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

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代位取得的权利是什么
齐春怡 来自: 移动端 2021-04-18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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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8 15:19最佳答案

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这种权利称为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扩展资料

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殊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上代位权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18 15:37 齐新玉 客户经理

    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价值也称保险价额,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价值。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和健康成为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故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价额,保险合同的这种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一、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在定值保险合同场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内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以艺术品、矿石标本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在定值保险合同中,除非保险人能证明被保险人有诈欺行为,否则,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得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约定价值不符为由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简便了理赔手续。另一方面,使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避免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定值保险亦有明显的缺点。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诈欺。所以定值保险合同的运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多数保险人也不愿采用,在美国若干州内,甚至对定值保险合同加以禁止。
    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其价值确定损失的财产保险合同。在实践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进行估算的,而在保险合同成立至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其价值可能发生变化,这就出现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标准问题。在保险实践中,通常以市场价格为标准来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人的赔偿金最高额以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在不易用市场价格确定保险价值时,也可用重置成本减折旧的方法或其他的估价方法来确定保险价值。但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亦明确保险金额,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所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额,在其范围内对保险标的进行估价确定损失以确定赔偿实际支付金额。换句话说损失高于定额的,以定额为限;低于定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 2021-04-18 15:34 黄盛洁 客户经理

    错。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主张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发生实际全损的,无须发送委付通知。请注意!在我国,推定全损被认为是委付的必要前提。

    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拓展资料:

    委付的条件

    第一,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第二,委付应是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

    第三,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第四,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 2021-04-18 15:31 黄白燕 客户经理

    是错的。

    保险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应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委付(Abandonment)是被保险人让与对货物的权利与义务,而要求全部赔偿的行为。在被保险人要求委付时,被保险人须通知保险人,并给予授权书,经保险人接受后,即完成委付手续。被保险人取得实际全损的利益,保险人则在利益或权利移转时取得代位求偿权。委付的成立须具备一定条件,一般应就保险标的全部委付,具有不可分性。委付不得附条件,经保险人承诺或法院判决为有效后,保险标的物即为保险人所有。

    资料拓展

    委付经保险人承诺,或经法院判决为有效的,溯自发生委付原因之日起生效,保险人受其拘束。但是,日本有学者认为,委付应从委付的意思表示送达保险人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不过,日本学者仍承认委付具有溯及效力。

    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一切权利义务双重内容。根据公平原则,不允许只接受保险标的,而不承担其赔偿义务。不允许索赔全损,而不委付保险标的。对于保险委付的性质,有两种学说,一是,被保险人将对保险标的物所拥有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是意思表示上的直接效力,而可以请求保险金额,则是法律上所赋予的间接效力。另是,保险人取得对保险标的物的权利义务,不过是法律所承认的效力,而保险金请求权的发生是意思表示上本来的效力。从保险委付制度的沿革、宗旨及海商法的规定看,前一学说比较妥当。


  • 2021-04-18 15:28 齐晓怡 客户经理

    选 B 委付。

    A委托:

    托付给别的人或机构办理。

    B 委付: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向保险人提出请求求偿。

    C代位追偿:

    1、权力代位: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2、物上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时,保险人按照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D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一般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者,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赔偿请求权;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是以其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伤害为保险事故的人,也就是保险的对象,也可说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

    投保人不仅可以自己的身体为标的而订立保险。

    委托是一个类,它定义了方法的类型,使得可以将方法当作另一个方法的参数来进行传递,这种将方法动态地赋给参数的做法,可以避免在程序中大量使用If-Else(Switch)语句,同时使得程序具有更好的可扩展性。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向保险人提出请求求偿。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灭失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防止实际全损发生而支付的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修理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将超过修复后的价值,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 2021-04-18 15:25 龚崇权 客户经理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代位取得的权利是物上带位权。

    物上带位是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代位权。

    物上代位权是物权的代位权,在性质上有区别。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扩展资料:

    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解释: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常用名词。保险人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此种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两种:

    1,物上代位。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损失后,即取得对该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仅存在于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中。

    2,权利代位。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损失,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在先行赔偿后,即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追偿到的金额小于或等于赔付金额归保险人所有,若追回金额大于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参考资料:

  • 2021-04-18 15:22 齐敬甲 客户经理

    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这种权利称为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殊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

    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 2021-04-18 15:16 齐显影 客户经理

    代位原则包括两个部分,即代位求偿和物上代位。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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