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95年参加工作女职工,交养老保险16年,...
连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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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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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08:27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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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08:45 齐智善 客户经理
95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工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2021-06-18 08:45 车广东 客户经理
原企业女职工下岗后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是55。
按照现行社保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参保职工,方可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 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在单位时,如果职工身份是女职工,退休年龄就为50周岁;如果职工身份是女干部,退休年龄就为55周岁。
早在1978年,国家就发布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明确规定女工50周岁退休,灵活就业女55周岁退休,是后来根据实行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给予规定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是属于自愿的性质,可以参保,也可以不参保,而女工就必须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女性无法确定其干部或者工人身份,因此定为55周岁,随着延迟退休的计划逐步实行,退休年龄的规定将走向一致!如果您是交到社保局灵活就业窗口的话,那么您退休应该是55岁。
扩展资料: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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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08:42 粱俊芳 客户经理
不影响办理退休。
很多人达到退休年龄还在工作的,继续缴纳社保,这个对你来说有个好处,就是多缴纳一年,你后面每个月领取养老金的金额多一些! -
2021-06-18 08:39 黄盛毅 客户经理
2017年劳社厅函66【2001】125号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宣布废止与国发【1978】104号对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致。2017年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工作岗位确定。参阅湘人社函【2016】416号,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中央在湘、囯家部委垂直管理的原企业单位、原有权限的人事(组织)主管部门审批为国家干部的女同志;由部队转业安排地方工作的女军官(文职干部);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国家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下发前,分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女大学生,以上这些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国家是一个国家,湖南实行,别省执行否?其它省看有用吗?全国通行的根据与出处在哪,劳动合同法有吗?有过硬的在全国施行的文件吗?比如,有人说山西2018年还不实行吗?社保查询网2017年也是这样规定,能在全国范围有用吗? -
2021-06-18 08:36 连丽萍 客户经理
不行的,女职工必须是到了五十周岁就办理退休,你如果是想多交几年养老保险,可以咨询一下养老保险处,退休的时候一次性补交几年,应该是可以的。 -
2021-06-18 08:33 米国连 客户经理
并非女职工都是50周岁退休,而是其中的女工是50周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退休。
早在1978年,国家就发布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明确规定女工50周岁退休,灵活就业女55周岁退休,是后来根据实行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给予规定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是属于自愿的性质,可以参保,也可以不参保,而女工就必须参保缴费。灵活就业女性无法确定其干部或者工人身份,只能定为55周岁,并且随着国家延迟退休的时间将至,会逐步走向一致。
2017年女职工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如下规定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长期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
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是用人单位除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外常见的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
对于连续工作年限,通常双方并无争议,但是,对于解除合同时是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存在重大分歧,且此问题直接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因此,对该问题的厘清,有助于双方依法处理相关争议,用人单位也可以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女性职工退休年龄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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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08:30 黄相森 客户经理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既然楼主是“55年参加工作,到95年退休”的,那么,现在讨论您的“视同缴费年限”没有实质意义。如果非要议论您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话,大致可以推断是1955年参加工作至1995年退休的40年工龄都属于“视同缴费年限”,即楼主的“视同缴费年限”为40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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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视同缴费年限”的概念,就有必要回忆一下城镇企业用工制度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历史。
改革开放之前,企业(只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包括所谓的“大集体企业”、小集体企业“)职工都是固定工,企业职工的退休工资都是由企业发放的,职工在企业单位工作期间,是不缴纳费用的。
改革开放以后,1991年6月,国务院决定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发布文件《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该文件规定“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职工个人需要交纳养老保险缴费”最根本、最原始的政策起源。
自1993年开始,部分城市开始试点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与之配套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就应运而生了。1994年至1995年期间,全国推广企业用工全员劳动合同制。各地的进展不完全同步,不过东北三省的开展稍滞后一些(因许多老国有企业困难较重)。
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该文件的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之二),就确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包括基本架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的账户分配、退休后享受按月领取退休金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条件——即累计缴费满15年、等等)。此后,全国各地纷纷按照国务院的该文件,逐步建立各自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地方政策(基本模式大同小异)。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该文件就是要求各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要统一(包括统一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体工商户参保等等内容)。这个文件中,特别强调了制度衔接的问题,即所谓的“老人、新人、中人”的说法(后述)。
1999年12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财政部发布《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7号),文件就是要整合各城市(主要是地级市)的各自地方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统筹,改为省一级的统筹——即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账户,要保证“基金调剂能力”,即保证各省内的地方政府的退休金支付能力。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 38号)。这一文件,是国务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文件(特别说明:一开始时,东北三省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进展不顺利,国家在黑、吉、辽三省试点,东北三省试行了,诸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前补后延、不同的退休年龄按不同的除数计算退休金数额等等办法,相当一部分方案为国务院所采纳),主要解决的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等制度问题。
至此,全国范围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就算确定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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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规定了制度的前后衔接问题,其中,第五条规定——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指1997年7月16日以后参加工作,称之为“新人”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即所谓的“新人新办法”。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指1997年7月16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称之为“老人”的职工),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即所谓的“老人老办法”。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指1997年7月16日之前参加工作、以后才能退休的,称之为“中人”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即所谓的”中人过渡办法。
可以看出,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即过去的固定工),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核算退休金是需要计算工龄的,如果这些职工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仍需要继续工作一段时间,才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暂不讨论特殊情况的),都已经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即职工个人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这样,之前的不缴费的工作年限(工龄),称之为“视同缴费年限”——即虽然没有实际缴费、但是“视作为”缴费年限,而之后的工作年限——即职工个人实际缴纳社保费的工作年限,就称之为“实际缴费年限”。那么,在职工退休时核算职工的退休金数额时,就要把他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先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起来计算,也就是文件中规定的条件“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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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了辽宁省是1999年5月27日通过并颁布《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而楼主是1995年退休的,应当是没有赶上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假如是先行试点的地方或者单位,参保也不会很长时间的),应属于“老人”、按照“老办法”核算退休金的,因此,没有必要讨论“视同缴费年限”。确切地讲,1995年退休之前的工龄年限都是“视同缴费年限”,而“实际缴费年限”则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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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考虑“视同缴费年限”,或许是为了“现在养老金上涨了”,或许是要依据辽宁省《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核对自己的退休金数额吗?
2010年,国家要调整(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一次“普调”(已经连续三年调整了),平均调整比例为10%,这与每一个退休人员的退休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没有任何关系。前已述及。“视同缴费年限”只在职工退休、核算退休金最初的数额时有用,对于“老人”来说,就是按照工龄核算退休金。以后再增长退休金数额,就是按照国发 [2005] 38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是“全国普调”。
查看了辽宁省《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也与“视同缴费年限”无关,也不涉及到楼主的退休金数额增长的问题。从辽宁省的这一文件来看,是为贯彻国务院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 38号),地方省政府出台的具体实施文件(其他各省也出台了类似的文件)。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二个,一是做实个人账户(企业单位的缴费全部纳入统筹账户,不再向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划转),二是退休金的计算采用新办法(例如,60岁退休,计算退休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是以139个月为除数的,而以前规定则统统为120个月为除数),并且,规定了过渡办法和过渡期限。也与楼主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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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演变及完善,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不了解这一段历史、演变过程以及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文件内容,难以说清楚(经常看到有很多人试图计算一下“缴费十五年以后能拿多少退休金”这类问题,这怎么可能算得出来呢?15年以后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是多少?现在谁又能说得出来呢!)
在此,为楼主解释的多了一些(有点繁琐,但是确实想尽量通俗一些),也就是想通过尽可能详细的解释,有机会告知楼主及对此类问题感兴趣的其他网友。不要误解误读,也提醒不要以讹传讹。上述政策文件,均可在政府及政府的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查到文本,足以信赖!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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