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1995年以前使用的临时工单位应承...

我们是一家小型国有企业,在1995年1月1日ltlt劳动法gtgt出台前,我单位的部分职工家属在我单位做过临时工,95年以前都达到了退休年龄,现在分别68,66岁.今年ltlt劳动合同法gtgt出台后,他们提出要我单位负担她们的养老保险费用,请问我单位有义务承担她们的养老保险吗相关依据是什么
龙小语 来自: 网页 2021-04-19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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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04:57最佳答案

劳动法从来就没有规定关于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后,已经不存在临时工,凡是用人单位招用的,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养老保险。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从法律意义上说,已经不存在临时工。

扩展资料:

主要特点:

一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二是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三是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新老更替,实现就业结构的合理化;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社会稳定;能够激励年轻人奋进,提升工资标准,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于从侧面上促进经济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19 04:57 赵颖轶 客户经理

    要为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2021-04-19 04:56 黄盛沛 客户经理

    第一,在我们国家实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之前,(这个时间,各地的实行的时间是不一样的,以当地实行的时间为准),临时工,原则上是不计算工龄的,但是如果被单位录用为正式职工,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第二,国家实行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后,(这个时间,各地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以当地实行的时间为准)是按照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计算工龄的,缴纳养老保险,即可认定工龄,不缴纳养老保险,就不计算工龄。
    从上面的规定来看,你对照一下,就知道你的情况,是不是算工龄了
  • 2021-04-19 04:53 赵顺起 客户经理

    九六年前在国营单位干临时工退休时算工龄吗:是计算工龄的。
    一、在我们国家实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之前,(这个时间,各地的实行的时间是不一样的,以当地实行的时间为准),临时工,原则上是不计算工龄的,但是如果被单位录用为正式职工,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二、国家实行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后,(这个时间,各地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以当地实行的时间为准)是按照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计算工龄的,缴纳养老保险,即可认定工龄,不缴纳养老保险,就不计算工龄。
  • 2021-04-19 04:50 黄盛润 客户经理

    临时工亦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案例自己参考下.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百货公司。
    曹某某原属农村自理口粮户籍,1996年后成为城镇居民户口。1985年2月,曹某某作为临时工到某百货公司工作。同年7月5日,某百货公司与所在县某乡劳动服务所签订临时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劳动服务所输送曹某某到某百货公司从事临时劳动,工作期限为1985年7月1日至1985年9月30日。合同期限届满,曹某某仍作为临时工在某百货公司工作。1992年及1993年,某百货公司每季度与某乡劳动服务所签订临时工合同一次,曹某某继续作为劳动服务所输送人员从事临时劳动。1994年起至1997年9月,某百货公司直接与曹某某签订临时工合同。合同就曹某某工作性质、期限及工资待遇等作了约定。1997年10月起,曹某某继续在某百货公司工作,该百货公司未再与曹某某签订任何合同。同年12月23日,某百货公司口头辞退曹某某。1998年2月,某百货公司补偿给曹某某人民币4550元。之后,曹某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某百货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为,裁决:曹某某与某百货公司在 1996年8月前凡经劳动部门批准的是临时工,未经批准的是费用工;1996年8月以后,双方间是未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劳动关系,1997年10月1日至12月23日双方属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曹某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但未获支持。嗣后,曹某某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百货公司补建其个人养老帐户,从1993年起补交养老保险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百货公司为曹某某补建养老保险帐户;补交1996年5月2日至1997年12月23日期间的养老、医疗等保险金,曹某某也按规定缴纳。
    曹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称,其在1985年起即在某百货公司工作,要求某百货公司从1993年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某百货公司亦不服仲裁裁决,诉称,曹某某是自理口粮户、临时工,其是否可补建养老保险帐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请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1997年10月以后,曹某某到某百货公司工作,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更未签订劳动合同,此做法不妥。特别在1996年5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废止了《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后,某百货公司仍继续将曹某某作为临时工招用,显然不当。1996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废止了《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后,规定临时用工也应办理养老保险,且1996年后曹某某成为城镇居民。该公司未为曹某某办理养老保险金,侵犯了曹某某的权利。曹某某的养老保险金应从1996年5月起缴纳。据此判决:某百货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曹某某补建养老保险帐户并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曹某某自1996年5月至1997年12月止的养老保险金单位应缴部分2577.6元、医疗保险金单位应缴部分497.6元;曹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自1996年5月至1997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个人应缴部分359.1元;曹某某要求某百货公司自1993年起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曹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要求由某百货公司为其缴纳自1993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止的养老金。
    某百货公司则仍坚持一审时的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1996年5月,《上海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被废止前规定的上海市养老保险金缴纳所适用的对象为城镇户口居民,当时曹某某系农村自理口粮户,其不属应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对象。某百货公司在1996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废止了《上海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后,未按规定为曹某某办理及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显属不当。一审法院以1996年5月开始计缴曹某某的养老保险金并无不妥。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是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在用工制度逐步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多种身份的劳动者,如固定工、临时工、原劳动合同制职工及以后的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等。各种身份的劳动者在不同时期按有关政策享受的待遇有所不同。本案涉及的主要是有关临时工的法律问题。
    所谓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国务院1989年10月指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企业需要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确需从农村中招用时,应报劳动部门批准。从农村中招用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企业招用临时工,从城镇招用的应当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基金的缴纳和管理,可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尚未施行劳动法之前,企业分别从城镇和农村招用的临时工在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上是有所差别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施行,企业内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相对于正式工而言临时工的用工形式不再存在,临时工和合同制职工在企业中享有的权利也是相同的。劳动部1996年作出的《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请示》的复函和《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均对此予以明确,强调了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有关的福利待遇,从而使临时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了依据。同时,上海市劳动局有关劳动法规也规定了企业未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为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补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
    本案中,曹某某自1985年起即在某百货公司从事临时工工作,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某百货公司给予曹某某的待遇并无不妥。在1995年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后,曹某某是否应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当按照参照当时的有关劳动政策及劳动部上述两份复函意见执行。在1996年5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废止了《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后,曹某某享有的权利更为明确。某百货公司仍将曹某某作为临时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明显侵犯了曹某某的权利,该百货公司应当为曹某某补缴该时起的社会保险费。鉴于曹某某原为农村自理口粮户,自1996年起成为城镇居民。在1996年5月前,其不属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所规定的应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对象,故一、二审法院判令某百货公司从1996年5月起为曹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 2021-04-19 04:47 黎皇兴 客户经理

    临时工不缴纳养老保险,实行合同制之后缴费,如果你是临时工,并且被单位直接招收为固定工或者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期间,可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过去叫工龄)
  • 2021-04-19 04:44 黄百煜 客户经理

    劳动法从来就没有规定关于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后,已经不存在临时工,凡是用人单位招用的,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养老保险。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从法律意义上说,已经不存在临时工。
  • 2021-04-19 04:41 黄盛木 客户经理

    以前叫“买工龄”,如果国家对你所从事的行业相关工具计算有特殊规定,则可以按规定执行。另外一方面,就养老保险方面来讲,你的缴费年限就是你在养老保险方面计算养老金的“工龄”,这个“工龄”和你单位的工龄是可以不一致的。具体你要去社保局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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