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办理失业证并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在2008年10月单位给买了保险的同时也买了失业保险,于2009年5月自动辞职.在此期间没从事任何工作在2011年2月底在次进入这家单位工作,在同年的6月份才给买保险.于2012年3月份在没经本人的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给我换了工种,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懂法律的相关人士,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做
黄睿多 来自: 网页 2021-04-26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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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14:53最佳答案

持以下证件到失业保险办理机构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

1. 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件;

2.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

3.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4. 已经年检好的《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后,劳动者离职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条件如下:

1. 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2.  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

3. 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扩展资料: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参考资料: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26 14:50 黎皇兴 客户经理

    1、两者不存在必然关系的。
    2、领取失业金是有条件的,首先失业保险必须缴费满1年以上,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可以享受失业金待遇。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60日之内,到社保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手续。
  • 2021-04-26 14:47 赵飞虎 客户经理

    符合领取条件就可以领取。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扩展资料: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4-26 14:44 齐景岳 客户经理

    第七条
    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
    (一)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二)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申请人。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市社保机构应当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失业保险金,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支付失业保险金之月起计算。
  • 2021-04-26 14:41 连东英 客户经理

    1、失业金应该在参保地的社保部门领取:但是已经办理失业证并不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唯一条件;
    2、当事人办理失业登记证后,还应该同时符合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才能从办理失业证之日起,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2021-04-26 14:38 黄益江 客户经理

    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领取失业办现金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 2021-04-26 14:35 齐景宪 客户经理

    说的简单点,你干满一年可以领到1200元,最多只能领2年的-2400元.
    可到 查一下当地政府的具体条例。但是,一般来说,在《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
    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
    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
    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
    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
    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
    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
    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
    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
    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
    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 2021-04-26 14:32 赖鹏举 客户经理

    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您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最高不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遇到以下情况,您应当暂停领取:
    1、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2、应征服兵役;
    3、重新就业的;
    4、被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况出现后,请您务必及时告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我处将暂停支付您的失业保险金,同时将您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予以保留。暂停原因消失后,如果您仍未就业可先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再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您还要办理申领手续,须填写申领表,签订“承诺书”。经核定后,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处职能部门将核定好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发放标准记载到您的《就业登记证》上。
    申领手续必须由您本人履行,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他人代办的,须经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同意。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您的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和委托书办理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当月申请,次月领取。(每月15日到22日[节假日除外]凭《就业登记证》到发证处的劳动所或街道劳动分所签收,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在每月30日前凭签收花名册将失业保险金汇至您的银行存折上。)除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可的特殊情况外,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由您本人签收,逾期不领作自动放弃处理。
    注意:如果您已被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却不按规定日期去领取,您申领的失业保险金将被视作自动放弃。您放弃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返还失业保险基金,归全市统一管理使用。
    首先,需要确认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只要具备了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金缴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等条件,失业人员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其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天之内持相关证明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从下一个月起,失业人员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由其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确定的:累计缴费1年以上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2年以上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3年以上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4年以上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5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每个月的金额标准为:1—5年的领取382元;5—10年领取409元;10—15年的领取436元;15—20年的领取463元;20年以上的领取491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医的,可报销医药费60%到80%(最多不超过失业保险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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