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人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拿出拒赔证据
黄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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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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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10:18最佳答案
保险条款有明确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积极的施救以避免事故的扩大化或者是引起二次损害,对产生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也将予以赔偿
如楼主所述,对事故发生时,本来可以施救组织救援并阻止损失的扩大,而放任事故的发生甚至扩大,那么保险公司或者相关公安部门如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是可以对扩大的损失予以拒赔的
望楼主知悉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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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10:21 车庆云 客户经理
保险公司无理拒赔 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可以打保监会电话去投诉。
实在不行 就是去人民法院起诉的。 -
2021-04-21 10:18 龚小花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保险不赔:盗抢险只负责整车丢失。机动车辆车损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机动车辆附加盗抢险条款中也规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不赔:轮胎及轮毂单独或同时损坏。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中明确规定了,车轮单独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偿。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它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环,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保险不赔: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破损的不赔。该条免责条款的制定是为了对付某些修理厂的骗保行为。之前某些修理厂常常用换下来的破损车灯或者倒车镜装到车型相同的其他车上来骗取赔款。另一方面,因为这一免责条款,不少车主即使是无心的剐蹭也将得不到赔偿。但这一免责条款并不是所有的车损险条款都采用的,有的保险公司所使用的条款就予以理赔,但并非全部,所以客户在投保前还是要问个明白。保险不赔:撞到“自家人”的不赔。所谓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员视同于被保险人),除去这些人以外的,都视为第三者。在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所以,如果车辆撞到自家人,商业三者险条款中规定为免责。同理,车辆之间互碰,如果属于同一单位所有,则不能互为三者,根据条款规定不赔,不能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得到赔偿。保险不赔:车辆未年检的不赔。每年都有因为车辆没年检而拒赔的事情发生。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车主上了保险也没有用,包括车损险、三者险等在内的所有赔偿将由消费者自己承担。保险不赔:车辆过户应同时将保险过户。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不赔:车辆修理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因为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保险不赔:变更车辆用途保险有权拒赔。据了解,拉黑活,做收费的顺风车等行为均属于变更车辆用途的行为。车主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属于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非营业用汽车指在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保险不赔:改装车的不赔车辆新增设备必须单独投保。如:前后大包围、扰流板、尾翼。。。将车辆的动力、排气系统等部分都进行了改装,保险公司很可能以“高风险”为由拒绝为您办理保险。保险不赔:发动机涉水操作不当的不赔。车主必须注意,在严重浸水情况下,千万不要强行启动发动机,应该在第一现场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由专业人士到现场施救。保险不赔: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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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10:15 赵顺贵 客户经理
《保险周刊》编辑部:2001年,我为我的爱人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险,并连续交了3年的保费。今年初,我爱人因被查出患糖尿病,住院接受治疗。爱人出院后,我们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并把出院小结和医疗费的单据等交给了保险公司。不几天,我们收到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在出院小结上医生写道:“患者患糖尿病一年多”,因此,指责我们在续保医疗险时没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而拒赔。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我们再三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解释,并向医院提出出院小结上写的“患病一年多”是实习医师误写的,经医院核查当时的病史记录也确认了这一点,并出具了证明。但保险公司仍然置之不理,称他们另有证据,现在不便向我们出示,如果到了法庭上,会见分晓。我们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时,如果能出示令人信服的证据,完全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可现在不明不白,我们又不想打官司,百般无奈,前来咨询。读者:陈欣陈欣:根据你提供的事实,我们邀请了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律师代为解答:首先,保险公司根据出院小结“患者患糖尿病一年多”的记载给予拒赔,而经医院重新核查以后,作出了更正,这样,保险公司拒赔的基础就不存在了。何况,依据出院小结之类的书证就拒赔,应相当慎重,因为从法律的证据角度来判断,这不是原始证据,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如本案最后证实是错误的记载,那保险公司理应重新考虑理赔的问题。其次,保险公司以另有证据为由继续拒赔,而不将此证据向投保人明言、解释、出示,是一种不光明磊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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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10:15 齐晓威 客户经理
你好可以的,可以让保险公司提供的,但是保险公司是掌握充足的证据才会下拒赔通知书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
2021-04-21 10:12 龙小花 客户经理
刘宝民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观念的更新,现在由个人出资为人身和财产寻求经济保障的人越来越多,参加保险正成为令人瞩目的社会经济热点之一,其中尤以私家车投保的势头强劲。与此同时,由于保险市场份额的扩大,承保标的金额的增高,每年发生的保险赔案也随之上升。保险赔偿不仅体现着保险业职能,还直接关乎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但有时因被保险人不清楚保险的相关法律和规定,难免对保险公司产生误会,从而影响了理赔工作的进展。所以,搞清楚《保险法》中规定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就能做到心知肚明,投保无忧。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第28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金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除此之外,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除拒赔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3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如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总之,只有熟知上述法律内容,才能更好地依法护权,合规操作,避免陷入保险理赔的误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2021-04-21 10:12 赵骆伟 客户经理
我国《保险法》对这种情况虽有规定,但未规定具体该如何处理。《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不幸的是,《保险法》并没有规定,假如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报案,保险人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聪明”的保险公司纷纷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做出如下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保险公司无法核查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这样一来,只要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没有及时向交警或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总能找出理由拒绝赔付。
在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究竟能否拒赔,我们先来看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定:
《德国保险契约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知悉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履行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免除给付义务的约定,其已依照其他方式及时知悉者,不可以主张”。依照这一规定,违反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拒绝赔付,但《德国保险契约法》在第6条第3款对这种情形又作了限制,该款规定:“免除给付的规定系以保险事故发生后违反对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为由者,若该违反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则不生该规定的效力。重大过失违约者,若不影响保险事故的确定且不影响保险人责任的确定或范围,保险人仍应负给付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德国保险法上,因一般过失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付,因重大过失未向保险公司报案,假如该未报案不影响保险公司确定责任或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韩国商法典》第657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人或者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已发生时,应毫不迟延地向保险人发送该通知”。第2款接着规定:“因保险合同人或者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怠于第1款之通知义务而使损害增加时,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该被增加的损害的责任”。
《澳门商法典》第983条第4款规定:“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履行将保险事故或事件做出通知之义务,保险人有权按所受之损害减少应作之给付,但彼等证明保险人于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之期限内以其他方式知悉保险事故或事件者除外”。
可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都没有规定,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事故通知义务,即不予赔付。相反,如果我们认真解读这些规定,不难发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可以做两个方面的分析:第一,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人一般应当赔付。也就是说,如果事故确属保险事故,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第二,如果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事故通知义务,导致损害增加,保险人对增加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亦即,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原始损害,另一部分是增加损害;原始损害部分,保险人应当赔付,增加损害部分,保险人不予赔付。《澳门商法典》中所云:“保险人所受之损害”,以笔者度测,应做增加损害之解。
上述“奥迪剐蹭雪弗莱案”中,处理纠纷的关键在于,剐蹭之后造成的原始损害究竟是什么?原始损害是否包括奥迪变速箱受损?如果奥迪变速箱的受损属于原始损害,保险人应当赔付。如果属于未及时报案造成的增加损害,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付。处理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究竟是由被保险人来证明变速箱受损属于原始损害,还是保险公司来证明变速箱受损不属于增加损害?笔者认为,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讲,应当由保险公司来证明变速箱受损不属于增加损害,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则其应当赔付变速箱受损的损失。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被保险人已在48小时内向其报案,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
本案折射的问题是我国《保险法》关于未及时履行事故通知义务之法律后果的缺失。笔者以为,《保险法》第2条应增加一款,该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事故通知义务的,对因此造成的增加损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2021-04-21 10:11 连丽花 客户经理
再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情况下,一般有对内和对外两种投诉渠道。对内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要求保险公司内部对赔偿流程,再次核实确定是否有错误,如果发现有错误,那么会给予正常的赔偿。对外,可以向银保监会提出维权请求,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银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进行投诉。另外在以上两个渠道都无法走通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到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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