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不能混业经营

为什么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不能混业经营
齐新玉 来自: 移动端 2021-06-16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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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09:17最佳答案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一、风险性不同:财产险 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行为均可作为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和保险责任;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

二、风险概率不同:财产险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人身险发生的概率则较为稳定。

三、保险标的不同:财产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

四、保险利益特殊性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物之间,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且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至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而人身保险则是人与人之间;保险利益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外,一般没有量的限定,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存在即可。

五、保险金额确定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具有客观依据,而人身保险因人的生命无价,所以一般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

六、保险期限不同:财产险一般保险期限较短,而人身保险则保险期限较长。

七、赔偿标准不同:财产险合同适用补偿性原则 ,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而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八、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而财产保险合同没有。

1、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狭义财产保险则是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保险实务中,后者一般称为财产损失保险。

2、财产保险(Property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6-16 09:26 龚小花 客户经理

    平安平安,平你妹啊~ 保监会规定主营人寿保险的公司不能兼营财产保险,主营财产保险的公司可以兼营一部分人寿保险。在一起的一般是集团公司,其下的二级公司还是独立经营的。另外,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营销、承保核保、理赔模式完全不同,从经营的角度也是不会混在一起经营的。办公地点。。。。这个无所谓了,在不在一起看每个公司喜好吧。 另外尽量别找代理人投险,直接找保险公司,既方便又便宜。投保人的保险专业知识没有那么全面,很难自己确认代理人的资质,上当受骗的风险较大,没必要。
  • 2021-06-16 09:23 黄百煜 客户经理

    1、财产保险主要承保的是 自然灾害类的风险,而自然灾害 在各年度、时段发生的频率相差较大,而人寿保险则是以 人的生命,以大数法则为依据,通过精算可以准确计算出所需要的保险费。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如果遇到巨灾,更容易破产。如果混业经营,可能导致经营的人寿保险业务的巨大损失。而人寿保险中的年金(养老金业务),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所以,现在全世界保险发达地区,财产保险公司可以补充经营人身险中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
    2、财产保险公司是指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 2021-06-16 09:20 连保军 客户经理

    1. 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保险法》,本次修订对保险混业经营的问题做了法律规定,针对保险法之前规定的保险公司禁止混业经营调整为适当放开。而且,各大保险公司虽然都经营人寿险和财险,但是是以不同的法人实体进行业务开展,所以并不违背禁止混业经营的规定。

    2. 新保险法明确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突破了以前财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对财险公司是一重大利好消息,并使以前秘密开展此项业务的财险公司可以浮出水面。

  • 2021-06-16 09:17 黄睿多 客户经理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保险法》第95 条第2 款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 2021-06-16 09:14 齐晓天 客户经理

    中国人寿、平安保险这些都是金融集团形式的,财险和寿险都是独立法人,独立核算。
    它们在注册时以独立法人的名义设立财险公司。之所以不能兼营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主要是因为两者的经营风险的特性不同。财产保险主要承保的是 自然灾害类的风险,而自然灾害 在各年度、时段发生的频率相差较大,而人寿保险则是以 人的生命,以大数法则为依据,通过精算可以准确计算出所需要的保险费。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如果遇到巨灾,更容易破产。如果混业经营,可能导致经营的人寿保险业务的巨大损失。而人寿保险中的年金(养老金业务),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所以,现在全世界保险发达地区,财寿险,都是分业经营的。
  • 2021-06-16 09:11 连丽英 客户经理

    这是 国际惯例。
    之所以 不能兼营 人寿保险 和 财产保险,主要是因为 两者 的 经营风险的特性 不同。
    财产保险 主要承保 的 是 自然灾害类的 风险,而 自然灾害 在各年度、时段发生的频率 相差较大,而 人寿保险 则是以 人的生命,以 大数法则 为依据,通过精算 可以 准确 计算出 所需要的 保险费。
    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如果遇到巨灾,更容易破产。如果 混业经营,可能导致 经营的人寿保险 业务的巨大损失。而 人寿保险 中 的年金(养老金业务),是关系到 社会稳定的。
    所以,现在全世界保险发达地区,财 寿险,都是分业 经营的。
  • 2021-06-16 09:08 龙宝霞 客户经理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这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
    不这样做的话
    投保人就可以随意为任何人投保
    比如你为一个和你有血海深仇的人投保寿险1亿
    然后你把他杀了,只要杀人的事情不败露
    你就拿到1亿了
    而在限定的有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人员范畴内(见《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你做这样的事情的可能性就小很多,原则上说基本没有可能
    这就是“订立时必须有”
    而又比如你给你老婆投保了1亿
    保险期间你们离婚了
    那保险利益也就不存在了
    但是保险合同还是有效的
    这就是“发生事故时候可以无”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这主要是因为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有变更的可能
    比如海运险,在保险期内,标的的所有权会从卖家变更到买家,买家在投保的时候可能还没有付款,也就没有保险利益
    比如房贷险,如果贷款人提前还清的贷款,银行的保险利益也就不存在了,尽管还在保险期限内,但是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银行也不能索赔
    比如第三者险,其被保险人是与投保人无关的第三者
    只要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不存在保险利益
    为什么你要注册两个号问相同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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