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方付全责,伤者伤愈出院对伤者的误工费,护...

车方付全责,伤者伤愈出院对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参照保险条例应该如何赔付?
龙小语 来自: 网页 2021-05-12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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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03:56最佳答案

在出了交通事故后 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的费用有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 具体关于护理费和营养费肯定要看你母亲具体的病情是否严重 是否需要护理 如果需要护理的话 请医院的护工要开据证明和开出票据 在合理的范围内能够支持 关于营养费一般不是严重的病情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要由单位开据工资单据和纳税凭证才能认定工资标准 根据实际误工天数计算误工费 交通费要出示打车票据 合理范围内也能支持 大概就是这样

其他回答(共6条)

  • 2021-05-12 04:07 米增建 客户经理

    误工费开误工证明、护理人员开具误工费,如果没有收入,按照同行业的平均工资,当地省交通事故赔偿有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参考当地的差旅规定,一般40元,营养费20元,构成伤残的,起诉同时申请伤残鉴定,建议咨询当地律师。所有费用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对方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2021-05-12 04:04 米增建 客户经理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而引起的。笔者认为,这里“工作原因”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应该说,职工出差在外的衣、食、住、行,都有可能与工作有关成为“工作原因”,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职工出差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伤害纯粹是个人行为使然,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例如职工出差途中借机游山玩水、会亲访友或纯粹为自己或他人今后的生活购买(或代购)商品,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伤亡事件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职工所受之伤、亡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这历来是工伤认定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难点。世界各国的立法对此也不统一,德国、俄罗斯等国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伤、亡认定为工伤,英国则对因上下班交通事故而被认定工伤的情形规定得较为严格:即只有是在代表雇主提供的或经雇主同意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才被认定为工伤。 从我国各个时期的立法看,我国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有一个发展过程:我国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劳动保险问答》等法律文件中并未将之列入工伤范畴。现行的劳部发266号文件中将其正式列入工伤范畴,但作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为“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这次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则作了适当的限制,仅将受交通事故伤害限定在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内。
    笔者认为,相对于劳部发266号文件而言,《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是正确的,因为,劳部发266号文件中将上、下班限定在“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明显不合理:职工上下班往往是在一个时间段内完成的,而且因家庭离单位的远近而各不相同,那么什么才是“规定”的时间呢?!职工上、下班往往有不止一条道可以选择,那么哪条道路才算“必经路线”。此外,该法律文件将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伤害排除在工伤范畴之外也是毫无道理;至于将职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作为判定其伤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则已经与法律界一致公认的工伤“无责任补偿原则”背道而驰了。
    当然,《条例》对因上、下班遭遇交通事故而形成的工伤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即限定在“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这一范围之内。这就将因非机动车事故而发生的伤亡排除在工伤之外了,关键的问题是:这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还可能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理解:A、交通事故中只要是机动车事故即可,受伤职工的对方是否驾驶机动车不影响工伤的认定;B、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的对方必须是机动车驾驶者,如果发生职工驾驶机动车与行人相撞而受伤之情形,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笔者倾向于第二种理解,理由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之所以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是因为现代社会中,机动交通工具迅猛发展,这使得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风险大增, “职业风险”已从传统意义上的工作场所延伸至上下班的道路上,在“职业风险”中,职工往往表现为一个弱者,如职工之于高速转动的机器。而在职工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中,驾驶机动车的职工相对于行人或骑自行车的人而言显然不是一个弱者,为此,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不宜认定为工伤。
  • 2021-05-12 04:00 连书纳 客户经理

    参考如下法条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2021-05-12 04:00 齐新海 客户经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如下规定是:
    1.医疗费赔偿
    第19条讲的就是医疗费赔偿。医疗费赔偿,在这个司法解释第19条当中规定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原告提出来一个赔偿的数额,他提出证据来了,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赔偿提出否定性意见的,被告要提出证据来证明。这样,举证责任就发生了一个变化,本来损害事实、损害赔偿数额应该是由原告来证明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如果对他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的时候,你就要提出证据来证明。如果能够证明他没有合理性的,那么就法院就予以采信。这个规定是比较重要的,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时候,还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分配的制度,当事人提出一个赔偿数额以后,被告要说他那里面有不对的,都是法官骑车自己到医院里面去查药费条子和处方,现在如果被告要否认的话,由被告自己来举证证明。这是完全对的。
    另外,确定医疗费截止的日期,就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这是说,我们的这个法庭研究的就是这一次审判赔偿的数额,今后发生的医疗费是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以另行起诉。这个规定也是很好的,把这个时间界限完全卡死。
    第三个需要介绍的就是,后续治疗费用一般原则是在判决以后费用实际发生时,再另行起诉,这是医疗费计算赔偿一个非常好的方法。
    2.误工费赔偿
    第20条规定的就是误工费赔偿。误工费赔偿过去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误工费来赔偿,后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一个最高限额,最高不超过平均工资的五倍。这次司法解释把它改过来了,上面没有封顶的规定,误工费就按照实际损失的数额来算。这里面有这么几点:
    第一,是误工时间的确定,一种情况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确定的标准;另一种情况是,如果造成残疾持续误工的,将误工时间定在定残的前一天。这个说的是什么?就是说,你因为造成残疾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在确定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损失之间从那个界限开始算,也是一个卡死,那就是从定残这一天算起,定残之前赔偿误工费,定残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这个规定也是很重要的。
    第二,是误工损失收入的计算原则是什么呢?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另外,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确定。这三个标准规定的都非常清楚,现在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收入特别高的人,比如说,受害人是一个老板,一年一百万的年薪,一般人赔偿不起。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这个司法解释没有最高赔偿多少的规定,这种情况是稍微比较麻烦一点的。
    3.护理费赔偿
    第21条讲的是护理费赔偿。护理费的赔偿,原则上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员的期限来决定的,这是一个一般原则。然后,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个人,如果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他的意见来处理,如果有需要特别护理的,需要有特别的证明。另外,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赔偿的规定来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来计算,这个标准很低,一般医院的护理人员的工资是最低的,像我们老家的医院护理工,一个月才四百元钱的工资。
    护理期限,一般原则就是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另外,受害人造成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残疾用具的使用情况确定护理的级别,然后再确定护理的费用。
    4.营养费赔偿
    第24条规定的是营养费。营养费就是看情况,多数法官都是采用,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请法医作出鉴定。
  • 2021-05-12 03:58 符翩翩 客户经理

    首先就护理费而言:(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其次有关营养费:(1)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就是由医疗机构来决定你母亲是不是需要有特殊的营养补充。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3)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三有关误工费:(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些只包括了护理费、营养费和误工费,还有其他交通费什么的,我建议你可以直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它对人身伤害赔偿有详细的规定,你可以参照这个来计算总共的赔偿金额

     
  • 2021-05-12 03:53 黄盛毅 客户经理

    这个要看交通事故造成的的损失有多大。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现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如果伤者的损失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那么保险公司承担全部,如果损失超过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那么超出的部分就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就你的案子来讲,因为汽车全责,那么超出的部门应当由车主承担。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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