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在土地流转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赵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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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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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08:29最佳答案
(一)失地农民再就业比较困难失地农民本身综合素质较低,有一技之长或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仍是少数,大多数缺乏非农劳动技能、年龄偏大、思想观念落后。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一部分从事着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低、工资待遇少的工作,其劳动所得很难养家糊口,生活处境艰难;另有大部分农民处于失地又失业的困境。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二)全国性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采取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偿金的方式让失地农民自谋职业,没有对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社会保障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全国性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各地养老保险制度形式各异,失地农民大多采取自愿原则选择养老保险形式。由于对养老保险政策一知半解,许多失地农民并未参加社会保障。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到位的现象严重。(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险性不强征地过程中的安置方式隐含着一定程度的意志强制,如强制性地扣留农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或征用补偿费由村级集体组织提留,缺乏长远考虑且容易滋生腐败,不能有效地保障养老救济。另外,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统筹层次太低、续保不能及时衔接的问题。农民在征地补偿款用完或发放不到位时,拿不出钱办保险,其后顾之忧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失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和被边缘化的群体。目前,有关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由于操作过程隐含着一定程度的意志强制,当农民权益受损时,缺乏畅通、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四)征地行为没有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目前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具有较强的计划经济和强制色彩,在土地升值加快的背景下,农民没有与政府平等商议土地价格的“话语权”,补偿标准并未随土地的增值而增加。土地补偿的方案和标准由政府制定,补偿款分配不平等,存在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的现象。没有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滥用征地权,补偿款被层层盘夺、层层截留,造成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扭曲,导致农民土地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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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08:44 齐新潮 客户经理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或社区为改善和提高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提供的社会服务及其措施,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实行的是高补贴、高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即有了城市户口就可享有就业机会及养老、医疗等一系列社会保险与粮食、副食品、住房等补贴。而农村实行的是以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保障水平明显低于城市。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土地福利性均分的原则下,把土地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并通过土地政策努力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土地的福利绩效足以抵消其效率损失,从而为家庭经济的发展及其保障功能奠定了基础,为农民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提供了制度安排。
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集体土地将大量被征用,大量农民将成为失地农民,并且将生活在相对陌生的城市里。要由农村意识转化为城市意识,由农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行为转化为市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行为,需要一个较长的磨合期和适应期。在这一期间,失地农民由于对城市生活的不适应,大都会表现出对生活前景的彷徨、焦虑,甚至失去信心。同时,由于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解决今后的生存、发展问题将成为矛盾的焦点,其结果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遗憾的是:对于我国社会发展中的这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的今天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拟探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问题,以引起更多的人来关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土地是农民工作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拥有土地是农民与社会其他人群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农村家庭的核心秉性。由于农民拥有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来自于土地的收入成为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来源,是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也是农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
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可归纳为以下6个方面:第一,土地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二,土地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第三,为农民的后代提供土地继承权;第四,土地对农民有资产的增值功效;第五,土地对农民有直接收益功效;第六,免得重新获取时掏大笔费用的效用。
在城乡分割的二元政策下,土地是国家赋予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征地权的滥用(主要是没有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以及没有妥善处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等,导致失地农民既丧失了拥有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丧失了土地对农民的6个社会保障效用),同时又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使得失地农民成为既有别于一般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的边缘群体--弱势群体,失地农民面临着极大的社会风险。
农民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社会保障权利后,尽管国家按《土地管理法》给予了征地安置补偿费,然而现行的补偿标准过低,且大都采用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而对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重新就业、生活观念和生活习惯转变等问题,却未予考虑。从公平角度看,理应由国家给予失地农民保障补偿。
由于我国农民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低下,失去土地后,他们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力十分有限,而由农村意识转化为城市意识,由农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行为转化为市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行为,如前文所述,需要一个较长的磨合期和适应期,他们面临着各种风险。从社会正义角度看,国家理应给这一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
征地过程中,补偿和安置费没有合理分配、利用,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机制。一项调查表明,如果以成本价(征地价加上地方各级政府收取的各类费用)为100,则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只得5%一10%,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得25%一30%,60%~70%为政府及各部门所得,而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则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由此可见,农民得到的补偿费用极为有限,一旦补偿的钱被花光,基本生活没有经济来源时,生活就失去保障。而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及各部门由于征地所得的资金,由于缺少监督机制,不但不能做到保值增值,往往又成为腐败和官僚主义产生的源头。合理利用这部分资金,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也要求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因此,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便成为当务之急。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它包括资金来源、运行机制、模式类型、内容构成等方面。由于失地农民的特殊性,其社会保障不同于一般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
(一)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1.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
设立社会保障基金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有助于降低他们面临的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但是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短缺,由国家财政全部负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是不现实的。那么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便是问题的关键。本文认为,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以及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但是,目前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低以及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设立。
本文认为,必须改革现行的有关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征地改革应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两种不同类型的征地行为,分别采用不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并规定补偿和安置费用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1)公共利益征用土地的,以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以相当补偿为原则,提高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一次性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2)非公共利益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地单位应为失地农民办理失业、大病、养老等保险。对于非公共利益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除了用地单位为农民办理失业、大病、养老等保险方法外,更多地应引入谈判机制,由用地单位和农民集体、农民自行谈判确定补偿安置费。
"涨价归公"的思想认为农村土地转用后带来的增值收益理应收归国有,理由是社会、经济发展导致土地自然增值,所以应该由社会共同占有这部分增值收益。然而,涨价事实上并未归公,土地转用后的巨额增值收益,如前文所述,大部分被中间商(如房地产开发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而"一生下来就完全同样地参与社会缔结和创建"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却分文未得。土地转用后的巨额增值收益不加以公平分配不符合社会正义原则。因此,从社会公正角度看,占全国人口70%强的农民有权利获得农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70%或者至少50%的"涨价"应归农民(农民也是缔结、创建社会的重要分子)。在目前事实上还是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下,属于农民部分的土地转用"涨价"是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当然,也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
此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可能来源还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收入以及慈善机构的捐赠等。
2.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能否高效运营、保值增值,不仅关系到广大被保障对象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而且关系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能否高效运行,关系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能否顺利实现。
从国际经验来看,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一般交由私营机构而非政府机构经营管理,且多家经营而非独家垄断。世界银行的1份研究报告显示:在全世界范围内除美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少数国家外,在大部分国家,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养老基金的收益大都是负值,由私营机构经营的养老基金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门经营的收益率。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第一,政府部门自身的运行效率往往不高,甚至会出现腐败问题;第二,政府部门管理的养老基金通常不能投资于股权、不动产或国外资产,而是被迫购买政府债券或以很低的名义利率向亏损的国有企业贷款,从而使风险过分集中。此外,采取政府部门管理方式,基金还往往成为政府部门的专用资金来源,其运用通常服从于政府目标而非追求经济效益,这不仅无助于基金保值增值,还有助长官僚主义和奢侈浪费之风的危险。而私人机构则以追求最高的投资收益率为根本目标。
将社会保障基金交由私营机构管理,这种基金经营方式很值得我们借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设计也必须考虑基金投资运营问题,确保未来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当然,我们未必要像智利等国家那样全部交由私营机构经营管理,可以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并引入竞争机制,来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
要保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顺利保值增值,就必须实现投资方式多样化,应适当涉足实物投资、银行存款、国债及其他各种债券、股票、投资基金、抵押贷款、外汇、期货和国际投资等,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基金的收益性。但是这些投资领域的风险和收益具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必须加强投资的风险管理。
基金投资的风险管理的工作可分为两个阶段:投资前的风险管理和投资中的风险管理。投资前的风险管理即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进入具体投资运作前的风险管理,主要由信托公司及其聘用的投资顾问公司来完成;投资中的风险管理即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在具体的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主要由投资机构来完成。投资前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对投资市场和投资工具的风险和收益进行评估,在国家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下,确定最为合理的投资组合;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合适的投资执行公司,以确保管理风险最小。投资中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根据信托公司规定的投资组合比例和方向,确定更为具体的投资组合;对风险进行严密监控,并随时调整投资组合;对于自身难以规避的风险应及时向信托公司汇报,以便信托公司迅速作出反应等等。
3.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
智利等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基金交由专门的机构经营管理并期望取得很好的成效,离不开严格的监管。因为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毕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商业行为,它事关国家的发展大计和无数农民的利益。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基金投资运营注定难以成功。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的社会保险局非法挪用社保基金建造大楼、购置小车甚至基金被侵吞等严重事件前后发生,善良的百姓在对那些肆无忌惮的"官仓硕鼠"深恶痛绝。这种现象的产生关键是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手段和力度不够。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必须汲取经验教训,加强基金的监管。首先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体系,依法监管。因此,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刻不容缓;其次,必须有依法赋予监督职责的监督主体,借鉴智利等国的经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必须分开设置,前者负责对后者的监管和对社会保障市场的调控,后者负责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和保险金的发放等,并保证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和独立性。
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机构的监管,重点应集中于金融、财务和业务方面,督促经营机构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为防止舞弊行为,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基金经营管理机构的最低法定准备金和相应责任,建立财务公开、信用和绩效评级制度以及严格的经济处罚制度。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承担对保管银行、投资机构、信托公司、失地农民档案管理等总体管理工作,如制定严格的、具体的监督规则,定期考核这些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绩效等。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不能由社保机构部门单独控制,应该由信托公司来管理,而信托公司只能把钱存放在保管银行中,然后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将失地农民的档案反馈给投资机构,由投资机构作出投资决策。投资机构做出决定后,信托公司才通知保管银行拨钱给投资机构,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严密的监督机制。
目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可在县级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设立,以县级为单位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联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促进基金更好地保值增值。应当指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最终应纳入全社会一致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这是社会正义的要求。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
1.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
农民作为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其最低的生活保障权利往往被国家以各种名义所剥夺,如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适用的范围就仅仅限于城市居民,而将广大农民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失地农民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他们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是国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必须重视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200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了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为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了制度上的借鉴。
2.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由于劳动能力下降或机会丧失,老年人不再具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明显减少,而表现为消费远大于产出。可见养老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每一个活着的人都将面临。失地农民目前的养老方式主要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这种以约定俗成的规则,依赖子女供给的养老模式,总是具有一定的风险。失地农民由于文化素质较低,面临很大的失业风险,这又冲击着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农民的养老问题历来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尤其当农民失去土地之后。因此,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对社会稳定、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起到积极的作用。
3.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
如前所述,医学科技技术的进步,提高了医疗服务水平,但在保障和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同时,医疗费用大幅攀升,尤其是大病。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对失地农民而言,显然有巨大的压力。因此,医疗保障也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一个基本面。
4.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
社会保障制度在历史上随同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而不断发展,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但长期以来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社会保障只包括人们的生老病死等问题,而把教育和职业培训排除在外。实际上,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十分广泛,它不仅包括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方面,而且包括人们的精神生活方面。失地农民不仅有生存权的问题,而且也有一个发展权的问题。
美国、日本等国家都非常重视教育和职业培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以发挥非物质性的社会保障对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在美国一些地方,如果申请救济,他们会首先问你愿不愿意接受某种职业的培训。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颁布了许多关于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法令。通过职业培训,提高了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劳动者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业问题,成为美国社会保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包括失地农民)由于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低下,农民失去土地后,他们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力十分有限,面临着极大的风险。为了让失地农民过上更好的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我们无法想像大批失地农民靠最低生活保障而生活。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既可以提高农民素质,增强技能,又可以减少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加就业岗位等好处。
5.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如前所述,失地农民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没有能力支付因启动并进而运用行政救济途径所需的各种成本 (包括金钱、时间、精力、相关法律知识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首先要求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即公民接近法律的能力不应受到其他条件尤其是经济状况的影响。"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先后之别!"这就要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时必须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社会弱者接近法律、实现其行政救济权的重要保障,它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以确保失地农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具有平等的接近法律寻求保护的能力。
四、结语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既可使他们获得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又可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但是,在强调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家庭保障的作用。
我国是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儒教文化和佛文化的国家,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由家庭组成。千百年来,家庭血缘关系和经济关系结合在一起。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问题由家庭解决,家庭关系比西方国家稳定得多。家庭成员相互提供生活保障,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哺幼赡老作为中国家庭的基本功能,早在千百年前就已经上升到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的高度。因此,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时不可忽略家庭的社会保障功能,要避免出现存在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悲剧:国家实现了现代化,却破坏了家庭及其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 -
2021-04-27 08:41 黄真强 客户经理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我国失地农民已达4000万,而且每年还在以250—300万的数字增加。如何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推动城市化进程、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战略目标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1、失地农民融入城市是城市化的必由之路。
一般来说,城市化大致有两种不同的实现方式,一种是通过求学、参军提干、进城务工等社会流动的方式进入城市;一种是通过城市数量和空间的扩张,变农业用地为城市土地,变农村为城市,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应当承认,第一种方式中的求学、参军等途径已经形成正常的制度通道,运作较为规范;而第二种方式以及第一种方式中的进城务工途径都正处在构建制度通道的过程中,其间由于运作不规范产生的问题也最突出、最复杂,如果处理不好,对城市化进程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最大。同时,要改变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民收入偏低、农民生活水平不高的现状,减少农民、加速城市化是一条必经的道路。可以说,失地农民融入城市是城市化进程中绕不过、躲不开、推不掉的必解难题。
2、失地农民最关心的是两大问题:出路问题和退路问题。
出路问题,就是就业问题。被征地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维持家庭可持续生计的主要来源。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本的出路在于就业。而如前所述,目前失地农民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在诸多失地农民就业无门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靠一次性安置费用来维持生计,而这点安置补助费远远不能取代以往土地所具有的“最后的保障”的社会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的资金难以为失地农民再造一个可持续的生计。
退路问题,就是社会保障问题。对农民而言,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土地一旦被征用,他们的保障便成了“空中楼阁”。凭他们“卖地”时获得的那一点微薄的收入,要想一次性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障实在是绝无可能,何况在政策上又有对农民的不平等条款(比如失业保险农民就办不了),使得许多失地农民“投保无门”,基本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
3、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症结在制度缺陷。
首先是征地制度。现行的征地制度是对农民进行剥夺的制度。有关统计表明,2000年我国土地一级市场的收入为624亿元,二级市场为3158亿元,比一级市场高出5倍;2001年一级市场收入为1318亿元,二级市场为7178亿元,比一级市场高出5.4倍。政府依靠权力垄断一级市场,把农民的土地征为国有,政府又有权力经营二级市场,把一级市场拿到的土地在二级市场出卖,获得巨大的土地差价。这就是现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对农民的剥夺。
其次是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制度。征地收入的大部分,也就是土地补偿费(村民所称“卖地钱”)归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变成了集体资产,而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实际上成了一部分人的特权,大部分村(居)民被排斥在外。一般村民越来越远离集体资产的管理,他们不了解村(居)的资产,也无从参与管理,只好在村民福利上与村(居)干部作一些简单的讨价还价。这种情况下,失地农民的利益根本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要实现失地农民顺利地融入城市,必须构建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的“制度通道”。它必须从土地征用制度上寻找解决失地农民获得补偿过低问题的有效途径;必须从社会保障制度上寻找解决农民国民待遇问题的有效途径;必须从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体制上寻找解决集体资产产权和分配权异化问题的有效途径;必须从规范行政行为的角度寻找保障农民利益不受侵害的有效途径;必须从提高农民素质、加快农民文化融入的角度寻找加强农民教育培训的有效途径。
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提高农民获得土地补偿费用的比例。
现行的土地补偿费是由村(居)集体出面与项目商协商,且收益归集体所有。按照《土地承包法》,失地农民对承包地应拥有30年的使用权(其实质是收益权),而权利人在这些权利置换的过程中完全被排除在外,这对农民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首先,在土地补偿费确定的程序上,应该建立被征地农户或者农户代表参与协商的机制,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保证农民充分行使公民权利;其次,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上,乡镇政府由于不是农村土地所有者,应被排除在分配序列之外,而完全归村(居)集体所有的规定也损害了农民的承包权利,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至少60%)归失地农民所有,以抵偿农民丧失的土地承包权利。(这部分补偿也可如下文所述,采取“股份到人”的办法,留在集体资产经营股份公司经营。)第三,在土地补偿的方式上,除了现金补偿外,也可以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即预留被征地面积的5%—10%作为村(居)集体资产,进行商业开发或建设厂房出租,为村(居)集体经济打下一定的产业基础,避免卖光用光、吃光喝光的尴尬。当然,作为集体资产,也要实行股份化经营,以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让这部分产业充分发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
改革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村(居)集体资产的保障作用。
要对村(居)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进行股份化改革,实现“股份到人”。改革可以采取试点推进的方式,按照以下步骤操作:①首先切除一块办理村(居)民社会保障,比如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保险;②再预留部分“集体股”保证村(居)公共事业支出;③再按年龄、贡献等因素股份到人、成立股份经营公司运营。股权可以规定一定年限内(比如两年)不准交易,不准提现,也可以允许交易、提现,具体操作根据群众的意愿决定。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错误观念需要澄清:一是有的干部担心群众不会理财,股权变现后找不到资本升值的途径,乃至吃光用光、挥霍一空。应当看到,首先,对于这样一笔巨大的民间资本,一批民间或者政府引导的民间融资机构将会应运而生、脱颖而出,它们将会帮助农民群众投资理财,找到资本合适的增值空间;其次,要充分相信,大多数群众是会慎重对待自己资财的,即便留在手头使用,人人也都会计算长远;再次,即使部分群众理财不当乃至挥霍一空,也仍有低保等社会保障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大可不必为此担忧。二是有的干部担心“股改”后集体资产经营权可能易手,现在经营得好的集体资产可能会遭遇经营不善而效益下滑。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相信如果现有经营者确实经营水平高、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益好,群众从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考虑,是会延请现有经营者继续经营的;其次,即使经营不善、效益下滑,那也是市场的选择,毕竟谁都不能保证现有体制下资产经营效益就一定会蒸蒸日上,永远不会下滑。因此,我们认为,进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把发展权还给群众,是明智之举。江浙等地的实践探索也证明了这一点。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要把失地农民纳入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之内。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安全网的最后一道防线,所有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群众,无一例外都应享受。认真做好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最起码的要求。失地农民大多生活在城市近郊或者就在市区生活,且已经基本不从事农业生产,所以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致。
其次,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障,同时,要与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衔接好。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失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第三,要为农民参加医疗保险排除制度上的障碍。目前,失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障仍然存在身份上的不确认,应当在个人、集体拿大头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确保农民大病有钱医。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应该是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也就是江浙等地区所试行的“土地换保障”。只要提高了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所得,他们为办理这些社会保障“埋单”的经济基础是具备的。从江浙等地区的实践看,建立这一制度既可以减少失地农民市民化的障碍,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又可以减少社会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
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对于未实行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的村(居),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要直接置于村(居)民的决策和监督之下,即使实行“股改”的村(居),也还会有一定的“集体股”参与经营,同时还有一些涉及村(居)公共利益的事务需要民主决策和管理,因此,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仍然显得十分必要。现有的村务公开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尤其要扩大村(居)民的知情、参与、决策、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真正做到群众的利益由群众自己来发展和维护。
加大“村改居”、“农转非”工作力度,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
失地农民的文化融入是最本质的融入。因此,在管理体制上,要摒弃原来的农村管理方式,实行城市社区管理模式,为培育城市市民文化打下制度基础。同时,要大力加强社区文化建设,为失地农民建立全新的社会关系网络,改变他们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引导他们树立全新的城市观念,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让他们逐步融入城市。再次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只有当失地农民找到一份城市的工作,并且像城市人一样工作、生活、休闲时,他们才会真正感到自己是城市人,才能从经济和文化两个层面上认同城市社区,找到归属感。 -
2021-04-27 08:38 齐文瑞 客户经理
解决土地流转后农民生活保障和就业问题的办法:
(一)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征地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又是一个耕地贫乏的国家,要用占世界总量不足1/10的耕地养活占世界1/5的人口。同时,土地又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征用土地涉及到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问题。因此,要强调”地是民生之本”要有节约用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0;要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征地目的,缩小征地范围。对有禁不止,突击审批,以各种借口拒不纠正违规设立开发区的行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已清理出的开发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核减面积的要坚决核减。
(二)规范征用行为,合理补偿失地农民
在很多国家,给予被征地者的补偿往往要超过土地的市场价值,既有利于保证被征地者原有的生活水准不至于降低,也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在江浙等地,已经出台了《关于对失地农民实行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实施3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4的有关补充意见》等政策和法规,对保护失地农民利益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其它地方也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处理好土地开发与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国家可以考虑改革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物权化、股权化。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要求的《土地公平交易法》,从法律上支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市场效益原则自由流动,保障农民从工业化、城市化中得到合理经济利益。同时,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现土地征用中出现与民争利、暗箱操作等各种违规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对违反党纪政纪、触犯刑律的,要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款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有助于降低他们面临的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以及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是失地农民社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为此,可以考虑改革现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会保障基金”内容,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法律依据。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两种征地行为,采用不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对于非公共利益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除了为农民办理失业、大病、养老等保险方法外,应引入谈判机制,由用地单位和农民集体谈判确定补偿安置费。同时,出台《失地农民保障条例》,从法律法规上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一是最低生活保障。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目前,浙江等省市也出台了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国家出台失地农民保障的政策前,各地要自觉做好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二是养老保障。农民失去土地之后,尤其要关心养老问题。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对社会稳定、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起到积极的作用。三是医疗保障。医学科技的进步,提高了医疗服务水平,在保障和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同时,医疗费用大幅攀升。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对失地农民是巨大的压力。因此,医疗保障也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四是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美、日等国家都非常重视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作用,以发挥非物质性的社会保障对现代化的重要作用。从1960年代开始,美国颁布了许多关于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法令,通过职业培训,提高了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业问题,成为社会保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由于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低下,失去土地后,竞争能力十分有限,面临极大的风险。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既可以提高农民素质,又可以减少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加就业岗位。 -
2021-04-27 08:35 齐敬磊 客户经理
土地流转在为农地经营和农业发展带来好处的同时,客观上也使得部分农民无地可种,对于这部分人群未来的社会保障问题,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应予以足够重视。完全可以通过制度的顶层设计,确保耕地不会流失或资本不能过度兼并土地,以在实现农业用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同时,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利。为此,不仅需要消除现有不合理的制度,解决个别制度不公和失当的问题,也需要进行一些制度的创新,解决个别制度无力和失效问题;不仅需要实现和保障农民在经济上的平等和权益,更需要实现和保障农民在政治上的平等和权益。
首先,在农地征收上,改革落实农地征用制度,切实保证农民利益。进一步健全征地制度,明确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调整收益分配,在合法自愿的情况下及时落实征地补偿与人员安置政策及后续配套保障措施,以免农民失地之后又“失业”。避免强征强拆等侵犯农民权益的违法行为,减少社会矛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就是在这一方向上的政策努力。
其次,对于农地流转问题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实际需要。比如,对于准备进城的农民来说,他们是欢迎土地自由流转或被征收的。对这类农民来说,重要的是他们放弃农民身份后能够在城镇安家落户,享受社会保障,并有稳定工作可以维持生计、安居乐业。否则,如果既不能享有城镇人口待遇,回乡又失地无房,他们绝不会走上这一条路。因此,如果不是被迫,他们并不愿意放弃土地,而更愿意保留土地作为退路和保险,只有当他们真正获取城镇社会保障,才可能放弃农村土地。由此可见,对于土地流转,只有进行了制度保障安排,才可能成为农民的理性选择。
而对于准备进行农地规模经营的农民而言,他们无疑希望获得更多的流转农地,而不希望农地流向外村人尤其是城镇资本的手中。如果农地流转毫无对象限制,那么他们根本竞争不过城镇资本,相比而言,城镇资本显然具有更为强大的出价实力。而随着农地更多地流向城镇资本,他们的经营规模不但不会扩大,相反很可能经营处境会更加恶化。因此,需要对农地自由流转进行制度规制,限制农地面向任何人的自由流转交易,以保护真正有意愿进行规模经营的农民利益。由此可见,对于土地流转,需要进行制度规制安排,才可能成为农民的理性选择。
最后,从目前来看,解决农地流转问题的根本举措,就是要消除城乡居民在居住、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税收、财政金融等附着在户籍之上的各方面的差别待遇,实现城乡政策的统一和制度的公平。具体而言,必须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完善流转人口管理;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使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加快城镇化进程,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业人口,可就地登记户籍,并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推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统一城乡居民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为农民进城解除后顾之忧。 -
2021-04-27 08:32 龙安隆 客户经理
解决土地流转后农民生活保障和就业问题的办法:
(一)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征地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又是一个耕地贫乏的国家,要用占世界总量不足1/10的耕地养活占世界1/5的人口。同时,土地又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征用土地涉及到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问题。因此,要强调”地是民生之本”要有节约用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0;要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征地目的,缩小征地范围。对有禁不止,突击审批,以各种借口拒不纠正违规设立开发区的行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已清理出的开发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核减面积的要坚决核减。
(二)规范征用行为,合理补偿失地农民
在很多国家,给予被征地者的补偿往往要超过土地的市场价值,既有利于保证被征地者原有的生活水准不至于降低,也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在江浙等地,已经出台了《关于对失地农民实行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实施3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4的有关补充意见》等政策和法规,对保护失地农民利益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其它地方也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处理好土地开发与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国家可以考虑改革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物权化、股权化。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要求的《土地公平交易法》,从法律上支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市场效益原则自由流动,保障农民从工业化、城市化中得到合理经济利益。同时,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现土地征用中出现与民争利、暗箱操作等各种违规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对违反党纪政纪、触犯刑律的,要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款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有助于降低他们面临的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以及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是失地农民社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为此,可以考虑改革现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会保障基金”内容,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法律依据。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两种征地行为,采用不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对于非公共利益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除了为农民办理失业、大病、养老等保险方法外,应引入谈判机制,由用地单位和农民集体谈判确定补偿安置费。同时,出台《失地农民保障条例》,从法律法规上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一是最低生活保障。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目前,浙江等省市也出台了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国家出台失地农民保障的政策前,各地要自觉做好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二是养老保障。农民失去土地之后,尤其要关心养老问题。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对社会稳定、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起到积极的作用。三是医疗保障。医学科技的进步,提高了医疗服务水平,在保障和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同时,医疗费用大幅攀升。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对失地农民是巨大的压力。因此,医疗保障也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四是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美、日等国家都非常重视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作用,以发挥非物质性的社会保障对现代化的重要作用。从1960年代开始,美国颁布了许多关于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法令,通过职业培训,提高了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业问题,成为社会保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由于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低下,失去土地后,竞争能力十分有限,面临极大的风险。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既可以提高农民素质,又可以减少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加就业岗位。
(四)改革土地产权制度,进行农村土地经营,使农民变股民、市民,变失地为经营土地
要从根本上解决征地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就必须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维模式来探讨农民的土地征用问题。首先要明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根据产权理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承包权和经营权都直接来自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归属于农民集体土地产权体系中的使用权。因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物权,使用权则是由这一物权派生的“准物权”。之所以对农地实行“流转”,而不是称为“交易”并非简单的约定俗成。事实上,流转只是在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缺少应有界定情况下的一种模糊定义。正是在农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缺少法律法规的充分保护下,给“流转”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性剥夺农民提供了机会和依据。所以应尽快明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建立和完善农民承包土地所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0的完整物权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土地财产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健全平等的土地交易制度。对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采取强制性征地,应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参照国有土地出让办法,建立健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轨入市的交易制度。对协议出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无论是出租土地的租金、入股土地的股权,还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必须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投资方共同组成的协商组织谈判确定,达成的协议须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三是建立公正的农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为了让农民从土地上获取长久稳定的收益,江苏省吴中区重点加快推进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三大改革。该区木渎镇金星村率先成立苏州市第一家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实现当年每户农民分得红利413元,次年每股股金分红930元,实现了集体增效、资产增值和农民增收。安徽芜湖试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核心是土地所有权不发生变化,在转让、租赁、作价入股、联营联建、抵押等形式的使用权转移行为期限结束后,土地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其它地方也可以参照上述经验,对经营性项目所征用的土地,允许原土地所有者和承包者以土地作为资产参与开发和入股经营,获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对失地农民宜采用土地入股的方式,让他们从土地上得到长久稳定的收益。
(五)加强扶持和引导,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就业是民生之本,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更是如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实际上就是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要把失地农民统一纳入城镇劳动力市场体系,统一管理,建立城乡统筹就业机制、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预备制。积极制定实施失地农民的保护性就业政策和措施。出台倾斜政策,鼓励自谋职业。尽快把失地农民就业纳入再就业工程范畴,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实行税费减免。拓宽就业渠道,营造就业空间;大力发展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加工业,支持失地农民开办企业,鼓励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加强就业培训,提高竞争能力。
(六)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障
失地农民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能力支付维护自身权益所需的各种费用。这就要求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障。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将解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作为实践”三个代表0思想的重要内容,尽快制定和健全有关失地农民保障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依据和手段纠正农村土地征用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
2021-04-27 08:26 龚小虎 客户经理
所谓“土地换社保”,就是将农民承包的土地来置换为给农民的社保。方案各种各样,但基本思路是“两换”:
第一,农民放弃宅基地,换取楼房,集中居住。
第二,农民交出承包的耕地、林地,换取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
“土地换社保”最早在长三角一带出现,上个世纪90年代初,浙江省就为失地农民购买保险,变一次性的土地补偿为终生保障。眼下,这一做法已经向全国各地辐射开来。这种土地流转模式,从某种程度上讲,不仅能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效益,促进城乡生产要素的合理流通,也能为农民解除部分后顾之忧。这本质上是城市化进程不可阻挡趋势下,解决农民进城后权益保障,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一个方式。但是在城市化进程如火如荼的现在,这一做法面临了越来越多强烈的的质疑。 -
2021-04-27 08:23 龚峻梅 客户经理
农村土地流转后土地保障功能如何存续
从理论上讲,土地是一项重要的生产要素,依据市场信号进行最优配置而参与生产经营,体现的是生产功能;而农民的生存、就业、养老等保障问题应依靠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社会保障由社会来承担,农民的生产和社会保障是相互独立的。但在我国特殊国情和制度背景下,土地体现的不仅是生产功能,还充当着农民可以长期赖以生存的保障功能。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位的情况下,以土地为核心的家庭保障承担着农民的全部保障项目。可以说土地是一种综合性保障载体,它包含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失业保障等城市人口所具有的基本保障项目。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流转成为必然,在农村正规社会保障缺失的情况下,土地流转后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如何解决成为一大难题。
一、目前土地保障功能存在的问题
1. 失地农民原土地的保障功能得不到延续,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城市化进程农民失地是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产物,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但在我国现有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体制之下,农民失去土地后,难以进入城镇社保,再加上征地补偿标准太低,安置不到位,使依附在原土地上的保障功能无法得到延续,失地农民无法获得必要的社会保障,从而面临着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如若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城市化的进程。
2. 农民工土地保障功能没有合理转化,土地规模经营难以实现
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却没有得到城市的承认,更没有被现行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所接纳。由于缺少必要的社会保障,他们即使没有精力和技能务农,也不轻易放弃土地承包权,在农村的农民亦未享受到由于农业劳动力的转移而使承包耕地面积增加的实惠,农户承包的土地规模无从扩大。同时,由于文化程度较高的劳动力的转移,承包土地留给妇女或年老体弱者耕种,相当一部分土地荒芜,使我国本来就十分紧缺的耕地资源处于闲置、浪费或低效利用之中,大大影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的提高,进而影响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3. 农业劳动者从土地获得的保障弱化,无法获得必要的社会保障
“入世”后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市场进一步扩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分工深化直接导致农业风险加大。农户家庭作为基本的农业生产单位和市场组织,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基本上完全承担了农业生产过程中所有的风险。而近年来,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净收入下降,农业经营比较利益低,土地收入难以为农民提供必要的保障,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正规保障又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地方财力有限,致使保障对象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对农民保障能力有限,而且这种救济性质的保障基本上也只能缓解贫困而不能预防贫困,农村社会保障形势严峻。
二、土地保障功能延续的必要性
1. 农村缺乏建立全面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
我国农民建立社会保障面临着保障对象庞大、保障基础薄弱和保障资金奇缺的现实。首先,农村人口众多,完全依靠国家投资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根本不现实。我国农村现有7.45 亿人,给7. 45 亿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不仅中国政府做不到,任何一个发达国家政府也做不到。给处在工业化进程中的边缘群体———农民提供现代意义上的全面社会保障根本不切实际。尽管政府痛下决心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但实际上拿不出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正是由于目前农村还缺乏建立全国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近年来,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其内容也主要是“坚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
2. 农民的社会保障还不能完全脱离土地保障
社会保障应该遵循“适度保障的原则”,社会保障必须以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高于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不但难以维持,而且对整个社会和经济都是一场灾难。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业大国,是一个经济有相当发展,但还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目前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只能使农户获得生存意义上的经济安全,国家和社区目前还不能在更高水平上为农户安排社会保障资源。因此,农民的社会保障的建设必须在加快建设农民正规社会保障的同时,仍要积极研究传统土地保障功能,探索土地制度改革、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延续土地保障功能,走保障模式、保障形式、保障水平多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之路。
3. 土地保障是转型期农村社会最大的稳定器
土地是农民最大的利益所在,也是农村最大的稳定因素。从制度经济学研究问题的角度来说,中国特色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按户占有产权的农地制度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在庞大的人口压力、短缺的资源矛盾下,仍然能够基本维持安定,靠得就是小农平均占用土地这种基本制度及依附在土地上的保障功能。另外,目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制度转换对农村社会结构的撞击,农村正规社会保障的缺失,很可能诱发农村社会的动荡。
如果社会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不仅多年的发展成果要毁于一旦,甚至社会发展还可能会出现大幅度倒退。因此,在没有建立起正规的农村社会保障之前,土地保障仍然是农村社会最大的稳定器。虽然目前的农地经营降低了农业产出,但是这种产出损失完全被现有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所抵消,因为农地在养老、医疗、失业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作用远远超出了农业本身,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产生深远影响。因此,研究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在中国社会转型期显得尤为重要。
三、土地流转后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
1. 土地流转后土地保障功能存续的基本思路土地流转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必然,要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必须与土地流转联合构架。基本思路是:促进土地流转,设计合理的土地流转方式,通过土地流转的获利置换农民的社会保障,实现土地流转后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土地流转的获利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获利。集体土地流转为国有后,可以获得一定经济补偿;二是集体内部流转获利,通过集体土地的内部流转,可以使土地流转到经营能手手中,由其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其中土地流转的补偿标准是农民获利多少的关键,是土地保障功能得以延续的保证。下面就三类主要群体:失地农民、农民工和农业劳动者分别讨论其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
2. 失地农民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的双重功能、我国制度的特殊背景和土地所有制的特点导致了我国土地征用中财产权补偿的不完全,征地补偿标准太低,没有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造成失地农民问题严重。
因此,笔者考虑通过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延续,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要充分体现土地的双重功能,由于土地的双重功能都是通过土地收入来实现的。因此,农民失地后,其土地补偿应该按原土地所有年限的收入进行补偿,按公式Y = X/ R[ 1 -1/ (1 + R) N ]进行贴现,式中,Y代表每个被征地农民应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用,X 代表土地平均年产值,R代表贴现利率,N 代表贴现年限。以重庆市荣昌县一征地补偿案例分析说明土地补偿费用的测算。项目区总面积1643. 50 亩,人均耕地面积0. 97 亩,根据荣昌府发[2005 ]86 号,统一年产值为1800 元/ 亩,按插入法计算土地补偿倍数为6. 15 倍,安置补助倍数为6. 3 ,则土地补偿费= 1800 ×6. 15 ×1643. 50 =1819. 35 万元。按本文的方法进行测算,荣昌县的平均寿命73 岁,项目区人口的平均年龄42 周岁,则土地补偿应按31 年进行,还原利率取6 %(结合国民经济增长和银行利率) ,则土地补偿费用= 1800/ 6 % ×[1 - 1/ (1 + 6 %) 31 ] ×1643. 50 = 2507. 24 万元。可以看出由此方法测算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比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要高出687. 86 万元。建议将此部分费用纳入失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建设中去,从而实现原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
3. 农民工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
不同条件的农民工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各不相同,其土地的保障功能延续也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按对土地依赖程度将农民工分成两类。一类是长期在城市工作,有相对稳定的职业、住所和收入来源,这部分农民工已经基本上脱离农村成为市民,但由于具有农村户口,在农村还拥有土地,社会保障还没有完全被纳入到城镇保障中去。这部分农民工看重的是依附在土地上的保障功能,而不是土地的生产功能,在没有合理补偿的情况,即使其收入基本上不是来自于土地,也不愿意放弃这最后的保障。二类是流动打工者,包括农闲时出来打工者和长年在外打工且经常变换打工地点的打工者。对这部分农民工来说,由于没有稳定的打工收入, 土地仍然是最后的生活保障。
农民失去了土地保障,现代社会保障又长期将农民拒之门外,使失去土地农民生活陷入因境,有失社会公平,不利于社会稳定,这种局面我们应该尽量避免。但如果已经长期脱离土地的进城农民仍保留承包地,不利于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也不利用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因此,对于第一类农民工,最关键为其建立城镇社保。可以考虑实施“土地换保障”的做法,如果进城达到一定年限(3 到5 年) ,便将其纳入城镇户口,并且促使将农地有偿转让给国家,国家不支付现金,而是为这类农民工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国家将从农民工那里获得的土地进行分类,有必要用于城市建设或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规划后使用,按市场价格进行计价;可以整理为大片土地的可以成片转让给专业农户或其他经济主体;其他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租或转让。所获得的收入作为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的主要来源,从而实现原土地保障功能的延续。
第二类农民工,流动性较大,还不具备完全脱离土地的条件,土地仍然是他们生存和生活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由于长年在外务工,家庭劳力不足,暂时无力经营但又不愿放弃承包土地,可鼓励他们将土地的使用权其转包、租赁和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获得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使他们在外打工获得收益的同时,也可以从农村土地流转中获得收益,从土地收益中获得保障。其中入股方式可以推动土地集中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股份公司破产时难以清偿,即使清偿了,必然导致一部分农民丧失土地,因此在以此种方式流转时要特别注意尊重农户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可以参照重庆市涪陵区的做法,与入股农民签订《土地经营权入股协议》,声明不用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为经营和财务活动担保,若股份企业按法定程序结算解散后,土地经营权无条件归还原农户。这几种流转方式由于农民工没有失去土地,土地对其仍有的保障功能,所以,流转价格均按土地生产要素价格成本为依据进行折算,建议实行农用地流转价格评估制度,保障农民的权益。这类农民工在一定时期内还将长期存在,他们没有条件纳入到城镇社保,必须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最初阶段应建立农民工最为关注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困难救助制度,然后再逐步建立就业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以上三种流转方式得到转包补偿、租金和股息可纳入农民工社会保障中去,从而实现土地保障功能延续。
4. 农村务农人口的土地保障的存续
农村务农人口的土地虽然没有发生流转,但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只有通过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激活土地的保障能力。从当前来看,要提高农业的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应该双管齐下。一方面,积极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和农产品的加工增值程度。另一方面,适应“入世”以后农业政策调整和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需要,改善政府对农业的调控方式,优化农业的发展环境。特别要加强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支持,改善支持方式,在促进土地流转的同时,激活土地的保障功能[。当然,农村的社会保障还应该在坚持土地保障的同时,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积极探索正规社会保障在农村的运作模式,走多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之路。
四、结束语
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一方面会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另一方面对土地的需求也会增加,土地流转加快,规模经营得以实现。土地对农民的保障性也在逐渐提高。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地价也会相应提高,土地就具备了对农民进行保障的物质基础。因此,进行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就是土地保障得以存续的最好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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