、适应能力。从企业的内部环境来说,营销人员首先要能够适应公司,适应公司的企业文化、运营理念、营销方针、人文环境等。从企业的外部环境来讲,营销人员还应能适应市场的需要、适应经销商的发展需求、适应当地的风土人情等。

    扩展资料:

    保险销售人员工作内容:

    保险销售员提供相关的资讯服务 。一般来讲,保险公司通过媒体主要宣传企业形象等信息,而具体的险种方面的信息需要借助于保险营销员等具体人员来完成。

    顾客无法完全了解保险性质,更难以理解保险的有关术语,顾客需要一对一的说明保险条款内容。应该说,个人提供的资讯服务比保险公司提供的资讯服务更为直接、详尽和有效。 风险规划与管理服务 :

    1、帮助顾客识别风险

    A、帮助顾客识别家庭风险。

    B、帮助企业识别风险。

    2、帮助顾客选择风险防范措施

    A、帮助顾客做好家庭财务计划。

    B、帮助企业进行风险防范。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7-08 06:41 黄盈椿 客户经理

    在中国保监会网站早在2013年1月份就发布了,并且该办法已于2013年7月1日生效了。
    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主席项俊波
    2013年1月6日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从业资格2
    第三章执业管理3
    第四章管理责任4
    第五章法律责任6
    第六章附则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六条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损毁影响使用的;
    (三)遗失的。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编号;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
    (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
    (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
    (六)发证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
    (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第十七条
    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第十九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第四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

  • 2021-07-08 06:38 黄益汉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应

  • 2021-07-08 06:35 齐敦益 客户经理

    同一笔保费被征两次营业税;同一笔收入,既要缴纳营业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次发布的《保险营销员现状调查报告》显示,保险营销员税负沉重的根源在于法律地位不明:既不属于公司员工,又不属于独立的经营个体。
    大进大出
    现象严重
    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我国保险营销员总人数维持在289.9万人左右,其中人身险营销员250多万人,财产险营销员约为39万人。从年龄上看,保险营销员在31岁到50岁之间的比例最高。
    从学历上看,整体学历偏低。截至2014年5月31日,保险营销员高中及以下学历人数为66.3%,本科以上学历仅为7.4%。
    从流动性看,保险营销员队伍不稳,大进大出现象比较严重。2011年至2013年,我国有508万人次加入保险营销员行列,但同时段有502万人次流失,年均解约人数超过167万人,尤其是人身险领域,2013年流动人力占总人力近60%。
    报告认为,保险营销员的高频率流动既给投保人或受益人的理赔、续期缴费、定点医院变换等问题造成诸多不便,也给保险公司造成“招聘——流失——再招聘——再流失”的恶性循环。
    重复征税显失公平
    保险营销员流动性大的原因之一是收入低。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保险营销员年平均收入为2.62万元,年均收入在行业中列倒数第二。在人身险领域中,营销员每月收入在1333.33元(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以下的有65%左右,在3500元(劳动合同员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以下的,有82%。
    营销员流动性大的原因之二是社保差。截至2014年5月31日,营销员无社保的占42%,120万人左右。据协会调查,大多数保险营销员希望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保,但是政策上并未给其与其他工薪阶层同等的税前扣除待遇。
    保险营销员流动性大还有一个原因:营销员要承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负。按照规定,同一笔保费,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都要按月缴纳营业税;同一笔收入,营销员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此外,营销员作为保险公司非雇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1333.33元)远低于雇员的3500元。
    报告认为,营销员个人按灵活就业形式,自己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却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基本生活费扣除标准仍然按30年前的800元扣除,家庭人均生活费标准仅在社会救助线以下,税收负担却是普通人的4至5倍。对佣金收入一次偏高的,除按20%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外,还实行加成征收,显失公平。
    建议明确法律地位
    如何既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又保证保险营销员税负合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议,给予税收方面的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
    具体建议采取三个方案,一是基于实际情况提高营销员展业成本扣除。目前的展业费用扣除比例为40%,协会经过测算,考虑保险市场竞争白热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扣除比例提高至77%,有望达到与公司雇员3500元以下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同等待遇。
    二是建议参照个体工商户按年纳税。营销员月收入波动很大,按年计算,可以解决收入波动导致税负偏重问题。同时建议,“营改增”后对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参照主业的税收待遇进行免税处理。
    三是参照劳动合同员工进行纳税。可将营销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列入税前扣除,或按照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纳税方式,增加低档税率级数。
    中保协表示,保险法对保险营销员的身份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虽然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培训管理,但其既不属于公司正式员工,也不是独立的经营个体,地位尴尬,建议尽快修法或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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