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保险北京分公司的新人有工资吗就是在培训...

佣金是怎么回事呢?一般新人在第一个月能有多少工资呢?
赵飞行 来自: 移动端 2021-06-1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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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10:03最佳答案

你好 我就是友邦的 我在北京分公司 我也是刚到不久的新人也是刚大学毕业 很多人都问我为什么本科毕业要卖保险..我觉得他们这么问首先是对这个行业的一种歧视 象我们公司还有两个是警校毕业的大本生呢 他们可是考过重点分数线的 我问过他们 他们说之所以来友邦 是因为友邦是世界500强的企业 就是这么简单..而且他们都干的很好 销售能力也好高 工资当然也就不用说了 我来友邦是因为我不想一毕业就找一个坐办公室的工作 我想通过这行锻炼一下自己 我做的是银保 我不知道你要问的是不是银保 首先我要说的是 我进到公司没有交过任何上面人所说的费用 其次 我实习也有底薪 来公司几个月了 我觉得公司里上上下下的人都非常好 而且非常注重新人的培养 我很喜欢这家公司 就这么简单 有什么问题你可以在问我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6-18 10:12 齐晓娇 客户经理

    交资料办理上岗手续,签保险代理合同后才算是上岗,各家公司关于培训都是有不同说法的,你可以咨询当地的公司是先上岗再培训还是先培训再上岗。。。
    一般是先培训考代理人资格证,然后办上岗,然后参加新人岗前培训。
  • 2021-06-18 10:12 黄益江 客户经理

    有的,从你进入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之后就起薪了。
    如果是企业,那么给实习工资,工资数额视本地普遍实习期工资、公司所属类别普遍实习期工资以及本公司运营情况而定,比如我大学毕业曾经在天津凯悦酒店实习过,实习期工资1200元(2010年),没有提成及奖励工资。
    如果是行政/事业单位,那么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的起薪日期就算试用期工资了(一般是行政发文后3个月之内),一般比转正后工资低500-1000元,基数一般是2000以上吧,要看你所在地的公务员工资水平。比如我刚考上公务员后发文是2011年6月(发文时间开始算工龄),起薪时间是2011年8月,即我的工资从8月份算起。当时试用期(8月上的班,上班后参加培训1个月,算培训期)工资是2100元。
  • 2021-06-18 10:09 齐景宪 客户经理

    史某是本市一家大型水泥生产加工厂的一名技术安全人员,去年中旬,公司从德国引进新型的生产设备,并委托德国顾问对史某等30名技术安全员集中进行封闭式安全培训,为期6个月。今年1月份,安全培训结束,新的机械设备正式投入生产,但是史某等发现在培训期间,工厂未向史某等人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史某等人联名向工厂反馈该问题,请求发放工资并且补偿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那么,史某等从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工厂应该发给他们工资吗?
    生产企业为了能够更安全、更高效地进行生产,对于从业人员会进行生产安全培训。在这段期间内,工人是有权利并且应当领取自己的工资的,因为培训的目的是出于生产企业长期的经济效益考虑,同时这期间从业人员也是隶属于企业,并且完成企业规定的任务,只是任务的形式有别于正常的车间生产而已,归结起来,就是工人在以另一种脑力形式支付自己的劳动,所以应当取得工厂支付的工资。我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在本案中,史某等安全技术员,由工厂进行集中培训,是为新型设备能够投入生产,为企业创造效益。参加工厂的统一培训,也是为工厂劳动的一种形式,同时根据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所以史某等人有权获得自己在培训期间的工资,并且工厂应当负担在此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应当获得工资表明我国充分尊重、认可从业人员的劳动形式,同时在参考了因此可以给企业带来安全生产利益的情况下,保护劳动者可以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
  • 2021-06-18 10:09 黄盛润 客户经理

    你指的是保险工作的考核基本法么,一般是掌握在管理人员手里,新人看不到
  • 2021-06-18 10:06 龚少菁 客户经理

    新增人员就按照公司的规定,有什么样的学习方式培训方式和工资待遇,等等按正常员工来办理。
  • 2021-06-18 10:06 黄益江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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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邦遭遇保险营销员起诉拒付工资对薄公堂
    发布时间:2006年6月6日21时58分海证券报谢晓冬卢晓平
    “重疾险”风波后,美国友邦保险在中国再次遭遇麻烦。
    日前,由于对银行保险客户经理是否系公司“员工”存在争议,美国友邦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友邦”)的一位前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友邦之间系劳动关系,并要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据了解,这是国内第一起因对银行保险营销员身份发生争议而引发的诉讼。
    庭审原定于5月30日上午9点开始。但记者赶到现场时发现,由于合议庭成员无法到齐,庭审已被推迟到6月14日。当天上午的庭审临时改成谈话,拒绝与案件无关的人旁听。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其曾在2005年4月入职时与友邦公司签定一份《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合同》,并在此后半年多的时间里,为友邦全职从事银行保险推广工作,负责在合作银行网点对银行柜员的保险销售进行培训和辅导。
    期间,他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要求,与银行的工作时间保持同步,并在进入银行网点时佩带公司胸卡。公司方面也定期对其工作进行检查,要求其汇报工作,并组织相关培训和考核。
    2005年12月,他从友邦公司离职。因认定自己系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他要求友邦公司支付最后两个月的基本工资。友邦方面则以双方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予以拒绝。理由是该《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合同》已有条款明确规定非劳动合同。双方为此对薄公堂。
    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需先进行劳动仲裁。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就此在今年2月23日先行作出裁决。据记者获得的京劳仲字[2006]第209号裁决书显示,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友邦公司的上述意见。不过,仲裁委也注意到双方构成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可能,但由于申诉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而未予采纳。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教授对此认为,根据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要看具体案件事实,不能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比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据了解,诉讼中友邦公司维持了仲裁阶段的意见,坚持认为基于上述《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合同》,双方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用该模式销售银行保险,是其在中国国内的普遍做法。
    双方已在5月15日进行了第一次的庭前证据交换。在5月30日的谈话中,由法官主持双方进行了补充证据交换。
    由于暂时无法联系上友邦相关负责人,记者尚无法获知友邦对于此案进一步的评论。

  • 2021-06-18 10:02 黄盛润 客户经理

    是个险营销员渠道的面试吧,北京分公司不知道,江苏分公司这边没有这么长。但是潜能测试和面谈是有的,认真点都能过,之后就会进入ALE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考试、MCG法规和反洗钱学习课程和ABC营销员基础课程。大概一个月的系统的培训,取得公司给予的展业证之后就到各个营管处开始做业务了,刚开始还有新人训练营,帮助新人解决展业中遇到的问题。并且还有后续的终身教育,随着职级的提升,各方面的培训也会比较人性化的提供给你,帮助你适应从基层业务人员到管理层的变化。友邦作为一家独资的外资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做的比较好,各方面都做的比较人性化,注重企业管理和保险合规,职级提升快、佣金比例也不错。当然,保险是一件比较难的事情,全靠努力和坚持。同期进来的,有的几个月就靠业绩提升当了主管,有的一个月不到就坚持不下去了。抗压力能力强的话,可以尝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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