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公司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具备条件和资质的...

销售公司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具备条件和资质的依据主指什么
齐智娟 来自: 移动端 2021-04-1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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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05:30最佳答案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扩展资料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

(三)筹建方案;

(四)保险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14 05:42 龚宁静 客户经理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追问谢谢,请问这是最新的规定吗?
    回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全国性的其他资料一样,只是注册资本有变化。
    这个法规是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下设分公司还需要追加注册资金吗?
    回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4 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2月24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 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四条 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八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
    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期间,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证书制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对于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请人,由劳动保障部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销的;
    (四)国家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部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后,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人采用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劳动保障部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取消其资格;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有关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资格申请表
    按劳动保障部统一编制的资格申请表填写(可从劳动保障部网站下载)。
    (二)资源配置说明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用场所安全说明;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设备和系统说明;
    3、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流程、系统测试报告(仅适用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业人员配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三)管理制度和流程
    1、基本制度
    (1)公司章程;
    (2)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结构说明,若申请多项资格须对各项业务独立性做出说明;
    (3)企业年金稽核和风险控制制度;
    (4)企业年金管理专职人员行为规范;
    (5)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6)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7)危机事件报告制度和处理流程。
    2、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选择、监督、评估、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流程;
    (2)战略资产配置及投资决策制度和流程。
    3、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账户管理组织架构;
    (2)账户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
    (3)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
    4、托管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资金清算、支付能力及电子化水平等基本情况概述,确保资金清算安全、快捷的制度及措施;
    (2)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管理制度;
    (3)基金托管业务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
    (4)投资管理风险评估程序、风险预警制度及投资运营监控系统。
    5、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2)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运作和管理制度;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制度。
    (四)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1)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承诺取得资格后,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合法、勤勉尽责地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五)相关证明材料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于法人受托机构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托管业务备案受理证明材料原件(限于托管人资格申请人);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近3年财务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6、律师事务所就申请人独立法人、公司章程等材料真实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六)业务可行性报告
    二、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 纸张
    采用A4规格纸张,并用24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夹子装订。
    (二) 封面和侧面
    1、封面标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如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材料”、申请公司名称、申请日期等;
    2、侧面标注:“XXX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资格申请材料”。
    (三) 字体和页码
    除固定格式外,其余材料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1.5倍行距。主要材料应当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 - 58或者1-4-1、3-1-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 份数
    申请材料可以邮寄或通过劳动保障部网站申报。首次报送一式十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 2021-04-14 05:42 赵风英 客户经理

    1、设立保险公司的原则。《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减少盲目竞争和无序竞争导致滥设保险公司的做法,坚持根据市场需要和可能,设立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坚持实行分业经营原则,即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以将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与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割断,在保险金融监管上设立一道风险防火墙,并形成行业制度,以利整个保险业体系的安全。
    2、资本金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
    3、从业人员条件
    (1)任职资格。保险行业的标的均与资金有关,资金在金融市场上具有非常快捷的运转速度,稍有不谨慎就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要求保险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够适应保险业经营情况复杂和对资金有较高安全要求的需要。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办事处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须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包括一定的金融专业学历条件和在金融行业必要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条件。
    (2)禁止任职人员。根据《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凡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员;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员;担任因为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员;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员。
    (3)违反任职资格选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违反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选举、委派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无论是股东大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均属无效公司行为。
    4、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随着市场开拓和本公司业务的发展,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扩大公司的规模,拓展业务的区域范围,保险公司应根据保费收入的增加数额向保监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般的条件是每增收人民币1亿元的保费,可在业务活动区域内申请设立一家分公司;分公司的保费收入每增加人民币5000万元,可在辖区内申请设立一家支公司;分公司、支公司的保费收入每增加人民币2000万元,可在辖区内申请设立一个办事处。
    5、设立、变更、消灭的审批程序
    保险公司是从事金融业务的特种公司,所以保险公司设立、变更和清算的审批必须由其行业主管机关保监会负责进行。在保监会审批前,投资者、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进行的任何有关公司的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均没有法律效力,有关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决议不得对抗外部责任,不能以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为由否定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尤其是涉及股份责任和公司责任的,有关股东和董事不能以执行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而主张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自受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6、提交必要的文件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一系列保险法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文件,包括设立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书、注册资本和验资证明、公司名称和经营业务范围的审批文件、设立保险公司和开展相应保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2021-04-14 05:39 梅金莉 客户经理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追问谢谢,请问这是最新的规定吗?
    回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全国性的其他资料一样,只是注册资本有变化。
    这个法规是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下设分公司还需要追加注册资金吗?
    回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4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2月24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四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八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
    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期间,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部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证书制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对于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请人,由劳动保障部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销的;
    (四)国家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部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后,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申请人采用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劳动保障部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取消其资格;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部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有关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资格申请表
    按劳动保障部统一编制的资格申请表填写(可从劳动保障部网站下载)。
    (二)资源配置说明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用场所安全说明;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设备和系统说明;
    3、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流程、系统测试报告(仅适用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业人员配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三)管理制度和流程
    1、基本制度
    (1)公司章程;
    (2)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结构说明,若申请多项资格须对各项业务独立性做出说明;
    (3)企业年金稽核和风险控制制度;
    (4)企业年金管理专职人员行为规范;
    (5)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6)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7)危机事件报告制度和处理流程。
    2、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选择、监督、评估、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流程;
    (2)战略资产配置及投资决策制度和流程。
    3、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账户管理组织架构;
    (2)账户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
    (3)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
    4、托管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资金清算、支付能力及电子化水平等基本情况概述,确保资金清算安全、快捷的制度及措施;
    (2)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管理制度;
    (3)基金托管业务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
    (4)投资管理风险评估程序、风险预警制度及投资运营监控系统。
    5、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2)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运作和管理制度;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制度。
    (四)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1)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承诺取得资格后,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合法、勤勉尽责地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五)相关证明材料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于法人受托机构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托管业务备案受理证明材料原件(限于托管人资格申请人);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近3年财务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6、律师事务所就申请人独立法人、公司章程等材料真实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六)业务可行性报告
    二、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采用A4规格纸张,并用24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夹子装订。
    (二)封面和侧面
    1、封面标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如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材料”、申请公司名称、申请日期等;
    2、侧面标注:“XXX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资格申请材料”。
    (三)字体和页码
    除固定格式外,其余材料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1.5倍行距。主要材料应当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
    申请材料可以邮寄或通过劳动保障部网站申报。首次报送一式十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扩展阅读:

  • 2021-04-14 05:36 连书纳 客户经理

    保监会规定:除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在互联网站上比较和推荐保险产品、为保险合同订立提供其他中介服务等。
    贵公司需要向保监会申请网销资格证明。可以在保监会网站察看相关政策。
  • 2021-04-14 05:33 齐晓彦 客户经理

    保险公司设立条件

    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大家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面对众多的保险公司,该选哪个更合适呢?保险公司怎么选更靠谱呢?戳这篇:

    再保险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人寿再保险业务包括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转分保业务、国际再保险业务;非人寿再保险业务包括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转分保业务及国际再保险业务。再保险公司也可同时经营上述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在投资再保险公司方面,中资股东应符合保监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投资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再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符合中国入世的有关承诺。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标准和设立要求,也适用上述规定。

    此前,根据我国保险法规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即法定分保。据测算,目前法定分保业务占再保险市场份额的90%左右,商业分保占分保业务的12%。按我国入世承诺,法定分保业务将逐年下调5%,入世后4年内,20%的法定分保业务将完全取消,再保险市场将完全商业化。


    薄荷保是技术驱动的第三方保险服务平台,薄荷保的使命是帮助每个家庭专业高效地规划、决策、管理他的家庭保障。

  • 2021-04-14 05:27 齐旭明 客户经理

    申请办理
    保险代理公司
    需要什么条件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5000万
    主要是股东目前国企才能下来
    私企的话还是选择收购吧
    不建议浪费时间精力
  • 2021-04-14 05:24 车少静 客户经理

    您可以找一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问下,现在做保险的人很多,不知道你是哪里的汽车销售公司如果有需要你可以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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