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没有给小孩买任何保险造成小孩子受伤幼...
幼儿园没有给小孩买任何保险造成小孩子受伤幼儿园该互什么法律责任
赵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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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2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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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2 11:43最佳答案
小孩在幼儿园受伤后学校知情不报应付全部的法律的责任,学校有责任和义务去管理孩子,同时更应该保护孩子!
小孩在在幼儿园受伤后,家长可以要求园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交通费,如果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家长除了上述的费用外,还可以追加精神赔偿费,但是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我国侵权法第38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行为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幼儿园期间,无论是上课就读、课间休息,还是吃饭、午睡,其监护责任都由幼儿园承担。幼儿园完全有义务对孩子们的各个具体行为予以监护。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后,家长可以要求园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交通费,如果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家长除了上述的费用外,还可以追加精神赔偿费,但是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而校方所说的孩子家长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是家长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因为校方的责任导致小孩子受伤,是校方的侵权责任,这与前面的保险合同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校方的辩解理由,因此校方应当负全责。
所以,学校知情不报应付全部的法律的责任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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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2 12:04 齐显影 客户经理
孩子在幼儿园不管发生什么事,幼儿园都是有责任的,所以发生此事,你可以找到幼儿园领导让他们进行处理,因为是被小朋友推倒造成受伤的,所以对方孩子的父母也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如果幼儿园推诿的话,可以找幼儿园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教育局投诉,要求帮助处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被告是对方小朋友的监护人,连带被告是幼儿园。 -
2021-06-12 12:01 齐景岳 客户经理
孩子在幼儿园里摔倒受伤,一般幼儿都入了意外伤害保险,医药费,保险公司负责,孩子伤病期间,老师会买些营养品,去看孩孑,至于在学校受伤,小孩孑断不了,老师也不愿意伤着孩子,家长就不要追究了,毕竟孩子摔倒,也是在所难免的。 -
2021-06-12 11:58 黄益江 客户经理
在幼儿园生活的幼儿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2006-5-3在幼儿园生活的幼儿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2006-5-3在幼儿园生活的幼儿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幼儿园的天是晴朗的天。这是家长的心愿,更是教师的心愿。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切实保障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是每所幼儿园常抓不懈的工作。应该说,近年来各类伤害事故(包括意外事故 )已降到了最低限度。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当“阴霾”不期而至时,怎么办?据我们了解,当事园大多恪守 善意的“家丑不可外扬”的古训,一味退让,息事宁人,个别当事人家长爱子心切,纠缠不休,这客观上给事 故当事老师造成“有过错”的认识,从而产生了极大的精神压力。我们认为,在法律逐步健全的今天,单纯呼 吁理解于事无补,还需依法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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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我园发生了一起因幼儿嬉闹而导致的伤害事故,这起损害赔偿诉讼进行了两年。我作为幼儿园的法人,自始至终参加了这起诉讼活动。实践使我深深感到,要维护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园长要学法懂法。现就这 起民事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略陈一孔之见,希望能给同仁处理此类案以借鉴和启迪。
1989年4月30日下午3时许,我园大班幼儿由老师王某在队前带领到户外活动,幼儿落某站在李某的背后, 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时拉开距离的一瞬间,二人嬉闹,李某背落某时摔倒,致使李某左股骨中段斜形闭 合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及时送李某到医院进行了治疗。李某住院三个月后达临床愈合。幼 儿园为李某支付了医药费,并就其它赔偿问题与李某家长进行了多次协商,终未达成协议,李某家长向法院起诉。
经过长达两年的诉讼,此案终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幼儿园工作人员“对幼儿活动管理不周,应对损 害后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李某、落某未听从管理,违反校园纪律是引起这次伤害的主要原因,应由其法定代 理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尽管我园在此次事故中无明显过错,但我园本着减少讼争,加强团结的原 则,愿意服从法院判决,承担部分教育责任。
在这次诉讼活动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不是随着幼 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幼儿园生活的幼儿发生事故,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承担民事责任?
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
关于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问题,这是原、被告双方在法学理论问题上争论的焦点之一。原告监 护人认为:幼儿在园期间的监护人是幼儿园。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与民事法律相悖的。幼儿园是一个教育事 业单位,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在专门章节里作了明确规定,对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前 提条件作了严格限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条第二 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 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 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四款又规定“没有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由此可见,幼儿园担任监护人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或者其父母和其 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此,那种认为幼儿园是 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是无法律依据的。
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不具有委托监护权
关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是否具有委托监护权的问题,有的同志甚至少数司法人员认为,幼儿入园后,对幼 儿监护职责已由法定监护人转移到幼儿园,理由是幼儿的监护人在客观上已无法实施监护了。笔者认为,持这 种观点的同志只看到了问题的现象,而未从实质上分析问题。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 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从职责范围来看,两者也不 尽相同。幼儿园的职责是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 育。关于监护人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 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 理其进行诉讼。”两者相比,幼儿园是完全不能等同于幼儿监护人的特殊的民事主体。既然幼儿园不是幼儿法 定意义上的监护人,那么幼儿园就不能履行幼儿的法定监护职责。况且,幼儿的监护人是不能随意变更的。如 需变更,要经人民法院或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那种认为随着幼儿入园其监护职责也随之转移的说 法,于法无据。
在园幼儿发生伤害事故,幼儿园应按“过错原则”赔偿
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依何种原则进行赔偿?一种观点认为:幼儿园是幼儿的监护人,只要幼 儿在园发生损害事故,不管幼儿园有无过错,均应赔偿损失。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其实这种不问事实、 不分是非曲直的“原则”,是把复杂的法律问题简单化的做法,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那么幼儿园究竟 依何种原则进行赔偿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一百六十条作了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 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就是说,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有无 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关于如何确定幼儿园有无过错的问题,笔者认为,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错误 。对于不履行职责或错误地履行职责,无论是以作为的形式或不作为的形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由于 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或虐待幼儿造成幼儿伤害,活动器械的不当设置、使用给幼儿造成伤害,环境不安全给幼儿 造成伤害等等。幼儿在幼儿园发生的损伤问题,不完全是由幼儿园工作人员故意和过失造成的,也有工作人员 无法预料、无法防止的意外事故。对于意外事故的民事责任就不能完全由幼儿园承担。就拿我园发生的这起事 故来说,教养员带领幼儿外出活动是为了幼儿的身体健康,主观上并无过错,在队首带领,大声招呼队尾紧紧 跟上,组织亦无不当。在外出过程的一瞬间她是无法预料李某要背落某的。对这种意外事故的民事责任,如完 全由幼儿园承担就违背了最高法院《意见》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那么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根据法律规定,只 能由幼儿的监护人来承担。
综上所述,毫无疑问,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幼儿园 和幼儿法定监护人的心愿是完全一致的。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事故,如果过错在幼儿园,幼儿园不仅要承担适 当赔偿责任,还要视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直至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过错不在幼儿园也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 任,那么,幼教事业的发展就无法得到保障。尤其是个别幼儿的法定监护人无限度地索赔,不达目的,就纠缠 不休或缠诉不止;个别执法人员随意执法,无视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更给幼儿园的工作增加了难度,经常听到 同仁们叫苦不迭。对此,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诚恳地希望家庭、社会从爱护关心幼教事业出发,积极 配合幼儿园的工作,把家教与园教结合起来,为培养祖国21世纪的接班人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幼儿园生活的幼儿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2006-5-3在幼儿园生活的幼儿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2006-5-3在幼儿园生活的幼儿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
2021-06-12 11:55 齐旺梅 客户经理
具体要看孩子是怎么受伤的,以此来判断幼儿园是否存在过错。具体如下:
1、幼儿园有保护孩子的义务,如是幼儿园的疏忽造成的,幼儿园承担全责:《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果孩子本身并无过错,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如存在管理上疏漏,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如果是其他小朋友的过错造成的,则幼儿园与小朋友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小朋友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小朋友造成其他学生损害的,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监护不利,存在疏忽管理的,也须分担责任,二者之间是连带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再予以明确。原则上,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
3、如果小孩摔伤纯属意外。双方皆无过错。应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如果老师和保育员未擅离职守,已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有时,小孩的跌倒属于瞬间发生的意外事件,如果幼儿园及时通知家长,并在第一时间将小孩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说明幼儿园已积极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学生。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
2021-06-12 11:52 齐景娥 客户经理
没有,买不买保险是自愿的,没有规定幼儿园必须买保险。自己在家受伤跟幼儿园一点关系都没有,如果买了学平险意外是可以报销的。幼儿园没给买保险自己为啥不买保险啊? -
2021-06-12 11:49 龙山红 客户经理
如果孩子实在幼儿园里受伤了,即便没有买保险幼儿园也要承担责任的 -
2021-06-12 11:46 辛培刚 客户经理
如果此案中幼儿园方有过错,即没有尽到看护的职责,那么幼儿园要对受伤的孩子负全部责任;反之,如果幼儿园已经尽到了完全的看护职责,即幼儿园无过错,那么受伤小孩的损失由孩子的监护人,即孩子的父母来承担。
就有关法律支持提供下列两项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
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以上两个条款在实践中同时使用。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幼儿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幼儿园只有在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责任,而且在有过错的时候也是承担“相适应”的责任。
以上说的是自伤,如果是将幼儿园伙伴打伤的话学校如果看护不利,是要对受伤的孩子承担责任的,如果是看护得当,那么对受伤孩子的责任承担对象应该是实施殴打孩子的监护人(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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