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险代理公司设立注册资金5000万可以吗

北京保险代理公司设立注册资金5000万可以吗
贾黎黎 来自: 移动端 2021-04-14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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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07:05最佳答案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14 07:08 齐晓影 客户经理

    工商总局核名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此类名称可以无行政区划,直接由 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如:长江+科技+有限公司),无地域限制。申请此类名称的前提是企业注册资金需达到5000万。如果满足此条件,无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已经成立的企业都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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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4 07:02 齐春怡 客户经理

    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公司最低注册资金是5000万以上。

    工商总局核名 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此类名称可以无行政区划,直接由 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如:长江+科技+有限公司),无地域限制。申请此类名称的前提是企业注册资金需达到5000万。如果满足此条件,无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已经成立的企业都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

    扩展资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一些规模和影响力较大的集团公司、实业公司、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及一些无行业的企业名称,外资名称中使用中国的企业名称满足相应条件均可以申请国家工商总局登记备案,已达到该企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的字号专有权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商总局核名

  • 2021-04-14 06:59 齐晓彦 客户经理

    是的,国家工商总局核名注册的就是所谓无区域公司名称 “长江实业有限公司”前面没带省份,市名,这类注册资金需5000万以上。假如是带“广东省xxx有限公司,此类公司注册资金是2000万以上。市区域的如”深圳市xxx有限公司,这类公司一般注册资金无要求,看行业。目前注册资金都是认缴制,不需要实际资金到账,可长时间延期。
  • 2021-04-14 06:56 龚巧云 客户经理

    保险法规定开设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需5000万实缴货币资本。也就是现金5000万。
  • 2021-04-14 06:53 齐文玉 客户经理

    保监会2013年下发了《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和 《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其主要的思路是将新设的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提高到5000万元。

    对于那些在两个《决定》颁布前设立的注册资本金不足5000万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对这些机构不强制要求一次性增资,允许其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已经设有分支机构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但是这些机构如果要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金应增至5000万元。

  • 2021-04-14 06:50 黄盛林 客户经理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 2021-04-14 06:47 龚家贱 客户经理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申报材料: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2、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13、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14、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9、拟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申请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
    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2、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考试作弊;
    (2)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场纪律的;
    (3)其他作弊行为。
    3、持有人遗失《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
    前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5、所在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办事条件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审批。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1.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监会相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9.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四)外资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审批。
    允许香港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平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
    3.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允许香港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未广东省(含深圳),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
    4.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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