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作14年,因非工伤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我工作14年,因非工伤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我14个月工资6个月医疗补助,共99113元。去年青岛年平均工资为32763元,请问我要缴个人所得税吗,我要扣除各项保险费用再缴税吗,具体要交多少?非常感谢
符育明 来自: 网页 2021-06-19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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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9 14:51最佳答案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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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个标准自己算一下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6-19 15:06 辛培剐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微力试卷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篇一: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协议书(样本)
    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x,男,xx岁,身份证号码:
    住所:
    20XX年xx月xx日xxx在工作不慎滑倒致右足受伤,20XX年
    xx月xx日认定为工伤,20XX年xx月xx日鉴定为xx级伤残。现乙
    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工伤待遇,经双方友好协商,达
    成以下协议:
    1、本协议所达成的以下条款内容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后
    不再反悔。
    2、除甲方已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外,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次性(: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
    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陪护费等共计人民币:(小写:)
    3、该款项甲方在20XX年月日前一次性付给乙方。该款项
    支付后,社保基金补偿的相关款项归甲方。
    4、双方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上诉款项支付后终
    止工伤保险关系,乙方不再要求甲方承担可能发生的工伤后续费用以
    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费用。
    5、乙方已知晓工伤待遇相关规定,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
    协议履行后本事故一次性终结,甲乙双方无再纠葛,互不主张任何权
    利。
    6、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见证方各第四条乙方已仔细核实出勤记录及计算薪酬的其他依据,乙方确认甲方已依法足额发放乙方任职期间的所有应得薪酬(包含加班费)。
  • 2021-06-19 15:03 龚安静 客户经理

    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申请鉴定伤残。如果是1-4级退出工作,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5-10级按标准赔偿。
  • 2021-06-19 15:00 章要在 客户经理

    1、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可走医疗保险报销相关医疗费用,未办理社会保险的,依法应可报销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可依法享有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工资或生活费,如用人单位对医疗期工资待遇有更高的发放标准的,按单位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第五款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2021-06-19 14:57 辛培剐 客户经理

    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计税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 2021-06-19 14:54 龙小语 客户经理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扩展资料:

    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四)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①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五)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6-19 14:48 辛培剐 客户经理

    1.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
    不用看那个办法,过时了。看劳动合同法,网址如下:

    2.本月月底医疗期满,到时即解除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42条,这个条款是说不能依照40和41条解除合同而不是【 只要还在医疗期,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医疗期满到时即解除合同的说法也是不对的,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有原因,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原因有三大类,分别规定在劳动合同法39-41条中
    如果不符合上述三类原因则单位违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依据是劳动合同法48条
    就本案而言个人建议你们选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毕竟工作重要。如果单位解除合同的话建议就是直接索要赔偿金,这个才是最有效的方式
    3.病人在职期间,工作条件恶劣,工时超长且无加班费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依据是劳动合同法85条第3项
    据此就加班费问题可以主张单位支付。工时超长也是违法,但是只有加班费是给你们的,举报单位不见得对你有实际好处,建议集中精力在争取利益而不是和单位对抗
    4.我们申请单位提供五十万元的医药补助费
    于法无据,这个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5.一名底层负责人暗示我们,能要十万就别要五万
    确实是能要十万就别要五万,关键是就医药补助费而言你们连五百都要不到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建议还是从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以及医疗保险等方面着手解决费用问题。所谓医疗补助费,确实要不到
    祝顺利!
  • 2021-06-19 14:45 连伟智 客户经理

    职工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停工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按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年限12年。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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