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因自身疾病原因突发性死亡如何赔偿

雇员因自身疾病原因突发性死亡如何赔偿
赵风英 来自: 移动端 2021-04-2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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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15:57最佳答案

这种情况下雇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个人认为如果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而纯属是雇工自身原因突发疾病死亡,雇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23 16:06 连保军 客户经理

    楼主所说的情况能够证明雇员和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过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雇员亲属可以向雇主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赔偿金额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计算: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2021-04-23 16:03 龚小芝 客户经理

    与工作有关造成的负全责,与工作无关的,赔付部分补偿
  • 2021-04-23 16:03 龚峻梅 客户经理

    先确定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看双方合同约定,如果雇主没责任,可以不赔偿,有责任按应该承担责任比例赔偿
    劳动关系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去社保局办理工伤认定,单位或者工伤保险按工亡标准支付抚恤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2021-04-23 16:00 管火金 客户经理

    应当区分多种情形:
    1、员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承担责任。
    2、除上述情形外,员工因自身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规及规章规定对家属给予抚恤,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家属生活补助费等,各地标准有所不同。
    3、以上规定适用于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在中国现有法律上,用人单位、员工与雇主、雇员之间的范围不尽相同,请注意。
  • 2021-04-23 16:00 辛国海 客户经理

    雇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雇主没有过错,是没有责任的。但如果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则雇主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如果双方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则可以按工伤保险要求赔偿。
    雇主可以给予雇工一定金额的补偿。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2021-04-23 15:57 童裕孙 客户经理

    如果仅仅属于雇佣关系,对于自身原因突发疾病死亡的,与雇主无关,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2021-04-23 15:56 辛培军 客户经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来自于外界的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任何疑异。但是,雇主对于雇员因自身疾病引发的损害甚至死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确有不同认识与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 雇员因自身疾病原因突发性死亡属意外事件,雇主应当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雇员的亲属合理补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雇员因自身疾病原因突发性死亡属意外事件,根据意外事件免责规定,雇主没有过错,临时雇工又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故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雇主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平原则,雇主承担50%的赔偿责任。理由是,雇员因自身疾病原因突发性死亡,雇主和雇员都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对于以上意见,都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均不完全正确。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来自于外界的人身损害与 雇员因自身疾病原因突发性死亡 不同,后者应属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其具有当事人难以预见,事件发生出乎意料的偶然性特点。换言之,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而发生的,它是指在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必要注意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的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 在侵权案件中,相对人常常以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而主张免除其侵权责任,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确认。但我国司法实践中意外事件免责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基础上的,没有考虑到无过错原则的情形,不符合公平责任原则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因意外事件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应当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判令相对人承担适当赔偿或合理补偿责任较为恰当。同理,这一处理模式也适用于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 综上,笔者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身疾病原因而突发性死亡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根据公平原则,判令雇主对雇员亲属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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