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交警委托法医评残九级,保险公司未经交...

我的母亲因交通肇事致腰椎骨折,交警委托法医评残,保险公司只取了部分材料切未经交警同意私下委托他人鉴定,也没有经过本人体检,俩月后私自降低评残等级,不知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这样评残是否有效。??
赵颐轩 来自: 移动端 2021-06-09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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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10:46最佳答案

法医鉴定必须对伤者进行检查的,按照你说的保险公司找的鉴定机构都没对你母亲身体情况进行检查,肯定不合法。
你们可以通过交警正式委托鉴定或者起诉后向法院申请鉴定。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6-09 11:07 齐景嘉 客户经理

    1、根据法律规定,交警调解应该在事故认定书下达后10日内,由事故各方一致书面申请交警才能进行调解工作,责任都没认定谈何调解。
    伤残鉴定的问题可以由交警开具鉴定委托书,也可以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由法院开具鉴定委托书。
    2、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须知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或者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
    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CT片。
    3、交通队、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
    三、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受理。建议: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进行评定。
  • 2021-06-09 11:04 黄益波 客户经理

    发生了交通事故,伤者当然能够评残,其评残鉴定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当事人伤残等级的评定及其相关问题的鉴定是极为重要的,尤其是定残等级的高低及各种补偿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当事 人赔偿金额的多少。
    例如伤残等级、合理休治时间、陪护期限及人数、营养补偿期限、后续治疗费用、治疗用药合理性、损害因果关系等事项。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法定、标准法定,所以有人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论就是金钱是有一定道理的。
    那么在处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当中,伤者怎样选择法医鉴定机构呢?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
    通过交警机关委 托鉴定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无须事先通知其他 当事人。
    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该申 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提定。
    交通事故咨询中心指出,在法院诉讼当中,当事人对以上两种途 径取得的首次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均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
    针对目前我市交通事故诉讼中法医评残鉴定案件数量多、周期长,以及鉴定机构有可选择性,以及有的区法院已与公安交警机关建立先鉴定后立案的衔接办案机制。
    根据这些特点和情况,交通事故咨询中心建议相关当事人,申请法医评残鉴定前应当充分了解鉴定的程序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在专业人士的指导或代理下,选择有利的鉴定途径和鉴定机构,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植物人赔偿:
  • 2021-06-09 11:01 樊振玲 客户经理

    发生了交通事故,伤者当然能够评残,其评残鉴定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当事人伤残等级的评定及其相关问题的鉴定是极为重要的,尤其是定残等级的高低及各种补偿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当事 人赔偿金额的多少。

    例如伤残等级、合理休治时间、陪护期限及人数、营养补偿期限、后续治疗费用、治疗用药合理性、损害因果关系等事项。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法定、标准法定,所以有人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论就是金钱是有一定道理的。

    那么在处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当中,伤者怎样选择法医鉴定机构呢?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

    通过交警机关委 托鉴定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无须事先通知其他 当事人。

    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该申 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提定。

    交通事故咨询中心指出,在法院诉讼当中,当事人对以上两种途 径取得的首次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均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

    针对目前我市交通事故诉讼中法医评残鉴定案件数量多、周期长,以及鉴定机构有可选择性,以及有的区法院已与公安交警机关建立先鉴定后立案的衔接办案机制。

    根据这些特点和情况,交通事故咨询中心建议相关当事人,申请法医评残鉴定前应当充分了解鉴定的程序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在专业人士的指导或代理下,选择有利的鉴定途径和鉴定机构,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2021-06-09 10:58 辛培军 客户经理

    交警队只是委托方,鉴定书是医疗机构出具的,保险公司会认定医疗机构的鉴定书,然后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给予理赔
  • 2021-06-09 10:55 黎琼锋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评残应该是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一般情况下是因为伤者在要求对方作出赔偿之前自已去委托上述机构进行伤残鉴定,交警一般不宜委托法医进行此类鉴定,只宜进行轻重伤鉴定来确定案件的性质,保险公司如不认同你方提供的伤残鉴定书,可委托其他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但肯定要伤者一起去才行。

  • 2021-06-09 10:52 黄盛润 客户经理

    保险公司要求重新进行伤残鉴定的做法为合法行为,因为当事人双方存在分歧意见,并且伤残鉴定应最治疗终结为鉴定时机,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中规定:

    条款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条款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须知: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

    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CT片。

    3、交通队、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

    三、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受理。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为医学上的治疗终结最短时间,为法律规定的伤残鉴定时机。

  • 2021-06-09 10:49 连书耀 客户经理

    [典型案例]行人张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被侵害健康权为由,到事故发生地法院对肇事司机李某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当中,司机李某对张某被评为九级伤残及其他鉴定事项的结论不认同,理由是该评残鉴定是张某经交警机关委托进行的,委托前及鉴定当中交警机关及鉴定机构都没有通知肇事方,认为程序不合法。对此,法庭以李某该主张无法律依据及没有依法在诉讼举证期内申请重新鉴定为由,不考虑其抗辩意见,仍采信张某的法医鉴定证据,判决被告李某依九级评残鉴定结论给予相应的赔偿。宣判后,李某不服,又以张某的法医鉴定是在法院立案前单方做出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那么像伤者张某这样的交通事故评残鉴定,到底应该如何选择鉴定机构,鉴定的程序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律师说法]对此,大连市办理交通事故的专业律师栗忠明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解析如下: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当事人伤残等级的评定及其相关问题的鉴定是极为重要的,尤其是定残等级的高低及各种补偿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赔偿金额的多少。例如伤残等级、合理休治时间、陪护期限及人数、营养补偿期限、后续治疗费用、治疗用药合理性、损害因果关系等事项。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法定、标准法定,所以有人说鉴定结论就是金钱是有一定道理的。
    那么在处理交通事故当中,伤者怎样选择法医鉴定机构呢?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通过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无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该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提定。栗律师指出,在法院诉讼当中,当事人对以上两种途径取得的首次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均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
    针对目前我市交通事故诉讼中法医评残鉴定案件数量多、周期长,以及鉴定机构有可选择性,以及有的区法院已与公安交警机关建立先鉴定后立案的衔接办案机制。根据这些特点和情况,栗律师建议相关当事人,申请法医评残鉴定前应当充分了解鉴定的程序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在专业人士的指导或代理下,选择有利的鉴定途径和鉴定机构,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连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栗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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