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老师在交通事故中,工伤赔偿应是幼儿...
幼儿园的老师在交通事故中,工伤赔偿应是幼儿园还是对方司机
齐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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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1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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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1 15:32最佳答案
在实际生活中,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重叠的情况。比如受害人张三在外出办公的路上被李四开车撞成重伤,那此时张三既可以依《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主张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依《侵权法》向肇事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是因为各个部门法分别从各自角度调整社会关系,进行发生重叠引起的。那么,如果发生此种情况之后,该如何主张赔偿?是只能选择其一?还是可以二者兼得,或是有主张的先后顺序?关于什么是工伤?该如何进行工伤赔偿?我在另一个专辑《工作赔偿处理实务》中有详细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另行查看,我在这里就不再过多重复。
96年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8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原文在这里我不再复述。这个试行办法的大概意思讲的是,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相重叠的情况,受害人应当先向直接肇事人要求赔偿,如果已经从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赔偿,则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则不再予以赔偿;而且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以要回先期垫付的费用,假如从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的赔偿低于工伤赔偿标准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被足。很明显,96年试行办法的原则就是先找肇事人要求赔,得到赔偿后,就不可以再享受工伤待遇。但此试行办法已经被后来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废止。
那么当发生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重叠时,确究能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呢?
我们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工伤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只不过,工伤保险属于社会强制保险,但这并不能否定被保险人(张三)和保险人(工伤保险基金)之间是保险法律关系,发生了工伤保险事故后也即是交通事故,保险人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付。而张三和李四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发生侵权事故后,侵权人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是两种并行的法律关系,相互间不是互补或替代的。
依保险原理来看,同样也是讲的通的。
保险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财产险的赔付原则为“填平原则”,简单说就是损失多少,赔付多少,绝不会让你多得多占。拿车损险来讲,如果王五把你的车碰坏了,你可依保险合同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在对你赔付完以后,同时就从你那里得到了向致害人王五求偿的代位求偿权,而你则不能再依侵权法律关系向王五要求赔偿,因为在你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付款的同时,已经把这份求偿权让渡给了保险公司。这就体现了财产保险中所谓的“填平原则”
而人身险则不同,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一般人身保险都是定额给付,即是你投保之前,已经和保险公司约定好了赔付数额,而且保险公司在理赔之后,却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还拿上个例子来讲,如果你买了人身伤害意外险,如果被王五撞伤后,你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在得到赔付后,还可依侵权法律关系,向王五要求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不享有向王五求偿的代位求偿权。
同样的道理,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投保人是用人单位,而被保险人则是员工,而保险人则是工伤保险基金,发生工伤保险事故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是保险责任。而员工在依保险法律关系获得赔偿后,还可再依侵权法律关系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此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侵权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中,由于交通事故索赔适用的是《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交强险实施条例》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而工伤赔付中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其中各项赔付数额的计算方法、伤残疾等级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程序都不同,所以在具体操作时还有很多事项需要注意。并且,在具体索赔时,由于需要证据来证明请求,但往往证据原件只有一份,所以两项索赔不能同时进行,应进行一项之后再进行第二项,但同时又要注意时效问题。
96年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8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原文在这里我不再复述。这个试行办法的大概意思讲的是,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相重叠的情况,受害人应当先向直接肇事人要求赔偿,如果已经从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赔偿,则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则不再予以赔偿;而且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以要回先期垫付的费用,假如从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的赔偿低于工伤赔偿标准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被足。很明显,96年试行办法的原则就是先找肇事人要求赔,得到赔偿后,就不可以再享受工伤待遇。但此试行办法已经被后来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废止。
那么当发生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重叠时,确究能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呢?
我们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工伤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只不过,工伤保险属于社会强制保险,但这并不能否定被保险人(张三)和保险人(工伤保险基金)之间是保险法律关系,发生了工伤保险事故后也即是交通事故,保险人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付。而张三和李四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发生侵权事故后,侵权人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是两种并行的法律关系,相互间不是互补或替代的。
依保险原理来看,同样也是讲的通的。
保险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财产险的赔付原则为“填平原则”,简单说就是损失多少,赔付多少,绝不会让你多得多占。拿车损险来讲,如果王五把你的车碰坏了,你可依保险合同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在对你赔付完以后,同时就从你那里得到了向致害人王五求偿的代位求偿权,而你则不能再依侵权法律关系向王五要求赔偿,因为在你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付款的同时,已经把这份求偿权让渡给了保险公司。这就体现了财产保险中所谓的“填平原则”
而人身险则不同,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一般人身保险都是定额给付,即是你投保之前,已经和保险公司约定好了赔付数额,而且保险公司在理赔之后,却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还拿上个例子来讲,如果你买了人身伤害意外险,如果被王五撞伤后,你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在得到赔付后,还可依侵权法律关系,向王五要求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不享有向王五求偿的代位求偿权。
同样的道理,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投保人是用人单位,而被保险人则是员工,而保险人则是工伤保险基金,发生工伤保险事故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是保险责任。而员工在依保险法律关系获得赔偿后,还可再依侵权法律关系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此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侵权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中,由于交通事故索赔适用的是《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交强险实施条例》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而工伤赔付中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其中各项赔付数额的计算方法、伤残疾等级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程序都不同,所以在具体操作时还有很多事项需要注意。并且,在具体索赔时,由于需要证据来证明请求,但往往证据原件只有一份,所以两项索赔不能同时进行,应进行一项之后再进行第二项,但同时又要注意时效问题。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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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1 15:35 边华涛 客户经理
朋友:对于你所提出的“发生了交通事故是找车主,还是找司机负责”的问题,我的作答如下 :
在机动车辆事故的现场,交警来到现场后,肯定是会将肇事司机的证照给予暂扣的。当然责任人肯定是司机无疑,事故的责任也应该由司机来承担。可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司机与车主不一至的可能,尤其是营运车辆发生的可能性最大。
如果是非营运车辆的事故,要是司机驾驶的车辆是租借的,肇事司机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则需要由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后车主可以向肇事者进行追偿。
要是车辆是营运车子,司机在是完成业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在实践中大多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余下部分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要是司机是故意所为,车主可以向肇事司机提出追偿的。
综上所述,只要是司机与车主不一致时,此事故的受害者均可同时将肇事司机和车主,保险公司分别列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向他们提出赔偿 诉求的。 -
2021-05-01 15:29 樊振清 客户经理
首先司机全责。如果汽车不是幼儿园老板的,是司机或其他人的,那么由车老板负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现把客运车辆的车内伤(刹车造成乘客摔碰伤、上下车门夹伤、运行车辆门未关紧造成乘客滑坠下车受伤等)都列为交通事故,凡定性为车内伤乘客无责,可参照处理。死亡赔偿由下列构成:一次性死亡抚恤(区分少年儿童、中青年、老年人,有年龄计算规定,各地区标准不同);如果是中青年死亡者,下有小、上有老,那么对儿(女)的补偿按当地每月人均生活水平除2(另一半男人负担,如没有另一半则算全额),18岁减去现儿(女)的岁数再换算成月份,两个相乘一次性算清。对上面的老年人如无生活来源需死者赡养的,国家统一规定了上限年龄,和现老人年龄相减得出年份再换成月份,按当地生活标准乘以月份,一次性补偿,这里具体很麻烦,有的上面还有双亲都在,都靠死者赡养,还有生病瘫痪等,算法复杂,标准都有,总费各不相同。上列因素总费即是车方应赔付给死者的费用。幼儿园老板赔付职工工伤死亡抚恤费(按劳动法参照当地企业工伤死亡补偿条例执行)。这些都有明文规定的。如果汽车也是幼儿园老板的,交通事故死亡和职工工伤死亡两份一块赔,不同意即请律师起诉就行。致哀! -
2021-05-01 15:26 黄益江 客户经理
如果是校外人员的原因,看幼儿园是否尽到了监管责任,要是幼儿园的老师的或者同学的原因需要承担责任 -
2021-05-01 15:23 黄益溢 客户经理
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对方司机赔偿 -
2021-05-01 15:20 辛培刚 客户经理
看情况,老师肯定有责任;
幼儿园买保险,幼儿摔伤由保险负责赔偿;
幼儿园没有买保险的,由幼儿园老板负责赔偿70%,剩下30%由你们老师分摊;
当然幼儿园老板全部赔偿,这种情况也有,但很少。 -
2021-05-01 15:17 赵骆伟 客户经理
幼儿园老师在工作过程中死亡,这个应该算是工伤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所以具体赔偿金额要按地方政府给出的数据来计算。
所有的相关费用都是单位出(老板出),如果幼儿园投保了工伤保险,这部分钱只要相关手续齐全,可以找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报销出来。否则就是老板自己担着。
至于司机的责任,则是幼儿园去找司机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另一件事了。就是由于司机的行为不当,给幼儿园造成损失的问题,算是一起民事纠纷。具体责任区分那就是幼儿园与司机之间协商或者起诉交由法院决断了 -
2021-05-01 15:14 连佩忠 客户经理
没讲清楚,是上下班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如果都不是那么也不属于工伤,如果是那么学校承担工伤赔偿,对方司机承担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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