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题目跪求高人解答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目跪求高人解答
龚小英 来自: 网页 2021-04-24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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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4 12:57最佳答案

第一题:分析如下:
若按保险责任,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向陈某家属给付保险金的赔偿,因为陈某购买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理赔原则里对出险是要追究其引起事故发生的“近因”的,所以“近因”就是指引发事故的最直接最原始的因素。本案导致中陈某死亡的“近因”是陈某的“肥胖”所导致的,并不是穿袜子时的意外。所以保险公司按照正常的理赔程序是无需向陈某家属给付赔偿金的,除非保险公司进行“通融赔付”,也就是说本来不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但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而进行赔偿。
第二题:
人身保险的索赔期限并非两年,而是五年,在出险后五年内索赔仍然可以获得赔偿金。但本案的焦点并非是索赔时效的问题,而是赵某的父母有没索赔权的问题,赵某在保单中明确了受益人的情况,且有受益金额的明确分配,然而其中之一的受益人赵某的儿子已经先于赵某而死亡,而赵某在其儿子死亡后又并未更改或从新指定受益人,所以本案中本因由赵某儿子继承的部分保险赔偿金额3万元就只能作为赵某的遗产按法定受益人顺序进行分配,赵某的妻子和赵某的父母都可获得此3万元赔偿中的部分赔款。而赵某妻子并不会因为其后来改嫁就丧失了受益权,仍然可以获得5万元保险赔偿金。
第三题:
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原因如下:
1、单从合同法上来说,合同都需要有邀约和承诺才行,本案中化工厂只是提出了邀约,保险公司还并未做出承保或不承保、或按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承诺,因此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并不成立,当然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了。
2、化工厂在投保单上并未填写“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费率”、“保险费”等,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保,或按什么条件承保,因此即使保险合同成立了保险公司也有权拒赔。
3、保险公司最终做出承保承诺的保险期限是7月10日零时,保险法规定保险的起期只能是投保之日起的第二天的零时或中午12时,或约定的投保日之后的其他日期的零时或中午12时,并不能是投保当天就生效。
4、化工厂在8月18日才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保费到帐之前所发生的事故不负赔偿责任,保险自保费到帐之日起正式生效。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24 12:57 齐智善 客户经理

    这个问题,至少要给100分啊,50分太少了,呵呵呵。
    我认为原文的叙述及问题给了一个很大的误导,我尝试着答一下。
    我先谈谈我的看法,然后再回答问题。
    首先,撇开两派法官争议的内容,回到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律。保险责任的成立需要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要看造成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
    在题目提供的有关保险合同的信息中,我们可以看到,罢工本身并不能构成保险责任成立的充分条件,构成保险责任成立的充分条件是罢工发生且超过7天。从第8天起,保险责任才能成立,保单才有赔付的义务。
    而在第4天的时候,罢工被人为中断了,因为里根总统的行政命令(我不知道美国总统是否有权命令一个独立法人解雇其员工,里根的行为是否合法)。里根的命令使得在第4天至第7天,罢工结束的可能性完全消失。直接导致了麦道公司完全无望在7天内完成原定的运输计划。也就是说,造成额外费用的原因并非超过7天的罢工,而是里根的行政命令。
    在题述的保险合同中尽管没有提及,但是就一般的保险合同而言,政府的行为通常属于绝对的除外责任(等同于原子弹、地震、海啸等,呵呵)。
    故,我认为这种额外费用是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不用支付赔款。
    综上,我的回答如下:
    1、我支持多数法官的意见。因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均应该受到保险合同的严格限制,即使是从合理预期的角度上来讲也是不成立的,既然政府行为是被绝对除外的,经纪人就不应该就实际发生的情况有任何的所谓属于保险责任的合理预期。
    2、我认为麦道公司的经纪人没有疏忽,他按照麦道公司的相关指令投保选择了恰当的措辞进行了投保,只不过麦道公司的相关指令并没有包含政府行为的内容。
    3、即使保单措辞由保险公司提供,结果也不会不同。因为罢工和政府行为在一般保险合同中都有非常明确的含义,不应该存在专业的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对彼此的真实意图判断失效的情况。
  • 2021-04-24 12:54 黎皇兴 客户经理

    第一题 问该企业可从保险公司获多少赔偿? 答:10万。最高的赔偿限额不会超出保险金额。所以最多赔偿10万。
    第二题 据题分析可知,B车只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因为赔偿限额60000的只有交强险,商业险没有这个限额的。A车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险,A车全损。那么有以下两种答案:
    1、若A车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B车只投保了交强险。A车保险公司甲所付赔款为:10000(交强险赔付B车人身伤亡)+ 2000(交强险赔付B车财产损失,最高2000)+(50000-2000)*80%*70%(商业三责险赔付B车的实际损失扣除交强险赔付部分,在扣除免赔部分后按事故责任进行比例赔付)+(40000-1000)*80%*70%(商业车损险赔付本车的损失,本车损失为实际损失减残值扣除免赔部分后按责任比例赔付=60720元。B车保险公司乙所付赔款为:20000(交强险赔付A车人身伤亡) +2000(交强险赔付A车财产损失,最高2000)=22000元
    2、若A车只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B车只投保了交强险。A车保险公司甲所付赔款为:50000*80%*70%(商业三责险赔付B车损失,扣除免赔部分后按责任比例赔付) +(40000-1000)*80%*70%(商业车损险赔付本车的损失,本车损失为实际损失减残值扣除免赔部分后按责任比例赔付)=49840元。B车保险公司乙所付赔款同分析一。
    附:交强险赔付标准:总共限额60000元,其中人身伤亡5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医疗费用8000。无责任赔付400元。
  • 2021-04-24 12:54 连亚琴 客户经理

    这个题目真是一个狗屁不通的人出的,老子回答起来实在麻烦,我试着回答回答。这个出题目的人真应该去die!!!
    原则而言,风险和保费是一致的,只有投保人不能承担的保费,没有保险人不能承担的风险。
    风险1:不能转移,属于价格风险,无法转移。
    风险2:可以转移,属于纯粹风险,投保财产一切险即可。
    风险3:不能转移,属于价格风险,无法转移。
    风险4:可以转移,属于责任风险,投保雇主责任险即可。
    风险5:可以转移,属于纯粹风险,车辆损失投保商业车损险即可,货物损失投保货运险即可
    风险6:狗屁问题,分两块。收货人不付钱,投保贸易信用保险即可。自己违约,保险人不会接受。
    风险7:不能转移,目前保险人只会接受合同对方不付钱的违约风险,不会接受合同对方不供货的违约风险。因为不供货违约引起的损失无法确定。
    风险8:可以转移,外盗投保财产一切险附加盗窃即可,但是内盗是不能转移的。内盗则要投保雇员忠诚保险
    风险9:可以转移,产品责任险即可。
    风险10:不能转移,因为影响商誉所引起的损失无法确定。
    风险11:可以转移,投保机损险即可。
    风险12:可以转移,投保财产一切险即可。
    风险13:可以转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即可,但是你买不到。因为目前各家公司还没有合适的条款对应。但是如果是船舶造成的油污责任,则是有条款可以做的。但注意,即使有条款也只能应对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应对罚款。因为罚款的收款人是政府,而不是被侵权的一方。
    风险14:不能转移,首先这是政府的责任,保险公司如果承保了这类风险,在赔偿以后难道还能找政府行使代为追偿权么?保险公司很现实的,不会做梦——除非政府自己还有一份政府行为责任保险的保单——但哪个保险公司会给政府出具这样的保单呢?
    风险15:狗屁问题,拒绝回答!连锁反应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太宽泛了!设备故障?原因是机器本身的原因还是外来原因?经济损失?什么经济损失?别人欠了钱?欠了别人钱?东西坏了?什么东西坏了?你东西坏了?别人的东西坏了?人死了伤了?什么人死了伤了?违约了?违了什么约了?被罚款了?。。。。。。。这样的问题我要问上n个,出题人说明白了先!!!先人板板的,这个问题相当于告诉你x=1再问你f(x)等于几!f是什么都不知道,那f(x)就等于个屁!!
    唉~,脾气不好,越答越生气!
    这个出题人应该被拉出去凌迟!千刀!万剐!!!!!
  • 2021-04-24 12:51 车广伟 客户经理

    您好,我是保险从业人员,从业五年,说实话这道题很简单,只是答起来很麻烦,起码一小时时间,若是您愿意我可以为您有偿解答!愿意请追问,不愿意那就算了。
  • 2021-04-24 12:51 米塞林 客户经理

    这个应该算是实务的题目,如楼上说讲,没有过户的话,所有权还没有发生转移,这台车的被保险人还是对方,保险公司会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过了户,没有去保险公司做相应的批改手续的话,那被保险人对这题车就丧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只会退回过户后剩余保险期间的保费。
  • 2021-04-24 12:48 符育明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uc1s79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
  • 2021-04-24 12:48 齐春子 客户经理

    哈哈。。。这个问题问的搞笑 答题也答的搞笑。 操蛋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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