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保险上多长时间给报销,外地人口需要...

我们夫妻二人都是外地人,来津工作好几年了,现在老婆怀孕了,不知道生育保险报销是个怎样的流程。能回老家生小孩吗。恳求高人指点,不胜感激。
龙安顺 来自: 移动端 2021-04-11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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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1 16:26最佳答案

生育保险保险的范围:生育保险可以报销住院生产的产生的费用,这个费用是住院的时候直接给报销的。还有,产前检查和产后42天的检查也是可以报销的,不过北京市有一个最高的标准,最高只能报销1400元~,只要把产前检查的发票和底单还有挂号费单据留好,交到公司人事部门。他们会统一去给你报销的~~~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2、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3、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以上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人事代理制和年薪制人员、城镇户籍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生育费用可以报销。生育保险报销条件:1、生育保险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当前仍在缴费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但是,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建议你还是咨询一下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以他们回答为准。2、生育保险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1、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2、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3、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生育保险报销比例:育保险是按照你今年上生育保险的基数来核算的,北京市最低应该是2236元,但是不知道你几月份生宝宝,因为每年4月份调整基数,但是去年的平均基数还没有出来,所以不知道今年的基数会不会有调整,,你的基数是多少,然后按照基数乘以你休产假的天数(国家规定产假的天数)就是你可以拿到的钱。至于产前检查,最高封顶1400元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11 16:23 连伟智 客户经理

    外地的只要是在天津上的 就能报销吧 要在怀孕十周之内办理生育险 要医院诊断证明 街道出的准生证 还有医保本 到单位上保险的地方办 然后给你一个可以直接和生产医院结算住院费用的单子 等生完才报销吧 你还是赶快咨询一下 不行一起补上保险 看看行不行 在医院检查的单子 先盖上生育险的章 到时再看能不能报吧 整体费用要看你上保险的额度 有报销上线
  • 2021-04-11 16:20 齐春敏 客户经理

    1.天津生育保险的时间规定就是一个月,当月参保,当月就可以享受
    如果你老婆辞职回家生育,那么就不能享受报销了,因为生育保险是不能自己交的,中断交费以后就无法享受了
    2.可以异地生育,但必须是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不能选择其他医院,然后拿着各种单据(入出院证明、出生证、费用明细清单和发票)回来申请报销,单位负责办理
  • 2021-04-11 16:17 车广东 客户经理

    各地政策不同,生育险不一定必须连续交够1年才能报销。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一定时间的社保;各地政策不同,如北京市要求连续缴纳社保9个月,广州市要求累计缴纳社保1年,上海市要求生产当月在缴纳社保即可;

    2、已办理参保备案,并在当地生育;

    3、当地人社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在劳动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对生育的职工妇女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国家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为生育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待遇,保障其身体健康,并为婴儿的哺育和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因此生育保险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上述规定说明我国生育保险的范围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并且扩大到了用人单位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但是,我国各个地区的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也是有所区别的,具体覆盖范围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信息为准。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4-11 16:14 辛培剐 客户经理

    1、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先由个人垫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登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2、一般情况,按规定正常缴纳了生育保险,并达到当地规定的最低缴费期限(从1个月—12个月不等,根据当地规定),符合计生政策的,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天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参见:
  • 2021-04-11 16:11 齐智富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机械中国

    天津生育津贴申报流程
    一、妊娠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
    应于怀孕后12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并在天津社保医保科做备案),12周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⑶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⑷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就业且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男方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市《生育服务证》发放条件,发放本市的《生育服务证》;女方或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而女方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作为出生统计的依据;
    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准予进行妊娠登记。
    ⑸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
  • 2021-04-11 16:08 龚峻梅 客户经理

    已婚参保人员应于怀孕后12周内,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社会保障卡在本市联网妊娠登记医院(即立本建档医院)办理生育保险妊娠登记。下面具体介绍一下流程:

    1、发现怀孕了,就要做妊娠登记;

    2、现在很多社区医院都联网登记了,不用再跑到社险去了;

    3、在社区医院立本的同时可以开通生育险;

    4、登记完了之后医院如果是联网的,产前检查费就可以直接划卡结算了。如果全额垫付的话,就在最后一起拿到单位去报销(不过现在社险有规定不能全额垫付,全都要求划卡结算了);

    5、需要材料:立本需要带的材料、社保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扩展资料: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程序。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参考资料:

  • 2021-04-11 16:05 管火金 客户经理

    一、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妊娠登记

    职工怀孕10周内到天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证明,并在10日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登记。

    2、提交材料

    职工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交医疗保险证、妊娠诊断证明、妊娠化验单、生育证明等材料。

    3、住院登记

    职工生育当天需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住院期间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都需要申请人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4、领取报销费用

    材料提交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后,材料审核通过即可进行生育保险报销。

    二、生育保险票据单证粘贴办法:

    1、一组票据的粘贴:

    (1)以每张门诊收据为单位,相应有效票据为一组;

    (2)门诊收据在上,机打明细在下,纵向以左对齐为准粘贴成一组票据。

    (3)报告单复印件或处方底联以门诊收据长度、宽度为准折叠;

    2、每次就诊的挂号费收据以右齐、上齐方式粘贴于当日第一组票据上。

    3、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自右而左(间隔0.5-1cm),先内后外,鱼鳞式将每一组票据粘贴于《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以下简称《粘贴单》)票据粘贴线上。

    4、对全部挂号费收据和门诊收据按1、2、3-n的顺序编号,标注于收据的右下角。

    5、手术证明或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粘贴于票据粘贴线左侧或最后一组票据后并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6、费用清单需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7、核实无误后填写《粘贴单》各项内容。

    天津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手续

    1.天津市城乡参保人员只要在怀孕12周内,先到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也称“准生证”)。

    2.携带准生证、夫妻二人的身份证、社保卡,到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联网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一般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妊娠诊断,建立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

    3.网上核验生育服务证,完成联网妊娠登记。

    4.参保人员妊娠登记后,携带社保卡到医院做产前检查,发生的费用可以直接联网结算。

    天津市生育保险住院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首先要选择已经联网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在住院当天或者五日内在医院联网办理住院登记。办理手续时,携带社保卡、住院证、生育服务证、妊娠登记表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出院时,参保人员只交个人应该负担的费用,其他住院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

    天津市生育保险补办流程

    1. 参保人员申报垫付医疗费前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在申报医疗费的同时补办登记手续;

    2. 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补办材料,汇集后报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即津政发〔2005〕069号,是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价格、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 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设立由市有关行政部门代表、 市总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生育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征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缴费率需要调整时,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 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十五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生育津贴;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

    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九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 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条 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 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一)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 产前检查费、 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征缴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行政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提请卫生、药品监督、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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